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為主題的思修論文(2)
誠信為主題的思修論文
誠信為主題的思修論文篇二
《關于新的市場誠信制度必須以法律為保障》
〔關健詞〕誠信制度;法律;保津
〔摘要〕在我國社會轉型,經濟轉軌時期,如何在全社會建立新的市場誠信制度是我們面臨的祈形勢,更是一個迫切的任務。誠信問題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必須以法律為保障來構建新的市場誠信制度。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是建設現(xiàn)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是,要想構建新的市場誠信制度,僅僅依靠道德支撐和產權墓礎是不夠的,孺要引人法律作為制度保障,從外界給所有當事者施壓,保護那些主動實施誠信的當事者的權益不受侵害,阻止失信者對于市場誠信體系的沖擊,規(guī)范誠信市場,最終保障誠信制度的順利建立。
一、中國法仲中關于城伯的規(guī)范
法理意義上的誠信原則源于西方古代的羅馬法,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善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現(xiàn)今世界各國包括我國都普遺地規(guī)定和接受了此項原則,誠信原則也因而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成為規(guī)范社會主體行為的最高原則。因此,現(xiàn)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主要體現(xiàn)為一種法律原則和行為基本準則。
1.古代中國法中關于誠信的規(guī)范
中國是傳統(tǒng)的成文法國家,古代中國有聲富的法律規(guī)范,其中當然有關于誠信的規(guī)范。《唐律疏議·雜律》卷26中規(guī)定:“若生產假,偽劣產品,則杖六十,產品沒收”。宋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12月詔曰:“自今宜禁民,不得輒以疵疏布帛工于市及涂粉人藥。吏察捕之重t其罪。(《宋會要輯稿.食貨》64之16)。從這兩段引述中足可以以管窺豹,看出中國傳統(tǒng)古代法中對誠信的要求。在晚清的《民律草案》總則編第二條中就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樣的極類似當代法的法律規(guī)范。
2.當代中國法中關于誠信的規(guī)范
現(xiàn)代法理論中,根據(jù)法律調整的方法,將法律規(guī)范分為事前調整型和事后調整型兩大類。
(1)事前調整型的誠信規(guī)范。
1)在實體法中的體現(xiàn)。
誠信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作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享有“帝王條款”的美譽。首先,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保持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誠信,努力作到客觀行為結果的誠信。其次,用于衡平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
2)在程序法中的體現(xiàn)。
程序法中的誠信的基本內容是:任何訴訟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都要講究誠信,信守諾言,兼顧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和社會公序良俗,要在不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訴訟利益。
(2)事后調整性的誠信規(guī)范。
1)在實體法中的體現(xiàn)。
在民法領域內,以對當事人的不誠信的行為課以貴任,或設置保證為主要手段,即賠償貴任和提供擔保。在商事領域,則主要是“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運用,而作為法律中最后一道防線的刑法,基于其調整方法和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其適用具有廣泛性:對于不誠信的諸如偽證罪、合同欺詐罪等等,均可適用。
2)在程序法中的體現(xiàn)。
在程序法中,保障誠信的方法有對不合法的行為結論的無效認定以及對證據(jù)的保障。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的規(guī)定:“……有以下情行的,應當……提出抗訴。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解決,判定的。
3.未來中國關于誠信的立法趨勢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推測,未來中國關于誠信的立法,首先,仍然會堅持事前調整型的立法,要求人們在行為中努力做到誠信。其次,尋求保障誠信的方法。2004年的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中的“私產人憲”,新出臺的《物權法》以及將來的《民法典》都通過保障財產權來保障誠信。再次,相應地完善貪任方面的立法,迫使人們誠信行為。
二、當代中曰誠伯的缺失
1.誠信缺失現(xiàn)象嚴重
市場化取向改革進程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用制度的建設。但是,目前我國經濟運行中卻廣泛存在著與市場經濟要求嚴重不適應的誠信缺失或不足,其具體表現(xiàn)為:
第一,在商品交換領域,假冒偽劣屢禁不絕,缺斤短兩展見不鮮,以次充好司空見慣,欺行貓市并不罕見。
第二,在金融領域,銀行中不良資產居高不下,呆帳、壞帳與日俱增,逃、廢債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一些企業(yè)借改制逃廢債務,銀行利益受損。
第三,在資本市場,“包裝”上市成為時堪,“基金黑幕”反耳欲聾。由于復雜的原因,我國的大多數(shù)上市公司不要說接受社會的廣泛監(jiān)督,就是接受小股東的監(jiān)督也十分有限。更為嚴重的是,制造虛假利潤,編取上市資格,申通莊家作市,已經是上市公司心照不宜的“秘密”。
第四,在信息市場,盛假業(yè)績報告充斥市場,違規(guī)審計報告推波助栩。在財政部的清查中發(fā)現(xiàn),偽造、編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薄和編制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一些會計師的家常便飯。
