電大法律畢業(yè)論文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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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治國理念,這種理念意味著,我們不僅需要運用規(guī)則來實施統(tǒng)治保障社會安定,并且同時需要限制權力的行使,讓權力在制度的牢籠里有效運行。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電大法律畢業(yè)論文免費下載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電大法律畢業(yè)論文免費下載篇1
淺談電力企業(yè)管理中法律風險的管理與實踐
【摘要】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使得各行各業(yè)的競爭都很激烈,身處其中的電力行業(yè)自然也不可避開。電力行業(yè)想要在競爭當中穩(wěn)步前進,就必須順應時代的潮流,逐步轉型。但是在這種轉型的過程中,一定會遇到很多的阻力,這就需要用法律來為企業(yè)經營管理工作保駕護航。這篇文章就從電力企業(yè)的經營目前狀況當中,分析和探索企業(yè)在經營管理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并指出其相應策略。
【關鍵詞】電力企業(yè);風險;經營目前狀況;經營管理
一、引言
國家電力體制改革后,電力企業(yè)之間展開了激烈的市場競爭。隨著國家市場經濟法制體系的日趨完善,對電力企業(yè)依法治企的要求和標準越來越高。在這樣的形勢之下,我們的電力企業(yè)必須增強依法治企能力,加強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學會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這樣才能夠適應社會和市場的發(fā)展。
二、現代電力企業(y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目前狀況
在國家基礎產業(yè)鏈中,電力企業(yè)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關系到社會的生產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新中國成立以來,電力企業(yè)不斷地進行改革和創(chuàng)新,在一次次的創(chuàng)新改革下,我國的電力企業(yè)終于實現了全國統(tǒng)一價格,新的電價機制也相應的在各地逐步推出。電力企業(yè)的進一步完善,輸送和配電兩環(huán)節(jié)逐漸分開,促使了新的競爭機制在銷售電量的環(huán)節(jié)中產生了。
三、電力企業(y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目前狀況
電力企業(yè)作為國家基礎產業(yè)鏈中重要的一環(huán),除了有一般企業(yè)所具有的法律風險外,還有著自己獨特的法律風險。
(一)電力企業(yè)面對的獨特法律風險
根據經營管理方式和經營產品的不同,現代的電力企業(yè)具有廣泛性、轉化性、隱蔽性、動態(tài)性以及相對客觀性等特征??偟膩碚f,我國電力企業(yè)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面對的風險主要來自內、外兩個方面。
1.內部風險
內部風險主要包括;法律隊伍的落后,已有的規(guī)章制度混亂和不夠完善,合同管理不規(guī)范,法律糾紛處理不得當,勞動用工方面有失規(guī)范。
2.外部風險
外部風險則主要表現為現有電力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健全等理由。這些法律風險一旦發(fā)生,電力企業(yè)將會面對巨大的、無法估量的損失,企業(yè)相關負責人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二)電力企業(yè)在經營管理過程產生法律風險的根源
法律風險的根源分為企業(yè)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1.電力企業(yè)的內部因素
由于電力企業(yè)轉型比較晚,大部分電力企業(yè)還沒有把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的慣性思維轉變過來,直接導致了其對市場經濟的認識不充分,自身缺乏自主經營的想法和實踐。并且由于電力企業(yè)轉型較晚,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建設不完善,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漏洞。同時,缺乏科學性的成本制約,也使得很多工程在設計上與生產上存在很多的理由;還有對企業(yè)經營管理工作監(jiān)管的不到位,也容易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2.電力企業(yè)外部因素
電力企業(yè)的很多法律風險是由其外部環(huán)境引起的。我國特有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系,要求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具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身特色,需要不斷地探索、創(chuàng)新和逐步完善。目前,我國電力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未健全。
四、電力企業(yè)經營管理過程中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防范企業(y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電力企業(yè)必須要不斷地增強和完善企業(yè)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形成全員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具體的防范策略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構建完善的防范法律風險的體系
想要科學有效地防范法律風險,電力企業(yè)就必須要對企業(yè)的管理能力、資源配置情況、與同行業(yè)的競爭情況、與其它企業(yè)的戰(zhàn)略合作等各種因素進行全面的考慮,根據上述方面的內容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戰(zhàn)略計劃,包括企業(yè)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怎樣防范法律風險、怎樣在突發(fā)事件來臨時進行有效的應對等等??偟膩碚f一句話,就是要在企業(yè)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培養(yǎng)相關的法務人員,聘請法律顧問,并且讓他們參與到企業(yè)的經營管理過程之中。
