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曹操文學著作中的人才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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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拔人才要“不拘一格”
曹操雖是操縱皇權的大官僚,但他卻是一個不拘一格選拔人才的典范。他對人才的重視和提拔是一般人無法比擬的??梢哉f是前無古人后無來者。他大膽地沖破了歷代用人標準,敢作敢為,他“拔于禁、樂進于行陣之間,取張遼、徐晃于亡虜之內,皆佐命立功,列為名將。其余拔出細微,登為牧守者,不可勝數”。于禁、樂進、張遼、徐晃等,他們有的曾經是一般的普通士兵,有的是曹操敵對軍事集團中的將領,可曹操就能敢于提拔,大膽使用,他們一個個都在曹操的統(tǒng)一戰(zhàn)爭中成為沖鋒陷陣、建功立業(yè)、鎮(zhèn)守一方的三國名將。這種不拘一格提拔人才的思想在他的文學著作中體現得尤為充分。他在《求賢令》中說:“及其得賢者也,曾不出聞巷,豈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賢之急時也。‘孟公綽為趙、魏老則優(yōu),不可以為滕、薛大夫。’若必廉士而后可用,則齊桓其何以霸世!今天下得無有被褐懷玉而釣渭濱者乎?又得無有盜嫂受金而未遇無知者乎?二三子其佐我明揚仄陋,唯才是舉,吾得而用之。”在《取士母廢偏短令》(即《求賢第二令》)中進一步強調:“夫有行之士,未必能進取,進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陳平豈篤行,蘇秦豈守信?而陳平定漢業(yè),蘇秦濟弱燕。由此而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廢乎,有司明思此義,則士無遺滯,官無廢業(yè)矣。”他在這里明確地表示,對于像陳平、蘇秦那樣有真才實學的人,即使沒有那些虛偽的封建道德標準,也應選用,不可遺漏。他還在《舉賢勿拘品行令》中索性直言道出:“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其各舉所知,勿有所遺。”曹操列舉了商湯大臣伊尹原為一個陪嫁的奴隸,春秋時幫助齊桓公進行政治改革,使齊國迅速強盛起來的管仲,原來是曾經射殺過齊桓公的敵人,漢初名相蕭何,曹參初為縣吏,韓信是胯下之夫,陳平負有盜嫂受金之辱,吳起是個母死不歸、殺妻滅子的歹徒,然而他們具有“治國用兵”的雄才,能夠成就大業(yè),所以曹操在《舉賢勿拘品行令》(即《求賢第三令》)中感嘆地說:“今天下得無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間,及果勇不顧,臨敵力戰(zhàn);若文俗之吏,高才異質。或堪為將守;負污辱之名、見笑之行。”正是曹操能夠明確地提出不講門第出、不問恩怨宿敵、不管聲名好壞,只要是人才,就要大膽地提拔使用,所以在他的周圍才陸續(xù)聚集了像文士荀彧、郭嘉、賈翊、茍攸、許攸、陳琳等,武將如典韋、張遼、徐晃、于禁、樂進、程昱、曹洪、夏侯兄弟等一大批愿為統(tǒng)一戰(zhàn)爭效力的能人志士。這些人以曹操為核心,形成了一個強大的政治核心和軍事集團,為中國北方大統(tǒng)一的最后勝利奠定了雄厚的人才基礎。
三、使用人才要“獎罰分明”
王沉(《魏書》評曹操)評價曹操的用人之術是“勛勞必賞,不吝千金;無功望施,分毫不與。”曹操正是堅持這個用人原則。所以才能充分而廣泛地調動了有利于統(tǒng)一集權的積極因素,消除了不利于統(tǒng)一集權的消極因素。建安八年,他發(fā)布的《論吏士行能令》中就強調:“議者或以軍吏雖有功能,德性不足堪任郡國之選,所謂‘可與適道。未可與權’。管仲曰:‘使賢者食于能則上尊,斗士食于功則卒輕于死,二者設于國則天下治’。未阿無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祿賞,而可以立功興國者也。故明君不官無功之臣。不賞不戰(zhàn)之士。”他在《<孫子)注》中更是明白地告誡大家:“明賞罰,雖用眾,若使一人也。”這種“獎罰分明”的用人原則不但貫穿在曹操一生的政治生活和軍事斗爭的實踐中。而且也體現在他大量的文學著作之中。如建安十二年《請增封荀彧表》中,他向漢獻帝列舉了荀彧在與袁紹大軍官渡決戰(zhàn)前后的功勞,并檢討自己在強大敵人面前“時眾寡糧單,欲圖還許”的退縮思想,多虧荀彧的“深建宜住之便,遠恢進討之略。起發(fā)臣心,革易愚慮。”才使得自己“堅營固守,徼其軍實,遂摧撲大寇,濟危以安。”