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思修論文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現(xiàn)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的過程中, 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將會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法律與道德的思修論文,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與道德的思修論文篇一
《從反腐問題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摘要法律與道德關系問題是法理學中的一個亙古恒新的問題,本文試從反腐問題入手探察當代法律與道德的內在關系:我們一直堅持解決腐敗問題的重心應該放在致力于制定出更完備、更健全的法律,本文認為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人們的精神道德在此方面的影響,加強對社會成員的道德教育,在當代中國的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道德應當扮演何種角色,道德對現(xiàn)今的法律又有何種影響。
關鍵詞反腐問題道德法律
作者簡介:鄭晨蓉,西南林業(yè)大學。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001-02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任何研究法理學的學者都無法回避的問題,筆者聯(lián)系當今社會中的反腐問題,試圖通過對反腐問題的深入挖掘探察出現(xiàn)今社會中的法律道德問題,找出道德與法律的內在聯(lián)系與區(qū)別。本文分為兩大部分介紹:第一部分從審視當代中國的反腐問題出發(fā),找出腐敗問題的核心之所在,同時引出道德規(guī)制作用在法治社會大背景下的應有的作用;第二部分綜合古今中外學者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觀點提出筆者的看法。
一、當代中國反腐問題
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紛繁,作為社會主體成員的我們的道德觀、法律觀以及人生觀、價值觀都發(fā)生著巨大的變化,社會現(xiàn)狀一再表明社會中確實存在很多問題,例如人們的思想道德滑坡、價值淪落、社會腐敗現(xiàn)象蔓延等等。
從表面看來,上述的社會問題都是由人們的不當行為所引起的,如若法律能在此方面起到有效的規(guī)制作用,那么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可是當我們深入問題咎其本質時就會發(fā)現(xiàn)“任何一個行為都是由其內在的價值觀引導和外在的行為規(guī)范約束來完成的”。國家約束個人行為所采取的手段也不應當只是單方面的,法律的制定以及實施從某些層面上講只是一種外在的行為規(guī)范,當然也不排除隨著法律的日益深入人心而對人們的價值觀產生影響,但總的來說,我們必須看到行為者內心的價值觀對其行為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反腐敗和防止腐敗這一問題在法律涉足之前原是由道德約束的,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為官一任,造福一方”,道德通過對君子、清廉的褒獎,同時對腐敗、貪婪的貶低引導著社會觀念的發(fā)展變化。隨著法律規(guī)制范圍的擴大以及日益完善,立法將反腐問題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從此也就開啟了運用強制力懲治腐敗現(xiàn)象的道路。自建國以來,為防止官員及黨內人士滋生腐敗思想、懲戒腐敗分子,我國先后制定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條例,但都收效甚微,就像上面已論述的那樣:就腐敗行為而言,法律和制度畢竟都是存在于外部的強制,而且是一種靜態(tài)的規(guī)定和規(guī)范。現(xiàn)實生活是非常復雜的,不僅形勢在不斷地發(fā)展,具體情況更是千變萬化,只要是存在腐敗動機的地方,就必然會有機可乘。因此,無論制度多么嚴格,也不管法律多么縝密,都不可能完全阻止腐敗動機向腐敗行為的轉化。由此可見,腐敗動機才是反腐問題的關鍵,正如姜明安教授所言:“‘不敢’只能治標,而‘不能’和‘不想’則能治本。”
二、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由此我們也就自然的引出了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以及在規(guī)制社會的共同作用的討論。道德是人們關于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光榮與恥辱等觀念以及同這些觀念相適應的由社會輿論、傳統(tǒng)習慣和內心信念來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貫穿于整個法學尤其是法理學的核心問題,也是法律思想史的一條重要線索。德國法學家耶林說:“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法學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夠征服其中的危險,就再也無遭受滅頂之災的風險了。”