(二)確保在經營管理制度之中企業(yè)決策的合法性
我國的電力企業(yè)必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制定出行之有效、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在這些規(guī)章制度的引導下,要求企業(yè)進行合法經營、科學管理,同時對于這些規(guī)章制度要一邊履行,一邊修改,對于其中不合理的地方或者是漏洞,要給予及時的增補和修改。尤其是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上,更加要謹小慎微,例如合同管理、訴訟管理、招標管理等工作,一定要確保其工作流程的合法性。
(三)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要及時完善與更新
電力企業(yè)在建立起防范法律風險的系統(tǒng)體系之后,該體系將會不斷地發(fā)展創(chuàng)新,要將它和現代企業(yè)管理制度和員工培訓制度合理地結合起來,真正將其融入到現代電力企業(yè)的經營管理制度中去,彌補了企業(yè)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缺陷和漏洞,使企業(yè)做到了規(guī)避法律風險。與此同時,實行領導責任制是平時電力企業(yè)管理中的重要部分,把領導的日常工作、法律事務部門的工作以及法律顧問的工作要有機地聯(lián)系起來,這樣才可以有效的監(jiān)督和完善防范法律風險的工作。
五、結語
在市場經濟的大環(huán)境下,想要快速健康的發(fā)展,我國的電力企業(yè)經營管理者必須明確和利用好自身的優(yōu)勢,科學合理地應用法律知識,加強風險防范觀念和意識,進而凸顯電力企業(y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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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律英語誤譯
一、法律術語的特征分析
(一)經常使用常用詞匯的不常用的含義
由于法律術語的專業(yè)性很強,在我們翻譯法律文件時,也許見到平常經??吹降囊恍┰~匯,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卻有自己獨特的含義。例如:action是我們常見的一個詞匯,它的意思是行動,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這個常用詞匯在法律上的含義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義是adraftlaw;就連我們最常見的color一詞在法律中的含義也發(fā)生了改變,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很多。
(二)經常使用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甚至還有很多外來語詞匯
例如:Aforementioned,Alack,Hereinafter,Howbeit,Nowise,Verily,Withal等等這些詞匯均來源于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還有例如abinitio(意思是fromthebeginning),adhoc(意思是forthispurpose),alibi(意思是elsewhere),caveat(意思是awarning)等等這些詞匯都是拉丁語單詞和短語,但是這些詞匯卻出現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還有例如:cypres(意思是asnearaspossible),delict(意思是wrong,offense),demur(意思是nottoagree)等等,這些詞匯均來自法律法語的詞匯。這些詞匯在現代日常英語中很少看到他們的影子,但是它們卻大量的被保留在法律語言之中。
(三)法律術語對用語的準確性要求很高
法律語言有一個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用語很精確,因為法律涉及到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它必須清晰,準確,以便公民能準確的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在法律文件的翻譯過程中,如果選詞不準確就會使其原有含義大相徑庭。例如同樣是翻譯公司一詞,是翻譯為corporation還是翻譯為company,可能表達的含義并不相同。同樣是contract這個詞可能在不同的場所就有不同的翻譯,有些法律文件中要翻譯為合同,有的要翻譯為契約,有的可能要翻譯為協(xié)議。
(四)法律術語具有其獨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一個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都與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息息相關,是其自身特殊國情下的產物,因此,法律術語具有其獨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有些詞匯經過翻譯后可能沒有其相應的譯詞,這就給法律翻譯帶來很大的困難。例如和諧社會,三個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xié)商會議等等,這些詞匯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那么如何把這些詞匯翻譯的既簡練又清楚,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
二、法律術語的誤譯及其原因分析
(1)不熟悉相應的法律知識,法律術語導致的翻譯誤差
我們都知道,法律是門專業(yè)性很強的學科,它有很多專門的法律術語,如果僅僅只是有很強的語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專門的法律術語就很難準確的翻譯法律文件。例如reasonableperson或reasoliuxue86.comnableman,有的英漢法律詞典譯成“通情達理的人”,這是按其普通含義譯的,在法律文件中這樣譯就不合適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應該譯為“普通正常人”,也就是說不是精神失常的人,那么這一詞語的準確翻譯就需要對法律知識和法律術語很熟悉。再如:remedy,有些英漢法律詞典翻譯為“治療、療法、醫(yī)藥”,這是按照它的普通詞意的翻譯,而沒有反映出它的法律含義。它在法律文件中的含義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保護、恢復權利的方法,或補救權利所受侵害的方法,應當譯“補救方法”或“補救”。具體地說remedy(補救方法)包括的內容主要有支付損害賠償金,另外有強制令(injunction)、依約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
