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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譯論文代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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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譯論文代發(fā)表

  法律語言是一種具備特殊語言交際功能的應用性語言。由于法律語言獨特的性質(zhì)和特點,相較普通語言翻譯,法律翻譯要求更高。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翻譯論文代發(fā)表的內(nèi)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翻譯論文代發(fā)表篇1

  淺探法律翻譯的特殊原則

  摘要:法律語言翻譯研究是翻譯學研究的一個分支學科,是對翻譯學體系的重要補充。法律翻譯在遵守翻譯普遍原則的同時,也有屬于自身專業(yè)特點的特殊原則。法律翻譯的特殊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專業(yè)性、嚴謹性、準確性和等效性四個方面。法律翻譯特殊原則的提出,有利于提高法律翻譯質(zhì)量,亦有助于促進立法機關對法律翻譯立法的關注。

  關鍵詞:法律語言;法律翻譯;法律翻譯特殊原則

  引言

  國外法律翻譯原則肇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法庭口譯,1970年代各國相繼制定了法庭翻譯規(guī)范,如阿根廷(1973)、奧地利(1975)、丹麥(1976)、美國(1978)以及聯(lián)邦德國、希臘等。美國《聯(lián)邦刑事訴訟程序法規(guī)》(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28(b)條、《聯(lián)邦證據(jù)法規(guī)》(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604條、《刑事審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以及《聯(lián)邦民事訴訟程序法規(guī)》(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43(f)條、《聯(lián)邦證據(jù)法規(guī)》第604條等,規(guī)定法庭口譯人員提供口譯服務時必須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接受有關專家證人的制約,發(fā)誓保證法律翻譯的忠實性,確保當事各方的合法權利。1978年的美國《庭審口譯員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規(guī)定, “法律翻譯人員必須完整準確、一字不差地翻譯源語信息,完整保留源語信息和話語語體。”[1]

  與上述西方國家同步的,是一些國際組織對法律翻譯立法的重視,如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翻譯工作者聯(lián)合會(FIT)、國際筆譯工作者協(xié)會(AITC)、國際口譯工作者協(xié)會(AIIC)、泛美開發(fā)銀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等,都有專門立法對法律翻譯人員提出了特殊要求。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文件涉及法律語言和法律翻譯的共有18部,其中有9部法律具體涉及專門的法律翻譯,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134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3 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68條、第240條、第26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第47 條、《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條等,都有關于法律翻譯的規(guī)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不過,這里的“翻譯”顯然指的是外譯漢、漢譯外、漢語與少數(shù)民族語言、手語等多重語言的互譯行為,不涉及法律翻譯人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翻譯原則、譯品質(zhì)量檢驗標準等重要問題。

  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目前國內(nèi)還未見任何部門或?qū)W術研究機構專門針對法律翻譯制定專門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范,更遑論特殊的法律翻譯原則。這種狀況應當引起官方或?qū)W界的關注。有鑒于此,我們根據(jù)法律翻譯的實踐經(jīng)驗和理論思考,提出法律語言的以下翻譯原則。

  一、專業(yè)性

  任何法律的專業(yè)翻譯“其實都體現(xiàn)在實際性、有效性的語言結(jié)構上”[2]。法律語言翻譯的專業(yè)性是彰顯法律職業(yè)特征的重要手段之一。以跨法律語言轉(zhuǎn)換實現(xiàn)法律意義和法律觀念移植的法律專業(yè)語言翻譯,更需要一套剛性的專業(yè)翻譯原則,規(guī)范法律翻譯行為,規(guī)定法律翻譯者的權利和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翻譯的專業(yè)性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對翻譯者、翻譯過程和翻譯產(chǎn)品的規(guī)定三個方面。�法律翻譯者而言,剛性原則既要求譯者忠實于自己的職業(yè),享受應有的權利,又要承擔因翻譯失誤帶來的法律責任;在翻譯過程中,譯者有義務查閱和掌握所譯材料的相關法律知識,一絲不茍地傳達原文的一切法律信息,做到不“旁參己見”;法律翻譯產(chǎn)品應當接收專業(yè)檢驗,包括法律信息傳達的準確性和法律專業(yè)語言形式的法律性。顯然,法律專業(yè)翻譯涉及所譯法律文本中的詞句和法律篇章等,只是法律專業(yè)問題的一個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還要接受來自公權機關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專業(yè)性檢驗。文學翻譯、科技翻譯和其他文獻的翻譯也會有專業(yè)性要求,但都沒有法律翻譯的專業(yè)性要求嚴格、復雜。