2.誠信缺失的危害
誠信嚴重缺失,不僅會造成普遍的誠信危機,而且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是巨大的和深刻的。誠信缺失的危害主要表現(xiàn)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誠信缺失放大了市場機制的缺陷。
在比較完善的市場規(guī)則和信用制度條件下,市場也會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秩序的混亂與無序。當整個社會處于誠信嚴重缺失,當市場經濟活動處于缺乏誠信制度基礎的時候,社會經濟秩序就會嚴覃混亂。不僅表現(xiàn)為人們承諾的隨意性,而且還會由于經濟契約的不嚴密而使其喪失應有的嚴肅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二,誠信缺失增大了金融風險。
誠信的缺失特別是企業(yè)誠信的缺失,不僅為企業(yè)長期交易設t了障礙,導致規(guī)范有序的商業(yè)信用發(fā)展遲緩,而且也嚴重影響了我國貨幣市場的發(fā)育及其功能的正常發(fā)揮。缺乏信用的企業(yè)進人金融市場,通過間接融資渠道從商業(yè)銀行獲取貸款,銀行資產成為不良資產的概率加大。同時銀行貸款難,也已經成為誠信危機的強烈信號。
第三,誠信缺失加劇了交易難度,增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徽觀組織效率。
誠信的嚴重缺失,增大了交易的不確定性,使履約變得極為困難。為保證及時、有效地履約,具有一定信用的交易主體,不得不以增大投人的方式獲取盡可能詳盡的信息,從而使得額外交易費用大幅增長,企業(yè)生產成本大大增加,微觀經濟組織的活動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誠信缺失嚴重影響了“規(guī)則”、“制度”的執(zhí)行。市場經濟不僅是法制經濟,同時又是誠信經濟。法律的貫徹和執(zhí)行離不開誠信基礎。在一個道德淪喪、誠信缺失的杜會里,法律就會失去應有的嚴肅性,勢必導致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違反他人利益、違背公眾利益、損人利己而謀求個人或本單位利益的現(xiàn)象就會成風。
三、新的市場城信翻度必須以法律為保陳
欲重塑中國社會的誠信,首先必須仰賴于法律,因為人“是靠不住的”,只有制度才“是靠”得“住的”。在構建市場誠信制度的過程中,法律保障的作用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中體現(xiàn)出來,一個是對于破壞誠信者給予嚴厲的懲罰,另一個是通過法律的威橄防止失信的發(fā)生。
1.對破壞誠信者給予嚴厲的懲罰
其實,市場中的每個當事者都知道誠信的重要性,也都希望在一個充滿誠信的市場中進行交易。但為什么還會有些當事者去違背誠信呢?這主要是由于現(xiàn)有的法律不健全導致失信的收益遠遠高于失信的成本。我國目前的經濟發(fā)展迅速,但誠信制度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完善,當事者在進行交易的時候,經常會遇到違背誠信就可以有暴利可圖的機會,而且這樣做的成本很小,最多就是失去當前的顧客而已,有了錢以后還可以繼續(xù)同其他人進行交易。而且相關的法律也不健全,即使違背了誠信也只需要承擔很輕的法律責任,甚至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在這種情況下,部分當事者衡量一下失信的成本和收益,就會做出為了眼前的利益而破壞誠信的選擇。而失信的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又帶來一系列不良的連鎖反應,市場中的很多當事者也開始尋找法律的空子,通過失信來獲取利益。
要想改變我國的這種現(xiàn)狀,就必須重新構建新的市場誠信制度,而加大法律的懲罰力度,增加失信成本將是一個不可缺少的保證。接下來,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各種誠信法規(guī),盡快建立誠信的監(jiān)督制度和失信的懲戒制度。通過誠信監(jiān)督機制,及時發(fā)現(xiàn)所有違背誠信的當事者。然后,再根據(jù)相應的法規(guī)以及失信懲罰機制對其進行懲罰。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市場中絕大多數(shù)的當事者可以主動地堅持正確的道德觀念、以產權為基礎實施誠信。
2.通過法律的威恨防止失信
法律保障的意義不僅僅體現(xiàn)在發(fā)生失信的時候,起到嚴厲懲罰的作用,讓失信者自食其果,另一個重要的意義在于可以對失信行為產生阻嚇作用,防止失信的發(fā)生,而對于市場中的當事者而言,通過法律威懾防止失信的意義可能更大。因為,失信的事情一旦發(fā)生,對于當事者雙方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即使對失信一方進行嚴厲的懲罰,甚至把他趕出市場,其造成的損失已經無法彌補。而且,市場中當事者的數(shù)童是巨大的,如果法律失去了事前阻嚇的作用,僅僅依、靠失信后法律的事后懲罰作用,將會帶來巨大的法律實施成本,而一旦這個成本超過了法院的承受能力,將出現(xiàn)法不責眾的情況,失信的情況將難以控制。因此,在談到法律的保障作用時,一定要突出其事前的阻嚇作用。然而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由于很多失信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導致現(xiàn)有的法律存在明顯的阻嚇失效。很多當事者在作決策時根本就沒有考慮到或者是不在乎可能產生的法律制裁,使得市場中失信的情況屢見不鮮,這就給我國法院實施事后處罰帶來了困難,導致很多失信的情況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甚至是沒有得到處理,從而帶來了誠信市場的惡性循環(huán)。
要想改變我國的這種現(xiàn)狀,就必須加大法律對于失信者的事前阻嚇作用,讓市場中所有的當事者都意識到只要違背了誠信,就一定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如何才可以做到這一點呢?首先就是有法可依。政府要進一步完普法規(guī),使其盡可能的涉及到所有的失信行為及其相應的處罰措施,并體現(xiàn)出失信成本遠遠大于失信收益的原則。其次就是執(zhí)法必嚴。對于失信的當事者發(fā)現(xiàn)一個處理一個,在法院承擔能力以內,盡可能及時準確的處罰市場中所有的失信者。如果可以做到這兩點,就會使誠信市場進人良性循環(huán)。從而促使人們誠信行事,使法律能夠充分有效的發(fā)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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