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稅收管理措施論文
提高個體稅收征管水平已經成為稅務部門加強執(zhí)政能力建設必須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體稅收管理措施論文,供大家參考。
個體稅收管理措施論文篇一
《 高校個人所得稅管理措施探討 》
由于個人所得稅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隨著國家相應政策的改變,特別是針對于稅率和起征點的變化,稅務系統(tǒng)就需要的對計算公式和流程作出相應的調整,如果不能及時升級,便需要進入后臺進行手工調整。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tǒng)的輸入數據可以手動錄入也可以從外部成批量的數據導入,但需要進行相應的格式轉換,尤其是對于不同的字段,格式要求非常嚴格。而幾個學院,職能部門來報銷時提供的報表往往是自制的以不同格式編制的紙質報表,加上財務系統(tǒng)為防范病毒等威脅,很難將外部報表移植到稅務管理系統(tǒng)中批量計算,即使成功移入財務電腦中,格式的轉換,不僅耗時又容易出錯,因此格式的不一致嚴重影響了批量計算的實現。在業(yè)務量小時,即只有個別幾個人報銷時可以單獨手工輸入金額,計算當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往往各個節(jié)日發(fā)放福利費、加班費、期末年底發(fā)放課時費時,是各個學院、職能部門一起發(fā)放,就會涉及到幾百人甚至幾千人,在不能批量計算的情況下只能依賴傳統(tǒng)的手工錄入計算,大量的人工核算不僅降低了計算結果的準確性,還非常耗時,費力,即便采用Excel強大的數據處理功能,也可能因為錄入數據的錯誤或不完整性導致錯誤。因此,代繳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的復雜性導致了稅務管理系統(tǒng)仍處于半自動化狀態(tài)。
高校個人所得發(fā)放與稅務處理的不同步,加大了稅務計算的難度和納稅的不合理性。
1、個人所得收入的不定時發(fā)放,導致不能合理累加計稅。高校個人所得稅一般是在發(fā)放當月工資時便計算出來代繳代扣,但是每個月教職工還有其他的收入所得,這部分收入不是定時發(fā)放,比如評審費、加班費等,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還不止發(fā)放一次,需要與當月工資和本月先前發(fā)放的薪金收入一起計稅,而先前每人已發(fā)放的薪金數據難以統(tǒng)計,因此每次報銷其他收入時,只能與當月的工資合并計算,這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個人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造成了稅務部門檢查時,學校的稅務管理風險。
2、統(tǒng)一稅率導致不同的工資級別,不合理納稅。各個學院,職能部門不定期發(fā)放的等額加班費、評審費,由于人數較多,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會采用一個統(tǒng)一稅率計算應繳所得稅額,使每個教職工的代扣稅額相同,這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因為每個教職工的工資級別不同,所使用的稅率也不同,用一個統(tǒng)一稅率計算整體的納稅額勢必會導致應多納稅的人少納稅了,不應納稅的人納稅了,產生納稅的不合理性。例如:某個學院30人,教授10人,適用稅率為10%,講師10人,適用稅率為3%,助教10人,工資未達到扣稅標準,如果當月均發(fā)放福利費1000元后,三者適用稅率不變,則應納稅所得額=1000*10*10%+1000*10*3%+0=1300元,如果采用統(tǒng)一的最低稅率3%對總體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繳納額=1000*10*3%+1000*10*3%+1000*10*3%=900元,平均下來這樣便使教授少納稅了700元,助教多納稅300。
3、集中發(fā)放個人所得,加重納稅負擔。由于高校課時費計算的依據是教學工作量,教學工作量只有在各學期期末或年底才能匯總出來,因此課時費等的發(fā)放一般都集中在每學期期末或年底,而稅務處理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個人所得稅按發(fā)放當月計稅,使得教師的一些本屬于不同期間的收入只能在發(fā)放當月集中扣稅,從而造成應納所得稅額的不合理增加。
作為執(zhí)行部門的財務部門只是按照確定的標準完成各項課時費、津貼的發(fā)放任務,并不能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分配標準以及分配時間,所以不可能單獨完成納稅籌劃工作。納稅籌劃的主體應是在單位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定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以及發(fā)放時間的部門,這主要涉及到能夠統(tǒng)計工作總量的教務部門,制定和確認收入分配標準的人事部門,及執(zhí)行發(fā)放并計算應扣個人所得稅的財務部門,但由于教職工工作量,工資等級等相關信息沒有共享的資源庫,因此這三個主要部門很難相互配合和及時溝通使稅收籌劃得以實現。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本文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對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管理的不斷改善,從實際出發(fā)制定適合自身校情的納稅方案。
1、提高高校教職工對作為納稅人的認知
作為納稅義務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享有著納稅人的權力,而在當今中國這種義務和權力存在的不對等性,納稅人在納稅后,并不清楚稅款的去向,不清楚我們所繳納的稅款在為誰買單,也正是因為人們大多數缺乏這種納稅人維權的意識,才使得這種不對等性的延續(xù)。因此,不能只是單方面的提高教職工的納稅意識,而是應該提高教職工對納稅人權利義務的認知,只有在清楚了自己享有的權力后才能更好的實現自覺納稅。高??梢酝ㄟ^不定期的對個人所得稅法的宣傳,及時公布更新的相關法律政策,增強教職工的稅法意識。此外對于稅務機關檢查出來的未按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情況,應當進行追溯,由未繳納的個人補繳,不應再由學校承擔稅款的補繳,這樣既減輕了學校的負擔,還提高了教職工自覺納稅的意識,消除了逃稅的僥幸心理,實現了對其他教職工的享有學校公共資源的公平性。
2、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建立有序的稅務代扣代繳機制
財務部門作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執(zhí)行部門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同時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扣繳的每一分錢都明明白白,才能減少高校的稅務風險,避免不必要的處罰。因此,首先要加強高校內部財務部門、人事部門、教務部門以及各院系之間的協調,通過及時有效的溝通,把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銜接起來,作出合理的稅收籌劃,這種協調溝通可以借助高校稅收信息化管理實現。其次,加強對高校執(zhí)行代扣代繳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出外學習,以進一步完善代扣代繳的工作機制。
