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政治論文
大學政治論文
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發(fā)展迅速,但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大學政治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大學政治論文篇1
公益性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下的不足及對策
前言
近年來,國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日漸重要,但存在各方面問題制約其成長。唐代盛[1]等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分析國內社會組織在宏觀與微觀兩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從制度、理念、認知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伍良治[2]對非營利組織運行現狀進行問卷調查得出其制度供給嚴重滯后于社會建設需要的結論,并從立法角度提出建議。廖宏[3]發(fā)現社會組織改革過程中存在認識不足、法規(guī)體系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自身能力有待提高的問題,并從觀念、立法、政策、監(jiān)管等多角度提出發(fā)展思路。社會組織的內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組織是指人們從事共同活動的所有群體形式,包括氏族、家庭、政府、軍隊和學校等。狹義的社會組織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標而有意識地組合起來的社會群體,如企業(yè)、政府、學校、社會團體等等。從社會組織的狹義定義出發(fā),將公益性社會組織定義為相對獨立于政府和市場體系之外的,以公眾自治性為基礎的,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非營利性、非政治性的一類組織。
它的外延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等等。
在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視角下,公益性社會組織應在社會治理中發(fā)揮其先導作用。我國的社會治理主體正處于由政府主導向政府與社會多元治理的過渡階段---"邁向社會協同治理"這一"新常態(tài)",是為了實現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以"社會協同治理"為原則,逐步培養(yǎng)社會組織獨立自治地管理社會事務,實現政府對社會事務單向治理向政府與社會對社會事務協同治理轉變。政府要樹立有限政府理念,通過職權外移和適當退出、政府購買或外包方式發(fā)揮公益性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各領域的自治作用;又要培育與有限政府相適應的另一方公共治理主體。培育和引導公益性社會組織在轉變政府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公眾利益等方面發(fā)揮更切實的作用。
一、社會創(chuàng)新視角下公益性社會組織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公益性社會組織急速增長而導致社會承載力不足
由圖1可見,從2010年到2014年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數量呈現快速遞增趨勢??倲祻?010年的44.5萬個迅速發(fā)展到2014年的56.1萬個。這樣的急速增加,政府的相關政策以及社會承載力是無法與之相適應的。國家民政部2009-2012年各年的《社會服務發(fā)展統(tǒng)計報告》相關數據表明,社會組織增加值從2011年的1884億元下降到2012年的1425.4億元;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yè)的吸納人數從2011年的660萬人下降到2012年的525.6萬人。
如圖1所示,公益性社會組織近年來數量激增對社會資源承載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一是注冊困難:行政規(guī)制及政府審批從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注冊登記制度到分級管理,都阻礙著組織獨立自主發(fā)展;二是籌資困難:首先,針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未被納入正常渠道;其次,對公益性社會組織資金保值增值以及資金獲取來源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在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視角下,政府對促進公益性社會組織發(fā)展的措施沒有落地實施,組織面臨資金募集不易、自我創(chuàng)收受限、發(fā)展步履維艱的狀態(tài);三是人力資源困難:首先,政府及社會大眾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社會工作認同度低;其次,專業(yè)性人才在數量和質量上缺口較大;最后,對人才引進、人才培養(yǎng)等人力資源政策沒有統(tǒng)一規(guī)范,各級地方政府對培育公益性社會組織人才政策的落地實施都存在差異。
(二)政府占主導地位格局下公益性社會組織生長空間狹小
如圖2所示,由政府、市場、非營利組織三方組成的公共服務供給主體,按其所占比例大小排序劃分:實線所劃的政府(A)部分遠大于點線所圈非營利組織(C)的范圍。在以政府為主導地位的社會治理下,包括非營利組織在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僅獲得狹小的生存和發(fā)展空間。
