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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非形式邏輯運動與我國邏輯學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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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理邏輯在我國獲得較廣泛的傳播,大約是在80年代中后期。[①a]作為一種形式系統(tǒng),數(shù)理邏輯所特有的那種嚴密和精致,確實讓國內(nèi)的邏輯學者大開眼界。一時間,用數(shù)理邏輯“取代”普通邏輯似乎成了大勢所趨。然而事實并不象設想的那么簡單和順利。本文無意于全面、系統(tǒng)地探討這種“取代”的得失和原因,而只是想就西方,尤其是北美所存在的非形式邏輯(Informal Logic)運動這一事實,談談對我國邏輯學發(fā)展方向的一些看法。
    一、非形式邏輯在北美和歐洲
大致說來,邏輯學的發(fā)展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個是由亞里士多德所創(chuàng)立的傳統(tǒng)邏輯,其主導地位持續(xù)了二千多年之久;另一個則是由弗雷格初步創(chuàng)立并由羅素加以全面系統(tǒng)化的所謂“現(xiàn)代邏輯”?,F(xiàn)代邏輯空前地密切了邏輯與數(shù)學之間的聯(lián)系,甚至給人造成了這兩者本無二致的錯覺。邏輯似乎從此與自然語言徹底分了家,它的直接研究對象變成了人工語言;邏輯也不再對日常思維感興趣,而只關心如何建構形式系統(tǒng),如何按照特定的規(guī)則來進行符號操作。盡管隨著對形式系統(tǒng)研究的不斷深入而誕生了元邏輯,哲學邏輯等對形式系統(tǒng)本身加以反思的邏輯分支,但現(xiàn)代邏輯與傳統(tǒng)邏輯之間的連續(xù)性問題,數(shù)理邏輯在整個邏輯科學中的地位問題,以及數(shù)理邏輯在日常思維中如何得以應用的問題,卻沒能獲得令人滿意的解決。
雖然對邏輯的本質及定義問題,我們無法指望邏輯學家會達完全一致的意見,但從邏輯的發(fā)展史來看,邏輯作為一種幫助人們識別好的和壞的論證的工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然而,現(xiàn)代形式邏輯“如今已變得如此技術化,純凈化和專業(yè)化,以致于與原初那個關于‘邏輯是用來做什么’的概念已經(jīng)是格格不入了”[②a]。這種背離本身或許無可非議,因為在某種意義上,正是這種背離才使邏輯學獲得了一個全新的發(fā)展方向。但是,正如圖爾明(S.Toulmin)所指出的,問題的產(chǎn)生,“不在于邏輯科學本身,而在于當人們把自己偶而從這門學科的技術精巧性中解脫出來,并試圖探究這門科學及其發(fā)現(xiàn)對于在它之外的東西具有何種意義時—— 這些發(fā)現(xiàn)在實際中如何被應用,它們與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實際地評估論證的好壞,強度及確實性時所使用的標準和方法有何聯(lián)系……”[③a]。
在《邏輯和當代修辭學》中,柯享(H.Kahane)講述了一個耐人尋味的故事:“前幾年在一個班上,我正在講授那些(對我來說)精巧而充滿魅力的謂詞邏輯量化規(guī)則時,有個學生反感地問及他花整個學期所學的這些東西與約翰遜總統(tǒng)再次使戰(zhàn)爭升級的決定有何關系,我含糊地說了些有關約翰遜不合邏輯的話,并說邏輯導論不是這一類的課程。他又問哪些課程是處理這些問題的,我只好說,據(jù)我所知還沒有?!保邰埽幔菘孪淼慕Y論是,今天的學生想學的是一門與日常推論,與他們每天耳聞目濡的論說相關聯(lián)的課程,他們要求的是“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這也是為什么他們中的許多人會認為邏輯、謬誤以至修辭學的入門課程不合他們的胃口?!保邰荩幔?br/> 一般認為,導致非形式邏輯興起的諸多因素主要可歸結為兩點:一方面是由于論證實踐的需要,這點前面已指出;另一方面是由于現(xiàn)代邏輯的純形式化特征使得它越來越不適宜滿足日常思維的實際需求。
