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法法學研究論文
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是近年來我國諸多學者研究的熱點內容,民法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表現,而市民社會是民法存在的社會基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民法法學研究論文,供大家參考。
淺談民法法學研究論文篇一
《 國際政治理論的時代性 》
摘要:本文在對于人類社會演變基礎上,探索在國際政治理論中一直存在的問題,深度了解國際政治理論,幫助我國在外交政策制定。
關鍵詞:國際政治理論;時代性;時代
中圖分類號:D8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8-0094-01
前言:國際政治理論已經矛盾在二十世紀已經成為國際政治研究中的重點課題,國際政治理論作為一個單獨的學科在研究中已經成為有標志性坐標。不同階段的國際政治理論存在著嚴重的差距,例如在冷戰(zhàn)時期,部分研究學者對于國際政治理論構建存在較大不滿,在原有國際政治理論基礎上又提出了現實主義,試圖填補國際政治理論在國家外交政策方面的缺陷。
一、理解理論
對于不同階段的國際政治理論研究中,可以根據研究對象的不同將國際政治理論劃分為三個層面,新主義主要是對于國際政治理論結構方面研究,探索國際政治理論在結構上存在的問題。新古典主義主要研究不同國家在具體外交政策上的差異,探索國際政治理論結構對于不同國家外交政策制定上的影響。政治心理學派在實際研究中根據不同國家在外交政策上受到群體或者個人的影響。國際政治理論在發(fā)展中,這三個方面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填補互相之間的缺陷。
對于每一個層面上的國際政治理論研究中,又可以根據這三個層面所具有的特性劃分為三種主義,分別為進攻性現實主義、防御型現實主義。新自由主義。現實主義曾經被認為是一個單獨研究領域,并沒有將其在國際政治理論研究中應用,但是現實主義是一個綜合性的研究領域,其中主要是攻擊性現實主義與防御性現實主義之間的矛盾。國際政治理論中的眾多理論都是在攻擊性現實主義與防御性現實主義假設下產生。攻擊性現實主義與防御性現實主義之間的差別在于:防御性現實主更加關注國家的穩(wěn)定安全,國家在發(fā)展中通過一定形式降低出現突發(fā)事故的可能性,進而保證國家安全穩(wěn)定建設,但是進攻性現實主義對于國家安全困境建設較為否定,認為國家在安全的環(huán)境下很難快速發(fā)展[1]。
二、理論的時代問題
(一)叢林時代。
叢林時代應該從人類開始群體生活作為起點,一直延續(xù)到十七世紀。人們在叢林時代中已經逐漸開始形成政權,國際政治理論基本框架已經初步建成。這個階段內的國際政治理論更加與進攻新現實主義相吻合。
(二)后叢林時代。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構建開始國際政治理論發(fā)生了顯著性改變,世界政治格局也本質性變化,人類社會進入到后叢林時代。人們在后叢林時代中已經開始逐漸尊重各自生活權利,國家之間也能夠穩(wěn)定建設。國家之間的關系在也不是生死之間的搏斗,轉變成實力上的較量。國家在發(fā)展中更加關注安全的重要性,在這種環(huán)境下防御性現實主義就有了存在的意義。
(三)新自由主義時代。
新自由主義時代人類并沒有發(fā)展到該階段,但是并不意味著國家政治就無法進入到新自由主義時代。真正進入到新自由主義時代的基礎就是世界各國逐漸承認防御型現實主義的重要性,人類社會徹底擺脫野蠻,國家之前也沒有沖突事件的發(fā)生。世界國際在無法接受防御型現實主義觀念前,安全困境的創(chuàng)建根本無法存在,國家之間的經濟政治合作也缺乏保障[2]。
三、理解時代的意義
對于國際政治理論所具有的時代性探索后,人們對于國家發(fā)展的階段更加清晰了解,進而為國家發(fā)展建設開展不同的安全理念。
我國在發(fā)展中,一直堅守著“和平發(fā)展”觀念,但是世界各國對于該理念的討論一直沒有停止,這也代表著世界各國對于我國發(fā)展建設的關注。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鄧小平主席為我國發(fā)展創(chuàng)建了良好的基礎,外交政策制定也較為成功,因為鄧小平主席在該階段使用的國際政治理論主要以防御性現實主義[3]。
四、我國防御型現實主義時代
現階段,世界各國之間進入到了防御性現實主義格局中,筆者在這種國際政治理論下對于國際政治理論的時代性進一步探索。
伴隨著國家消亡數量的逐漸減少,可以將目前各國之間的關系比喻為企業(yè)在市場環(huán)境中的競爭。在世界第二次大戰(zhàn)以后,世界國家數量在沒有減少的基礎上,可以逐漸增加,部分國家在叢林時代中都沒有生存下來但是在二戰(zhàn)以后生存下來了。造成世界中國家數量增加的主要原因就是國家獨立后,國家上已經開始對于該國家的領土主權充分尊重,國家之間也開始尊重國家發(fā)展建設的權利國際道德已經不再接受武力吞并國家的行為出現。防御性現實主義在世界范圍內已經擁有了較高的認識度,但是國家即使接受了防御性現實主義,但是還是會通過世界政治格局的轉變采取不同的政治觀念[4]。
五、防御性現實主義安全思想
防御性現實主義國際政治理論實際應用的基礎就是世界各國承認安全困境的存在,各國通過各種手段創(chuàng)建出一個相對于安全困境的世界格局,進而保證國家能夠在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下發(fā)展,這種國際政治格局就說明防御性現實主義主要指導應用在三個方面最為關鍵。國家在發(fā)展之間相互依靠,任何一個國家的強大并不能保證世界格局的穩(wěn)定。世界各國安全必須相互依賴,在保證自身國家安全困境的情況下也需要考慮到其他國家的安全。國家在制定外交政策中需要自身約束,在對于一些行為容忍的情況下約束其他國家的行為,例如我國在世界發(fā)展中,不僅僅需要與其他國家一同制定國家規(guī)則,限制世界各國的行為,但是我國行為同樣受到國家規(guī)則約束[5]。