新中國成立后,高度集中統(tǒng)一的計劃經濟體制使政府幾乎成為社會生活的唯一管控主體,其本質仍然是高度控制社會關系的延續(xù)。公益性社會組織在這樣的社會關系中,基本沒有自由可言。改革開放之后,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fā)展,我國公益性社會組織雖然得到"松綁",但發(fā)展前景仍然令人堪憂。政府管制社會生活的傳統(tǒng)治理理念沒有根本改變,政府依然愿意將公益性社會組織至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政府在社會治理中占主導地位的直接后果就是公益性社會組織的自治能力不足,存在自身運作不規(guī)范、參與社會治理能力不強、假公益之名謀取私利等問題。這使政府有了更好的借口干預,大量公益性社會組織難以獲得生存和發(fā)展的空間,也使得其發(fā)展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
(三)缺乏專業(yè)化監(jiān)管導致公益性社會組織低透明度低信譽度
根據2014年中基透明指數(FIT)發(fā)布的調查結果,中國大陸公益基金會透明度不及格,監(jiān)管缺失令人擔憂。4200家基金平均FIT得分僅49.45,行業(yè)整體FIT不及格。其中,僅有1637家基金會擁有官方網站,在這之中又僅有937家基金會設立項目信息查詢專欄、555家設立信息披露專欄。
低透明度必定會帶來公眾的質疑,使得公信力不足。造成公益性社會組織低透明度、低信譽度"雙低"現狀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一是透明困難,即傳統(tǒng)運行模式下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政府和社會在對其項目組建、信息發(fā)布、財務審核、事務回饋等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jiān)管而導致透明度低。二是信任困難,即公益性社會組織自身發(fā)展面臨來自政府和社會的信任和合作的多重困境。近年來,引發(fā)公眾強烈問責的公益事件,例如中國紅十字會"郭美美事件"等幾乎全部出自官辦社會組織。
(四)公益性社會組織覆蓋捐贈領域不均等而導致資源利用率不平衡
我國2013年的《慈善事業(yè)發(fā)展報告》指出,2012年教育、醫(yī)療、扶貧與社會發(fā)展三項共計占全部捐贈的68%,分別占25%、20%、23%;而生態(tài)環(huán)境、減災救災、文體宗教科技民族、非定向、人類服務這五項僅占全部捐款的32%,分別占1%、9%、5%、8%、9%.捐款存在領域不均等會導致捐贈少的領域或急需捐贈的領域缺乏可利用資源。
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市場化進程加速了以"單位制"為基礎的傳統(tǒng)社會管理模式的瓦解。在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視角下,經濟市場化帶來了多元化發(fā)展的社會。多元化的社會公眾對社會不同領域的需求各不相同。為滿足公眾需求,政府不可避免地將公益性社會組織納入完善社會治理的主體中來。公益性社會組織承擔了利用社會資源完善社會治理的責任。但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環(huán)境,組織在如何均衡捐贈領域、如何提高捐贈收入利用率、如何妥善處理各社會治理主體間的利益沖突成為需要解決的重要難題。因此,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協同治理,平衡社會資源的供給、提高社會資源利用率才是促進完善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的第一要義。
二、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視角下的公益性社會組織路徑分析
(一)通過搭建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合作治理平臺實現政府放權
在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視角下,政府與社會之間已經形成了社會參與、社會自治、社會合作三種社會治理模式。這說明社會治理模式正向多元化和分權化的方向發(fā)展,為順應社會治理模式的轉變就需要搭建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合作治理平臺。但在現實環(huán)境下,政府依舊改變不了通過傳統(tǒng)的行政手段直接監(jiān)管公益性社會組織,直接干預其發(fā)展。以"社會本位"和治理理念為根本理念是搭建合作治理平臺的前提條件。要明確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的關系定位,即政府要以建立有限政府為目標并規(guī)劃好自己的職權范圍,將一些不需要親自管理或管理不好的社會事務移交給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自治。
搭建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合作平臺具體要求是:首先,政府要逐步權力外移,政府通過政策支持、財政支持等方式有意識地培育公益性社會組織;其次,在公益性社會組織發(fā)展過程中,政府要履行監(jiān)管職能,對其發(fā)展僅起引導作用。增強其社會自治、自我管理的能力;最后,完善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信息雙向溝通平臺。采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實現政府與組織信息的及時溝通和意見的交換。
(二)通過建立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孵化機制實現組織合法化生長
首先,法治是實現公益性社會組織合法性的根本保障。公益性社會組織所處的生長環(huán)境不利于其獲得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使其發(fā)展受阻。同時,難以獲得法律身份,使得政府對這些組織的監(jiān)管也就無從談起,它們自身的發(fā)展更不受法律約束。所以,必須完善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法制建設,即一切活動都要以法律為依據和受基本的制度約束。政府要建立健全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法律為框架指導組織合法化發(fā)展。