  目前國內(nèi)的法律專業(yè)翻譯現(xiàn)狀和客觀事實是:除國家對外翻譯機構所設置的法律專業(yè)翻譯部門有少量的專職人員以外,真正全職從事法律翻譯的專業(yè)人員并不多見,即使像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涉外經(jīng)濟相對發(fā)達地區(qū)的“一線城市”也是如此,各級法院的涉外法庭、涉外仲裁機構以及海事行政部門遇到外事翻譯,也沒有專門的法律翻譯人員[3]。筆者供職的省級西部重鎮(zhèn),雖然擁有專業(yè)外語學院,其法律專業(yè)翻譯人員仍是屈指可數(shù)。就筆者所見,該地每次擔任重要法律專業(yè)翻譯事務的并非外語院校的外語專業(yè)翻譯人員,而是法學院校外語較好的法律專業(yè)人士。出現(xiàn)這種令“外語人”深感隱痛和尷尬的現(xiàn)象,其主要原因是,盡管法律專業(yè)語言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由日常語言構成,但作為社會生活中的“精英語言”(elite language)[4],其職業(yè)性詞匯和語法特征屬于一種特殊的社會群體[5]。

  法律專業(yè)詞語是法律專業(yè)性文本構建的基本要素,包括一般法律詞語和法律專業(yè)術語。一般法律詞語指法律文本的本族語讀者基本能結(jié)合法律語境從字面上解讀并能按照詞語所表達的意思行事的語言單位。這類詞語在任何法律語言中都占主要成分,體現(xiàn)了法律作為“天下之程式的”宗旨。但正是這類詞語會給跨語言的讀者和翻譯者造成不少障礙,如“shall”、“without prejudice to”、“pursuant to”以及“code”、“right”、“case”、“report”等一般法律詞語,即使在法律語境中的含義也是多面向的。從專業(yè)的角度看,法律漢語分別應為“應當”、“得”、“在不影響……的原則下”、“依照”、“法典”、“權利”、“案件”、“法律匯編”。法律漢語中的法律專業(yè)詞語相對更加模糊,如“過錯”、“殺人”、“告訴”、“故意”、“法”、“人”、“行為”,專業(yè)英語應為“negligence”、“murder”、“accuse”、“intent”、“law”、“person”、“conduct”。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每一個英漢詞語都不止一個對應的專業(yè)翻譯,每一個詞語在不同的法律語境中還有若干個表達式。即使同一個詞在同一個法律語境中,不同譯者也會有不同的理解和表達。下面分別節(jié)選英漢兩個法條例句,及其對應的兩種譯文,比較英漢法律原文例句及其譯本對同一個詞語的不同翻譯。

  法律英語:For this purpose, technical regulations shall not be more trade-restrictive than necessary to fulfill a legitimate objective, taking account of the risks non-fulfillment would create. Such legitimate objectives are, inter alia: national security requirements; the prevention of deceptive practices; protection of human health or safety,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or the environment. In assessing such risks, relevant elements of consideration are, inter alia: availabl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related processing technology or intended end-uses of products.(2.2 of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譯文1:為此目的,技術法規(guī)對貿(mào)易的限制不得超過為實現(xiàn)合法目標所必需的限度,同時考慮合法目標未能實現(xiàn)可能造成的風險。此類合法目標特別包括:國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huán)境。在評估此類風險時,應考慮的相關因素特別包括:可獲得的科學和技術信息、有關的加工技術或產(chǎn)品的預期最終用途。(法律出版社譯本,2004年)

  譯文2:為此目的,技術法規(guī)除為實現(xiàn)正當目標所必須的條款外,不得有額外限制貿(mào)易的條款??紤]到正當目標未能實現(xiàn)可能導致的后果,技術法規(guī)應包括為實現(xiàn)正當目標所必須的條款。這里所說的正當目標是指國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身健康或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huán)境。在評估未能實現(xiàn)上述正當目標所導致的風險時,尤其需要考慮到的因素有:現(xiàn)有的科學和技術信息,有關的加工技術或產(chǎn)品的預期最終用途。(四川經(jīng)貿(mào)委譯本,2004年)

  法律漢語: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tǒng)一負責、領導、組織、協(xié)調(diào)本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jiān)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tǒng)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食品安全法》第5條)

  譯文1:A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undertake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within its own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iformly lead, organize and coordinate the work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within its own administrative region, establish a sound whole-process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mechanism, uniformly lead and exercise command in responses to food safety emergencies, improve and execute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appraise, discuss and evaluate the performances of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s.(中國譯本)

