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現(xiàn)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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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基于刑罰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刑罰資源的有限性以及刑罰謙抑性觀念而產(chǎn)生的,它認為有限的刑罰資源應當使用到最需要刑罰規(guī)制的地方。當前,建構和諧社會已經(jīng)成為我國的政治目標,和諧社會是指在一個社會,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的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部分,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shù)奶幚?,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我國應當確定刑罰輕緩化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和執(zhí)法導向,確立刑罰輕緩化的刑罰價值觀,而這與我國確立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刑罰價值取向是相吻合的,同時也有助于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與落實。本文將整體評價我國當前刑事政策,分析其急需完善的地方;論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現(xiàn)有刑事政策的延伸與補充,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強大的推動力量,著重探討如何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部分,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shù)奶幚?,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立以后,關鍵在于如何在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中加以貫徹,不使其虛置,這將是本文著重探討的問題。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廣東調研時強調,當前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jù)不同時期的社會治安狀況,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特別是那些嚴重暴力犯罪、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和恐怖犯罪,堅決依法嚴厲懲罰。 寬嚴相濟是我國在維護社會治安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這一政策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的精神,對于有效地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即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貫徹問題上來談談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的刑事政策完善問題。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chǎn)物,是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xiàn)。 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適時適度,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著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整體效果,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一)刑事政策的定義及特點
刑事政策是隨著國家、階級、犯罪、法律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的,有悠久的歷史,但“刑事政策”的提法是近代才出現(xiàn)的。 所謂刑事政策是國家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犯罪態(tài)勢而制訂的由國家與社會多重力量參與的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戰(zhàn)略、策略、方針、方案、措施體系。刑事政策是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法令、決議、決定等形式表現(xiàn)出來。一方面,它與刑事法學、刑事法律有明顯區(qū)別,如其角度、范圍、手段等均有不同,另一方面相互又有緊密聯(lián)系,其基本原則和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其內容有相融之處,其產(chǎn)生與發(fā)展同受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刑事政策是國家政策在刑事領域的反映,是國家政治與刑事法律的結合體,是國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上層建筑范疇,為國家經(jīng)濟基礎服務。
(二)刑事政策的法理特征
從法理角度分析,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憲性。刑事政策必須符合國家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刑事政策的制訂必須以遵守憲法為前提,體現(xiàn)憲法精神,否則便會導致司法無序,破壞法制統(tǒng)一,因此有違憲法的刑事政策都是無效的。第二、導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國家對付犯罪的意志傾向,體現(xiàn)國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執(zhí)行趨勢,是指導和調節(jié)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zhí)行的準則。第三、宏觀性。刑事政策主要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zhí)行的運作提供宏觀性的方向指導和工作思路,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具體依據(jù)只能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第四、開放性。刑事政策是一個相對活躍的動態(tài)的開放系統(tǒng),它的存在和發(fā)展是一個不斷吸收外界信息、不斷適應和影響民主法治進程的過程,一個不斷自我調節(jié)自我完善內部結構的過程。第五、綜合性。刑事政策主體和載體的層次性、對象和目的的雙重性、種類和手段的多樣性,充分體現(xiàn)了刑事政策的綜合性。第六、時段性。刑事政策受所處政治經(jīng)濟條件的影響,受社會環(huán)境和犯罪態(tài)勢的制約,不同生產(chǎn)力條件下調處社會矛盾的手段不同,因而不同國家不同歷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也有不同,表現(xiàn)的刑事政策也就有區(qū)別。
(三)刑事政策的作用領域
盡管我國學者對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對象、內涵與外延等還有著基本的爭論,但這并不妨礙對刑事政策加以研究。不過,由于本文行文中必然要涉及到刑事政策界定的相關問題,因此有必要表明本文是在何種作用范圍內討論刑事政策。自有國家之日起,犯罪以及與之有關的越軌行為就與國家的刑事政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刑事政策的研究衍生于犯罪學的研究,而犯罪學的研究也并不限于單純法定的犯罪,還包括違法行為與一定的不道德行為,所以刑事政策的作用領域必然不只限于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與刑法犯罪有關的違法行為以及一定的不道德行為也是其作用的對象。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認知
