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公正論文
行政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個方面的內容,三者有著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行政公正相關論文。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論行政公正全文如下:
【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對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別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對人。行政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個方面的內容,三者有著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筆者就構建行政公正的經(jīng)濟、政治、文化和法律平臺進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義是人類社會至高無上的標準,公正則是法律的最高價值。何謂公正?如何實現(xiàn)公正?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亞里士多德以來,有關公正的論證可謂學派林立,經(jīng)久不衰。美國著名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開篇中指出,公正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1](P231)各理論學說強調一個核心的理念:公正意味著每個人在同等情況下應得到同等對待。一般來說,公正意味著維護正義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其核心是無私和中立。公正的理念在西方各國法律體系中也占據(jù)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如英國法治以Natural Justice (自然正義)為其核心觀念,美國憲政以 Due Process of Law(正當法律程序)和Check and Balance(制約平衡)為其支柱。
行政公正原則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對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別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對人。[2](P48)行政公正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對待行政相對人和處理行政管理事項。行政公正是確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過程和結果可以為社會一般理性人認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則。“行政公正要求改變過去權威行政的陳舊觀念,實行民主行政、公正行政、公平行政、公開行政。”“行政公正作為一個整體,既是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的自我要求,也是社會公眾的外在期望。”[3](P48)
一、行政公正的邏輯起點—控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行政公正原則相當程度上是與自由裁量權聯(lián)系在一起的,只有當行政官員在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內有選擇行動的權力的時候,才會對其要求公正。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依據(jù)法律積極的明示或消極的默許,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選擇自己認為正確的行為的權力,稱之為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xiàn)代行政權的核心內容。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一方面是使普遍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更好地適應了紛繁復雜和發(fā)展變化的具體情況,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提供了可乘之機。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是現(xiàn)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們能做的務實的選擇就是如何用法律來控制、規(guī)范它的行使,從而盡量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和影響,而行政公正的原則實質上是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一整套規(guī)則。
二、行政公正的內容
行政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個方面的內容,三者有著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程序公正是實現(xiàn)實體公正價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機制作用的對象和目標,并在程序公正機制的運作中接受檢驗。“實體公正是一種結果價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種過程價值,其二者的結合就構成了行政公正。”[4](P99)形象公正則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行政公正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實體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本質要求,
1、依法辦事,不偏私。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依法辦事,是行政執(zhí)法法治理念的要求。法律不是確定某一個人的特殊利益,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或某幾個人,而是針對人們整體,確定人們整體利益的。因此,它不會對處于同樣情況的人,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如果離開法律辦事,就可能因感情或其他因素而不能一視同仁,就可能同樣情況不同樣對待,從而出現(xiàn)不公平、不公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清楚地認識到, 行政機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必須為人民服務,而不應當運用人民授予的權力徇私,為自己或者與自己有關系的組織、團體、個人謀取私利。
2、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這一原則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行政機關無論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還是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無論是授予相對人權益,還是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無論是賦予相對人某種資格,還是對相對人科以某種處罰,都必須平等地對待相對人,不能因相對人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區(qū)別對待。平等對待包括兩種情形: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當然,平等對待相對人并非意味著不分情況,不管差異,一律相同。對于一些社會弱勢群體,不僅不應該歧視,而且還應當根據(jù)實際與可能,依法適當?shù)亟o予特殊優(yōu)待和保護。
