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的論文
市場經濟從誕生到發(fā)展的260多年的時間里,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問題就產生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探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的論文,希望大家喜歡!
探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的論文篇一
《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摘要:市場和政府是調節(jié)資源配置的兩種不同主體。市場調節(jié)不是完全有效的,政府干預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尋求市場機制與政府調控的最佳結合點成為促進經濟可持續(xù)運行的關鍵所在。正確認識市場調節(jié)和政府干預的關系,在堅持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進而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是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必要保障。
關鍵詞:市場調節(jié);政府干預;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
如何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是經濟發(fā)展中的重要課題。市場的優(yōu)勢在于它能保障效率的快速實現,政府的優(yōu)勢在于它所擁有的強制和社會動員能力。改革開放之初堅持“政府是萬能的、市場是無用的”的理念,制約了中國經濟的發(fā)展步伐。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的發(fā)展實踐,不斷摸索市場和政府的關系。政府開始放權,市場成為主要的調節(jié)方式,兩者形成一種有機結合的經濟增長模式,促進國民經濟的又好又快發(fā)展。
一、明確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中國對于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認識有一個不斷深化、思想不斷解放的過程。市場應主要發(fā)揮好促進經濟發(fā)展的作用,政府應主要發(fā)揮好保障公平公正的作用。
而在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就是要把握好一個“度”的問題。
政府和市場能夠有效配合的一個關鍵所在是兩者極強的互補性:政府失靈的地方往往能夠較好地發(fā)揮作用,比如在官僚主義和公共決策方面;同時,市場失靈的領域卻恰恰政府可以發(fā)揮優(yōu)勢,比如當面對公共物品和外部效應等問題時。在經濟發(fā)展的過程中,有效地協調市場和政府的關系,把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兩者的互補而更好地發(fā)揮作用。
在經濟學中,成本和效益是衡量經濟活動高效與否的重要標準。為了達到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人們應當理智的加以抉擇,只有當市場調節(jié)出現失靈或者比政府干預帶來更高的成本時,才應選擇政府干預;只有當政府干預出現低效率或者比市場調節(jié)帶來更高的成本時,才應選擇市場調節(jié)。市場與政府合理邊界的確定,應該根據經濟發(fā)展的具體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
必須明確,現實經濟社會不應該是在絕對的市場和絕對的政府之間進行二者擇其一的簡單選擇,而是應當根據客觀社會經濟環(huán)境和自身經濟條件,對兩者進行合乎理性的排列組合,進而取得“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良好效果。
二、理順政府和市場關系的兩大基本原則
政府干預與市場調節(jié)的沖突與統(tǒng)一成為了中國改革開放實踐的一條主線,并且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而不斷深化。新形勢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就要堅持兩大基本原則作為指導的方向。
(一)完善市場體系,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市場調節(jié)應該成為中國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針對當前中國當前存在的市場體系不完善、市場秩序不規(guī)范的現象,應該充分發(fā)揮市場活力,不斷形成經濟體制改革的持久動力。
價格、供求、競爭是市場調節(jié)資源配置的三大杠桿。首先,要遵循價格這一經濟市場的“指揮棒”作用,根據市場運行合理制定價格,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其次,要發(fā)揮競爭的“催化劑”作用,鼓勵競爭,反對壟斷,允許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的進入市場領域,公平的參與競爭,催生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最后,發(fā)揮供求的“杠桿”作用,把握供給和需求的運動規(guī)律,用需求引導供給和生產,實現供給和需求的平衡。從外在方面來講,還要繼續(xù)排除計劃經濟的干擾和束縛,加大市場調節(jié)的力度,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總的來講就是要真正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二)深化政府職能改革,更好的發(fā)揮服務作用
新時期做好政府服務的工作關鍵在于明確政府職能。政府的主要職能是為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更需要政府不斷加強維護市場機制的能力。其次,政府應明確自身與市場的關系,加強市場監(jiān)管,完善反壟斷法規(guī),明確反壟斷政策和產業(yè)政策的關系,努力維護好市場秩序,在市場失靈的地方發(fā)揮積極作用??傊粩嘁?guī)范市場秩序,營造各類企業(yè)平等競爭的環(huán)境。除此之外,政府應繼續(xù)進行有效的干預,在完善收入分配、改善投資環(huán)境、引進資金和技術、推動創(chuàng)新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提供政策支持。
更好的發(fā)揮政府的作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結合具體實踐進行合理的政府職能定位,進而建設高水平的服務型政府。
三、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的具體舉措
