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治與人治法律本科畢業(yè)論文范文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xiàn)代社會的一個基本框架。大到國家的政體,小到個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運行。對于現(xiàn)代中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才是真正的法治。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法律相關本科畢業(yè)論文范文:論法治與人治,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法治與人治全文如下:
【摘 要】法治和人治的爭論由來已久,古代西方和中國對法治和人治都有各自的論述,他們之間有許多相同的理念,也有許多差別,比較中西方關于法治與人治的思想,得出法治內(nèi)含的平等、正義、自由等社會價值。通過分析法治與人治之間存在的內(nèi)在關系,吸取其法治精華成分,借鑒人治中的“德治”思想,通過當下發(fā)生的幾起引人深思的案例,分析德治發(fā)展的社會基礎,以及對現(xiàn)代中國法治進程建設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治; 人治; 德治; 品德教育。
一、古代西方的法治與人治思想。
在西方,“法治”觀念源遠流長,系統(tǒng)的法治理論也有悠久的歷史。至亞里士多德時代已經(jīng)理論化,柏拉圖的人治思想被學生的“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的思考所否定。古羅馬的法學家、思想家同樣主張“以法為據(jù)”,他們除制定了完備的法律,尤其是反映發(fā)達的簡單商品生產(chǎn)關系的私法之外,在法治理論上也頗有建樹。古希臘、羅馬的法治思想對西方法律文化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近代資產(chǎn)階級法治理論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古代法治思想傳統(tǒng)為基礎而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
( 一) 柏拉圖的“人治論”( 哲學王統(tǒng)治) 與“金質(zhì)的法律紐帶”。
柏拉圖是西方歷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他在生命的大部分時間對法律治理社會持否定態(tài)度,而竭力主張賢人統(tǒng)治。這主要是受蘇格拉底“美德即知識”的思想影響。根據(jù)蘇格拉底的說法,知識在政治法律領域則表現(xiàn)為他的這樣一句政治論理格言: “進行統(tǒng)治的應是有知識的人。”由此,柏拉圖便認為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就是有知與無知之爭,有知戰(zhàn)勝無知就是有德,無知壓倒有知便為無德。國家乃是由人類組織而成,國家及政治如何,完全取決于人的品性。哲學王有非凡的才能,有超越法律的能力,國王的主張都是合理的主張,人民都會服從,不需要法律來強制。另外,柏拉圖也看到了法律的缺陷 - - 剛性、刻板和固定,法律有很強的原則性,不能適用于每個特殊的事例,無法適應迅速變化的情況,用法律條文束縛治理國家的哲學家國王的手腳是愚蠢的,就好像強迫一個有經(jīng)驗的醫(yī)生從醫(yī)學教科書的處方中去抄襲藥方一樣。
但是,柏拉圖在晚年又意識到自己的“理想國”不可能實現(xiàn),遂于《法律篇》中制定了一個所謂“第二等完善的國家”的方案,開始承認法律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明確提出了法治國的方案,作為未來理想國的預選方案之一。他說,法律是智慧的標準、理想的結晶和全部道德之體現(xiàn),人的生活需要由法律來引導,因為人心始終存在著兩種矛盾思想 - - 避苦求樂、好壞、善與惡的斗爭。它們像兩種拉力似的,拉著人們向兩個相反方向發(fā)展。這些復雜的拉力,如同許多條繩子拉著人們走,而其中領頭的繩子是用金子做的,既柔軟又文雅,它就是國家公共的法律。人們只有緊緊抓住這條繩子,才能抗拒其他繩子的拉力,只有國家法律規(guī)定善惡是非界限,人們才能循法而達到快樂的境地。這就是有名的“金質(zhì)的法律紐帶”說。
( 二)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柏拉圖之后,其學生亞里士多德在認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統(tǒng)治,哪一方面較為有利”這個問題之后,明確主張“法治優(yōu)于一人之治”。并對法治的內(nèi)容及其作用做了較為系統(tǒng)的論述。他說: “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 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的制定得良好的法律?!?/p>