形式系統(tǒng)的局限性不只是非形式邏輯所要討論的話題,哲學邏輯以至許多數(shù)理邏輯教材也往往會設專門的章節(jié)加以論述,但它們的著眼點是完全不同的。現(xiàn)代邏輯的討論通常是圍繞哥德爾不完全性定律來展開的;而非形式邏輯則要探討形式語言與自然語言的差異、符號邏輯在日常思維中的地位問題。事實上,西方大多數(shù)邏輯學者,包括數(shù)理邏輯學家,都承認純粹的形式邏輯是無法詳盡地刻劃自然語言論證的全部特征的。這一點可以從形式系統(tǒng)中最重要的兩個概念“實質蘊涵”和“有效性 ”中清楚地看出。
雖然許多邏輯學者都曾試圖證明并不存在所謂的“實質蘊涵怪論”,或者說“實質蘊涵怪論”一點也不怪,但任何從事過邏輯教學工作的學者,如果持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的話,大概不會否認要向學生講清楚這一點是多么不容易。眾所周知,實質蘊涵的概念會導致一個重要的后果,即假命題蘊涵任何命題,真命題為任何命題所蘊涵。因而,當p為假時,“p?q”和“p?~q”同樣為真。應該說,這一結果對于以實質蘊涵關系作為基本邏輯關系的形式系統(tǒng)來說,沒有什么值得奇怪之處,因為按照約定,“p?q”的意義本來就是由定義“并非p真而q假”來確定的,但是,如果堅持認為“?”反映的就是日常思維中的“如果……那么……”這樣的條件關系,并進而認為由這個符號聯(lián)結起來的命題公式就等同于日常思維中的假言判斷,問題就出來了。斯特勞遜(P.F.Strawson)早在1952年就指出“如果下雨,比賽將取消”與“如果下雨,比賽不會取消”是互不相容的,同時肯定兩者將導致矛盾。[①b]其實,即使我們只考慮當一個蘊涵式前后件都為真時的情況,也會發(fā)現(xiàn)從自然語言的角度去理解蘊涵式會有困難。當p、q均為真時,“p?q”為真沒有問題。但說“如果雪是白的,那么2+2=4”為真,卻總顯得牽強。事實上,現(xiàn)在已有部分符號邏輯書籍在講授對命題的符號化時,已不再簡單地建議,把具有“如果……那么……”形式的語句符號化為“p?q”,尤其是當原來的語句使用了虛擬語氣時。[②b]顯然,任何虛擬句式符號化為蘊涵式后,因為其前件無一例外為假,整個語句永遠為真。這無疑會極大地歪曲原來語句的意思。這時,邏輯學家們的建議是把整個語句用一個命題符號來表示。
“有效性”對演繹推理來說,是一個核心概念。當我們說一個推理的前提均為真時其結論不可能為假,我們就說該推理是一個有效的演繹推理。因此,對于演譯推理來說,情形是這樣:要么完全正確,要么完全錯誤。但對許多實際的論證來說,情況卻不是那么涇渭分明。例如,要論證“抽煙不好”,我們會列舉證據(jù):“抽煙有害身體”,“抽煙容易影響他人并引起其反感”,“抽煙導致不必要的支出”,等等。我們很難說這個論證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顯然,這既不是一個有效的演譯推理,甚至也不是一個傳統(tǒng)意義上的歸納或類比推理。從形式邏輯的角度來問它是否有效,不僅得不到滿意的答案,在某種意義上,這個問題本身就問得不好。但我們沒有理由懷疑這個論證的結論是獲得了其前提的某種程度的支持的。有鑒于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著不可用演繹的有效性概念來衡量的論證實例,有些哲學家甚至提出了“有效性也有程度問題”這樣的看法并作了論證。[③b]
無論是對“實質蘊涵”,還是對“有效性”概念的質疑,都不是針對形式系統(tǒng)本身的。問題的關鍵在于,這一類概念并不能完全地刻劃日常思維的特征,因而以這些概念為基礎而建立的形式系統(tǒng)不必然地適用于日常的推理和論證也就不足為怪了。
非形式邏輯在北美的主要代表之一高威爾(T.Govier)教授,在《論證的分析和評估問題》一書中坦率地指出,雖然現(xiàn)代形式邏輯的嚴格性與確定性不容置疑,但“這種嚴格性與確定性是以空洞性為代價而實現(xiàn)的”,“就其本性來說,形式邏輯沒有能力來處理日常思維所涉及的這類問題”,“充其量,它也只能適用于自然語言中某些論證,這些論證是在被完全剝奪了其所包含的與解釋、內(nèi)容以及實質性真理相關的所有有趣的問題之后的論證。”[④b]