3、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所謂相關因素,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政策的要求、社會公正的準則、相對人的個人情況、行為可能產(chǎn)生的正面或負面效果等。所謂專斷,就是不考慮應考慮的相關因素,憑自己的主觀認識、推理、判斷,任意地、武斷地做出決定和實施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中,既要合法,也要適當。一方面,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和進行行政裁量,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能考慮不相關因素。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具體執(zhí)法中應考慮相關因素,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認識、推理、判斷,任意地、武斷地作出決定和實施行政行為。
4、比例原則。實體公正還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時符合比例原則的要
求,即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xiàn)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即使萬般無奈之下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也要求小于因此取得的行政收益。
(二)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證
現(xiàn)代的正義觀念已經(jīng)由傳統(tǒng)觀念中的實體正義轉變?yōu)榱司哂?lsquo;顯示’作用的程序正義,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法本身所應具備的獨立的價值理念。事實上,實體的公正是如此的難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卻是一種大家都‘看得見’的公正。”[5](P213)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形成了“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傳統(tǒng),因此,程序的公正在當前中國顯得尤為重要。它具體包括:
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如相應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或者行政機關被認為有成見或者偏見,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主動回避或應當事人的申請回避,不得參與該事項的處理的制度?;乇苤贫葋碓从谄胀ǚㄉ系淖匀还瓌t,這項原則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確立回避這一法律制度與人們對法律公正的期待有關。回避裁決與自己有關利害關系的爭議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實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與所處理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主持行政程序,從而實現(xiàn)行政公正;有利于消除相對人對程序結果不公正的懷疑,增加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信任感,提高其對行政決定的認同,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
2、不單方接觸制度。
不單方接觸制度是指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處理兩個以上行政相對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項時,不能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聽取其陳述、接受其證據(jù)材料的制度。不單方接觸也包括行政處罰裁決機構或聽證主持人在就相對人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過程中,不能在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調查違法行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機構或工作人員私下商量、交換意見和討論處罰內容。不單方接觸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執(zhí)法的腐敗和偏見,防止行政機關對一方當事人偏聽偏信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3、確保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
確保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即行政公開,指的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xiàn)公民的知情權。它要求行政執(zhí)法主體在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前,必須事先通知相對人,聽取相對人對有關事實、理由的陳述、解釋或申辯(緊急情況下和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特殊情況除外) 。行政公開的本質是通過一種法律程序實現(xiàn)對行政權的制約。行政執(zhí)法主體之所以在作出行政行為前要通知相對人,是為了使相對人對相應行為有所了解,有所認識和理解,為履行相應行政行為為之確定的義務自覺進行必要的準備。行政執(zhí)法主體之所以在行為前要聽取相對人的陳述、解釋、申辯,主要是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錯,盡量避免冤假錯案。
4、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政務公開對政府決策形成了一個強有力的約束,為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提供了一個制度的保證,每個層次有每個層次的程序,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權限,權力的運行更加規(guī)范、透明,從而建立起政府和老百姓的互信關系。政務公開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保證了行政公正。
5、任何人為自己的辯護應當被公平聽取。
聽證制度作為行政機關聽取陳述和申辯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就有關問題聽取當事人評論意見,同時予以說明解釋的制度。聽證制度被公認為現(xiàn)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對于行政程序的公開、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6、職能分離。
職能分離,指的是將行政機關行使內部某些相互聯(lián)系的職能時要加以分離,使之由不同的機關或不同的工作人員行使。職能分離是分權原則在行政主體內部的運用。職能分離可以防止行政執(zhí)法人員腐敗和濫用權力,也能防止執(zhí)法人員的偏見,保證行政決定公正、準確。
(三)形象公正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公務員的執(zhí)法形象必須公正,公務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除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在言行上還要符合公務人員的身份,否則,就會妨礙行政公正的實現(xiàn)。目前,在政府機關中存在個別公務員由于對自身形象沒有給與足夠重視,導致了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對政府公務人員的辦事公正性產(chǎn)生懷疑,進而對行政機關執(zhí)法是否公正產(chǎn)生懷疑的現(xiàn)象。[3](P48)