根據(jù)歷史上中外學者們對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認識與闡述,大致可以將他們的觀點分為三種:第一種觀點堅持道德與法律應當統(tǒng)一,依據(jù)此種觀點,法律根源與道德是一種自然的倫理屬性,道德理應存在于法律的有機體之內。第二種觀點是法律道德分離論,他們更多的注意到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區(qū)別,即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依據(jù)這種觀點,道德的存在是為了解決人類的內心問題,維持人的內心的平和;法律的出現(xiàn)與存在是為了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問題,從而達到一種社會和諧的狀態(tài)。當然,更多的學者持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律與道德之間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二者在技術層面與價值層面都有所交叉,不能單純得認為法律與道德是不可分離的同一回事,也不應當完全否定兩者之間的交叉與聯(lián)系。
三、法律與道德的相互交叉與滲透
法律與道德的相互交叉滲透也就表現(xiàn)為學者們所說的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一個過程。
道德的出現(xiàn),源于對群體生活中不恰當行為的規(guī)制,減少內部之間的廝殺、掠奪以及其他形式的傷害,增加和睦相處的可能性。“當遵循自私規(guī)則有害于他人時,道德規(guī)則是用來壓倒那些自私規(guī)則的普遍原則”道德具有以下屬性:⑴道德具有經濟制約性,來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⑵道德具有階級性,每一個階級都從社會經濟關系中抽象出自己的道德觀念和準則。社會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是統(tǒng)治階級的道德。⑶道德具有歷史性。隨著歷史的不斷發(fā)展,每個歷史時代都有自己的道德善惡標準,對人的行為進行評價和規(guī)范。⑷道德具有繼承性。道德內含的進步的優(yōu)秀因素會被新的道德吸收和消化,體現(xiàn)道德發(fā)展的連續(xù)性。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于人們的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guī)范。法律的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法律維護社會秩序與和平、推進社會變遷、保障社會整合、控制和解決社會糾紛和爭端促進社會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同時法律法律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法律的作用范圍不是無限的,法律只是調整法律能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一種方法。
道德與法律的這些屬性決定了它們必然會有所交叉聯(lián)系。法律與道德必然作為社會規(guī)范在功能上相輔相成,共同調整社會關系。
所謂道德的法律化,主要側重于立法的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guī)范或道德規(guī)則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并使之規(guī)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基礎條件在于兩者之間的共性?! ∈紫龋赖潞头啥际巧婕?ldquo;權利與義務”的規(guī)范,我們可以將權利與義務看作是連接道德與法律的橋梁。權利與義務是道德中的基本概念,道德的建立可以被認為是由該群體中的一部分人讓渡出自己的部分自由作為保障他人生存同時維系整體和諧的條件,對于讓渡自由者來說,此時他所應擔負的就是一種義務;而對于享受到讓渡者讓渡出自由益處的群體中的其他人來說,他們也就享有了相應的權利。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同樣是一對重要的概念,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法的基本范疇,二者統(tǒng)一與法的內容之中。因此,權利與義務構成了立法者將道德上升為法律即道德法律化的內在性的基礎。
其次,道德和法律具有相似的規(guī)制性。道德是人們在社會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逐步形成的關于善惡、正義非正義的觀念和評價指導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道德通常存在于人們的內心和社會輿論中,依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等方式來實施其規(guī)制作用。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的規(guī)制作用是通過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這也就使得法律的規(guī)制性要強于道德。兩者之間的這一相似可以認為法律與道德在內部是統(tǒng)一的。