非形式邏輯不是某幾個學者一時心血來潮的產(chǎn)物,而是日常思維與形式研究方式之間裂痕不斷深化的結果。事實上,當?shù)谝粚脟H形式邏輯研討會于1978年在加拿大的溫莎大學舉行時,北美以及歐洲大陸已經(jīng)涌現(xiàn)了大量的有關非形式邏輯的讀物。據(jù)《非形式邏輯》雜志的主編約翰遜(R.H.Johnson)和布萊爾(J.A.Blair)的統(tǒng)計,當時已經(jīng)發(fā)表的關于非形式邏輯的論文已有67篇,教科書已有29部。在專著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有:圖爾明(S.Toulmin)的“The Uses of Argumen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8):帕爾曼(Ch.Perelman)和泰特卡(Olbrechts-Tyteca)合著的“The New Rhetoric: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9)以及漢布寧(C.L.Hamblin)的“Fallacies”(Methuen and Co.Ltd,1970)。其中圖爾明的著作尤其深刻地影響了非形式邏輯的研究方向??梢哉f,整個60年代大多數(shù)有關論證理論的教科書都帶有其思想痕跡,或者說,大多是圍繞圖爾明的討論來展開的。漢布寧的書從論證的實用角度,對謬誤論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理論探討,從而啟發(fā)了人們對長期受到忽視的非形式邏輯的強烈興趣。
在第一次研討會之后,由溫莎大學哲學系主持出版了第1期《非形式邏輯通訊》,以供從事非形式邏輯教學和研究的學者交流思想和探討共同關心的問題。主編在卷首語中指出,雖然非形式邏輯“對許多人來說意義還很不相同”,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們可用這一概念來指稱一個極廣泛的興趣與問題集合體,其基本點在于它不太適合由《符號邏輯雜志》來加以研究。從正面來說,我們認為非形式邏輯覆蓋了一系列理論與實際問題的范圍——當人們從規(guī)范的角度去仔細地研究實際所從事的論證活動時,這些問題便會集中地冒出來,……。所以,我們(有關非形式邏輯)的理解非常廣泛,并且不拘泥于字面,它包括所有那些理論的(如謬誤論和論證的理論),實際的(諸如怎樣才能最有效地顯示日常論證的結構)以及教學方面(如怎樣設計批判性思維的課程,應選擇那一類材料)的問題。”[①c]
非形式邏輯主要涉及以下論題:
1.邏輯批評理論 邏輯批評的目標是什么?有關邏輯批評的整體性理論是否可能?邏輯批評的標準是什么?
2.論證理論 論證的本質是什么?它與推理的關系如何?有無必要建立論證的類型學?論證應滿足什么標準?什么樣的原則起決定性作用?
3.謬誤理論 謬誤的本質是什么?謬誤應如何分類?單個謬誤的形成條件如何得以確立?是否應拋棄“謬誤”這一概念?
4.謬誤論與批判性思維論的關系 二者各有哪些長處或缺點?是否應該或可能將其合而為一?這是否只是個教學法的問題?
5.歸納與演譯之區(qū)分的可行性 日常論證本質上屬演譯還是歸納?論證的有效性標準與論證性(Soundness)標準何者更適合對論證的評估?如果都不適合,什么樣的標準更好?下列說法哪種更貼切:可行的論證?成功的論證?似真的論證?有說服力的論證?
6.論證及邏輯批評的倫理學 論證中是否應存在著施—受的相互信賴原則?什么是寬容原則?如何加以證明和表達?有沒有錯誤的寬容原則?是否涉及相互矛盾的倫理原則?
7.假設與隱含前提的問題 什么是隱含前提?論證中不同類型的隱含前提如何加以識別?哪類隱含前提對論證的評估最有意義?隱含前提應如何補充?
8.語境問題 論證的語境是如何影響其意義及解釋的?語境的構成要素是什么?對于邏輯批評來說,是否有必要建立有關語境或實用蘊涵的理論?
9.從語境中“提取”論證的方法 評價的原則如何適用于此類論證?是否必須以某種論證或推論的理論作為基本前提?這類問題在多大程度上是教學意義上的,又在多大程度上屬于理論探討的范圍?是否存在多種提取論證的可行方法?