結論:筆者僅僅對于國際政治理論的時代性簡單性分析,發(fā)現在不同階段下的國家政治理論存在差異,也可以說不同國家政治理論代表著不同的時代。國家政治理論發(fā)展中,研究學者一直對于國家政治理論不斷創(chuàng)新。不同國家的文化背景對于國家政治理論也有著不同理解,筆者對于國際政治理論的時代性理解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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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法學研究論文篇二
《 民事訴訟中公開審判制度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
摘要:民事訴訟公開審判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公民法治意識和法律水平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公民選擇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完善民事訴訟中的公開審判制度是正確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實現司法公正的時代要求。本文通過對我國民事訴訟公開審判制度的現狀進行研究,發(fā)現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原因分析,針對問題提出完善我國民事訴訟公開審判制度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民事訴訟;公開審判制度;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8-0085-01
引言
在民事訴訟中,公開審判既是程序公正的表現,又是社會監(jiān)督的途徑,所以,公開審判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發(fā)揮著巨大作用。然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公開審判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已經嚴重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更妨礙了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對民事訴訟公開審判制度的完善都顯得尤為迫切。
一、民事訴訟中公開審判制度的概述
(一)公開審判制度的含義界定。
關于公開審判制度的含義,理論及學術界觀點不一。大多數觀點認為,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群眾、向社會公開的制度。也有部分觀點認為,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一切審判活動,除了依法不公開的以外,都要公開進行。并最大限度地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從而實現訴訟透明化的一項原則。筆者同意大多數人的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法條可以看出,公開審判的內容既包括公開審判的內容,也包括不公開審判的內容。其中,不公開審判的內容又包括應當不公開審判的情形和可以不公開審判的情形。誠然,民事訴訟中的公開審判既包括民事訴訟審理公開和宣判公開,也應包括一審和二審的公開。
(二)民事訴訟中公開審判制度的重要意義。
1.促進和推動審判公正。
在當前的法院審判方式的改革活動中,向社會公開司法審判活動以及法官在社會向公開之下進行審判和裁決都是落實公開審判制度的表現,這樣做有利于降低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權,也減少了腐敗和貪贓枉法案件的發(fā)生情況。
2.通過公開審判,加強對公民的法制宣傳教育。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的遠大目標,而實現這些目標只靠完善法律是不可能的,完善法律體系僅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落實和公民的遵守。公民要遵守法律就要先明白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公開審判就是生動的法律知識課堂。
3.通過公開審判,有利于增強司法權威。
法院認真執(zhí)行公開審判有利于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講清事實、說明是非、以及形成公正的裁判,更好地樹立了法官和法院的良好形象,并且在法庭上當面認證和質證最后進行公開查證核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相反如果由法官取證并且不是在法庭上當面認證和質證,這樣不利于公開審判的進行還比較容易出現造假案、收集假證據的情況,以致冤假錯案難以避免,從而樹立了司法權威性。
二、我國民事訴訟公開審判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
(一)目前公開審判制度存在的問題。
1.對公民公開的程度不夠。