最后,對物質的追求膨脹后導致了人們對追求精神文明的反思,而精神文明的價值取向與道德法律化的實踐也必然要求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即道德精神價值需求的法律化,是市場經濟與政治民主化條件下的新的道德文明機制,它既規(guī)定著精神文明的本質樣態(tài),又引導著精神文明的實現(xiàn)方式,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指標和重要特征。”
故而人們在論及法律時都難免用道德加以定義。正如霍姆斯就曾經說過:“法律乃是我們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部沉淀。”
所謂的法律道德化指的是使法律轉化為更高的道德習慣和道德義務,是法律得以被主體普遍遵守的必然體現(xiàn)。依據(jù)洛克的觀點“大部分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是保證和加強對道德命令的遵守”法律的道德化過程是內化為法的精神的過程,是法律源歸其本質的過程。
任何一種法律體系的建立,都離不開一定的倫理道德基礎,法律必須具備一定的道德基礎和道德目的,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會與社會價值相沖突,就會遭到人們的反對從而喪失其存在的意義。“一項要求服從法律的法律將是沒有意義的。它必須以它竭力創(chuàng)設的那種東西的存在為先決條件,這種東西就是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這種義務必須,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假如沒有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那就不會有什么堪稱法律義務的東西。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為依托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說,如果人們僅僅是因為法律的強制力約束不得不遵守法律而不是因為自覺地想要遵守,那么對于這一法律而言,無論它此時的價值如何效力如何,最終都會為人們所廢棄的。
法律應當有其自身的道德價值觀。關于法律的道德價值觀,筆者將學者們觀點看法大致分為三個部分:法律應當追求正義的實現(xiàn)、法律應當致力于保障公民的生活水平以及生存環(huán)境、法律應當始終堅持對法治的追求。首先,法律應當追求正義的實現(xiàn)。正如奧古斯丁所主張的那樣“法律就是正義”。正義,通常被認為是法律應當達到的目的的道德價值,正義要求人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受法律約束,正義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為標準尺度和準則,可以根據(jù)正義對行為進行評論或評價。亞里士多德也曾經說過:“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當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進于正義和善德的制度。”實現(xiàn)正義是法律的出發(fā)點,也是法律的歸宿,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結果。其次,一部好的法律應當是建立在保障人們幸福生活的基礎之上的。法律的最初制定也就是試圖通過限制部分人的部分自由從而實現(xiàn)社會幸福的最大化。幸福生活的標準大多是道德性的,一般包括人類在物質生活中的充分享受和精神生活上的最大滿足,比如衣食住行的滿足、個人尊嚴的維護、自由和權利的實現(xiàn)、安全保障等等。作為立法者的國家統(tǒng)治者而言,法律的制定目標應當鎖定為不遺余力地追求人民的生活幸福,社會生活和諧有序。
最后,法律的道德觀還體現(xiàn)在對法治的追求。法治社會的形成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要件應當是亞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良法與普遍守法”框架,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xiàn)法治。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此中良法即符合正義道德觀的法律。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與道德是緊密聯(lián)系、相互滲透的,二者之間的區(qū)別與界限是相對的、暫時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類文明的進步兩者必然相互趨同融合。在有效維持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有利規(guī)制人們行為的問題上,法律與道德應當是同時作用缺一不可的。
注釋:
【1】李堪國.腐敗機理與腐敗風險防控體系研究.行政法學研究.2009(2).
【2】李文發(fā).預防與懲治腐敗的道德法探究.行政與法.2009年.
【3】《人民日報――民主政治周刊》20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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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伊薩克.道德的觀點.出版信息不詳.