10.非形式邏輯的本質、分支及范圍 什么是非形式邏輯?其基本構成成分有哪些?包括那些方面?新聞媒體及廣告的批評是根據(jù)什么標準而被納入了非形式邏輯的范圍?決策理論是否也是非形式邏輯的一部分?
11.非形式邏輯與其他學科的關系 非形式邏輯與形式邏輯、語義學以及語用學有什么關系?它與哲學的其他領域如認識論、語言哲學等又有什么聯(lián)系?它與修辭學,論辯理論,交際學以及推論心理學又存在什么區(qū)別和聯(lián)系”[①d]
在第二屆非形式邏輯國際研討會之后不久便成立了“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研究會”(AILACT),該會并于1989年舉行了第三屆研討會。另外,美國加州的Sonama州立大學自1983年至今已分別召開了十多次有關“批判性思維、教育與理性的人”研討會;在歐洲、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大學也分別于1986、1990和1994年召開了三屆“論證問題國際討論會”,并將每次會議所提交的論文和與會者的發(fā)言以專集形式出版?!斗切问竭壿嬐ㄓ崱窂模保梗福茨昶鸶拿麨椤斗切问竭壿嫛罚幼⒁鈱Ψ切问竭壿嫷睦碚搯栴}的探討。后來,由艾默仁(Frans Van Eemeren)和麥耶爾(Michel Meyer)主編的《論證》雜志的創(chuàng)刊,又為非形式邏輯學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園地。需要指出的是,非形式邏輯的興起絕不限于北美。歐洲各國幾乎都有支持者,比如挪威的萊斯(A.Naess),比利時的帕爾曼(Ch.Perelman)和泰特卡(L.Olbrechts Tyteca),聯(lián)邦德國的洛倫生(P.Lorenzen)等,都以各自的方式為世界性的非形式邏輯運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在英國、澳洲和新西蘭。非形式邏輯也有著眾多的支持者。
關于非形式邏輯的意義,高威爾(T.Govier)教授指出,庫恩(T.Kuhn)的理論說明了科學革命對于把科學家們從舊的范式中解放出來是多么重要,而現(xiàn)在邏輯學界也為一種僵化的范式所左右,“它模糊了我們的眼睛,我呼喚革命。”[②d]圣弗蘭西斯哥大學的史克里文(M.Scriven)教授則認為非形式邏輯是把邏輯從(形式主義的)“精神錯亂”中解放出來的“最后一線希望”,它使我們“在一般意義上回到了哲學的,在特殊意義上回到了邏輯的真正使命上來”;非形式邏輯“不僅對于邏輯,而且對于整個思維領域來說,都是智力革命的新鮮血液的源泉?!保邰郏洌莶既R爾(J.A.Blair)和約翰遜(R.H.Johnson)也說,盡管在認識論和倫理學等領域正在發(fā)生著的一場“革命”并非完全由非形式邏輯的興起所致,但人們會“毫不奇怪地發(fā)現(xiàn),邏輯觀念的這種變化到處都在產(chǎn)生著反響?!保邰埽洌?/p>

二、中國的邏輯學向何處去
邏輯學在現(xiàn)代中國的發(fā)展,可以說是一波三折。它有時被當作形而上學加以批判,有時被當作形式主義而飽受歧視,有時被隸屬于辯證法這一“高級邏輯”,有時就干脆消聲匿跡。無怪乎國門的開放使我國邏輯學界對具有數(shù)學式的嚴格性的數(shù)理邏輯有更多的接觸時,人們會情不自禁地感嘆“我們落后了”,并迫切希望用數(shù)理邏輯取代“陳舊的”普通邏輯。這些年來,數(shù)理邏輯的專著、譯著已出了不少,講座、研討會也辦了許多,但這種“取代計劃”卻并無顯著進展。當我們在設計這一“取代計劃”時,北美和歐洲的非形式邏輯運動卻正以事實證明著這一計劃的不可行性。