法治之所以優(yōu)于人治,主要原因有三:
( 1) 法治代表理性的統(tǒng)治,而人治則難免使政治混入獸性的因素,因為即使的最好的賢人也不能消除獸欲、熱忱和私人情感,這就往往在執(zhí)政時引起偏見和腐敗,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袛和理智的體現(xiàn),”
( 2) 法律是經(jīng)過眾人審慎考慮制定的,眾人的智慧優(yōu)于個人或少數(shù)人的智慧,眾人的判斷總要比任何個人的判斷要好些。“單獨一人就容易因憤懣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終至損傷了他的判斷力; 但全體人民總不會同時發(fā)怒,同時錯斷?!痹谠S多事情上,群眾比任何一人可能作較好的裁斷,許多人必須舉辦的宴會可以勝過一人獨辦的酒席。如同“物多者比較不易腐敗?!?/p>
( 3) 法治內(nèi)含著平等、正義、自由等社會價值,推行法治也就是在促進這些社會價值。正如他所說: “法律不應該被看做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p>
二、古代中國的法治與人治思想。
( 一) 儒家的人治思想。
我國最早的人治理論是由儒家提出的。《禮記》上說: “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泵献釉隈g斥法治論時說: “徒法不能以自行……唯仁者宜在高位。”這里的人或仁者,就是指以君主為最高代表的“賢人”。賢者的統(tǒng)治的模式無非是仁治、禮治、德治。儒家并非不要法,而是把法置于禮之下位,作為禮的補充,也就是《禮記》中的“禮者禁于將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歸納起來,人治論者的基本假設大致有以下兩點:
1、社會和國家的統(tǒng)治說到底最終要通過人來進行,特別是賢人和智者。
2、社會中會產(chǎn)生這樣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
(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法家的代表人物韓非子抨擊儒家的人治論,在其《韓非子》中說: “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故矯上之失,治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飛,一民之軌,莫如法。”又說: “釋法術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矣……而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狈胰宋镞€提出“事斷于法”、“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等膾炙人口的佳句。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別親屬,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其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為“以法為本”,使法令成為人們言行的唯一標準,善于運用賞罰,將法與勢、術相結合等。但是,法家的法治指的是把法作為統(tǒng)治手段意義上的法治,而非全會一律平等地依法辦事意義上的法治。換言之,是“用法來統(tǒng)治”,而不是“法的統(tǒng)治?!?/p>
三、法治與人治。
民主與專制的關系同法治與人治的關系是完全一致的。差別在于,前者是國家政體問題,后者是國家權力運用機制問題。民主政體要求法治,專制政體要求人治。中國法家提倡的法治和古代西方的法治,都不同于近代的人人平等地依法辦事意義上的法治。
近代以來,西方資產(chǎn)階級之所以能夠提出系統(tǒng)的法治學說并在實踐中加以貫徹,同西方古代的傳統(tǒng)影響有關,而更根本的是由于它是資本主義經(jīng)濟關系的客觀產(chǎn)物。商品貨幣交換本身已包含著人的“自由因素”和“法律因素”,使人人都按照市場規(guī)律及反映這種規(guī)律的統(tǒng)一準則( 法律) 進行活動,開展自由競爭。
中國當代對法治與人治的關系有一種世俗化的理解,認為人治就是指官僚主義,長官意志,執(zhí)政者為所欲為等。比較柏拉圖的哲學王統(tǒng)治和儒家的人治思想,都要求賢明的君主具備很高的素養(yǎng),才能維持其統(tǒng)治秩序。儒家的“人治”主義,就是重視人的特殊化,重視人可能的道德發(fā)展,重視人的同情心,把人當做可以變化并可以有很復雜的選擇主動性和有倫理天性的“人”來管理統(tǒng)治的思想。從這一角度看,“德治”主義和“人治”主義有很大的聯(lián)系。“德治”強調(diào)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則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種賢人政治。