其次,完善人才隊伍建設的制度。人才既是公益性社會組織自身發(fā)展的必要因素也是其參與和進行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因此,要建設公益性社會組織工作的專業(yè)人才隊伍,使其不斷充實到需要的工作崗位中來;并要加強人才的繼續(xù)教育和專業(yè)考核評估工作。
最后,地方政府的扶持與培育改革。各地方政府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培育公益性社會組織:其一,地方政府出臺規(guī)定明確政府職能轉移事項的政策,即政府放權。將市場競爭機制能自動調節(jié)的、公益性社會組織能自治的事務轉移出去;其二,出臺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的財政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yōu)惠、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府直接財政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設立公益性社會組織發(fā)展專項資金等方式。
(三)通過構建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合作績效評估辦法實現組織高效運作
績效作為所有組織追逐的目標,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也不例外。在追求績效的過程中,更注重雙方的合作績效。合作績效是指在進行社會治理的過程中,雙方都需要投入一定量的成本。將各自的投入成本與最終所得結果進行對比:一方面,各方單獨投入的成本量下降;另一方面,當合作時的投入低于單獨投入時所獲得的結果已經達到或超于預期目標。只有當這種協同治理績效高于政府或公益性社會組織獨立治理所取得的績效時,雙方的運作才是高效的、有意義的。
構建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合作績效評估辦法是為實現雙方共同的高效運作。因此,要以"善治"為合作治理的績效評價目標,旨在調整政府與社會的權力邊界,形成合作治理局面;改變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屬性,形成民主平等又相互獨立的合作伙伴關系;通過政府與社會優(yōu)勢互補,實現績效存量向績效增量轉變的合作雙贏;構建政府與社會合作治理的共同價值追求,使合作治理的績效產出更加符合公共價值需求,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的集體偏好。因此,構建政府與公益性社會組織合作績效的評估辦法主要從政府績效、公益性社會組織績效、社會協同治理績效三個方面來考察政府和組織是否高效運作。
(四)通過建立全息化管理制度保障組織透明公開運行
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體系不夠健全的現狀下,為保障公益性社會組織的順利發(fā)展,必須將善治理念中的透明公開制度作為核心制度貫徹到其發(fā)展的全過程?;谏鐣卫韯?chuàng)新視角下,要求公益性社會組織要以科學的現代化管理方法為改革打開突破口,構建全息化的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電子事務平臺,使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日常事務對社會大眾提供全息化服務。以大數據為依托,基于龐大的數據資源對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全程監(jiān)管;其次,再加上互聯網、云科技等高新技術的綜合運用,為公益性社會組織改革提供了強大的智力支持,保證了組織運行的有效性,也使得社會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如果說信息時代給公益性社會組織帶來了先進的技術支持,那么信息公開就是為其透明性提供了重要保證。公益性社會組織要轉向全息化管理,即基于信息化處理其相關事務,利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建立透明高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在公益性社會組織整個工作流程及發(fā)展過程中全部信息化,不僅在技術手段上要建立信息化平臺,在提供社會治理時也要保證全部信息透明公開。其本質就是以大數據為支撐建立透明高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全息化給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了對外開放的平臺,令其時時接受外界的監(jiān)督,有利于組織及時發(fā)現問題并加以解決。這是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新突破,是網絡化時代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視角下的新趨勢。
我國正處于社會加速轉型期,"邁向社會本位"的本質就是從國家管理到國家治理。在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視角下,政府和公益性社會組織就是要做到:政府以構建有限政府為目標,與公益性社會社會組織共同分擔社會責任,實現社會的協同治理。對此,提出建立與政府合作平臺、構建公益性社會組織孵化機制、構建與政府合作績效評估辦法、構建全息化管理制度四條研究路徑,正確引領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健康發(fā)展,使其成為社會治理的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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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政治論文篇2