三、實現(xiàn)行政公正需要構建的平臺
(一)市場經(jīng)濟平臺
“市場培育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市場培育實際上是市場主體的意識、能力等多元化方面的獨立性培育,這種獨立性是每個人在市場經(jīng)濟中的主體性和個體性能量的充分而又合理的釋放。”[6](P112)“這種主體性和個體性是個人應該敢于用理性的尺度來評判一切,個人應該擁有按照自己的正當權利進行社會活動的自由。” [6](P113)市場主體的獨立性最大程度的發(fā)酵,就會經(jīng)由經(jīng)濟決定政治的規(guī)律“使得政府不能脫離公斷者正中的位置,而偏袒地站在與己有利或血緣相通某些(國營)企業(yè)一邊,發(fā)號施令、指手劃腳,使行政運作不應有地跌落于法律原則與規(guī)則的底線之下。” [6](P114)
市場經(jīng)濟也是孕育現(xiàn)代平等意識和自由觀念的母體,所以當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要求政府為它提供更廣泛的服務時,也對公共行政的公正性提出了強烈要求。人們的公正要求來源于平等意識和自由觀念,而平等和自由則是由市場經(jīng)濟來加以確立的,并且反過來成為市場經(jīng)濟存在和發(fā)展的基本原則。市場經(jīng)濟創(chuàng)設了平等和自由,市場經(jīng)濟又提出了對平等和自由的需求,這表明平等和自由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是有著客觀基礎的。但是僅僅有了這種客觀基礎,并不意味著平等和自由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受到侵害。所以,自覺地維護平等、自由,應當成為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
平等、自由和公正是涵義相近的概念,但它們的適應范圍和所標示的理論指向是不同的。如果說平等強調主體間關系的對等性的話,那么自由則突出了這種對等性關系中主體的獨立性。至于公正,則是向某種權威力量提出的維護平等和自由的要求。市場經(jīng)濟創(chuàng)造了市民社會的領域,使之與公共的領域并存,平等和自 由是市民社會中各種社會關系的原則和基礎,而公正則是市民社會對公共領域的行為要求。
(二)政治平臺
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創(chuàng)造良好的政治環(huán)境對于實現(xiàn)行政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在政治上,如果行政主體的職能關系理順得不好,各行政主體互相推諉扯皮,行政官員恣意專斷,官僚主義盛行等,都會弱化公民對公正、特別是程序公正的關注。更有甚者,如果行政官員不能以身作則,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始終做到清正廉潔,反而是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腐敗不斷,那就更無行政公正可言了。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改進行政管理的方式,建立公正的行政管理體制。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非法利益合法化”;如何在制度上促使政府部門行政公正,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要保證政府部門行政公正,必須在政府部門行為和公務員管理方面加強五項制度建設。
1、開放的溝通制度。新公共行政理論認為政府及其部門需要響應公眾的需求,為了響應公眾,就必須了解公眾的需要是什么。因此,建立向公眾開放的溝通渠道和反饋制度是保證政府部門行政公正的重要條件。
2、開明的行政協(xié)商制度。行政協(xié)商是實現(xiàn)各種利益主體利益平衡的途徑,也是政府的重要事務。這種協(xié)商過程實際上是利益的再造過程,也就是塑造公共的利益,讓各方在這一公共利益中得到滿意的結果。各方皆贏的狀態(tài)是行政公正的結果。
3、開通的信息公開制度。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包括政務公開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公務員的私人生活的公開。政務公開已經(jīng)在上文實體公正中談到,這里我只論及公務員私人生活公開的問題。公職人員本身就具有公共性,其隱私權應適當遞減。部分公開公務人員的私人資訊,不僅有助于他們檢點自己的行為,而且能促使其避免偏私的嫌疑,這也是形象公正對公務員個體公正的要求。
4、開放的聽證制度。必須完善聽證制度,使聽證制度成為維護行政公正、防止政府部門任意行為的保障。5、開闊的救濟制度。上述制度并不能完全保證行政公正,為保證行政公正,還必須有救濟制度,為公眾提供救濟渠道、方式。
(三)現(xiàn)代文化平臺
由于我國經(jīng)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而儒家思想在傳統(tǒng)文化中一直占據(jù)主導地位,其影響延續(xù)至今,反映在行政執(zhí)法中就是“情大于法”。造成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在于,受儒家思想強調“情”的影響,人們的權利觀念比較淡薄,這就使得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往往把“人情”、“關系”放在第一位,而忽視了行政公正。如果人們的權利意識得到普遍增強,就會有效的制約行政權力,促使行政主體尊重相對人的權利,慎重行使公權力,從而促進行政公正的實現(xiàn)。可以說,權利文化是行政公正存在并得以發(fā)展的土壤。因此,我們要逐步改變不利于公正發(fā)展的傳統(tǒng)文化,樹立公正意識,建立公正理念下的文化。[4](P100)
此外,我們還必須重塑行政文化。孕育于傳統(tǒng)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的行政文化,又反過來逐步加深了行政人員對行政管制型權力行使方式的過度依賴。要構建行政公正機制,推動行政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應當在當前政府治理轉型的宏觀背景下,徹底摒棄以行政機關為中心的思維模式和制度安排,鏟除管制型文化的輿論和心理基礎,樹立以公眾為中心的基本理念,重新設計和塑造權利至上、服務為本的行政文化。
(四) 法律平臺
20多年來,隨著我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發(fā)展,我國先后制定了包括《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許可法》在內的一系列重要法律,社會主義行政法律體系的框架已經(jīng)初步形成,行政執(zhí)法領域的“無法可依”的狀況已經(jīng)基本改變。但是,帶有行政基本法性質的《行政程序法》,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孕育立法,至今仍然闕如。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規(guī)范行政行為,保障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的迫切需要,對于發(fā)展民主政治,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遏制腐敗現(xiàn)象,克服官僚主義,建立健全社會主義行政法律體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已經(jīng)為我國多年來的實踐所證明。沒有公正的程序,就沒有公正的執(zhí)法。可以說,絕大部分行政違法都跟缺乏程序保障有關。甚至,有些案件處理結果基本公正,但因為沒有遵守基本的程序準則,當事人也認為不公正,感到難以接受,到處告狀、上訪。近幾年的立法吸收了回避、告知、聽證、送達、說明理由等程序性規(guī)定,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因此,推進行政公正還需要大力加強法律程序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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