【6】舒國瀅.法理學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7】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法學評論.1998(2).
【8】O・W・姆斯.法律之路.紐約.1920年版.
【9】羅國杰,等.西方倫理思想史(下卷).出版信息不詳.
【10】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
【11】戴維・W・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6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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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宏生,谷春德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法律與道德的思修論文篇二
《從哲學視角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摘要:對于法律與道德有無同一性的問題,即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真理與謬誤的爭論,在自然法學派和實證主義法學派的發(fā)展過程中,一直處于此消彼長的辯論中。其中,尤以哈特和富勒的經典論戰(zhàn)為辯論的高潮。直到現(xiàn)代,兩大法學派也各有擁護者,不斷在前人的理論基礎上繼續(xù)發(fā)展,以求得充分的論據(jù)以證明本方觀點。筆者認為,從哲學的對立統(tǒng)一角度來分析,兩者的核心觀點也具有共同性,這也為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
關鍵詞:道德命題;分離命題;純粹法學派
一、從經典案例電車難題說起
電車難題是哲學史上一個頗具爭議和思想論戰(zhàn)的問題,同時這個問題也得到了許多法學家的思考,其大致內容是:一輛有軌電車失去了控制,司機看到前方軌道上有五個人,司機若任憑電車繼續(xù)前行就會撞死五個人,司機也可以將電車轉向,開到另一條岔道上,而這樣就會撞死另一個人。①對于這個問題,從道德角度和法學角度的評價會大相徑庭,究竟采取哪種價值判斷似乎都有理論基礎,追本溯源,對同一個案例分析得出不同結論的原因便在于評價角度不同。在這里,筆者想到另外一個取材于中國古代名著《水滸傳》的故事魯智深拳打鎮(zhèn)關西,從民眾所謂的真理、正義角度來分析,這種行為值得鼓勵、認可甚至弘揚,從法學來分析,這種行為必然會得到否定性評價。這又再次回到哲學發(fā)展史上諸多學者不斷爭論的問題,即法律與道德有無同一性的問題。
二、蘇格拉底之死――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觀點的提出
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因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被雅典貴族以不敬神和敗壞青年兩項罪名送上法庭,被最終經過投票表決,判處其服毒自殺。在執(zhí)行死刑之前,蘇格拉底的朋友和學生們買通了獄卒,希望蘇格拉底逃到國外,但是被蘇格拉底嚴詞拒絕,當著弟子們的面他從容服下毒藥。蘇格拉底在臨死前表達了自己不選擇逃亡的原因:不管判決我死刑的法律是否是公正的法律,無論我的死刑判決是否是正義的判決,最為一個雅典公民,我都必須遵守。也許法律會一時枉正錯直,甚至出現(xiàn)錯誤,但是只有每一個人都在內心遵守法律,只有在每個公民都實際服從法律的基礎上,法治才有了保障,這樣才能稱得算是文明的法治國家。蘇格拉底認為,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自己的死是城邦法律的遵守,是對法庭判決的尊重。
蘇格拉底對于法律的陳述,對于法律的尊重很值得后世敬仰和學習。但是他對于法律的理解也存在著遺憾。盡管一個國家的法律需要每一個公民的遵守,但是如果這項法律本身就是邪惡的,非正義的,這樣的法律便不再能夠稱為法律,這樣邪惡的法律也就不值得遵守。蘇格拉底的文明之光、自由思想雖然對于法律的理解已經很深入,但是如果他能意識到這一點,或許會對法庭給自己的死刑判決有著新的理解,或許也就不會出現(xiàn)“蘇格拉底之死”的悲劇。這樣的邪惡的法律不能成為法律的觀點便是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的觀點。但是筆者認為,對于法律是否為惡法,是需要判斷其是否惡,而法律的善惡并不能在法律一開始公布時或起草時就表現(xiàn)出來,更多的時候會在法律實行中逐漸體現(xiàn)出問題。所以,到底是不是惡法在法律公布時還是未知數(shù),究竟何時會確定也很難準確說明,這樣就會在長久時間內讓法律到底是不是惡法,能不能稱得上是法律這個問題而處于未知狀態(tài)。筆者相信,這也是自然法學派不想看到的。而與之相對立的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核心觀點“惡法亦法”但“惡法勿守”的觀點似乎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也存在著自身的不足,并被自然法學派所批判。實證主義法學派排斥法律與道德的同一性,尤其以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最為極端。
三、凱爾森和他的純粹法學――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極端