社會組織協同政府管理的長效機制構建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首次描繪出一個多主體合作的社會管理藍圖,即“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黨的又補充了“法治保障”,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強調要“發(fā)揮基層各類組織協同作用”、“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進一步明確強調“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和“激發(fā)社會組織活力”[1].這些精神為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和社會組織發(fā)展指明了方向。激發(fā)社會組織活力的重點在于發(fā)揮社會組織的協同作用。而社會協同的前提是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形成,是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然而,由于政府主導社會的慣性和社會組織發(fā)展不足,形成政府想放而不放心,社會組織承接又力不從心的雙重困境。因此,社會組織能夠真正協同政府參與社會事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尚需時日。這既需要政府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創(chuàng)新服務型政府,更需要理順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采取多種形式扶持社會組織提升自身能力,構建社會組織協同政府管理的長效機制。
一、社會組織協同政府管理的必然性
社會經濟運行需政府、市場、社會三方有機協調,從組織形態(tài)上相應形成政府、企業(yè)、社會組織以及社區(qū)基層組織等四個行為主體。加強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各行為主體的相互協同,尤其是社會組織與政府的協同,實現優(yōu)勢互補,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體制。
1.社會管理主體多元化是社會管理格局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公共治理理論認為政府不是管理公共事務的唯一主體,政府、企業(yè)、公民社會乃至公民個人都應該在相互依存的環(huán)境中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社會事務,主體之間是相互平等的合作關系。不同主體各自發(fā)揮其特有的作用,以達到社會事務處理效率的最大化、方式的最優(yōu)化。社會管理主體多元化是未來社會管理格局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在社會經濟轉型期,政府和社會組織在處理社會事務中各具優(yōu)勢,政府是公共管理政策的唯一供給者,具有社會事務管理權威性和強大的社會資源,提供主要的社會公共產品。社會組織則具有運作管理的靈活性、創(chuàng)新性和高效性,可以彌補政府體制低效率的缺陷。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等。政府通過購買、招投標、合同外包等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及時有效地處理社會問題,使得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
2.社會結構變遷催生了社會管理主體多元化。在社會結構變遷中,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體制機制改革,都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一種總體性變革。以“放權讓利”、“精簡效能”為主導思想的改革給中國帶來了經濟、政治和社會領域的一系列轉型。經濟社會轉型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體制建構基礎的資源配置方式,釋放出原來體制中基本不存在的“自由流動資源”和“自由活動空間”[2].在改革之前,總體性社會結構是“強政府、弱社會”的管理體系。國家權力全面而強大,實施集權化的管理,可以動員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一切資源。經濟體制改革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政府從直接干預經濟、干預企業(yè)活動轉向以宏觀調控為主,履行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正是從經濟領域的退出導致了政治體制改革,精簡機構和轉變政府職能,讓政府從繁瑣、具體的事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創(chuàng)造良好社會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重大社會事務的宏觀管理。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全面深化,社會管理體制的改革也應運而生,為社會組織參與分擔公共事務和公共責任提供了依據。社會力量或社會組織蓬勃興起和發(fā)展,承接了政府轉移出來的職能,彌補了市場供給的不足。
