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社會政策有關的參考論文(2)
與社會政策有關的參考論文篇二
《社會政策與公民權利》
【內容提要】什么是社會政策、社會政策與公共政策的關系、的關系問題,是社會政策的一個研究領域。盡管不同的學者對什么是社會政策有不同的界定,但同時他們又都承認社會政策是與公民福利有關的國家或政府的政策。而社會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之所以成為一個單獨的研究領域,是因為社會政策有著不同于公共政策的其他部分的特殊性,這一特殊性主要與社會政策更多的涉及對單個的社會成員的基本要求的滿足有關。而社會之所以對單個的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承擔責任又與公民權利的發(fā)展有關。
【摘要】專題探討:社會政策
【關鍵詞】社會需求/社會供給/公民參與/公民權利
【正文】
一、什么是社會政策
社會政策既是一個實踐活動領域又是一個學術研究領域。作為學術研究領域,社會政策在歐洲的許多大學里被作為一個學科至少有幾十年的歷史了。在美國,社會政策雖然不象在歐洲的大學里那樣直接以社會政策系的方式存在和發(fā)展,但是在社會工作、政策研究、城市規(guī)劃等院系中也有其存身之地。然而,至今幾乎所有的有關社會政策的著作在界定什么是社會政策時,都會承認關于社會政策還沒有一個得到大家公認的定義。以至于“追隨著這些年大量的有關的書籍,引證其中的好的觀點和這個學科的大師們的看法”(Michael Lavalett and Alan Pratt,1997)就成了一種研究什么是社會政策的方法。這種狀況的成因,一是社會政策作為一個實踐領域幾十年來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二是社會政策研究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相比,與價值觀念有著更密切的關系。
早期社會政策研究領域最著名的學者之一是英國社會學家馬歇爾,在其1965年出版的《社會政策》一書中對社會政策的解釋是很簡單明了的。“‘社會政策’不是一個有確定含義的專門的術語。在本書中它指的是與政府有關的政策,這些政策涉及向公民提供服務或收入的行動,通過這些行動對公民的福利有直接的結果。因此,其核心由社會保險、公共救助、健康和福利服務、住房政策等組成。”(T.H.Marshall,1965)另外,馬歇爾認為教育也應該屬于社會政策的研究范圍,但是由于它自身有許多獨特的問題,構成了一個很大的研究課題,不便于放入他的這本書中。簡括馬歇爾的解釋,社會政策即是通過政府供給對公民福利有直接結果的政策。
馬歇爾對社會政策的解釋受到另一位研究社會政策的大師——蒂特馬斯的批評。蒂特馬斯認為這樣解釋社會政策,是把社會政策視為是行善的、再分配的和關切經濟及非經濟的目標。跟許多其他定義相似,社會政策(就象經濟政策那樣)全是關于是什么和應該是什么的。所以它被卷進了控制社會變遷的抉擇里(Richard M.Titmuss,1974)。他自己則認為社會政策“關切著某種共同的人類需求和問題”。但是,不同的人對人類需求和社會問題的界定是不同的,因而提出的政策反應也不同。蒂特馬斯認為在社會政策領域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可以概括為三個類別,他分別稱之為社會政策的剩余福利模型、社會政策的工作成就模型和社會政策的制度性再分配模型。這三個模型顯示著社會政策在目標和手段上的不同。所以“社會政策基本上是有關矛盾的政治目的和目標的抉擇,以及它們的厘定過程”(Richard M.Titmuss,1974)。
在另一部著作里蒂特馬斯對社會政策所關注的需求作了進一步的解釋,他說:“我們關注的是對一系列社會需求,以及在稀缺的條件下人類組織滿足這些需求的功能的研究。人類組織的這種功能傳統上稱之為社會服務或社會福利制度。社會生活的這個復雜的領域處于所謂的自由市場、價格機制、利益標準之外。”(Richard M.Titmuss,1976)。
可見,蒂特馬斯認為社會政策的研究范圍與社會服務、社會福利涉及的范圍基本相同,主要關注的是在資源稀缺的條件下,在市場機制之外通過人類組織來滿足的一些人類需求。另外,蒂特馬斯還指出社會服務是包括社會福利、財政福利、職業(yè)福利三個部分的廣泛的領域(Richard M.Titmuss,1958,1974)。從這個角度說,社會政策也不僅僅是指的政府供給,而是更廣泛的社會供給。