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院不重視對公民的信息公開。表現在:在法院內部的公告欄張貼案件開庭審理的公告,當事人沒有機會看到,并且不遵守公告中規(guī)定的時間和開庭地點。此外,還有在法院的庭審過程中,常常限制新聞媒體記者采訪和報道,不對社會民眾進行審判公開?;蛘吖_的程度不夠實際的開庭效果不是很理想,,社會公眾旁聽開庭的制度還未形成,多數只是當事人的親屬朋友進行旁聽。審判公開的對象應該包括當事人和社會在實踐中,還存在公民雖然能夠得知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但是卻被拒絕進入法院內旁聽的問題。所以,許多法院在制定公開審判具體操作規(guī)則時,大多是從維持庭審秩序方面出發(fā)的,實質上是為了降低公民旁聽案件的頻率。
2.對社會公開的方式缺乏科學規(guī)范。
民事訴訟中的對社會公開,一般特指向社會的新聞媒體公開。通過媒體直播報道案件的審理過程,是對庭審過程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方式之一。但是,如果庭審直播案件的范圍過于寬泛,將會產生負面效果。進而影響庭審的嚴謹與莊嚴,進而影響司法行為的公正性。
3.對當事人公開的信息不足。
民事案件對當事人的信息公開,關系著當事人最關心的切身利益。而現行民事公開審判制度存在著向當事人公開的許多實踐缺陷。民事公開審判制度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貫徹,法院對當事人信息公開不足。
(二)原因分析。
1.“重實體,輕程序”的訴訟觀念尚未完全轉變。
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由于極度追求結果上公平正義,而忽視了程序存在的價值,導致程序公正的缺失,形成了“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其中,公開審判制度首當其沖。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逐漸加快,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逐步提高,"重實體,輕程序"的訴訟觀念已不被社會和公民所接受,急需徹底轉變這種落后的訴訟觀念。
2.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對民事案件向公民公開做出規(guī)定,但是,缺少對公開的方式和地點的明確規(guī)定。對新聞媒體監(jiān)督的規(guī)定也不夠詳盡,缺少對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的范圍和方式的規(guī)定,導致了一系列不良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社會的安定和諧。另外,公開審判制度不完善的另一個原因是立法中對訴訟主體的懲罰性措施規(guī)定的不完備。
3.法官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司法實踐中,我國很多地方法院法官隊伍的組成結構不合理,特別是基層法院,相當一部分法官不是經過嚴格的考核程序進入法院系統(tǒng)的,根本沒有經過系統(tǒng)的、嚴格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學習,不能很好掌握法學專業(yè)知識,法律素養(yǎng)較低,不具備熟練運用法律及相關知識正確適用法律處理復雜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對于何種情形適用公開審判都不了解,更談不上正確適用。法官貪污受賄比較常見,極大損害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損害了司法權威,嚴重影響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解決我國民事公開審判制度問題的對策建議
在改革審判方式的過程中,落實公開審判制度是衡量是否能嚴格執(zhí)法的一項重要的標準,是一項很重要很艱巨的任務。重視和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以及保障公民對民事審判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嚴格執(zhí)法,算是能落實到實處的才能真正嚴格執(zhí)法,人民群眾才能真正享受到制度正義。
(一)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應轉變錯誤的訴訟觀念。
解決公開審判制度的問題,首先要在訴訟觀念方面轉變,只有觀念上的徹底轉變,才能從根本上完善公開審判制度的適用。
一是徹底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沒有程序上的保證,實體公正只是形式公正。只有將公開審判制度嚴格落實到整個審判過程中以及每一個訴訟環(huán)節(jié)上,才能實現程序公正,進而促進審判結果的公正,真正實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二是法官應徹底摒棄職權本位主義,正確認識法官在訴訟中的地位。訴訟是公民尋求權利救濟的最后一種途徑,法院和法官既是公權力的行使者,也是為公民伸張正義的裁判者,法官應明確職責,正確運用職權、嚴格遵守公開審判制度,維護司法公正。
(二)立法上完善關于公開審判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
立法上的漏洞,讓某些不負責任的法官和法院有機可乘,因此要想徹底解決公開審判制度的問題,就要從立法上堵塞漏洞,讓他們無機可乘。