3.“雙失靈”現象決定了社會組織的主體地位。資源配置市場化以消費者偏好為依據,實現消費者效用最大化。如果某種商品或服務無法體現消費者偏好,市場就不會進行資源配置。由于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任何人不用付費都能平等消費,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經濟人”就會以“搭便車”方式消費公共物品。私人因資源配置的風險而不愿投資公共物品,就會導致社會公共物品短缺,無法實現經濟學中的帕累托優(yōu)化,即“市場失靈”.單靠市場機制引導公共物品配置難以滿足社會需求,必然需要政府來承擔公共物品的供給。政府在努力克服市場失靈的同時,又會由于自身的壟斷地位和低效性,追求規(guī)模最大化,可能造成公共物品供給“過剩”,也帶來社會資源浪費。政府干預沒有達到彌補市場失靈的預期目標,就是政府失靈。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共存,客觀上要求市場和政府之外的力量予以彌補。作為第三方的各種社會組織應運而生,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社會組織因其具有志愿性、公益性、獨立性和非營利性,在整合社會資源和動員社會力量方面具有更大的優(yōu)勢,有能力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一些職能,有效地彌補政府低效和市場失靈等問題,成為與政府和企業(yè)相提并論的社會事務管理主體。
4.社會組織承接能力的增強為協同政府管理提供了現實可行性。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社會組織主要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基金會。截至2013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54.7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8.9萬個,基金會3549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25.5萬個。全國社會服務事業(yè)費支出4276.5億元,比上年增長16.1%①.2012年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出臺《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并安排2億元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這為各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參考依據。截止2013年2月13日,已有19個省份開展或試行了對行業(yè)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9個省份放開了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8個省份放開了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權限,4個省份開展了涉外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試點[3].
廣東省2011年底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數量達30535家,其中有11%的社會組織承接了政府轉移的職能,9%的社會組織有政府購買的服務[4].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改革雙重管理體制,為社會組織獲得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發(fā)展動力,有助于社會組織更好地參與社會管理。
二、社會組織協同政府管理的難點
1.雙重監(jiān)管體制: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及其活動空間受限。我國政府對社會組織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以及相關管理部門規(guī)章或暫行辦法等,相應確立了“歸口登記、分級管理、雙重負責”的管理模式,即社會組織必須同時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合法性審查。這種雙重管理制度設定了較高的準入登記門檻,使得許多社會組織不得已轉向工商企業(yè)登記或不登記,游離于體制外開展活動。同時,現行《管理條例》實行分級管理、限制同一區(qū)域同業(yè)競爭、不能設立分支機構的規(guī)定性,嚴格限制社會組織跨地域活動范圍。這種管理體制極大地限制了社會組織的發(fā)展及其活動范圍,不利于社會組織與政府的協同合作。
2.政府主導模式:社會組織能動員的社會資源嚴重不足。政府主導模式仍深深影響著社會管理。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基于維穩(wěn)目的對社會的控制;二是基于利益目的對社會資源的壟斷和對社會自治組織的侵蝕。在這種模式下,政府必然對社會組織進行嚴格監(jiān)管,限制其發(fā)展。再加上地方政府官員對社會組織的認識偏頗,缺乏基本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對轄區(qū)內社會組織的活動持疑慮態(tài)度,社會組織獲取活動資源的渠道及方式極其有限,活動空間也十分有限。比如,在資金籌集方面,社會組織籌資渠道單一且不穩(wěn)定,活動資金普遍緊缺,導致“慈善不足”.我國社會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有財政撥款和補貼、會費、社會捐贈、自創(chuàng)收入等。其中政府撥款是其最主要來源,政府支持往往占社會組織總收入的一半以上。自創(chuàng)收入包括服務收費、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由于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公益使命的屬性,自創(chuàng)收入受到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限制。除政府支持外,社會組織缺乏穩(wěn)定的資金渠道,而且較大的公益基金會壟斷了主要的善款,絕大多數較小的社會組織得不到善款支持。大部分社會組織只能靠自籌資金、社會捐助和服務性收費來維持運行。另外,我國的社會組織還有一個獲得資金的渠道便是外國資助,即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捐贈。如成立于2000年的北京慧靈智障人士社區(qū)服務機構80%以上的捐贈都來自于德國、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亞等境外多個國家的基金會和企業(yè)[5].