比較馬歇爾和蒂特馬斯對社會政策的解釋,他們之間的主要的差別,一是蒂特馬斯界定的社會政策的研究范圍比馬歇爾界定的范圍要廣。二是蒂特馬斯認為,一方面社會政策必然與價值選擇有關,只要涉及政策,就關切到需求(目標)以及滿足需求的方法(手段)的問題;但是,另一方面,對于任何給定的政策的‘對錯’問題,社會科學都沒有最終的答案。……有關目標的評論——即討論什么是正確的需求——那該是哲學家和神學家的用武之地了……就研究這些社會政策問題而論,我們所能做得到的,是更清楚地揭示需要社會正視的價值抉擇。如果我們將社會政策領域視為一個專為社會某一或某些集團而設的封閉及分割的福利體系,我們將不會發(fā)掘出有意義的問題。(Richard M.Titmuss,1974)。也就是說,蒂特馬斯認為社會政策本身是以一定的價值觀念為基礎的,所以具有不同的價值取向的政黨、政府會制定不同的社會政策。然而研究社會政策的科學家,卻要保持價值無涉,對各種社會政策進行客觀地研究。所以他對馬歇爾的社會政策可以“對公民的福利有直接的結果”的解釋提出批評。
馬歇爾對社會政策可以增進公民福利的解釋與20世紀50、60年代在西方國家流行的輿論有關,當時的西方國家的政界和知識分子中普遍認為隨著福利國家的建成,意識形態(tài)的爭論在西方國家已經終結了。因此,社會政策的目標就是增進公民的社會福利,需要研究的就是怎樣更好的執(zhí)行這種政策。后來這被稱為社會行政的傳統,社會行政為自己設定的任務是為理性的政府和有效的行政提供工具。但是到70年代早期情況發(fā)生了變化,出現了一些對社會政策的批判性的研究著作。一些社會行政研究中的有影響的人物注意到了對福利問題的爭論,并開始重新估價這個學科的理論基礎和政治立場(Phil Lee and Collin Raban,1988)。這也使得馬歇爾在1985年第四次再版其《社會政策》一書時,將其對社會政策的解釋作了修改。
馬歇爾說,他對社會政策的解釋,在很大成度上是取其方便和既有的慣例。他先從慣例開始,然后再跳入目標的深水之中。按照國際性的慣例,特別是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的定義,社會政策包括社會保障之下的對失業(yè)、生病、年老時的收入維持,以及家庭津貼、醫(yī)療照顧、住房、社區(qū)服務、教育。而這些政策的目標是由標示它們的詞語——保障(security)、健康(health)和福利(welfare)來表明的。這些在一般的意義上都是最終產品,意味著與最終所得有關,而不是與就業(yè)有關。“因此可以說,20世紀社會政策公開宣稱的目標就是福利(welfare)。”(T.H.Marshall,1985)
馬歇爾對社會政策的重新解釋表明,一是他仍然堅持對社會政策涉及范圍的狹義解釋。二是意識到在社會福利領域存在著意識形態(tài)上的分歧。因此,他一方面針對著新右派倡導的主要通過勞動力市場中的競爭實現就業(yè),以滿足個人的最終消費需求的看法,指出社會政策是以在市場之外,與就業(yè)無關的方式向公民提供最終產品,這一點與蒂特馬斯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他仍然堅持社會政策是以福利為目標的,只不過說得委婉一些,說成是“社會政策公開宣稱的目標就是福利”這就為其他人認為社會政策除了公開宣稱的目標,還有實際目標,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社會政策也可能給某些人帶來不利,社會政策的實際目標是維持社會穩(wěn)定等見解,留下了余地。
由于對社會政策的解釋上存在著以上的分歧,因此,到目前為止,在社會政策的研究領域就形成了兩個維度:對社會政策的研究范圍做狹義解釋和廣義解釋;對社會政策研究持客觀描述分析的態(tài)度還是論證具有價值取向的政策主張。依據這兩個維度可以將社會政策研究者分為四個派別。當然,各派別之間的界線也沒有截然的劃分。
就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發(fā)展趨勢看,如拉特里迪斯所說,“強調社會政策在社會中的較廣的范圍的學者的數量正在增加。他們的研究反映了一種對社會政策的綜合的觀點。這種寬泛的觀點圍繞著制度化的組織、政策和方案,又包含著對社區(qū)和全體公民的福利和發(fā)展的社會關懷。”社會政策研究更關注對窮人和無權者的關注,更強調社會責任,更注重社會整合、阻止疏離。認識到社會政策有著比社會福利方案寬泛得多的特征。他本人對社會政策持的就是寬泛的、綜合的觀點。認為社會政策“可以是國際的、國家的、教區(qū)的、地方的,政策也可以是行政的、立法的、司法的措施。”社會政策有許多分支,“雖然各分支集中于特定的功能,但是,社會政策作為一個領域是與整個社會的基本出口及其發(fā)展相連系的,是與人類與環(huán)境的關系問題相連系的,以及與個人的幸福相連系的。雖然社會政策著眼于宏觀層次,但是許多社會政策是從與社會科學相關聯的個人、群體、社區(qū)的行為中派生出來的。這是一個強調在社會的制度和結構因素之間,以及整個人口和個人之間進行合作和分擔責任的領域。社會政策是改變基本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形象,改進人口全體、社會階級和個人的生活條件和生活方式的共同的工具。”他將社會政策定義為“是向全體人民提供公民權利的媒介物”(Demetrius Iatridis,1994)。