有人說“凡傳統(tǒng)邏輯能處理的問題,現(xiàn)代數(shù)理邏輯都能處理”。我們說,這不是事實,除非我們接受一種極其狹隘的邏輯觀。如果我們?nèi)娴乜疾臁斑壿媽W之父”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學巨著《工具論》,就會發(fā)現(xiàn)其非形式邏輯的內(nèi)容多于形式邏輯的內(nèi)容。或許數(shù)理邏輯確實能處理三段論等純屬演繹有效性的內(nèi)容,那么,對亞氏的定義理論、意義理論以及謬誤理論又該作何處理呢?自培根之后,歸納理論和科學方法論,一直就是傳統(tǒng)邏輯的內(nèi)容,數(shù)理邏輯又是如何處理的呢?實際情形是,純形式論者首先把傳統(tǒng)邏輯中那些自己不能或不愿處理的內(nèi)容統(tǒng)統(tǒng)加以“剔除”,然后聲稱自己能夠處理傳統(tǒng)邏輯的所有問題。即使對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數(shù)理邏輯的處理也絕不象其支持者所自信的那么令人滿意。作為亞氏三段論的基本構成成分的全稱命題和特稱命題,是一種主謂式的結構,這與我們所使用的自然語言和日常思維是完全一致的。而現(xiàn)代邏輯則認為只有單稱命題可表達為主謂式,全稱命題只好被表達為一種關系。這種處理不僅不自然,而且導致一種嚴重的后果:主項的處延可以是個空集,因而當全稱命題真時,相應的特稱命題不必為真。[⑤d]由此,亞氏的邏輯對當關系不能成立,除非我們預設主項的存在。其實,自然語言中,所有的全稱命題都預設了主項的存在,所有的全稱命題都是對主項所作的斷定。所以,即使一個人說“所有的鬼都是虛假的”時,他也是在對一個他所認為的在某種意義上存在的對象進行斷定。當我們說,“所有邏輯學家都是在做文字游戲”時,即使事實證明“沒有人是邏輯學家”,也不能象現(xiàn)代邏輯的分析所得出的那樣,說我作出了一個真的判斷?,F(xiàn)代邏輯把自然語言中全稱命題的主謂式一律符號化為關系式,不僅使得本來對日常思維來說夠用的亞氏三段論變得不必要的復雜,而且在很重要的意義上曲解了日常論證中的全稱命題,這也是為什么薩莫斯(F.Sommers)會花那么多的時間和精力試圖把亞氏的三段論還原到主謂式的結構上來。[①e]
邏輯學發(fā)展史顯示,關于邏輯研究是否應該是“純形式的”的爭論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只是從本世紀開始,由于數(shù)理邏輯在某些方面顯示出的巨大的“解題能力”以及其體系的嚴格性與完整性,堅持邏輯研究的純形式方向的一方才占了明顯的優(yōu)勢,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的邏輯觀念。但是,正如皮爾士所指出的,“科學中的每一項成就,如果它偉大得足以讓幾代人記住的話,都顯示出推理這門藝術在被書面表達時所存在的缺陷;因而科學中的每一次大的進步,都是對邏輯的一次教訓?!保邰冢澹菸覀冴P于邏輯所形成的任何概念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所有領域,推論的實質模式都既是過去經(jīng)驗的結果,也會被將來的經(jīng)驗所修正?!保邰郏澹莠F(xiàn)代邏輯概念是與特定的歷史背景緊密聯(lián)系的。對于弗雷格來說,數(shù)理邏輯的意義在于解決數(shù)學基礎問題;羅素雖然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但他更注重數(shù)理邏輯在哲學方面的意義,因為他錯誤地認為“所有的哲學問題……是邏輯問題”,“邏輯是哲學的本質”。數(shù)理邏輯在邏輯實證主義運動中,也確實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但在邏輯發(fā)展的歷史長河中,我們很難說,這個在特定而短暫的時期,與特定的某幾位學者,與特定的思想和運動(并且后來大多被證明是錯誤的)緊密聯(lián)系而形成的邏輯觀念,就從此一勞永逸地解決了兩千多年中眾多的偉大邏輯學者所沒有解決的邏輯的本質問題。