3、加強高校稅收系統(tǒng)信息化管理
資金流循環(huán)和信息流循環(huán)是高校內部進行日常管理的全部核心,兩者密不可分。高校改革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就是實現二者的協同管理,因此高校的財務軟件也必須順應這一發(fā)展趨勢。當前很多高校的管理體制仍舊是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政的局面,使得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互相孤立,不能即時獲取使用,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還造成了同一數據統(tǒng)計上的不一致,因此實現各部門之間信息的整合與共享越發(fā)重要。針對于個稅系統(tǒng)管理建設,通過借助信息化管理,把教職工信息共享作為規(guī)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建立連接人事、財務、教務等有關部門的高校教職工信息數據庫,完善個稅管理信息系統(tǒng),使得個稅的扣繳工作可以通過幾個部門網絡信息的溝通得以實現,從而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扣繳中的錯誤。但這種全面運行辦公自動化,完善、升級現行軟件功能模塊,不僅需要較大的投入,還需要相當長時間的磨合,因此對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tǒng)的改進,要逐步進行。
4、尋求合理避稅途徑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籌劃不是逃稅、漏稅而是通過對納稅業(yè)務進行事先籌劃,制訂一整套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使稅后收人達到最大化,避免因政策的錯誤使用,不合理計算而導致不必要的多納稅。高??梢酝ㄟ^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減少計稅工資,合理籌劃年終獎金避開納稅的敏感區(qū)間,按年統(tǒng)籌收入分月均衡支付等途徑減少不必要的納稅。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但納稅籌劃方案合法與否,最終由稅務機關認定,因此高校財務人員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使制定出來的納稅籌劃方案得到認可。
個體稅收管理措施論文篇二
《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建議 》
當前經濟全球化帶動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現,收入也顯著提升,使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當前我國的分類所得稅制度,沒有對不同收入階層、不同地區(qū)進行分開征稅,且起征點相對較低,扣除范圍不夠完善,從而不能反映個人的總收入的角度進行合理納稅,也難以起到調節(jié)收入分配、防止兩極分化的作用。
對于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看,個人所得稅的上繳方式分為兩種。第一種為主動申報;第二種為源泉代扣。但是這兩種上繳方式都存在嚴重的不足,對我國的工薪階級產生了諸多的不利影響,從繳納個稅的階層來看,處于相對弱勢的工薪階層是重要的繳納者,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力軍。具體而言,我國的個稅制度只對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起到調節(jié)作用,而對具有更多隱性收入的人群作用欠佳,因為工薪階層的收入比較固定也相對單一,計稅收入相對清晰,其剛性稅負自然難以擺脫;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元化、隱性化,收入總額難以計算,且占有較多的社會資源,在其總收入中,計入納稅范圍的固定工資只是其總收入的很少一部分,由于監(jiān)管部門也很難監(jiān)測其額外收入,再加上納稅個人缺乏義務納稅的意識,導致高收入者做出偷稅、漏稅的違規(guī)現象,甚至產生權力“尋租”等回落現象。而我國的申報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個別高收入者為了自身的利益,隱瞞自身的大部門收入,使得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值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稅對富人征稅方面還任重道遠。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建議
(一)從分類所得稅制向混合所得稅制轉變
從全球范圍看,由于適用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較為苛刻,基于此,多數的發(fā)達國家實施的是綜合所得稅制,對于發(fā)展中國家,多數實施的是混合所得稅制。從個人所得稅的發(fā)展歷史看,分類所得稅制是最早開始實行的稅制,但一個國家并不能在實施一種稅制的基礎上,就能到達合理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據目前的情況,縱然大多數發(fā)達國家都在采用綜合所得稅制,但適用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較高,根據我國當前的基本國情,我們應采取綜合所得稅制為主,分類所得稅制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待經濟條件發(fā)展成熟,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首先,我們應該強化源泉扣繳制度,以防止稅收流失,減少稅收時滯性。其次,確定適當的預征率。最后,應當根據經濟發(fā)展的情況和稅收征管能力,逐步將各類應當納稅的個人所得全部納入征稅范圍。此外,我國實施混合稅制也更能體現依照個人能力納稅的公平原則,也使個人所得稅的實施真正能夠起到調節(jié)個人收入的作用,充分實現再分配中更加公平原則,促進社會和諧、社會公平,真正達到共同富裕。
(二)完善稅收征收制度和納稅申報制度
當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思有待提高,稅務機關應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宣傳力度,使“依法納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觀念深入人心,從而能使個稅征管有序,申報及時。在當前征收難度加大的情況下,對于公民和執(zhí)法部門都是嚴峻的考驗,首先公民應做好自己的本質工作,做到自覺納稅,依法納稅;另一方面,執(zhí)法部門更應提高自身的稽查工作能力,使我國的個稅稅制制度更加完善,減少逃稅、漏稅等違規(guī)現象的發(fā)生,并且對違規(guī)、違法的個人以及單位實施嚴厲的處罰,更要對其進行思想教育。為了保證公民自行申報制度的正常運行,政府監(jiān)管部門應加強監(jiān)管力度,建立監(jiān)管監(jiān)測體系,將個人的誠信記錄納入監(jiān)測體系的考核指標,并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參考指數,進而影響其貸款、投資等經濟活動,杜絕偷稅、避稅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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