當前,建構和諧社會已經(jīng)成為我國的政治目標,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怨憤,由此而獲得社會的長治久安。和諧社會是指在一個社會,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的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法律就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刑法,則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因此,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shù)奶幚?,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對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政治目標的回應,它的確立表明我國的刑事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fā)展完善。
(一)寬嚴相濟的詞義解釋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通過對“寬”、“嚴”和“濟”這三個關鍵詞進行語義學上的分析,從而揭示其基本內涵。 查閱《十三經(jīng)注疏》我們可以知道:寬嚴相濟的“寬”是指寬大、寬緩和寬容,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寬嚴相濟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和嚴肅,嚴格是指法網(wǎng)嚴密,有罪必罰,嚴厲是指刑罰苛厲,從重懲處,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寬嚴相濟的“濟”,具有以下三層含義:一是救濟,即所謂以寬濟嚴、以嚴濟寬,二是協(xié)調,即所謂寬嚴有度、寬嚴審勢,寬嚴有度是指保持寬嚴之間的平衡:寬,不能寬大無邊;嚴,不能嚴厲無比。寬嚴審勢是指寬嚴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應當根據(jù)一定的形勢及時進行調整。 三是結合,即所謂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和嚴雖然是有區(qū)別的,并且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應當分別采取寬嚴不同的刑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
1.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輕罪刑事政策與重罪刑事政策的統(tǒng)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包含寬與嚴兩個方面?,F(xiàn)在我們提倡寬嚴相濟,當然更多的是強調刑法寬緩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認為寬嚴相濟是輕罪刑事政策。這里涉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打”的關系。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是對“嚴打”的取代,更不是對嚴打的否定,而應當將“嚴打”納入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確立其地位。在這個意義上,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不矛盾。只有在寬嚴相濟的框架中堅持“嚴打”方針,才能避免片面追求從嚴懲處,從而做到嚴中有寬,更好地在“嚴打”中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傊?,不僅對輕罪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重罪也同樣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與刑事司法政策的統(tǒng)一。寬嚴相濟之所以是刑事立法政策,是因為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條文化與具體化,在刑事立法中應當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而為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據(jù)。當然,寬嚴相濟不僅是刑事立法政策,更應當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認為刑法已經(jīng)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機關只要依法辦案,不需要另行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這里存在一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問題。我認為,我國實行的是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中存在自由裁量的廣闊空間,因而在司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不必然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當然,寬嚴相濟的嚴不能超越刑法的規(guī)定,絕不能對刑法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以嚴為名作為犯罪處理,也不能對刑法規(guī)定處罰較輕的行為以嚴為名判處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較重之刑。
3.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策略思想與刑事科學思想的統(tǒng)一。刑事策略是作為與犯罪作斗爭的手段而提出來的,更強調刑罰的有效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包含著寬和嚴兩種手段,正確運用能夠取得與犯罪作斗爭的勝利。但僅從策略角度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不夠的,我們更應當看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包含的刑事科學思想,它是社會對犯罪的反應理性化的表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刑事科學思想,主要表現(xiàn)在刑罰的謙抑性與人道性。事實已經(jīng)證明,刑罰不是越重越好,輕重適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并且,在如今法治社會,任何刑罰的適用都受到人道主義的限制,不得為追求懲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殘酷的刑罰,這也已經(jīng)成為國際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
(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確立原因
我國在過去相當長一個時期內,都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作為我國基本的刑事政策,對于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曾經(jīng)發(fā)生過重要作用。當前之所以要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認識:
1.基于對犯罪規(guī)律的科學認識。任何社會都存在犯罪現(xiàn)象,犯罪不僅是一種法律現(xiàn)象,而且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犯罪與社會結構形態(tài)是緊密相連的,且一定的犯罪態(tài)勢恰恰取決于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轉型過程中貧富懸殊,利益主體多元化,因而各種社會矛盾與沖突十分激烈。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也呈現(xiàn)出高發(fā)的態(tài)勢。在某種意義上說,犯罪是社會深層次的矛盾激化的產(chǎn)物。 事實已經(jīng)證明,一味地強調嚴刑重罰是解決不了當前存在的犯罪問題的,我們應當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才能盡可能地將犯罪控制在社會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內。
2.基于對刑罰功能的科學認識。我們只有將刑罰納入社會治理體系考慮,才能正確認識刑罰的功能。因為刑罰是一種代價最為昂貴的社會治理方式,且刑罰威懾力并不會隨著刑罰的加重而無限地增加。社會機體對于刑罰效力具有某種排拒作用,會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刑罰的威懾力。孟德斯鳩曾經(jīng)指出:兩個國家,一個國家死刑是最高刑,另一個國家廢除了死刑因而無期徒刑是最高刑,這個國家的無期徒刑和那個國家的死刑的效力是相等的。 如果我們有了對刑罰功能的科學認識,就會消除對刑罰的迷信心理,不再把刑罰看做是治理犯罪的靈丹妙藥,是根據(jù)犯罪自身的發(fā)生規(guī)律,在綜合治理上下功夫。對于犯罪采取理性的態(tài)度,堅持基本的公正理念,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廣東調研時強調,當前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jù)不同時期的社會治安狀況,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特別是那些嚴重暴力犯罪、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和恐怖犯罪,堅決依法嚴厲懲罰。 寬嚴相濟是我國在維護社會治安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這一政策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的精神,對于有效地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即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貫徹問題上來談談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的刑事政策完善問題。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政策是國家針對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chǎn)物,是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xiàn)。 一個國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適時適度,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著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整體效果,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一)刑事政策的定義及特點
刑事政策是隨著國家、階級、犯罪、法律的產(chǎn)生而產(chǎn)生的,有悠久的歷史,但“刑事政策”的提法是近代才出現(xiàn)的。 所謂刑事政策是國家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犯罪態(tài)勢而制訂的由國家與社會多重力量參與的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戰(zhàn)略、策略、方針、方案、措施體系。刑事政策是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法令、決議、決定等形式表現(xiàn)出來。一方面,它與刑事法學、刑事法律有明顯區(qū)別,如其角度、范圍、手段等均有不同,另一方面相互又有緊密聯(lián)系,其基本原則和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其內容有相融之處,其產(chǎn)生與發(fā)展同受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刑事政策是國家政策在刑事領域的反映,是國家政治與刑事法律的結合體,是國家公共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上層建筑范疇,為國家經(jīng)濟基礎服務。
(二)刑事政策的法理特征
從法理角度分析,刑事政策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憲性。刑事政策必須符合國家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刑事政策的制訂必須以遵守憲法為前提,體現(xiàn)憲法精神,否則便會導致司法無序,破壞法制統(tǒng)一,因此有違憲法的刑事政策都是無效的。第二、導向性。刑事政策反映國家對付犯罪的意志傾向,體現(xiàn)國家的刑事立法精神、刑事司法和刑事執(zhí)行趨勢,是指導和調節(jié)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zhí)行的準則。第三、宏觀性。刑事政策主要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執(zhí)行的運作提供宏觀性的方向指導和工作思路,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具體依據(jù)只能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第四、開放性。刑事政策是一個相對活躍的動態(tài)的開放系統(tǒng),它的存在和發(fā)展是一個不斷吸收外界信息、不斷適應和影響民主法治進程的過程,一個不斷自我調節(jié)自我完善內部結構的過程。第五、綜合性。刑事政策主體和載體的層次性、對象和目的的雙重性、種類和手段的多樣性,充分體現(xiàn)了刑事政策的綜合性。第六、時段性。刑事政策受所處政治經(jīng)濟條件的影響,受社會環(huán)境和犯罪態(tài)勢的制約,不同生產(chǎn)力條件下調處社會矛盾的手段不同,因而不同國家不同歷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也有不同,表現(xiàn)的刑事政策也就有區(qū)別。
(三)刑事政策的作用領域
盡管我國學者對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對象、內涵與外延等還有著基本的爭論,但這并不妨礙對刑事政策加以研究。不過,由于本文行文中必然要涉及到刑事政策界定的相關問題,因此有必要表明本文是在何種作用范圍內討論刑事政策。自有國家之日起,犯罪以及與之有關的越軌行為就與國家的刑事政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刑事政策的研究衍生于犯罪學的研究,而犯罪學的研究也并不限于單純法定的犯罪,還包括違法行為與一定的不道德行為,所以刑事政策的作用領域必然不只限于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與刑法犯罪有關的違法行為以及一定的不道德行為也是其作用的對象。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認知
當前,建構和諧社會已經(jīng)成為我國的政治目標,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怨憤,由此而獲得社會的長治久安。和諧社會是指在一個社會,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的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法律就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刑法,則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因此,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shù)奶幚?,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對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政治目標的回應,它的確立表明我國的刑事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fā)展完善。