(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
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建立明確的市場經濟模式,為經濟發(fā)展尋求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公平和效率的統(tǒng)一體,一方面發(fā)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提高經濟發(fā)展的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要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保障社會公平和公正,特別是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二)政府要保障市場的公平,重視非公有制經濟發(fā)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堅持每一個市場主體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大前提下,應該讓非公有制經濟得到最大程度的自由發(fā)展。加強對于非公有制企業(yè)的監(jiān)管和服務,進一步掃清體制和政策障礙,廢止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guī)定和壁壘障礙,保障非公有制企業(yè)在稅收和對外貿易政策等方面與其它企業(yè)享有同等的待遇,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不斷增強市場經濟的活力。
(三)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
改革是一項嶄新的事業(yè),改革是全面的改革。針對當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進程緩慢的現狀,應該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通過法治建設規(guī)范政府的權力,政府要使用多元化的經濟職能手段加強措施來調動開放意識和競爭意識,逐漸建立規(guī)范的市場體系。針對當前我國經濟體制與經濟快速發(fā)展不相適應的現實,要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guī)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善經濟調節(jié)和市場監(jiān)管職能,逐漸實行政企分開、簡政放權。
中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的時期,這個過程伴隨著大量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現象。邏輯和現實都證明,實現市場調節(jié)和政府干預的優(yōu)勢互補,才能更好地增強中國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
探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的論文篇二
《淺析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摘要:市場經濟從誕生到發(fā)展的260多年的時間里,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問題就產生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因此,首先要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通過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削減權力,自我革命,真正讓市場在所有社會生產領域的資源配置中處于主體地位,政府不進行直接干預、過多干預、不當干預資源配置和微觀經濟活動,最大限度釋放市場活力,賦予市場快捷、高效的行政審批程序。
關鍵詞:市場機制;政府干預;權力清單;制度;行政;審批制度
一、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問題的產生
市場經濟從誕生到發(fā)展的260多年的時間里,政府與市場之間關系的論爭一直持續(xù)到現在。其中討論得最為激烈的關鍵就是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起什么樣作用的問題。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功能占主導地位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步退出歷史舞臺。經過38年的努力,中國經濟體制各個層面均發(fā)生了巨大變化。1993年黨的十四大報告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目前,市場經濟體制特征在各個層面呈現出70%左右的市場化程度。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向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前進。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fā)揮政府作用”。“決定性作用”的提法,有利于在全黨全社會樹立關于政府和市場關系的正確觀念。“要在未來建立一個充滿活力的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全面深化體制改革”,“讓市場在所有社會生產領域的資源配置中處于主體地位,對于生產、流通、消費等各環(huán)節(jié)的商品價格擁有直接決定權”,政府不進行直接干預、過多干預、不當干預資源配置和微觀經濟活動,要“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jiān)管不到位問題”。因此,如何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問題成為我國政府必須探索的難題。
二、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共存,需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在現代社會經濟制度體系或制度結構中,政府與市場是兩種最基本的制度安排”這兩種調控經濟發(fā)展的力量總是處在不斷地變化之中。在工業(yè)革命開始以后的漫長歷程中,西方人一直膜拜亞當・斯密的在“看不見的手”指揮下的自由主義市場經濟,主張政府應該充當社會安全、財富和市場秩序“守夜人”和“夜警”的角色,政府對自由市場經濟的干預應降到最低限度。1929-1933年間,西方經歷了一場世界性經濟危機,古典的經濟理論對如何恢復經濟繁榮束手無策,人們這才從亞當・斯密經濟自由主義的神話中清醒過來,把希望重新寄托給政府。1936年凱恩斯的《就業(yè)、利息和貨幣通論》出版,使得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理論順時應勢產生。他認為完全競爭的市場,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必然產生市場失效問題,應該限制自由放任的經濟自由主義,引入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和調控。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國家干預主義”帶來的負面效應凸顯,自由市場經濟重新得到人類的認可、重新主宰人們的經濟生活。