3.斷奶不徹底:社會組織獨立性不強。我國政府機構改革,使一些政府部門的職能機構、附屬單位、從屬單位從政府機關脫鉤分離出來,組建成若干社會組織,如社團組織、行業(yè)協會等,但仍表現出強烈的官辦色彩,相對草根社會組織,他們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等資源方面具有較大優(yōu)勢。例如,“希望工程”依賴共青團的組織網絡,中華慈善總會在建立信譽上要依靠民政部,各地的消費者協會依托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國目前的社會組織尚未獨立于政府,如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民辦非企業(yè)等,都由政府控制和管理。他們在財政上依賴政府的撥款,在組織上依照政府的組織體系進行活動,受行政權力的干預過多,獨立性自然很差。目前由于社會組織承接機制尚處于試點階段,與政府還沒有建立起相對穩(wěn)定的服務購買和契約關系,整體性規(guī)劃和部署還不明確,資金渠道也不穩(wěn)定,要使社會組織徹底脫鉤斷奶、發(fā)展壯大還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和培育。
三、社會組織協同政府管理的路徑
1.厘清政府與社會組織的職能范圍。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體系,首先要厘清政府、社會組織各自的權力職責和責任邊界。政府職能改革要按照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的方向推進,政府只保留引導、政策制定、宏觀調控、優(yōu)惠扶持等職能①,理順政府與企業(yè)之間、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社會組織與企業(yè)之間、社會組織與社區(qū)基層組織之間的關系。“要到位,不越位”,政府要不斷地向市場、企業(yè)、社會及公民社會放權、分責,規(guī)范協同主體的行為,強化各行為主體的社會責任。具體來講,政府承擔純公共物品和部分準公共物品的供給,發(fā)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將微觀層面的事務性管理職能、社會慈善和社會公益職能、城鄉(xiāng)社區(qū)公共職能等轉移或委托給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則主要承擔部分準公共產品的提供,發(fā)揮社會事務管理的具體實施作用。政府在向社會組織職能轉移的過程中,要對社會組織的能力與成熟程度進行準確評估,加以必要的規(guī)制、引導和扶持,形成社會組織協同政府參與社會公共服務管理機制。
2.拓展社會組織的活動空間。政府通過備案制和登記制改革,降低門檻,嚴格過程監(jiān)管,吸納更多的社會組織。重點培育和扶持貼近社會、貼近群眾的社會組織,使其與社區(qū)基層組織密切配合,廣泛開展公益性、互助性活動,融入社會,深入群眾,在養(yǎng)老服務、社區(qū)服務、就業(yè)服務、殘障服務、公共衛(wèi)生、康復及利民便民服務等領域相互協作,通過自身服務價值拓展活動空間。社會組織要整章立制,加快制度化建設。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規(guī)章制度,完善組織章程,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加快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yǎng),強化組織的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自律約束的培養(yǎng),不斷提升組織自身公信力。增強社會組織承接能力,與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緊密對接,統(tǒng)籌配置資源、建立公共服務的長效機制,不斷拓展社會組織的活動空間。
3.搭建社會組織協同政府管理的公共服務平臺。信任是社會組織協同政府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首先要建立起以雙方的政治認同為基礎的授信互動機制,它以制度化的職能為前提,避免雙方因不同理念和利益訴求而出現沖突與不信任。利用互聯網絡廣覆蓋,拓寬互動領域,暢通相互開放交流和協商渠道,廣泛了解社情民意,滿足多元利益主體的需求。要搭建社會組織協同政府參與社會公共服務和管理的工作平臺,發(fā)揮社會組織面向群眾、貼近專業(yè)的優(yōu)勢,建立起政府與社會組織的溝通載體。通過工作平臺,增強政府的信息透明度,爭取社會公眾對政府公共政策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傾聽基層組織的民意和呼聲。社會組織通過工作平臺及時向政府反饋諸如民生、就業(yè)、環(huán)保、社會福利、城市建設、公民維權等方面的問題。