正如分析哲學家及實證主義運動給現(xiàn)代邏輯觀念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一樣,非形式邏輯的邏輯觀深受日常語言哲學的影響,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后期維特根斯坦。眾所周知,后期維特根斯坦毫不含糊地反對把科學的嚴格性和精確性標準強加于它本沒有適當?shù)匚坏恼Z境中?!皦牡恼軐W”發(fā)生于“語言的度假期”,即當語言與其日常的運作分離開來的時候。“如果哲學為你所能做的,只是叫你如何以某種似真性談論某些晦澀的邏輯問題,或者他諸如此類的問題,而無助于你對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思考,學習哲學還有什么用處。”[④e]賴爾(G.Rylle)說,“試圖把任一有效的推論以這樣或那樣的改寫方式化歸為某一種預定好的模式,把每一錯誤的推論化歸為一種設計好的笑料,這樣做雖然很自然,但我們現(xiàn)在已經(jīng)知道,也是極端錯誤的?!保邰荩澹葙嚑柕慕Y論是,有些推理依賴于非邏輯常項,自然語言中的邏輯常項絕不等同于符號邏輯的特制符號所表達的邏輯常項。在日常語言學派中,對數(shù)理邏輯的局限性論述得最直接和最豐富的要數(shù)斯特勞遜(P.F.Strawson)了。他說:“自然言語的使用的許多特征,盡管具有足夠的普遍性并因而值得在語言的邏輯的名義下加以研究,然而卻無可避免地在‘形式邏輯’的狹隘標題下被打入冷宮 ”[⑥e]“與形式邏輯的研究并肩而行,并與之部分重合的是另一種研究,這就是對日常言語的邏輯特征的研究。……在結果中我們不指望會找到為形式邏輯的句法關系所具有的那種精致和系統(tǒng)性,但是,同樣真實的是,日常言語的邏輯提供的是一種在豐富性、復雜性及吸引力方面都無以倫比的知識領域?!保邰撸澹?br/> 以上的引證既說明了非形式邏輯的哲學背景及思想淵源,也涉及到“用數(shù)理邏輯取代普通邏輯”的合理性問題。維特根斯坦對數(shù)理邏輯應該不致太陌生;賴爾和斯特勞遜都曾是牛津大學的哲學和邏輯學教授,都是“國際牌”的哲學家。他們反對濫用數(shù)理邏輯,并不是因為他們不懂數(shù)理邏輯,或因為其他個人方面的考慮,而是出于求真者的嚴肅本性。事實上,《非形式邏輯》的編委中,萊舍爾(N.Rescher)和圖爾明(S.Toulmin)在西方都是有相當影響的哲學家和邏輯學家;而在從事非形式邏輯研究的學者中,大部分都是各大學哲學系受過正規(guī)數(shù)理邏輯訓練的邏輯學教員,其中不少人至今仍在從事數(shù)理邏輯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在此,筆者無意回避我國數(shù)理邏輯的教學和研究水平與西方有相當大的差距這一事實,也絕不否認在我國邏輯學界,由于歷史的和現(xiàn)實的原因,相當多的人對現(xiàn)代邏輯(數(shù)理邏輯)了解甚少,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常識,因而在反對用數(shù)理邏輯取代傳統(tǒng)邏輯時,免不了會有些自身的考慮。但是,如前所述,西方一些著名的邏輯學家和哲學家對數(shù)理邏輯局限性的深刻分析,和對以數(shù)理邏輯完全取代傳統(tǒng)邏輯的質疑,以及對非形式邏輯的積極探討,都是我們應當予以認真思考和對待的。
有人說:非形式邏輯不過是傳統(tǒng)邏輯的垂死掙扎,或者說是貼上新的標簽的傳統(tǒng)邏輯。其實,這完全是一種誤解。前面的介紹清楚地顯示出,雖然非形式邏輯更趨向于使用傳統(tǒng)邏輯的形式分析手段。但它的研究對象是實際生活中的論證,而不像傳統(tǒng)邏輯那樣為說明形式規(guī)則而“創(chuàng)造”事例;雖然它有些內(nèi)容與傳統(tǒng)邏輯有交義之處,但卻有大量的不為后者研究的論題;即使在這些交義的研究內(nèi)容方面,二者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也有極大的差別。僅拿謬誤論來說,形式邏輯通常是羅列出幾種“ 謬誤”的名稱,給以簡單的定義并繪出一兩個也許是編造出的例證。非形式邏輯則遠遠不滿足于此,它花大量的篇幅,極其詳盡地探討謬誤在論證中的實際價值,并力圖闡明其使用條件。也許有些人會吃驚,《循環(huán)論證》《人身攻擊》竟是已出版的厚達數(shù)百頁的邏輯學專著!