作為實證主義法學派的重要思想,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無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凱爾森在純粹法學的觀點中簡明扼要的提出:把所有評價標準和意識形態(tài)因素從法律科學中清除出去。②凱爾森認為,在以往對法學的評價中,總是過多的將法律與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結合在一起,這樣會讓法學失去其本有的特征。同時,這種“攪合”總是在過去的階段中鮮少受到批判。同時,凱爾森在方法論上的目的并沒有止于消除法律科學中的政治的和意識形態(tài)的價值判斷。他還希望使法律理論擺脫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因素,以進一步實現(xiàn)法律“純粹”的目標。對于此,凱爾森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一)純粹法學的理論基礎
凱爾森認為,純粹法學的性質首先體現(xiàn)在它所追求的“純粹性”。對于純粹性的認識,凱爾森的意思是,他以實在法為研究對象,把非法律因素排除在法學的研究范圍之外。③對此,凱爾森做了兩步重要的工作,一方面,他將法律與傳統(tǒng)道德相分離,這樣法學就可以區(qū)別于倫理學、政治哲學和正義哲學。此外,凱爾森將社會因素和心理因素排除在其研究范圍之外,這樣,法學就可以區(qū)別于關于社會事實的研究以及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
凱爾森定義下的純粹法學是實在法的一般理論。他把純粹法學的目的唯一地設定為描述實在法,并注意區(qū)別法律是什么與法律應當怎樣。純粹法學注重研究“法的實然”,而不是“法的應然”,回答的是“法律是什么”、“法律如何成為法律“,而不是”法律應當怎樣“。④在這一點上,純粹法學和一切政治理論、正義理論和自然法學說都不同,“法律問題,作為一個科學問題,是社會技術問題,而不是一個道德問題。”⑤
(二)對“何為正義”的理解
為了反駁自然法學派將法律與道德或者正義等同起來,使法學淪為某種意識形態(tài),變成某種社會秩序的辯護工具。凱爾森通過“何為正義”這個問題的論述來表達自己的反對觀點。他認為對于正義是什么這個問題的論述是自古就存在的,也有很多人絞盡腦汁去想這個問題,也有很多思想家專門為此鉆研,但是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答案。凱爾森認為人們一直沒有得到答案的原因在于正義本身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是主觀的、相對的,不存在客觀絕對的價值標準。同時,每個人對于正義的理解會存在天壤之別,不同階級、不同信仰、不同生活背景、不同社會地位的人的正義觀會存在本質區(qū)別。而法律理論無法解決何為正義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是根本無法用科學的方法加以回答的。由此,凱爾森例證了法律與道德的評價必須截然分開的觀點。他認為不存在絕對正義,而相對主義正義觀就可以理解為合法條性。正義就是把某個一般性的規(guī)則確實適用于據(jù)其內容應當適用的一切案件。
(三)基本規(guī)范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所有規(guī)范得以有效的終極淵源
凱爾森認為,排除了道德等其他因素的評判,在法律體系內部本身就有規(guī)范是否有效的評價標準。對于一個行政命令而言,只要它符合法律規(guī)范就是有效的;對于一個法律規(guī)范而言,只要它符合上位法或者效力范圍更高的法律規(guī)定,它就是有效的;任何一部法律規(guī)范,只要符合憲法的規(guī)定就是有效的;任何一部憲法只要得到先前制定的一部憲法的授權就是有效的。而一部憲法是一個國家制定的第一部憲法,那這部憲法并沒有可以使其使其取得效力的實在法淵源,凱爾森便提出“基本規(guī)范”這樣一個概念,他認為基本規(guī)范是同一法律體系中所有規(guī)范得以有效的終極淵源。根據(jù)以上理論可以反推出另一個結論:大多數(shù)法律規(guī)范既適用法律又創(chuàng)制法律。立法機關在制定一項新的法律的過程,不能和憲法及上位法相沖突,所以也是適用法律的過程。
同時,凱爾森對法律規(guī)范的有效性與實效做了區(qū)分,實效意味著一條規(guī)范實際上被遵守和適用,而有效性意指一條規(guī)范應當被遵守和適用。⑥他認為一條在任何地方得不到任何人遵守的規(guī)范,或者一條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沒有實效的規(guī)范,不能被認為是一條有效的規(guī)范。⑦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盡管一項規(guī)范需要得到另一更高層次規(guī)范的認可,但最低限度的實效乃是該規(guī)范之有效性的一個更進一步的條件。
綜上,凱爾森從不同的角度闡述純粹法學以實在法為研究對象,把非法律的因素排除在法學的研究范圍之外的核心觀點。法律問題,不是一個道德問題。
四、道德命題與分離命題――兩大法學派論戰(zhàn)的陣地
(一)怨毒告密者案件
怨毒告密者按著是反應兩大法學派激烈爭端的最具代表性的問題。在二戰(zhàn)期間,一個德國士兵在奉命出差執(zhí)行任務期間,回到家探望了自己的妻子,并對妻子說了一些對于當時領袖希特勒的不敬之詞。在士兵走后,妻子立刻向納粹當局進行了匯報,因為按照當時的德國法律,污蔑元首的行為時違法的。這名士兵被捕并被判處極刑,但是由于其他原因,這名士兵并沒有被執(zhí)行刑罰最終活了下來。而妻子告發(fā)自己丈夫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自己已經與他人通奸,告發(fā)丈夫就是為了除掉他。在納粹倒臺之后,妻子的告密行為遭到了丈夫的起訴,妻子辯稱,按照當時德國的法律,自己告發(fā)自己的丈夫是合法的,自己不應當?shù)玫接凶锱袥Q并受到刑罰,是無罪的。