四、社會組織協同政府管理的對策
1.完善各種正式、非正式制度。根據我國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實際情況,社會組織能夠協同政府參與社會服務和管理,不僅需要完善的正式制度,引領其健康有序發(fā)展,更需要建立健全非正式制度,規(guī)范協同主體的行為。報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從正式制度層面,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必須“權責明確”,通過立法,明確各社會經濟主體在協同過程中的權責,規(guī)范社會協同主體的責權利、協同內容、協同方式、懲罰規(guī)則等,從制度層面和運行機制上確保協同的順利實施。同時,社會組織還必須“依法自治”,要不斷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的法律體系,推進社會組織發(fā)展的法治化進程,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比如,我國應盡快制訂《社會組織法》,明確各類社會組織的宗旨、性質、組織體系、權利和義務等,修訂完善三個《管理條例》,從法律上保障社會組織的非政府性與自主性,擴大社會組織的活動空間及資源,為社會組織能力的提升創(chuàng)造良好的宏觀環(huán)境。在非正式制度層面上,主要是培養(yǎng)雙方的協同理念,不斷推進政府與社會組織間的互動機制建設,加強授信或委托代理管理,強化社會契約、職業(yè)道德、誠實守信等道德準則方面的培養(yǎng),規(guī)范雙方行為,建立起以信任為基礎的合作機制。
2.培育社會組織的獨立意識和能力。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發(fā)展迅速,但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相比政府和企業(yè)組織在規(guī)模、能力上都比較弱小,這與社會組織長期以來依賴政府而存在密切相關,缺乏獨立意識與發(fā)展能力,在與政府協同中無法充分承接政府職能。沒有得到政府支持的草根社會組織更缺乏這方面的能力和條件。因此,應該著力加強培養(yǎng)社會組織的獨立性與承接能力,首先必須用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來保障社會組織的地位,將其權利與義務制度化,使其在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過程中有法可依[6].同時,要在組織、財政、人事方面放松對社會組織的管制,使其能夠獨立按照自己的訴求與方式進行工作,而不是依賴于政府的行政指令。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管理層的培養(yǎng),增強他們的工作能力,能更有效地、獨立地領導社會組織開展活動。
3.建立公共財政資金保障機制。資金是社會組織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針對目前社會組織資金普遍缺乏的困境,政府應建立公共財政資金保障機制,運用包括購買服務和資金補貼在內的多種政策工具,推動社會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服務。政府發(fā)布政府購買服務文件,把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和資金分別納入政府采購目錄以及公共財政預算,采取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契約式合同等購買模式,通過競爭性的公開招標、邀請性招標、詢價和外包等靈活多樣的購買方式,選擇社會組織,形成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制度化保障機制,為社會組織開辟一條穩(wěn)定的經濟來源。
在以購買服務、項目扶持、資金資助等公共財政資源支持社會組織生存與發(fā)展的同時,在財政稅收政策上,根據公共需求變化的特點和形式,重點支持和培育公益慈善、社會服務和社區(qū)服務類社會組織。
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合法的經營服務,提高其服務性收費比重。從稅收優(yōu)惠政策上鼓勵引導企業(yè)、公民個人慈善捐贈,提高社會捐助水平,多措并舉幫助社會組織實現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優(yōu)化社會組織的結構和布局,促進社會組織及其相關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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