(2)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差別導致無對應的譯詞引起的誤解
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主要是借鑒和參照了大陸法系國家的規(guī)定,然而正是由于兩大法律體系的不同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制度,有時如果對兩大法系的區(qū)別把握不準就會發(fā)生誤譯現象,例如我國刑法有一個罪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有的人就把這個罪名翻作burglary,burglary一詞來源于英美普通法,實際上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指的是"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nightwiththeintentiontocommitafelonyoflarcenyinside",即行為人以犯重罪或盜竊為目的破門窗闖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當今的法律修改后規(guī)定:為了傷害、強奸甚至殺害某人而進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強行闖入),同樣也構成burglary。而我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與英美普通法上的burglary的含義并不相同,因為根據我國刑法,所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經主人同意,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闖入他人居住的場所,影響他人生活安寧,或者經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無理取鬧拒不退出的行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僅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如盜竊、殺人、搶劫、強奸等,因為如果是為犯其他罪,如盜竊、殺人、搶劫、強奸等而進入的話,則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數罪并罰處理,這一點恰恰與burglary的犯罪構成相反。
(3)同義詞匯導致的翻譯偏差
一個中文的詞語如果翻譯為英語,往往會有很多相近的詞匯與它相對應,如果對這些相近的詞匯把握不準往往會發(fā)生翻譯誤差。例如:“合并,兼并”可以翻譯為acquisition,consolidation,merger,但是在“A公司與B公司合并為一家新的公司-C公司”此句中,如果翻譯為“CorporationAandBmergerintoanewone-corporationC”,那么此翻譯中的merger一詞翻譯的并不準確,事實上merger所指的是一個公司對另一個的兼并,其多以被兼并公司的消亡形式進行,被兼并的公司失去其法人身份,不再是獨立的商務實體。而acquisition多指一個公司以收購某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接管或達到控股的目的,其結果是兩個法人實體在合并后仍可同時存在。而恰恰是consolidation一詞是指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為一家新的公司,而原有的諸公司都得宣布解散。所以此句如果翻譯為“CorporationAandBconsolidateintoanewone-corporationC”則比較貼切。
(4)由于一個國家特殊的國情和政策而找不到合適的對應
譯詞導致翻譯困難各法律語言均有一系列專用術語,這些術語固化了相應的概念,每種法律語言的一套專用術語相對應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統(tǒng)。與其他詞語相比,法律專用術語更能夠體現某一法律體系或體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規(guī)翻譯的難題之一就是法律體系(或體制)間術語的不對應性,如法律漢語中的‘差額選舉’、‘等額選舉’、‘統(tǒng)籌安排’等在法律英語中就缺少對應的術語。另有一些如,‘厲行節(jié)約’、‘量入為出’、‘定罪量刑’、‘供認不諱’等,是法律漢語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詞組表達,但蘊含豐富,譯成法律英語的普通詞語時,意義即會喪失。反之,法律英語的許多術語也沒有對應的法律漢語術語,如tort,alibi,ombudsmen,lobby,equity,sheriff,mandamus,mansard,recorder,solicitor等,只能采用意譯、解釋性翻譯、創(chuàng)造新詞語等方法。這樣,就無法完整表達這些詞語原有的相對固定的概念,但是正是由于這種情形,大量的誤譯現象就出現了。
(5)由于法律文化差異所造成的錯誤
語言上的障礙可以通過翻譯來解決,而文化差異則是翻譯中的一大攔路虎。比如,英美國家的律師分為兩種:solicitor和barrister,對于這兩個詞的翻譯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香港將前者譯為“律師”,而將后者譯為“大律師”,這樣使人們產生一個錯覺,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內地則將前者譯為“事務律師”或“訴狀律師”,將后者譯為“出庭律師”或“辯護律師”,這種譯法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兩種律師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絕對的。于是有學者另辟蹊徑,采用音義結合的方式,將之分別譯為“沙律師”和“巴律師”,但或許是由于念起來像是對某人的稱呼的原因,因此似乎至今尚未得到普遍接受。順便提一句,雖然lawyer這個詞在美國英語中使用的頻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師的名片上使用,他們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國許多律師的名片用的都是lawyer,這也許是不了解美國的法律文化吧。