市場機制存在著缺陷,市場經濟會引發(fā)經濟波動和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單純的市場力量也具有自發(fā)性、盲目性和滯后性。市場在公共消費和公共投資、公共產品投入、宏觀經濟總量的調控、突發(fā)經濟事件的應急等方面會表現出失效或力不從心。市場失靈被當作是需要政府干預或宏觀調控最有力的證據。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需要一個法制的、誠信的宏觀環(huán)境,這要求政府介入宏觀干預以健全市場法規(guī)、整頓市場秩序,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市場經濟之所以需要干預,很大程度上還不僅是市場有缺陷,而是因為社會使其肩負起國家的目標。”市場經濟不可能承擔起國家的職能和使命。盡管如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尚未發(fā)現任何力量比市場的作用更廣泛、更有效率、更可持續(xù),其他任何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場的作用”。
此外,政府參與資源配置過程中旨在保持宏觀經濟穩(wěn)定、彌補市場失靈、熨平經濟波動。政府的行政干預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政府也符合經濟學分析中的“經濟人”假設,某些政府機構及其官僚的目標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政績、升官、高薪和輕松的工作以及各種自身附帶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政府在行使權力時可能做出背離社會利益和市場規(guī)則以追求政府自身利益為目標的行為,難免造成官僚主義、行政指令不當,出現政府干預失效,同時還會造成公共政策失效、公共物品供給的低效率、尋租行為及腐敗等現象。薩繆爾森在著作《經濟學》提到:“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為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
政府與市場作為兩種制度安排在現實中都是以不完善的形式存在的,兩者都存在不可消除的失效性,一是全盤否定和排斥政府,全盤否定政府作用的“唯市場論”,認為賦予市場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市場機制就會最有效率均衡配置各種生產要素合理流動,無須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二是認為政府是萬能的。“政府主導型”干預束縛了企業(yè)發(fā)展的自由度,限制了市場的活力。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政策,扭曲了自由競爭的市場規(guī)則,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沒有廓清,出現了“政商勾結”的權力尋租等“越位、錯位、缺位”的怪象。政府的國家干預或市場的經濟自由不再是一方失靈由另一方彌補失靈和缺陷的非此即彼、相互替代的關系而是逐漸演變?yōu)槎弑舜四跖浜?、職能?yōu)勢互補的關系。政府合法干預和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都無法做到“一手遮滿天”。政府長期的過度干預和放任市場行為都容易導致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政府不代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市場和宏觀調控相結合,“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都要用好,共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發(fā)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三、政府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削減權力,最大限度釋放市場活力
幾千年封建社會沉淀的“官本主義”在我國有著根深蒂固的歷史淵源。社會價值的大小及所能控制的社會資源配置權的多少是用“官階特權”的高低來衡量。因此,在權力至上的“官本主義”體制下,很多政府官員“嗜權如命”。物質和人格也成了權力的附屬品。這也為現代的“權力人”用權任性、缺乏制約埋下了禍根。1949年以后至1980左右,國家經濟體制在資源配置、生產、以及產品消費各方面都依賴政府的指令性計劃,導致對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定位出現偏差,政府主導的行政指令全面干預經濟的運行。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干預性的行政權力依然具有擴張本性,“權力任性”需要“制度理性”來遏制,以確保政府對市場“選擇性”干預政策的合法化。為此,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地方各級政府行政職權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為更好地發(fā)揮政府作用和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供制度安排。權力清單可簡單理解為一種業(yè)務小手冊和辦事流程指南,是對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清權、確權、曬權”,準確厘清公權力與私權利邊界的權力革命,以解決好政府和市場之間如何分權的問題。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其實質是明確政府有權干什么,將行政職權關進透明的制度籠子,防止以權謀私、公權濫用,矯正越權、失職和權力錯位問題。