  譯文2: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take integrated responsibility, leadership,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roles in regulating food safety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shall establish and hone a mechanism on the regulation of food safety during the whole food chain; take the integrated leadership and guidance role in dealing with food safety emergencies; develop and enforce a food safety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at evaluates and examines the regulatory agencies related to food safety. (美國譯本)

  二、嚴謹性

  嚴謹?shù)姆g作風是法律翻譯者奉為圭臬的一項行為準則。譯者在法律翻譯過程中,首要任務是抓住原文的法律精神實質(zhì),準確理解原文所表達的內(nèi)容及其目的;其次是譯者對自己嚴格約束,以求實謹慎的態(tài)度和忠實求信的翻譯方法,將原文的法律精神傳達給譯文讀者,即在翻譯過程中盡可能做到“辭義之間無所欺倒附益”[6]。法律文件的翻譯,最主要的要求應當是“嚴謹”[7],也是“以翻譯的得與困難來論翻譯”的杠桿[8]。作為嚴肅作品的法律文件翻譯,要求譯者從翻譯作風、翻譯方法以及翻譯行為上都有嚴謹?shù)膽B(tài)度。對于跨法律體系和不同法律語言之間的翻譯,譯者嚴謹工作態(tài)度的具體表現(xiàn)就是盡可能地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嚴格區(qū)分法律語境中普通詞語的法律含義。面對一個出現(xiàn)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的詞語,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法律翻譯人員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就是嚴格區(qū)分法律語境和一般語境,避免翻譯中的“假朋友”(false friends)現(xiàn)象。例如,“consummate/consummation”在一般語境中的意思是“perfect,complete/completion”,通常翻譯成“完成”、“結(jié)束”、“完結(jié)”、“圓方”等。但在法律語境尤其是刑法中,其基本含義為“達到犯罪目的,完成犯罪行為”,如“consummated crime or offender”、“consumation of fornication”,嚴謹?shù)姆煞g應為“既遂罪/既遂犯”和“奸淫既遂”,如果翻譯成“完成犯罪/犯罪結(jié)束”或“強奸完畢”,與嚴謹?shù)姆煞g大異其趣。在法律漢語英譯中,雖然法律漢語本身有很強的張力,語義靈活多變,但在法律語言的表達上必須措辭嚴謹,才能有效傳達法律意義。但我們的法律翻譯通常按照字面意思進行,造成英語本族語讀者理解困難。例如,我國通常將“醉駕”翻譯成“drunk driving”,含義模糊甚至存在嚴重歧義。其實我們可在英語里找到完全相同法律規(guī)定的英文表達:美國“Penal Code”中的“醉駕”是“drive in intoxication”,加拿大“Penal Code”的用語是“drive in an alcoholic state”。我們的翻譯完全可以借鑒英語國家的相同表達。在下面的例句里,美國譯本不用“shall”比中國譯本濫用“shall”更嚴謹,因為誰也沒有權利去“命令”國家“shall”(應當)做什么!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食品安全法》第8條)

  譯文1: The State encourages social and community groups to conduct educational activities regarding food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food safety standards and knowledge, to advocate healthy diets, and to raise consumers’ food safety awareness and self-protection ability.

  譯文2: The state shall encourage social groups and autonomous grassroots mass organizations to carry out the work in respect of the popularization of food safety laws,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knowledge, advocate healthy eating styles, and enhance consumers’ food safety awareness and self-protection capability.

  第二,句法上的嚴謹性。法律翻譯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法律語句的嚴謹性,即嚴格遵循目標法律語句的構造規(guī)律。英語是線性語法結(jié)構的語言,主謂賓涇渭分明,時體、數(shù)格、性別、語態(tài)等語法形式相互銜接,“綜合”構成西方語言重“形合”的有型網(wǎng)絡。漢語則是一種非線性語法結(jié)構的語言,主謂關系淡漠,重文章整體意義的理解,輕時體、數(shù)格、語態(tài)等形態(tài)網(wǎng)絡的相互關聯(lián),對文本的理解,主要依靠文本構造者和接受者之間長期形成的閱讀和理解“悟性”。英漢法律句法和語篇關系的形成,同樣必須遵守各自的語言結(jié)構規(guī)律。對于英漢法律語句的轉(zhuǎn)換,譯者的主要任務是超越兩種語言的控制性模式,還原本族語的“地道”表達方式。例如:If, under the customs of any trade, the weight of any goods in bulk inserted in a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a weight ascertained or accepted by a third party other than a shipper or a carrier and the fact that the weight is so ascertained or accepted is stated in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then――