三、避免法律術語誤譯的對策
由于法律英語具有與普通英語不同的語言特點,因此對翻譯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當然,正如普通翻譯一樣,法律英語翻譯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只有當翻譯人員在翻譯工作中能熟練掌握并靈活運用這些技巧,譯文才能達到“忠實、通順和流暢”的效果。為此,翻譯人員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加強語言學習的同時應加大對法律專業(yè)知識的熟知一些英語語言非常好的人
為什么一翻譯起法律文件來就錯誤百出,究其原因是對法律知識不熟悉,所以對一些句子和詞匯沒有深入的理解,再加之翻譯者對專業(yè)術語不熟,所以往往就會鬧出很多笑話,如將action翻譯為行動,而其在法律語言中的含義是訴訟,demise(原義是死亡),然而在法律中的含義是遺贈,present(原義是禮物),然而在法律中的含義是此法律文件等等。如果譯者不熟悉這些專業(yè)術語,而只是用一般的常用語去翻譯,必定會發(fā)生誤譯,所以翻譯人員既要精通英語語言知識,又必須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同時還要大量的實踐,才能逐步提高法律英語翻譯水平。
二.學會轉譯,換譯,省譯,補譯等方法
跨越文化障礙在法律翻譯的過程中,譯者發(fā)現在將源語轉化成譯入語時有些領域能很好地對應,但有些卻不對應,這意味著源語文化中有某些因素在譯入語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對這些因素的語言表達在譯入語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這時如果逐字硬譯,往往會出現看似準確貼切,實則貌合神離的“假等詞”。正如將“Oil-PollutionLaw”譯“成油污染法”就容易引起誤解,此時結合我國的國情應將此進行轉譯,實際上正確的譯法應當是“油污染防治法”。再如CrownCourt(s)不是按字面的意思譯為“(英)皇家法院”或“皇室法院”,而應譯為“(英)高等刑事法庭”,因為我國和英國屬不同的法系,有著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我們如果不熟悉這一文化上的區(qū)別,就容易發(fā)生理解和翻譯錯誤,此時我們應該改直譯為換譯,而不能嚴格拘泥于其字面意義來翻譯。
三.釋義(Paraphrase)翻譯法
解決譯詞對應難問題釋義是指舍棄源語中的具體形象,直接用譯入語將其意圖內涵表達出來。在翻譯一些具有鮮明國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術語時,如果直譯不能使譯入語讀者明白,加注又使譯文冗長繁瑣時,就可采用釋義法。它既可使法律譯本簡練,又不損害對源語信息的表達,是解決缺少確切對等詞的一個有效方法。例如,在翻“譯quietpossession”時,如果按字面理解譯“為安靜占有”,就會帶來理解上的困難。實際上,在法律文本中,該術語表“示不受干擾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ofAttorney”一詞,看來似乎意為“律師的權力”,其實指“授權委托書”。在采用釋義法時,譯者必須準確把握源語的實質含義,以免造成誤譯。
同樣,在我國社會發(fā)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帶有明顯時代烙印并頗具中國特色的術語,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2條中出現的“勞動教養(yǎng)”在英語中就無法找到有相同內涵的對等詞,目前較通用的做法是譯“為reformthroughlabour”。在相關行政規(guī)章中頻繁出現“的掛職干部”一詞也只能采取釋義的方法,即“cadreservinginalowerlevelunitforaperiodwhileretaininghispositioninthepreviousunit”。
四.求同存異原則。
求同存異原則是指在不同法律體系(體制)間的法律翻譯中,法律之間存在很多差異。因此,譯者應該盡可能尋找兩者共同點,在基本保證共同認可的情況下,允許差異存在,即譯者在處理法律差異時,不得已可以運用與目的語有一定差異的表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譯為“thePresident’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而不是譯為“StateChairman’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過去,我們“國家主席”的官方譯名確曾是“Chairman”,但這個譯名在英語來說是不通的(有哪個或之類的會議是給我們這位“Chairman”去當“Chairman”的?)?,F行憲法的英譯有鑒于此而痛改前非——革掉“Chairman”作為“國家主席”的命而把“President”推上了漢譯英舞臺,這是個很大的進步。為了滿足翻譯的需要,譯者有時可以生造一定的術語。如:Bilateralcontract譯為“雙諾合同”而非“雙務合同”。法律交流的這幾個原則并不是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但對法律術語翻譯中存在的文化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定的借鑒作用。
四、結語
法律文本的翻譯是一種以譯者為主導的各種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際過程,也是譯者在既定框架內創(chuàng)新的主動思維過程。要使法律術語的譯入語在準確傳達源語立法本義的前提下保持法律文本的語言風格,譯者不僅要熟悉相關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掌握主要的翻譯技巧,還應當遵循法律術語翻譯的一致性和連貫性原則,這是由法律語言體現權威所決定的。
這種一致性和連貫性不僅體現在某一部法律法規(guī)之中,而且還體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之間。由于法律文體明顯不同于其他文體,法律文本的語言表述必須表現其特殊性,這就要求翻譯人員認真研究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在翻譯實踐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譯質量。
在翻譯法律英語時必須考慮到其在語言風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方面的差異,努力尋求搭建這些差異的橋梁和通道,使譯文能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靈活運用一些翻譯技巧。翻譯人員只有通過多實踐、多積累、多摸索,其翻譯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