曹操認為茍或雖不是沖鋒陷陣的武將,但他能夠深謀遠慮,提出積極的建議,達到“以亡為存,以禍為福”的效果,這樣的功勛真正是“謀殊功異,臣所不及”。所以曹操要求漢獻帝學習高祖劉邦的做 法,要“貴指蹤之功,薄搏獲之賞”。對荀彧應該以“原其績效。足享高爵”,“乞重平議,增疇戶邑”。曹操類似這類為功臣請取封賞的事例很多,如建安十二年他上書漢獻帝的《表論田疇功》中對田疇在征討烏丸斗爭中杰出貢獻的陳述;建安六年在《加棗祗子處中封爵并祀祗令》中對棗祗在推行屯田制,恢復發(fā)展農業(yè)生產,為統(tǒng)一戰(zhàn)爭提供物質支援作用的肯定。雖然棗祗“不幸早歿”。就是“追贈以郡”,也是“猶未副之”,就是說,棗祗雖死,現在追封他為陳留太守,也不能和他的功績相稱。所以曹操感嘆地說:“今重思之,祗宜受封?;糁两?,孤之過也。”現在的辦法只有采取“祗子處中,宣加封爵”這樣才能達到“以祀祗為不朽之事”。又如建安十三年為謀士郭嘉請求追贈封邑的《請追贈郭嘉封邑表》,同時為追哀悼念郭嘉功績寫給茍殘的兩封信,即《與茍殘書追傷郭嘉》,再次表彰了郭嘉為完成統(tǒng)一大業(yè)而舍生忘死的精神。
有功者賞,失敗者罰,曹操對那些庸庸碌碌,無真才實學或是違背軍令,甚至阻礙或對統(tǒng)一戰(zhàn)爭有害的人,要求極嚴,也是六親不認。包括他自己在內,也要給予嚴懲。尤其東漢末年,那種“但賞功而不罰罪”的弊政特別嚴重,曹操針對這個現實,于建安八年,頒發(fā)了《敗軍令》,在此令中特別強調“將軍死綏”,“自命將征行,但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對于違犯軍紀的人也分別輕重予以懲處。他在《軍令》中明確規(guī)定了違紀的懲辦條例,如規(guī)定將士不準在軍營中張開弓弩,行軍途中可以調試弓弩,但不準上箭,“犯者鞭二百”。戰(zhàn)爭中繳獲的東西不準在營中變賣,“犯令,沒所賣”,對于此事不禁止。不報告的都督,“杖五十”。軍隊離營出發(fā)時,要高舉矛戟,展開幡旗、擊鼓。行軍三里以后,要斜背矛戟。卷起幡旗、停止擊鼓。“違令者髡剪以徇”,即剪發(fā)以懲。曹操執(zhí)行軍紀從不徇私情,他最寵愛、最有才華的愛子曹植因違犯軍令,受到嚴厲訓斥。建安二十二年。曹植因違背規(guī)定,私開司馬門外出,曹操下令對于這個“始者謂子建”的愛子,馬上是“自臨苜侯植私出開司馬門至金門。令吾異目視此兒矣!”曹植是曹操心且中“兒中最可定大事”的愛子,但就這件事。加之其它因素,使曹植失去了曹操的信任,從此空懷一腔抱負,郁悶終生。曹操對他人如此,對自己同樣嚴格執(zhí)法。一次行軍,軍隊經過一片麥地,曹操下令部隊不得踩壞麥子,違者處死。于是騎兵全部下馬,用手撥開麥子索馬緩行。可是曹操所騎的馬突然竄進麥地,踩壞了一片麥子,曹操立即命主簿官議罪,主簿回答說:“按《春秋》的規(guī)定,刑不上大夫。”曹操說:“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于是拔劍割下了自己的頭發(fā)棄于地上,以示懲戒。(割去男子的頭發(fā)是我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叫做‘髡’)曹操對曹氏子弟亦嚴,建安二十二年,曹操派兒子曹彰帶兵攻打代郡烏丸奴隸主貴族的叛亂,臨出發(fā)前;他對曹彰說:“居家為父子,受事為君臣,動以王法從事,爾其戒之。”(見《三國志-魏書·任、城、陳、肖王傳》)這些事例都充分地證明了曹操對于在統(tǒng)一,戰(zhàn)爭中建功立業(yè)的人,不管你過去干過什么,一律提拔、獎賞、重用,而對于反對、阻礙和干擾統(tǒng)一事業(yè)和違背軍紀的人,則毫不手軟,堅決鎮(zhèn)壓和懲處。如當時的大儒,大“名士”,北海相孔融。就因為在政治上反對曹操而遭到鎮(zhèn)壓。而“建安七子”的陳琳,雖然幫助袁紹起草過征討曹操的檄文,罵了曹操的祖宗八代,罵得曹操大汗淋漓、毛骨悚然。指責曹操是“身處三公之位,而行盜賊之態(tài)”,官渡大戰(zhàn)以后,陳琳為曹操所俘,然而曹操因慕其才并沒有殺害陳琳,反而留在身邊使用。這也體現了曹操對人才寬容大度的胸懷。
曹操的人才觀,在他的文學遺著中都有充分的體現,并在政治斗爭、軍事斗爭中堅決貫徹執(zhí)行。正是曹操這樣的人才觀所以才能夠迅速地在他身邊集聚了一大批有識之士,他們嘔心瀝血、深謀善斷,使曹氏的政治地位、軍事力量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形成了一個實力雄厚的政治核心和強大的軍事集團,終于戰(zhàn)勝和消滅了長期雄據在各地的大小封建割據勢力,統(tǒng)一了中國北方,為魏、蜀、吳三國鼎立的格局打下了基礎,也使曹操成為一代千古傳頌的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