(一)寬嚴相濟的詞義解釋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通過對“寬”、“嚴”和“濟”這三個關鍵詞進行語義學上的分析,從而揭示其基本內涵。 查閱《十三經(jīng)注疏》我們可以知道:寬嚴相濟的“寬”是指寬大、寬緩和寬容,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寬嚴相濟的“嚴”,是指嚴格、嚴厲和嚴肅,嚴格是指法網(wǎng)嚴密,有罪必罰,嚴厲是指刑罰苛厲,從重懲處,嚴肅是指司法活動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寬嚴相濟的“濟”,具有以下三層含義:一是救濟,即所謂以寬濟嚴、以嚴濟寬,二是協(xié)調,即所謂寬嚴有度、寬嚴審勢,寬嚴有度是指保持寬嚴之間的平衡:寬,不能寬大無邊;嚴,不能嚴厲無比。寬嚴審勢是指寬嚴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應當根據(jù)一定的形勢及時進行調整。 三是結合,即所謂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和嚴雖然是有區(qū)別的,并且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應當分別采取寬嚴不同的刑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
1.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輕罪刑事政策與重罪刑事政策的統(tǒng)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包含寬與嚴兩個方面?,F(xiàn)在我們提倡寬嚴相濟,當然更多的是強調刑法寬緩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認為寬嚴相濟是輕罪刑事政策。這里涉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打”的關系。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是對“嚴打”的取代,更不是對嚴打的否定,而應當將“嚴打”納入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確立其地位。在這個意義上,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不矛盾。只有在寬嚴相濟的框架中堅持“嚴打”方針,才能避免片面追求從嚴懲處,從而做到嚴中有寬,更好地在“嚴打”中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傊?,不僅對輕罪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重罪也同樣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與刑事司法政策的統(tǒng)一。寬嚴相濟之所以是刑事立法政策,是因為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條文化與具體化,在刑事立法中應當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從而為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據(jù)。當然,寬嚴相濟不僅是刑事立法政策,更應當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認為刑法已經(jīng)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機關只要依法辦案,不需要另行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這里存在一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問題。我認為,我國實行的是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中存在自由裁量的廣闊空間,因而在司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不必然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當然,寬嚴相濟的嚴不能超越刑法的規(guī)定,絕不能對刑法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以嚴為名作為犯罪處理,也不能對刑法規(guī)定處罰較輕的行為以嚴為名判處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較重之刑。
3.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策略思想與刑事科學思想的統(tǒng)一。刑事策略是作為與犯罪作斗爭的手段而提出來的,更強調刑罰的有效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包含著寬和嚴兩種手段,正確運用能夠取得與犯罪作斗爭的勝利。但僅從策略角度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不夠的,我們更應當看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包含的刑事科學思想,它是社會對犯罪的反應理性化的表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刑事科學思想,主要表現(xiàn)在刑罰的謙抑性與人道性。事實已經(jīng)證明,刑罰不是越重越好,輕重適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并且,在如今法治社會,任何刑罰的適用都受到人道主義的限制,不得為追求懲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殘酷的刑罰,這也已經(jīng)成為國際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
(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確立原因
我國在過去相當長一個時期內,都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作為我國基本的刑事政策,對于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曾經(jīng)發(fā)生過重要作用。當前之所以要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認識:
1.基于對犯罪規(guī)律的科學認識。任何社會都存在犯罪現(xiàn)象,犯罪不僅是一種法律現(xiàn)象,而且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犯罪與社會結構形態(tài)是緊密相連的,且一定的犯罪態(tài)勢恰恰取決于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轉型過程中貧富懸殊,利益主體多元化,因而各種社會矛盾與沖突十分激烈。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也呈現(xiàn)出高發(fā)的態(tài)勢。在某種意義上說,犯罪是社會深層次的矛盾激化的產(chǎn)物。 事實已經(jīng)證明,一味地強調嚴刑重罰是解決不了當前存在的犯罪問題的,我們應當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才能盡可能地將犯罪控制在社會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內。
2.基于對刑罰功能的科學認識。我們只有將刑罰納入社會治理體系考慮,才能正確認識刑罰的功能。因為刑罰是一種代價最為昂貴的社會治理方式,且刑罰威懾力并不會隨著刑罰的加重而無限地增加。社會機體對于刑罰效力具有某種排拒作用,會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刑罰的威懾力。孟德斯鳩曾經(jīng)指出:兩個國家,一個國家死刑是最高刑,另一個國家廢除了死刑因而無期徒刑是最高刑,這個國家的無期徒刑和那個國家的死刑的效力是相等的。 如果我們有了對刑罰功能的科學認識,就會消除對刑罰的迷信心理,不再把刑罰看做是治理犯罪的靈丹妙藥,是根據(jù)犯罪自身的發(fā)生規(guī)律,在綜合治理上下功夫。對于犯罪采取理性的態(tài)度,堅持基本的公正理念,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