有人說:“邏輯”只能是“形式的”,“非形式的”就一定不是邏輯。按照這種說法,豈不是直到上個世紀末還沒有一個嚴格意義上的邏輯學家!前面已經(jīng)提及,亞里士多德的《工具論》中,非形式的內(nèi)容多于形式的內(nèi)容,這一說法是有根據(jù)的。亞氏的三段論是形式的,這沒有疑問,但就《工具論》涉及的論題的廣泛性,就三段論在《工具論》中所占的篇幅來講,即就亞氏邏輯的整體內(nèi)容來講,它主要的并不是“形式的”,而是“非形式的”。所以,如果承認《工具論》是亞氏邏輯的專著,那么我們就很難說亞氏邏輯完全是“形式的”?;蛟S,我們不必太在乎非形式邏輯是否會因其“非形式性”而為形式論者拒于邏輯科學的門外,如果學生們能確確實實地從這一門學科中受益,這才是最重要的。亞氏的邏輯并沒有因為他本人稱之為“修辭學”而失去其作為指導人們理性思維的重要工具這一地位。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數(shù)理邏輯與哲學的關系,絲毫不比廣義上的非形式邏輯與哲學的關系密切。如果數(shù)理邏輯才是唯一的邏輯,那么邏輯學根本就不該繼續(xù)留在哲學系?!皩喞锸慷嗟隆⒖恰⒌芽?、萊布尼茨、康德和黑格爾來說,邏輯學是哲學的邏輯,尤其要說的是,哲學中的語句和推理的句法是自然語言的句法。如果邏輯想要說明哲學中的推理,其句法必須是自然的。借用函數(shù)數(shù)學中的句法所得到的邏輯不是自然的。”[①f]“事實上對《符號邏輯雜志》上那一類研究既有興趣,又能理解的人中,絕大部分是數(shù)學家,哲學家寥寥無幾”[②f],也難怪早在1968年萊舍爾(N.Rescher)就指出,“用不了幾年,數(shù)理邏輯將成為與哲學完全分離的研究領域?!保邰郏妫荻嗌儆悬c諷刺意味的是,現(xiàn)在有些大學(如英國的曼徹斯特大學)的哲學系,已經(jīng)“清除”了所有的邏輯學家,邏輯學教學由數(shù)學系擔任,并聲稱“哲學家不需學習這門課程”。[④f]美國西北大學的榮譽教授哈里斯(E.Harris)在談及哲學家們一味追求邏輯的所謂“科學技術性 ”而忽略其人文性時寫道:“盡管科學技術曾一度似乎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或包治百病,現(xiàn)在它卻被證明是造成一切問題中最棘手的難題的罪魁禍首。這些難題雖然與我們文明的進步本身不可分離,卻是對其繼續(xù)存在的威脅,然而對這些問題,這一進步看來沒有辦法加以解決……我們關于邏輯和哲學的概念亟待修改,它們在實際生活中的重要性可能是最基本的?!保邰伲纾菰谶@一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數(shù)理邏輯的純技術化和數(shù)學化發(fā)展,已經(jīng)在某種程度上對邏輯的存在構成了威脅,盡管我們不否認它在邏輯科學發(fā)展中所起過的重大作用。
當然,反對把數(shù)理邏輯作為哲學的內(nèi)容或作為研究哲學的有效工具,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意味著否定其研究價值。作為一種理論體系,數(shù)理邏輯在形式方面的獨特優(yōu)美性,足以讓包括非形式邏輯在內(nèi)的其他學科為之贊嘆,它在數(shù)學基礎的論證方面,計算機思維的應用方面,或許還有著現(xiàn)代人遠沒有發(fā)現(xiàn)的巨大潛力和廣闊前景?!八豢赡芟В矝]有誰在主張它應該消失。問題在于,邏輯是用來給我們對論證的評估提供準則的,然而,今天所教的形式邏輯卻無法充分地做到這一點?!保邰冢纾輸?shù)理邏輯更適于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或者作為數(shù)學系或計算機系的一門基礎學科繼續(xù)其輝煌。
當筆者通過電航(e-mail)向歐洲一所著名邏輯學院的負責人談及中國所存在著的用數(shù)理邏輯取代傳統(tǒng)邏輯一類的自然語言邏輯的傾向并征求他的看法時,他的答復是:“考慮到數(shù)理邏輯已經(jīng)成了數(shù)學的一個分支,我不會輕率地采取這樣的行動的?!薄澳銈冎袊嗽诟ノ壿嫹矫妫皇呛苡性煸剢?。”
非常有趣的是,在《非形式邏輯》(1984年第3期)上,諾爾特(J.N-olt)發(fā)表過一篇《中國的非形式邏輯》的文章。結尾時他寫道:“如果中國人真的邁向非形式邏輯的領域,毫無疑問,他們會帶來新的思想,并極大地豐富這一學科?!?br/>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nèi),數(shù)理邏輯和非形式邏輯(廣義的)這兩雜以亞氏邏輯為同一祖先的智慧之花,還會為邏輯學發(fā)展的正統(tǒng)而爭論不休,但無論如何,它們還會在推進人類文明的過程中,各自發(fā)揮其作用并長期“共處”下去。

注釋:

①a 本文不作區(qū)分地使用“數(shù)理邏輯”“符號邏輯”,同時,也把“現(xiàn)代邏輯”看成其同義詞,而不具體討論它與前兩者之間的帶有爭議性的區(qū)別。
②a Tru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h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Fo-ris 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2.