近代以來的社會發(fā)展告訴我們,不可能有這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治理方式,一個社會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須是適應該社會發(fā)展需要,必須是為人們社會生活所需要的。因此,僅僅依賴思辨不可能將這個討論引向深入。而“思辨終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們的實踐活動和實際發(fā)展過程的真正實證的科學開始的地方”。因此,我們也許應當將人治與法治問題的討論放在一個歷史發(fā)展的語境中重新思考。法治和人治都具有其特定的合理性,而且這種合理性都是歷史和社會構成的,并不具有永恒的普遍的合理性。相對說來,法治具有更多的普遍的合理性,但是,這種優(yōu)點不是法治本身具有的,而是由于社會生活的特點促成的。
四、人治中的德治思想對當今法治建設的借鑒意義。
德治是中國古代的治國理論,是儒家學說倡導的一種道德規(guī)范,被封建統(tǒng)治者長期奉為正統(tǒng)思想。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這種教化方式,是一種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奸邪之心。這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辦法,斷非法律制裁所能辦到。周人提出“明德慎刑”、“為政以德”,后經(jīng)兩漢魏晉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運動,禮法合流,《唐律》最后確定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為以后歷代所尊崇。
當下的中國社會需要“德”的思想理念對社會秩序進行調(diào)整,德的缺失比法的缺失后果更為嚴重,因為德比法源于我們生活,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我們的社會秩序主要是靠德的力量來維持。法律的不普及,或者并不被公眾所認同,是另一種法律缺失,況且還存在法律規(guī)范的范圍所達不到領域,在這時加強德的教育就顯得十分必要,道德感的強化效果有時會比法律的強制手段更為有效。
試想,如果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公眾把偷盜行為看成了不以為恥的行為或者是應該的,這個社會出臺多少法律才能改變公眾的思想。這種偷盜行為的發(fā)生,筆者親身經(jīng)歷過,王某在借為一工廠包工補修機器設備之際,把替換下來的鋼板藏在車里,在每天下午完工之后,賣給廢品收購站,在整個過程中,只有在開車出工廠大門口的時候,守門人員例行的形式上的檢查,收鋼板的老板明知鋼板的來源,一律來者不拒。而且在這個行業(yè)中存在這樣的潛規(guī)則,包工干活是次要的,主要是為了能把換掉的鋼板偷運出去賣掉,每天能偷運出的鋼板的價值大于每天的工資收入。周圍的人并沒有對其作出否定的評價,去制止這種行為,因其隱蔽性極強,不容易被發(fā)現(xiàn),而且能輕松地獲得一筆豐厚的收入,這對于靠體力勞動獲得收入的人來說是十分可觀的。
在這個事件中,真正受到損失的應該是工廠,當問到如果是為一個私人工作是否會偷運鋼材,他們的回答是否定的。問題是此工廠就是私人開的,為什么還會發(fā)生偷盜行為。原因是因為在他們和“私人”之間存在一個工廠,把他們和“私人”隔離開了,他們認為偷的是工廠的財物,并不是哪個具體的個人的,工廠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分開的,他們并不和所有者直接接觸,導致他們錯認為工廠是“公共”的,當不存在監(jiān)督或者監(jiān)督的力度很小并不影響他們偷盜或者和監(jiān)督者串通一起時,他們借助著這個漏洞從事偷盜行為并認為這是理所應當?shù)氖虑椤F湫睦锖痛祟愅当I案件存在某些共性。
此時對公眾的德治教育,就顯得比法治更為重要,公眾基本道德評價標準的建立是公民守法的基礎,道德規(guī)范的指引更有利于社會良好秩序的發(fā)展,對行政官員的道德規(guī)范約束,有利于其進行科學行政管理,以及行政品質(zhì)的建設。德治與法治相互促進,并不存在當然的矛盾,兩者不可偏廢。
所以,我們對傳統(tǒng)文化中的“德治”思想的借鑒,不僅僅是“拿來主義”,通過深刻思考他存在的社會基礎,我們可以得出儒家文化已經(jīng)深入到了當時的社會基礎,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并且已經(jīng)形成了濃厚的儒家文化氛圍,而我們現(xiàn)在缺乏的就是這種文化的積淀。沒有一定的文化底蘊作為法治建設的基礎,單純的“德治”教育也是無濟于事的,就像是治病一樣,“根治”和“表治”應該有機的統(tǒng)一結合起來,才能形成一種良性的社會治理機制。
【參考文獻】
[1][蘇]涅爾謝湘茨。 蔡拓譯,古希臘政治學說[M]。 商務印書館,1991.
[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 吳壽彭譯,政治學[M]。 商務印書館,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