(二)兩大法學派的核心觀點及哈特與富勒的論戰(zhàn)
而對于這個案子的態(tài)度,大致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按照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判處該女子無罪。
2.宣布過去的法律不符合道德正義原則(即不是法律)而無效,進而宣告該女子有罪。
3.宣布過去的法律因為太邪惡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使該女子受到懲罰。
綜合以上三種觀點,相信對于大多數(shù)人來說第一種觀點在良知和正義感上都是不能接受的。對于第二種觀點正是通過否定法律的效力來解決這個問題。契合了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的觀點。自然法學派認為,對于任意一部法律來說,只要他是邪惡的,違背公平正義等基本法理與道德準則的,那么這部法律就不能稱為法律,既然不是法律,人們也無需遵守,即“惡法非法”。自然法學派強調融入道德元素對法律進行評價,主張道德與法律具有同一性,這種觀點也被稱為“道德命題”。
對于第三種觀點認為,過去的法律雖然很邪惡,違背道德倫理和正義觀念,但是它依然是法律,但是由于法律過于邪惡,人們便可以不遵守。這種觀點契合了實證主義法學派“惡法亦法”的觀點,但是惡法雖然也是法律并不是實證主義法學派為邪惡的法律辯護,他們在另外一個角度找到了這樣的法律不被遵守的依據(jù),即法律太過邪惡,也就是“惡法勿守”。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是否稱之為法律,與它是否符合道德準則無關,即使它是邪惡的,也依然是法律,這種觀點也被稱為“分離命題”。
通過分析自然法學派和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我們不難分析出,兩大法學派對于“怨毒告密者”案件的解決結果是一致的,但是在解決方法上有很大的差異。這也引起了兩大法學派代表學者的辯論,其中尤以哈特和富勒的爭論最為著名。實證主義法學派代表人物哈特認為:承認某個規(guī)則有法律效力,在是否要加以遵守的問題上,并不是決定性的關鍵,而無論政府體系有如何崇高的威嚴和權威光環(huán),它的命令最終仍必須接受道德的檢驗。⑧因此他的解決方案是強調“法律太過邪惡以至于不能被遵守”,并不要求宣布既往法律非法。⑨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富勒對哈特的觀點進行了有力的反駁:就法院而言,他們不說“這不是法”,而說“這是法,但它如此邪惡,我們拒絕適用它”,必定于事無補。無疑,當法院拒絕適用它認為是法的東西時,就是道德混亂達到高峰的時候。⑩
(三)矛盾的對立統(tǒng)一――兩大法學派核心觀點相互轉化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事物的發(fā)展過程中都會向其對立面轉化是馬克思主義哲學唯物辯證法的重要觀點。根據(jù)前文所述,自然法學派的“惡法非法”觀點和實證主義法學派“惡法亦法”觀點是對立的。但是仔細研究兩種觀點也會發(fā)現(xiàn)其共通性,也是可以相互轉化的。
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的觀點,本身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通過換位推理可以得出“法非惡法”,經過換質推理,可是得出“法是善法”。這樣自然法學派的觀點便具有了保守性和辯護性。而實證主義法學派“惡法亦法”的觀點,具有保守型和辯護性,經過換位推理變成“有的法是惡法”,在進行換質推理可以得出“有的法不是善法”的觀點,這樣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也具有了批判性和革命性。所以說,兩大法學派對于道德與法律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命題雖然表述不同,但是實際上卻是共通的,可以相互轉化的。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哲學研究和法學研究都十分注重并且不能忽略的問題,也是需要學者不斷進行反思的問題。不管是自然法學派還是實證主義法學派,不管是道德命題還是分離命題,其實學者們都是希望用自己的觀點解決這一難題,并最終指導實踐,解決諸如“怨毒告密者”這樣的一個又一個疑難案件。相信在未來的日子里,對于兩大法學派核心觀點的研究仍會繼續(xù)深入,也會出現(xiàn)更多思想的交鋒和最新成果。筆者也相信,哲學之光也會照亮世界上每一個角落。(作者單位:遼寧大學哲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注解:
?、賉美]托馬斯・卡斯卡特:《電車難題》,朱沉之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第3~4頁。
?、赱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130頁。
?、蹏来嫔骶帲骸段鞣椒伤枷胧贰罚沙霭嫔?,2010年1月第2版,第352頁。
④嚴存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2版,第3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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