首先,完善對社會即新聞媒體公開不足的相關立法。新聞媒體監(jiān)督案件的不規(guī)范是我國目前公開審判方式最不合理之處。所以,要完善我國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使其正確發(fā)揮功能,應該在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哪些案件適用媒體報道、哪些案件不適用媒體報道、媒體如何報道,對適用庭審直播或媒體報道的案件范圍及其他具體細節(jié)進行明確。同時,制定對新聞媒體進行虛假、夸大直播、報道行為的懲罰制度。建議參考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懲罰制度,對新聞媒體夸大報道、虛假報道案件事實的行為,既對媒體單位處以罰金,又要對報道者進行民事制裁,即采取"雙罰制"。以此規(guī)范新聞工作者的報道內容,正確發(fā)揮公開審判制度中庭審直播和報道所起到的社會監(jiān)督的作用。
二是完善對當事人公開不足的立法規(guī)定。我國只規(guī)定了法定不公開審理和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情況,對于有些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在立法中欠缺對公民意愿的收集與采納。公開審判制度對當事人公開的立法不足是沒有充分賦予公民選擇某些案件是否公開審判的權利。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與選擇權。我國應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除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公開審判或不公開審判,如有一方不同意適用公開審判或不公開審判,則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公開審判。
一方當事人的程序否定權,在不同程序中發(fā)揮不同作用。在雙方協議公開審判時,一方否定,可以保護其隱私權,防止另一方當事人的惡意選擇侵犯自身合法權益。
(三)提升基層法官的職業(yè)素質和水平。
法律落實的第一步就是法庭審理,法官在這個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官的專業(yè)水平和職業(yè)素養(yǎng)直接影響辦案質量。法官只有具備法律素養(yǎng)才能保持正確的訴訟觀念,在實踐中嚴格貫徹公開審判制度,遵守法定程序,最終實現司法公正。
解決法官素質的問題,一要完善學校中的法律課程,為培養(yǎng)法律人才奠定基礎,加設對非法學專業(yè)學生的法律教育課程,使所有學生都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二是通過立法應該規(guī)定比較嚴苛法官任職條件。只有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和素養(yǎng)的人才可以被選任為法官;對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的法律人士提高待遇條件,鼓勵到基層地區(qū)任職,改善基層地區(qū)法律人才嚴重缺失的狀況;增加對所有法官的考核,對于不符合法官條件和未通過考核的人員及時罷免或做出相應的懲罰。
結束語
民事訴訟公開審判制度是各個法治國家都已經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巨大價值,發(fā)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督促這項制度不斷完善與發(fā)展,這也是我國作為一個法治國家的法制建設目標。我們應正確對待民事公開審判制度存在的問題,深入剖析其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措施,使公開審判制度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實現司法公正價值,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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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法學研究論文篇三
《狩獵權的法律構造 》
摘要:狩獵是一種古老的行為,從遠古時代開始,人類的祖先就是以狩獵謀求生存之道的。它是一種特定的生活生產方式。隨著農耕文化的進一步升入,狩獵慢慢在生活中不再是單一的謀生方式。社會、生產的進步,更加使得狩獵有所代替。但是,人類生活生產的多樣化并沒有使以狩獵謀生的方式消失。在沙漠、草原、森林等人際比較罕至的地方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狩獵方式。尤其是在西藏地區(qū)狩獵作為藏族牧區(qū)傳統(tǒng)的生活方式被繼承下來,就像是融合在藏族人民血液里的習慣。
關鍵詞:狩獵;狩獵權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64X(2016)08-0082-01
一、狩獵權的概述
狩獵是一種通過工具或者徒手捕殺,從而獲得獵物的行為。狩獵權是從國家行政機關規(guī)定可以有公民、單位和其他組織獵殺非國家保護動物的權利。對于狩獵權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規(guī)定。在《刑法》中關于狩獵罪也只是幾個罪名加以規(guī)定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狩獵權沒有特別的重視。
