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自首的若干問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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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棲桐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為了更好地在實務中將刑法中關于自首的抽象性規(guī)定,適用于紛繁復雜的實際案情,有必要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認識進行統(tǒng)一。關于自首,司法解釋總體表現(xiàn)出對于“自動投案”從寬認定,而對于“如實供述”從嚴認定的趨勢。
論文關鍵詞 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 危險駕駛罪 情節(jié)加重犯
一、危險駕駛罪中自動投案的認定
?。ㄒ唬┦欠翊嬖谧允椎臓幷?br/>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2月25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正式確定為犯罪行為。該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處罰的幾乎全部都是醉酒駕駛機動車類型的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法學界也對新罪名危險駕駛罪展開了熱議,其中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自首問題,經(jīng)歷了一個認識上的轉變過程。
剛開始,由于新法實施,各地公安機關非常重視,紛紛開展了針對醉駕的專項打擊活動,從重從快處理了一批危險駕駛犯罪分子,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這個階段,危險駕駛行為大多通過公安機關的專項打擊活動而被查獲。典型的案發(fā)經(jīng)過就是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遭遇交警的抽檢,發(fā)現(xiàn)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超過80mg/100mL,進而被采取強制措施。在這種案發(fā)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遇到的是交警部門的臨檢,系強制接受檢查,不構成自動投案,哪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也不可能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于是,就有觀點認為:危險駕駛罪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因為自動投案的要素客觀上無法具備,故不存在行為人自首情節(jié)。甚至有人提出理論上的假設:醉駕過程中沒有被發(fā)現(xiàn),哪怕醉駕行為人在事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動交代自己曾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罪行,但因為已經(jīng)時過境遷,案件的取證成為不可逾越的障礙,其中最關鍵的證據(jù)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無法檢測,僅憑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能認定其犯罪。
醉駕行為“入刑”一年多以來,主要案發(fā)情形發(fā)生了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開展專項活動頻繁度的降低,醉酒駕車從主要通過交警臨檢方式查獲,轉變?yōu)橹饕獮榘l(fā)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發(fā)現(xiàn)行為人醉駕,從而導致危險駕駛罪案件案發(fā)。此時,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不存在自首的觀點就受到了嚴重挑戰(zhàn),尤其是行為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案或者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現(xiàn)實事例,嚴重沖擊著“否定醉駕自首”觀點。
?。ǘ┳詣油栋傅恼J定標準
不難看出,對于醉駕犯罪是否可能存在自首情節(jié)的爭論,關鍵爭點在于醉駕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可能屬于“自動投案”。根據(jù)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即法發(fā)〔2010〕60號文件第一條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中規(guī)定“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或“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自首中“自動投案”從寬認定態(tài)度的具體表現(xiàn)。醉駕行為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案或者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只要在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就完全符合《意見》的規(guī)定精神,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因此,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行為完全有可能具備自動投案的條件,進而可能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并不代表就是自動投案。上述兩種情形下“現(xiàn)場等待”的醉駕行為人要構成自首,還有一些否定性的評價因素。如果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現(xiàn)場表現(xiàn)出明顯的酒氣或隨身攜帶、所駕的車輛上就有已經(jīng)飲用的具有一定酒精含量的飲品等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則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另一方面,對于上述兩種情形下的自首從寬處罰應有一定限制。因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當事人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報案并且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是行為人的法定義務,所以在決定是否對該類自首罪犯從寬處罰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充分考慮對比沒有法定義務條件下仍投案自首的情形。
論文關鍵詞 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 危險駕駛罪 情節(jié)加重犯
一、危險駕駛罪中自動投案的認定
?。ㄒ唬┦欠翊嬖谧允椎臓幷?br/>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2月25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正式確定為犯罪行為。該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處罰的幾乎全部都是醉酒駕駛機動車類型的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法學界也對新罪名危險駕駛罪展開了熱議,其中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的自首問題,經(jīng)歷了一個認識上的轉變過程。
剛開始,由于新法實施,各地公安機關非常重視,紛紛開展了針對醉駕的專項打擊活動,從重從快處理了一批危險駕駛犯罪分子,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這個階段,危險駕駛行為大多通過公安機關的專項打擊活動而被查獲。典型的案發(fā)經(jīng)過就是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遭遇交警的抽檢,發(fā)現(xiàn)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超過80mg/100mL,進而被采取強制措施。在這種案發(fā)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遇到的是交警部門的臨檢,系強制接受檢查,不構成自動投案,哪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也不可能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于是,就有觀點認為:危險駕駛罪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因為自動投案的要素客觀上無法具備,故不存在行為人自首情節(jié)。甚至有人提出理論上的假設:醉駕過程中沒有被發(fā)現(xiàn),哪怕醉駕行為人在事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動交代自己曾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罪行,但因為已經(jīng)時過境遷,案件的取證成為不可逾越的障礙,其中最關鍵的證據(jù)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無法檢測,僅憑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能認定其犯罪。
醉駕行為“入刑”一年多以來,主要案發(fā)情形發(fā)生了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開展專項活動頻繁度的降低,醉酒駕車從主要通過交警臨檢方式查獲,轉變?yōu)橹饕獮榘l(fā)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發(fā)現(xiàn)行為人醉駕,從而導致危險駕駛罪案件案發(fā)。此時,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不存在自首的觀點就受到了嚴重挑戰(zhàn),尤其是行為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案或者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現(xiàn)實事例,嚴重沖擊著“否定醉駕自首”觀點。
?。ǘ┳詣油栋傅恼J定標準
不難看出,對于醉駕犯罪是否可能存在自首情節(jié)的爭論,關鍵爭點在于醉駕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可能屬于“自動投案”。根據(jù)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即法發(fā)〔2010〕60號文件第一條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中規(guī)定“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或“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自首中“自動投案”從寬認定態(tài)度的具體表現(xiàn)。醉駕行為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案或者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只要在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就完全符合《意見》的規(guī)定精神,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因此,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行為完全有可能具備自動投案的條件,進而可能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并不代表就是自動投案。上述兩種情形下“現(xiàn)場等待”的醉駕行為人要構成自首,還有一些否定性的評價因素。如果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現(xiàn)場表現(xiàn)出明顯的酒氣或隨身攜帶、所駕的車輛上就有已經(jīng)飲用的具有一定酒精含量的飲品等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則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另一方面,對于上述兩種情形下的自首從寬處罰應有一定限制。因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當事人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報案并且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是行為人的法定義務,所以在決定是否對該類自首罪犯從寬處罰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充分考慮對比沒有法定義務條件下仍投案自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