  (1)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not prima facie evidence against a carrier of the receipt of goods of that weight; and

  (2)the accuracy of that weight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sha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been guaranteed by a shipper.(Sec.8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of 1999)

  譯文1:如果根據(jù)貿(mào)易慣例,運輸合同中記載的散裝貨物的重量是托運人或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確認或接受的重量,并且經(jīng)此確認或接受的重量已記載于運輸合同上,那么―

  (1) 該運輸合同不是承運人按此重量接收貨物的初步證據(jù);且

  (2)裝船時貨物重量的準確性不應視為已得到托運人的保證。 (法律出版社譯本,2004年)

  譯文2:若依據(jù)貿(mào)易慣例,運送契約記載散裝貨物之重量系托運人或運送人以外之第三人所確認或接收之重量,且經(jīng)此確認或接受之重量已記載運送契約上者,則:

  (1)該運輸契約非運送人依該重量收受貨物之表面證據(jù);且

  (2)裝船時貨物重量之正確性不應該視為業(yè)已獲得托運人之保證。(臺灣譯本)

  這是《美國1999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第8條的兩種譯文。原文是一個常見而典型的“預設―處理”型法律英語長句,環(huán)環(huán)相扣,前后關聯(lián),邏輯嚴密。類似的長句在法律英語中較為常見,是翻譯中最為困難的問題之一,也是考驗翻譯者能否排除困難,能否以嚴謹?shù)膽B(tài)度翻譯出合格譯品的重要方面??陀^地講,上述兩個譯本都付出了艱苦努力,

  其共同特點是,都將原文句法照搬到漢語里,如“如果……,那么……”、“若依……,則……”、“且……”、“之……”等。但也正是這種亦步亦趨地將原文句法“克隆”到法律漢語里的翻譯方法,使譯文佶屈聱牙,有失法律語句翻譯的嚴謹性。因此,按照現(xiàn)代法律語言的句法特點,去掉上述譯文中的“如果”、“若依”、“那么”之類的形態(tài)化詞語,用干練精當?shù)姆蓾h語句法,既可以傳達原文的意義,又符合漢語讀者的句法審美習慣。

  法律漢語英譯: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民法通則》第108條)

  譯文1:Debts shall be cleared. If a debtor is unable to repay his debt immediately, he may repay by instalments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creditor or a ruling by a people's court. If a debtor is capable of repaying his debt but refuses to do so, repayment shall be compelled by the decision of a people's court. (中國譯本)

  譯文2:Debts shall be fully discharged.If a debtor temporarily unable to repay a debt he may,with the consent of the creditor or as a result of a ruling by the People’s Court,repay the debts in installments.If he is capable of repaying the debt but refuses to do so,the People’s Court shall issue a verdict to enforce the repayment.(澳大利亞譯本)

  譯文3:Debts must be repaid.When [the debtor]is temprorarily unable to repay,he may repay by installments,with the creditor’s consent or a ruling of a people’s court.[A debtor]who is able to repay but obstinately refuses to do so may be compelled to repay by a ruling of a people’s court.(美國譯本)[9]

  這里我們有意識地摘選了三種不同的法律英語譯本,對比分析三家譯者對原文不同理解和句法上不同安排所體現(xiàn)的句法翻譯的嚴謹性。按照漢語教科書對漢語句子的界定,本法條的法律漢語原文一共三句。對第一句而言,譯文1和譯文2使用“shall”比譯文3使用“must”更具權威性,譯文3的“must”換成“shall”更加體現(xiàn)了“應當”在法律語句中的祈使命令作用[10]。原文第二句的“可以”表明法律規(guī)定上的“或然性”,三種譯文都能夠在句法上體現(xiàn)出來。另外,“人民法院”是中國特有的表達形式,為專有名詞,應該大寫。第二、三句的漢語句法一樣,都是“預設―處理”句,譯文1和譯文2能夠還原為原文句法,但譯文3用“when”引導的句子和陳述句分別翻譯原文的兩個“預設句”。“when”可以表示預設,但語氣太弱,用陳述句代替,不僅有失嚴謹,原文的意義也有所流失,不如直接用法律英語中常用的“if” 或“where”。