在我國學術上對于狩獵權是存在著比較大的分歧的。主要存在的兩種觀點是;第一種觀點,學者認為狩獵權由人們取得有關的行政機關發(fā)放的獵捕證,通過所持有的獵捕證對非國家重點保護的動物進行獵殺活動,由獵捕證里的內容,如只能獵殺某種類的動物,數量也是有具體規(guī)定的,通過獵捕證里的內容進行捕殺動物。所以這種狩獵權的取得是由于行政機關的特別規(guī)定而產生的權利,屬于行政許可的性質;第二種觀點學者認為,狩獵權是土地所有者利于在其土地上的生存的動物,將這些動物的獵殺權授予其他人,從而形成的一種個人私權利。這種觀點認為狩獵權屬于土地所有權的組成部分。這種狩獵權的取得沒有國家規(guī)定,完全取決于土地所有者的自愿,相對第一種觀點具有任意性、廣泛性。
從第二種觀點可以看出狩獵權于土地所有權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而在世界范圍內存在著兩種立法觀點。
(一)狩獵權屬于土地所有權的一部分,是個人對土地支配權的組成部分。這就決定了支持這個立法點的是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如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土地私有制國家。這些國家認為土地為個人所有,從而個人土地上的一切歸個人所有,歸個人所支配,包括野生動物。美國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狩獵權被認為是進入他人土地進行狩獵的權利。從而使狩獵權合法化、土地化、私人化。
(二)狩獵權與土地所有權沒有關系,土地私有制國家俄羅斯是典型的主張狩獵權的取得與土地私有沒有任何關系,就如《俄羅斯聯邦動物界法》第4條明文規(guī)定:“俄羅斯聯邦領土范圍內的動物界是國家的財產,對動物界占有、使用和處分屬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共同管轄。”這就意味著,私人土地所有人不能對動物享有任何權利。我國在法律上的規(guī)定也是野生動物是屬于國家所有的。
二、狩獵權的現狀和狩獵權確立為私權的意義
(一)狩獵權的現狀。
立法權上的現狀,我國對于我國在法律上對狩獵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與狩獵權相關的罪名也是在《刑法》中的規(guī)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這三個罪名。
1.狩獵權利的取得,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yǎng)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我國狩獵權的取得是由行政機關部門簽發(fā)的獵捕證得到的,只是基于行政機關許可取得狩獵權利。
2.狩獵權利的讓與,我國狩獵權讓與不是基于土地所有權,而是通過國家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這個法條的規(guī)定是出發(fā)點是行政機關發(fā)放的狩獵證。
3.狩獵權的行使上,嚴格按照行政機關簽發(fā)的獵捕證上的規(guī)定,根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區(qū)域劃分、狩獵時間、狩獵期限、狩獵動物種類、動物數量來具體行使狩獵權利。
4.通過狩獵權獵殺的動物處分也是限制的,狩獵人不能任意處分自己合法獵捕的動物。
狩獵權的取得是通過狩獵場所的特別使用權,如果沒有得到區(qū)域的使用權,狩獵人就不能行使狩獵權,狩獵權的取得是通過合法的狩獵行為;如果沒有通過合法的狩獵行為捕殺動物,就不能合法的擁有狩獵得到的獵物,從而對于獵物的處分權就無從談起。所以,得到獵捕的動物這一目標的實現是通過獲得合法狩獵場所的使用權和狩獵行為組成的。
(二)狩獵權的確立在公權力的特點。
狩獵權的取得和行使由于和保護野生動物密切相關,所以我國狩獵權來自公權力的限制是最大的。狩獵權的取得不僅僅要收到行政機關的許可,還要受到來自《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制約。狩獵人要是違反行政機關的許可超出許可范圍獵殺動物,或者是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獵殺動物就會導致取得的狩獵權消滅。
狩獵權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法律并不承認狩獵權利在物權上的形態(tài)。沒有使狩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屬于公民。狩獵權的取得和處分來自公法的制約很多,相對形成了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權利。使得狩獵權是處于又公權和私權都存在的特點。
(三)狩獵權在法律上的效力不具有排他性,狩獵權在世界其他國家屬于準物權,所以具有物權的極強排他性。根據狩獵權的取得是行政機關限制場所內僅對特別的個人開放的狩獵權后,就注定了狩獵權不具備物權的排他效力。
狩獵權在設立方面的排他性表現在,狩獵權在通過立法設立后,狩獵后狩獵權利人雖然能夠占有、使用進過行政機關許可的場所。但是這種占有和使用都是局域狩獵行為,具有的是短暫性、手段性和非持續(xù)性的特征。
狩獵權在取得狩獵物所有權方面也不具有排他性。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可以看出,他人在相同的狩獵場所獵捕動物,獵人也沒有權利享受狩獵證上寫明的可獵捕的動物,狩獵人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狩獵權具有排他的效力。而只能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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