③a Stephen Toulmin,"The Uses of Argument",University Park,Penn,1959,PP.1-2.
④a Howard Kahane,"Logic and Contemporary Rhetoric",Belmont,C A:Wad-sworth,1970,p.vii.
⑤a 同上。
①b 轉引自Gary Iseminger主編的“Logic and Philosophy:Selected Readi-ngs",Meredith Corporation,New Yorks,1968,第198頁。
②b M.Bergmann,J.Moor and J.Nelson,"Logic Book",McGraw-Hill Publish-ing Company,1990.p.46.
③b 參見C.Wellman的"Challenge and Response:Justification in Ethics",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Carbondale,1970.
④b Tru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Fo-ris 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5.
①c R.H.Johnson & J.A.Blair,"Informal logic Newsletter",Windsor,1978,Vol,i,No.1.p.1.
①d 以上列舉的這些論題,主要參考了 R.H.Johnson和J.A.Blair的“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informal logic”一文。此文刊于“Informal Logic:The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Edgepress,1980,第3—28頁。
②d Tru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For-is 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10.
③d M.Scriven,"The Philosophical and Pragmatic Significance of Info-rmal Logic"此文刊于“Informal logic: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Edgepress,1980,第147—160頁。
④d "Informal Logic",Vol IX,Nos,2&3,1987.
⑤d 由于全稱命題通常符號化為蘊涵式,所以當其主項為空集時,也就是說其相應的蘊涵式前件為假,依據(jù)前面已討論過的“蘊涵怪論”的規(guī)定,該蘊涵式為真,故上述全稱命題也即為真,但相應的特稱命題顯然為假。
①e 薩莫斯是在西方有相當影響的邏輯學家。他致力于“填補”邏輯形式與自然句法之間所存在的“鴻溝”并且卓有成效。參見G.Englebretsen所著“Three Logicians”,Van Gorcum & Comp.B.V,Netherlands,1981.
②e I.M.Copi & J.A.Gould,"Readings on logic",The Macmillan Company,new York,1964,p.63.
③e 引自圖爾明在第三屆國際非形式邏輯研討會上的發(fā)言。參見“InformalLogic”,Vol.XI.NO.1,1989,P.55.
④e "Wittgenstein,A Memoi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p.39.
⑤e G.Rylle,"Formal and Informal Logic"〔See,I.M.Copi & J.A.Gould(e-ds)"Contemporary Readings in Logical Theory",Macmillan Company,1967,p.222.〕.
⑥e P.F.Strawson,"Two Kinds of logics"〔See,G.Iseminger(ed),"Logicand Philosophy:selected Readings",Meredith Corpration,New York,1968,p.231〕.
⑦e 同上書,第239—240頁。
①f G.Englebretsen,"Three Logicians",Van Gorcum & Comp.B.V,Netherla-nds,1981,p.110.
②f 同上。
③f N.Rescher,"Topics in philosophical logic",Dordrech,Holland,1968,p.4.
④f 這是筆者從電腦的萬維網(wǎng)中所獲的信息。曼徹斯特大學的一位教授通過該網(wǎng)絡尋求幫助,說他們哲學系有一個十分優(yōu)秀的畢業(yè)生想學習邏輯,不知使用什么教材好。哲學系的畢業(yè)生沒學過邏輯課,這引起了軒然大波,于是該教授作如是解釋。
①g E.Harris,"Formal,Transcendental & Dialectical Thinking:Logic &Realit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Rress,1987,p.2.
②g Trudy Govier,"Problems in Argument Analysis and Evaluation",For-is 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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