  三、準確性

  準確性是千百年來翻譯界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標,其中當然也包括法律語言翻譯。法學界強調(diào)“法律語言在本質(zhì)上要比普通語言更加精確”[11],“法律翻譯的問題是準確性問題” [12]。翻譯界談論的“信”、“對等”、“歸化”、“異化”等,其實質(zhì)就是追求準確傳達原文所意欲表達的意義。法律翻譯追求的準確性也就是將原文法律語言準確傳達給譯文讀者,實現(xiàn)原文立法語言和司法語言使用過程中所追求的目標。從立法者的角度看,他必須通過準確使用每一個詞語,并使每一個表達的概念準確無誤地傳達給法律文本的對象。因此,準確地使用語言是法律文本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反映了法律語言的生命與靈魂所在。以目標語為傳輸工具的法律翻譯者,除語言學意義上的符號傳譯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法律精神和法律效力的傳遞,這是任何負責的法律譯者都想做到并為之躊躇的事。我們這里主要關注英漢法律語言詞語翻譯的準確性問題。

  詞語包括英語和漢語在法律專業(yè)語言中所使用的專業(yè)詞和非專業(yè)詞,前者指法律文本中用以表達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詞語,可以是名詞、動詞、形容詞、副詞、代詞等實詞,后者是冠詞(英語)、連詞、介詞、嘆詞等虛詞。無論是實詞還是虛詞,一旦被法律人使用到特定的法律語境中,就有可能被賦予了不同于普通語境中的含義,體現(xiàn)了“言說者的社會地位和被相信的程度”[13]。這是英漢兩種語言的共同特征。

  準確翻譯這類詞語,在許多情況下,不能依靠詞(字)典,有時需要查閱相關工具書,結(jié)合語境和相關知識。我們僅舉英語“law”一詞的翻譯為例。在其他語境中,“law”意指“定律”、“規(guī)律”、“守則”、“原則”、“規(guī)則”等,但在法律語境中卻是“法”、“法律”、“法規(guī)”、“法學”、“監(jiān)獄”、“法庭”、“律師”、“司法人員”、“警察”等[14]。“law”的復數(shù)和前面加不定冠詞或定冠詞時,其意義也不相同,如“ laws”表示較為具體 、特指的含義,有時也表示一個或數(shù)個特定的、具體的法律命令。“a law”則表示更一般的和抽象的含義。因此,每一件具體的法律都可以稱之為“a law”,如“The Sale and Goods Law”(商品銷售法),“Law of Flag”(國旗法)。“the law”則用于較一般的場合,有時用來表達已確定了的部門法律,如“the law of torts”(侵權法),“the law of war”(戰(zhàn)爭法);有時也表示法律制度,如“laws of the USA”(美國法律制度);還可以表示法律訴訟程序、普通法、法律職業(yè)、司法界、律師界等,如“law court of appeals”(上訴法院),“law court”(普通法法院),“law report”(法院判例),“law firm/society”(律師事務所),“law students”(學法律的學生),“law school”(法學院)等。

  英語中有許多副詞、代詞如“hereto”、“thereto”、“hereinafter”、“therein”、“thereafter”、“otherwise”等,在法律語境中有明顯區(qū)別于其他語境中的翻譯。比較以下兩個漢語譯文對副詞“otherwise”和代詞“them”的翻譯: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all technical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adopted are published promptly or otherwise made available in such a manner as to enable interested parties in other Members to become acquainted with them. (2.11 of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譯文1:各成員應保證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術法規(guī),或以可使其他成員中的利害關系方知曉的其他方式提供。

  譯文2:各成員須確保迅速出版己批準的所有技術法規(guī)或以某種方式,使其他成員中有利害關系的各方了解其內(nèi)容。

  四、等效性

  翻譯的“等效性”或“對等性”自1950年代由雅各布森提出之后,早已成為譯論界共同研究的話題,其在西方譯論界的價值不亞于“信、達、雅”在中國的影響。盡管人們對“對等性”翻譯提出了不少質(zhì)疑,也有人提出相應的“對應性”(correspondence),但“對等”和“信、達、雅”翻譯概念,猶如民法上的“帝王條款”(king clause)一樣,長期被視為當代翻譯理論研究的“經(jīng)驗性理論標準”(empirical and theoretical concept),倍受眾多譯者尊崇[15]。譯界論及翻譯原則或標準,西方的“等效性”以及東方的“信、達、雅”幾乎都被奉為翻譯行為中共同遵守的金科玉律。問題是,法律文獻的翻譯是否能夠?qū)⒌刃г瓌t作為衡量、檢驗譯文質(zhì)量的手段之一?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有區(qū)別。

  法律翻譯和文學翻譯所強調(diào)的“等效性”原則的重要區(qū)別在于:

  第一,后者關注譯文讀者的美學感受,前者關注的卻是法律語言的具體影響力,即譯文法律語言應具有與原文法律語言相同的“語力”(language power)。

  第二,法律翻譯涉及不同法律文化淵源、法律文化差異,“人們很難找到完全等同的詞語”[15]79。因此,法律翻譯尋求的不是詞語的完全對應,而是在法律文化體系的框架內(nèi)尋找近似詞語,并得到譯文法律語言的認同,才能達到與原文相同的法律效果,在意識形態(tài)上取得等效性。例如,現(xiàn)行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城管”、“勞動教養(yǎng)”、“人民陪審”、“地票交易”等法律語言的翻譯,能否讓完全不同法系的西方讀者感受到“法律翻譯所傳達的原始文本的法律含義”[16]。

  第三,法律詞義范圍的等效性。法律語言只是表達法律的工具,在不同語言之間的信息轉(zhuǎn)換過程中,常常會有一些詞“無法從字典中找到確切的譯文”[13]336,遑論法律信息的等效傳譯了。第四,由于法制發(fā)展歷史不同和法律政治體制的差異,許多法律詞語的含義在異域法律文化中沒有相應的表達符號。如英美法里的“equity charter”(物許狀)、“jury”(陪審團)、“lay judge”(非職業(yè)法官)等,都是英美法系所獨有的稱謂,法律漢語中根本沒有類似的表達,其相應的漢語譯文能否在漢語的讀者(甚至是專業(yè)讀者)中引起相同的法律效果,是難以想象的。

  同樣,在中華法系的當代法律語言中,也有許多西方法律文化所沒有的表達方法,難以在英文里找到相應的表達,如“聯(lián)產(chǎn)承包責任制”、“協(xié)警”、“保安”。這些中國特色的法律語言被翻譯成英文之后,很難在英美人之中產(chǎn)生同中國人等值的法律效果。第五,法律翻譯中的“假朋友”(false friends),即照字面意義翻譯的東西,實際含義卻并非如此。顯然,這些望文生義的翻譯不僅不能達到等效的法律意義,有時還會造成極大的失誤。如英文的“enterprise crime”通常被誤譯成“企業(yè)犯罪”,該詞相當于“organized crime”,準確翻譯應為“有組織的犯罪”;“injunction”不是詞典上所講的“禁令”、“命令”,而是英美法院系統(tǒng)所簽發(fā)的“強制令”或“法院強制令”。法律漢語中的許多詞語或術語,經(jīng)常有英譯的“假朋友”現(xiàn)象。除英語沒有完全對應的詞語之外,譯者的疏忽或認知失當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刑法》中規(guī)定的“累犯”,共有兩層含義:一指犯罪行為,二指犯罪分子。我國現(xiàn)行英文本將其譯成“recidivist”,《法律詞典》卻將其譯為“repeat crime”。按Black Law Dictionary的解釋,“recidivist”指“one who has been convicted of a crime more than once(repeat offender)”,接近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如果指犯罪行為,則應翻譯為“cumulative offense(

  Offense committed by repeating the same act at different times)”。

  達到法律語言等效翻譯的最佳辦法,是譯者必須熟悉法律專業(yè)語言,翻譯前“閱讀”有關參考書籍、法律詞典、法典、法學論文、法文獻等,直到“對原文有透徹地理解,然后才能作出最佳的等效法律翻譯(best legal equivalent in legal translation)”[17]??梢韵胍?,法律翻譯人員如果對法律專業(yè)知識知之甚少,或者不完全了解法律專業(yè)語言的各種表達方式,其譯文就難以合格等效地傳達法律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學界提出由法學專業(yè)人士從事法律專業(yè)語言翻譯,這種觀點在某種程度上符合法律翻譯的客觀事實。

  結(jié)束語

  英漢法律語言翻譯與普通語言翻譯的共同特點是兩種翻譯都涉及異域語言之間從意義到形式的相互轉(zhuǎn)換,其基礎是“使用不同語言的人們彼此之間的可理解性,即人類思維的共性”[18]。普遍翻譯原則與法律翻譯原則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前者是民間學術達人的個人行為,沒有政府機構參與制定,不具有廣泛約束力和權威性,翻譯失誤充其量只會受到來自學界的批評,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后者應該由政府機構制定并通過強制力保證其有效實施,是全社會法律翻譯人員必須共同遵守的翻譯行為準則,違者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西方許多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早已有特別立法,專門規(guī)定法律翻譯者的行為規(guī)范;國內(nèi)的某些部門法雖有零星條款提及法律翻譯,但針對法律翻譯的專門法律文件至今付之闕如。