地方各級政府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對應的責任等”及“每項職權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jiān)督方式”以“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都要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職權,“法無授權不可為”,對照責任清單做到“法定責任必須為”,讓權力運行更加透明。“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職責權限,給政府和市場之間畫了清晰的權力邊界線。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給政府的權力畫了一個“避魔圈”,圈外的權力是政府無權插手干涉的,企業(yè)依據負面清單可以“法無禁止皆可為”,市場獲得了更多成長空間。削減政府權力,最大限度釋放市場活力從而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微觀經濟主體活動的直接干預。建立有限權利政府確保了市場在接近完全平等競爭的狀態(tài)下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guī)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yōu)化。在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帶來政府角色的根本轉變,可能導致某些權力的剝離,必然要觸動一些政府部門及其公職人員的權力和權力背后的利益。然而,改革就是需要政府“自我革命”,要壯士斷腕突破利益的藩籬、打破權力格局,這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形成企業(yè)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的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舉措。
四、政府改革行政審批制度,賦予市場快捷、高效的行政審批程序
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是政府分配行政權力和進行公共管理的一種常規(guī)路徑,也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手段,在維護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珍稀資源配置等領域發(fā)揮了良好效用。但是和其他任何制度一樣,行政審批也有其自身不足之處。行政審批制度是與傳統(tǒng)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配套的,如今我國已轉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改革開放背景下,大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名目繁多、花費時間過長、程序冗繁,提高了企業(yè)運行成本,導致市場機體和社會管理運轉效率低下,已不再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完善。某些行政審批行為排擠了市場機制的運行,逐漸變成經濟發(fā)展的桎梏,嚴重束縛了市場的自由度和企業(yè)主體的潛力,必須突破傳統(tǒng)行政管理體制的羈絆,最大限度減少中央和地方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就是要向市場放權,向企業(yè)放權,充分挖掘企業(yè)成長潛力,激發(fā)個人創(chuàng)造熱情。
同時也為了與WTO規(guī)則接軌的客觀需要,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10月國務院下發(fā)《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2014年4月國務院下發(fā)《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中要求利用一年時間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2014年10月公布取消和下放的58項行政審批中,有45項涉及投資、企業(yè)經營,占總數的78%。本屆政府組建之初,同志公開向社會承諾任期內將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消減三分之一以上。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總數約800項,其中行政審批項目530多項。從2001年開始至今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分九批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為確保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廉潔性和合法性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審批權。工作內容相同或相似的情況要簡化審批流程和審批環(huán)節(jié),集中“服務窗口”實行統(tǒng)一受理行政審批事項,杜絕重復審批、多頭審批、久拖不批、互相推諉。對現存的混亂審批程序要堅決理順,對某些繁雜多余的環(huán)節(jié),要堅決清除。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用政府權力的“減法”換取市場活力的“乘法”,把那些政府不該管、管不了的事項交還給市場和下放給下級政府職權部門,更要讓公眾和企業(yè)感受到行政審批的快捷、高效。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的職權,予以取消。任何部門不得以內部規(guī)章、自發(fā)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最后,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對審批行為進行過程規(guī)范監(jiān)督、結果透明公示,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行為,讓政府政務處于陽光下運行。
審批的制度是政府的履行行政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絕不等于取消審批,而是要清楚什么該審批,什么不該審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府減少了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為市場“松了綁”,降低了市場主體準入度和創(chuàng)業(yè)門攬,節(jié)省了企業(yè)、群眾個人辦事的成本,極大激發(fā)了市場潛能和社會創(chuàng)新意識。實踐證明,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刺激了政府職能轉變、規(guī)范了政府行為、提高了行政效率,進一步強化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地位,符合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從源頭上監(jiān)控擁有審批權的政府機關,是預防和治理服務于民的審批權力和利益變成某些官員衍生行政腐敗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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