  中國是舉世公認的法律翻譯和法律譯品消費大國,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無論是法律翻譯還是法律譯品的需求量,都會有更大的增長。筆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目前中國的法律翻譯基本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譯品質(zhì)量參差不齊,各種法律翻譯標準、原則“你方唱罷我登場”,對法律翻譯實踐難以起到真正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亟待公權機關予以足夠的關注。為此,我們認為,中國應該有一套適合中國法律翻譯特點的法律口譯和法律文獻筆譯的專門立法,以規(guī)范法律翻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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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翻譯論文代發(fā)表篇2

  淺議法律術語的翻譯

  摘 要: 法律術語的英語翻譯直接影響到法律文件的翻譯質(zhì)量。翻譯過程中可以法律對等理論為指導,運用比較法律研究的方法,在分析英漢法律術語特征,正確地理解術語概念在特定的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內(nèi)涵的基礎上,通過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等技術方法,實現(xiàn)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最大限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關鍵詞: 法律術語 法律對等翻譯理論 翻譯方法

  一、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我國的政治、經(jīng)濟、軍事、科技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各種涉外法律關系也越來越錯綜復雜,這也必然涉及對中西方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翻譯。法律翻譯中,法律術語的翻譯尤其重要。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整篇法律文件翻譯質(zhì)量的優(yōu)劣,對于法律文件的使用者意義重大。我將運用法律對等翻譯理論,從比較法學的途徑,通過一些法律術語的翻譯實例的分析,論述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和翻譯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希望得到同仁的指正。

  二、法律對等翻譯理論

  對于翻譯的標準,近代中國著名翻譯家和學者嚴復提出的“信、達、雅”長期以來成為翻譯界公認的準則,但是由于法律翻譯的固有特征,在某種程度上它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法律翻譯。

  1964年,美國著名翻譯理論家尤金・奈達(Eugene A. Nida)提出了“形式對等”和“動態(tài)對等”的概念。后來將其改為“功能對等”,提出:功能對等的翻譯不僅是信息內(nèi)容上的對等,而且盡可能地要求形式對等。再后來,奈達又進一步將其闡釋為“動態(tài)對等。”對在動態(tài)對等的闡述中,奈達指出:“在動態(tài)對等翻譯中,讀者所關注的并不是源語信息和譯語信息的一一對應,而是一種動態(tài)關系,即譯語接受者和譯語信息之間的關系應該是與源語接受者和源語信息之間的關系基本相同”,強調(diào)的是“最切近目的語信息的自然對等”。具體地說,就是從詞匯、語法、詞義、語篇等語言學的不同層次上,不拘泥于原文形式,只求保存原作的內(nèi)容,用譯文中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對等語將這個內(nèi)容表達出來,在原文本和目標文本之間建立一種等效關系,即同質(zhì)性,以求兩種語言接受者的感受大致相同,追求的是兩種效果之間的對等。

  隨著對等翻譯理論的發(fā)展,到了上世紀八十年代,西方學者確定了專門針對法律翻譯的對等標準,在其他對等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翻譯文本在目標語文化中的法律效果的考慮,提出了法律等效的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法律文本的翻譯要尋求實現(xiàn)原文與譯文的意義的同一,也就是命題內(nèi)容的同一和法律效果的同一,同時還要求實現(xiàn)反映法律文本制作個人或組織(立法者、律師、法官等)的意圖(Sager,1993:180)。就是保持命題內(nèi)容、言內(nèi)之力和言外之力及作者意圖的同一。相較于傳統(tǒng)的以源語文本為唯一標準的翻譯法,法律對等標準更加靈活。

  三、法律翻譯的困難所在

  法律翻譯涉及兩種法律體系、兩種語言體系和翻譯標準理論,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法律語言學的研究證明,法律翻譯過程中,信息傳輸不僅發(fā)生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之間,而且涉及相關的兩種技術語言系統(tǒng)。這就有了兩個大的問題。首先是要弄清目標法律文本與源法律文本對應的必要條件,這樣才可能據(jù)其在一種技術語言的語境中實現(xiàn)對等要求。其次是必須根據(jù)具體的源語和目標語,解決翻譯過程中的具體技術問題(Galdia,2003)。法律體系的復雜性只是法律翻譯者面臨的眾多挑戰(zhàn)之一;語言系統(tǒng)本身所具有的句法和語義的含義,對于翻譯者有著特別的要求,甚至造成對翻譯過程的許多限制。

  同時,法律話語又是一種文化傳播媒介,這一特點使得法律翻譯更加困難。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法系之間,如普通法和大陸法,法律類別的劃分和基本法律概念都存在極大的不同,法律文本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不可通約性,即兩種法律體系的不可比性。此法系中的一些司法概念在彼法系中根本就不存在,反之亦然。法律概念和類別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確切的對等詞是比較法律分析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難之一(David,1985:16)。法律翻譯的這種固有的文化交際難題再次證明了法律翻譯者的工作難度之大。

  四、比較法研究之于法律術語翻譯

  比較法,也稱比較法律研究,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是通過比較來認識和研究法律的―種方法,它通過某種法律現(xiàn)象與另一種法律現(xiàn)象進行比較,深入了解各種法律現(xiàn)象發(fā)展的共同的規(guī)律性,以及它們各自的特殊性與共性,在評價的基礎上對法制有新的認識、新的理念。它可以是對相同或不同社會制度或法律傳統(tǒng)(法系)的法律進行總的比較研究、宏觀比較,也可以是對具體法律制度、原則及概念術語的比較研究(如陪審制度、夫妻財產(chǎn)制的比較研究等)、微觀比較;可以是強調(diào)各種不同的法律解決同樣的問題的功能比較,也可以是強調(diào)法律概念、規(guī)則、結(jié)構、淵源和形式的概念比較。

  法律翻譯涉及兩種法律體系,兩種不同的法律文化。譯者必須是在對于兩種不同的文化背景中的法律體系進行分析研究,包括宏觀的和微觀的、功能的和概念的,在此研究的基礎上,在源法律文本和目標法律文本之間建立一種對等關系及同質(zhì)性。“在進行法律術語翻譯時,翻譯者必須著眼于原文的意義和精神,理解原文中法律術語的概念基礎,保證所譯法律術語具有和源發(fā)語法律術語平行的法律效力,保證它們一致的理解和運用。準確的法律術語翻譯除了要求語言功能上的對等之外,更重要的是還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對等”(錢立武,2006)。由此,法律對等翻譯理論和法律比較研究為法律翻譯提供了翻譯標準和方法論的指導。

  五、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從比較法律研究的角度來看,不同法律文化中的各種術語、概念、意識等之所以能夠進行比較、分析和溝通,就在于它們相互間的“功能對等”。世界各國間的法律文化是相通的,雖然存在著許多差異,但在法律文化功能方面總有一些等同或近似等同的東西,這就給法律翻譯帶來了可操作性。就中西法律術語的功能對應關系而言,用Sarcevic(1997:238―239)的方法,法律中的功能對等可分成確切對等(exact equivalence),接近對等(near equivalence),部分對等(partial equivalence)和不對等(non-equivalence)幾種情況。確切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特征和次要的特征;接近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特征和大多數(shù)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并且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所有必要特征和大部分次要的特征;部分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大部分必要的特征和一些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而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和一些次要特征。不對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必要的特征只有很少或沒有重合,或概念甲包含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而概念乙只包含了概念甲很少必要的特征甚至沒有包括,或譯入語法律體系中沒有源語中特定概念的功能對等詞(陳文玲,2004)。

  術語翻譯中,要正確理解術語在源法律文化中的確切意義。法律術語是以最簡潔概括的詞或詞組描述一項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指稱和反映法律領域特有的或與法律相關事物的現(xiàn)象和本質(zhì)屬性,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或詞組的內(nèi)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復雜得多,因此,法律翻譯工作者必須正確和完整地理解術語在源法律文化中的真正含義,洞悉各種法律概念的外延與內(nèi)涵。然后,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文化中與源法律術語在語言學上和法律效果上確切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但是,“對等的概念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張美芳,2001)”。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guī)范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源詞的意義與內(nèi)涵進行正確理解后,靈活地嘗試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yè)用語的中性詞、譯借或創(chuàng)造新詞等方法(Sarcevic,1989:278―279)。

  六、結(jié)語

  法律術語的翻譯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一方面需要譯者有深厚的雙語語言學功底,具有較強的雙語轉(zhuǎn)換技能,另一方面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對比較法有較深入的研究;同時,在術語翻譯的具體方法選擇上還需要具有靈活性,能夠根據(jù)兩種法系中的術語對應關系使用功能對等詞、擴充詞義、釋義、使用非法律專業(yè)用語的中性詞、譯借、創(chuàng)造新詞等方法,使原文中的術語意義能夠得到準確的傳遞,譯文在法律內(nèi)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實現(xiàn)功能等效的法律翻譯標準,保證術語翻譯的質(zhì)量,最終保證法律文本的翻譯質(zh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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