從拉特里迪斯對社會政策研究趨勢的概括和他本人對社會政策的解釋來看,社會政策,從供給方面來說,已不僅僅是指政府的供給,而是包括國際的、國家的、教區(qū)的、地方的等多元主體在內的多元化的社會供給;從需求方面來說也不僅僅是基本的物質生活需求的保障,而是包括社會關系、社會參與、精神需求等多方面的基本需求的滿足。社會政策研究正在趨向于關注多元化的社會供給和多元化的社會需求。不僅僅是關注對公民的收入維持、經濟保障,而且越來越關注社會公平、社會整合、社會合作,以及避免社會排斥。
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對社會保障的研究已經受到了許多學者的關注。但是,從總體上說大多數人主要關注的是對弱勢群體的經濟保障。其實收入維持、經濟保障對任何社會的公民來說都是必要的。而了解國際社會中社會政策的研究趨向,對廣義的社會福利(well-bEing)給予關注,以避免社會排斥,甚至社會沖突也是很必要的。
二、社會政策與公共政策
簡單地說,公共政策指的就是社會公共權威機構制定和實施的政策,或者說公共政策指的是國家或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政治學家戴伊從最抽象的層次給公共政策的定義是:“公共政策是政府選擇的一切作為或不作為。”(Thomas R.Dye,1991)。當政府基于信仰、價值、使命、目前的處境、打算、意向以及對相互沖突的利益和價值的相對的優(yōu)先權的確定和對能夠承擔什么樣的交易和預測等,選擇作為時,公共政策就會以有目標的計劃、方案、規(guī)劃等方式來表達,作為政府的政策,也可以法律、法規(guī)、法令、規(guī)章制度等形式來表達。但是,當政府有目的、有意識地選擇不作為時,政府的政策可能只是一項聲明、一個宣言,甚至連聲明、宣言也沒有。但是,政府有目的、有意識地不作為確實是政府的政策。
社會政策是作為總體的公共政策的一個部分。問題是我們?yōu)槭裁匆压舱咧械囊徊糠忠暈樯鐣?
從歷史發(fā)展過程來看,改革政策作為一個活動領域和研究領域的形成與西方工業(yè)國家對市場經濟社會的國家干預的發(fā)展有關。特別是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以及福利主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經濟理論的產生,強有力地推動了國家干預的增強和干預范圍的擴大。
由于國家干預的增強,公共政策作用的范圍越來越廣、內容越來越復雜,到了20世紀中期以致產生了專門以公共政策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公共政策之所以成為專門的研究對象,一方面是由于科學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社會經濟的日益復雜以及人們的價值觀念的多元化,使政府面對的、需要解決的各種問題也越來越復雜、繁難;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搏奕論、數理統計、電子計算機技術,以及行為科學、管理科學等的發(fā)展,為減少政策制定和執(zhí)行中的失誤;為提高政策制定和執(zhí)行的效率提供了越來越多的科學方法,使科學地、理性地制定和執(zhí)行政策成為可能。因此,以公共政策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運用各種科學的方法和理論,以改進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zhí)行。對公共政策的這樣一種研究范式被稱為政策科學。
也就是說,從公共政策的發(fā)展歷史及相關研究的產生歷史來看,社會政策與其他的國家干預項目都是在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過程中逐步產生的。而公共政策專門研究的形成,既與政府干預范圍的擴大有關,又與各種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手段的發(fā)展有關。在這個過程中由于社會政策主要關注的是以社會供給的方式來滿足一些特別和個人的生活需求、社會需求,這個領域不僅僅與運用科學的知識和手段進行研究有關,還與倫理道德、價值觀念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也就成了一個不同于公共政策的研究領域。
另外,如果借鑒公共經濟學的有關知識,我們也可以看出公共政策與社會政策的聯系與區(qū)別。
無論是公共政策還是社會政策的實施總要利用一定量的經濟資源。一個社會既有的經濟資源的使用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用于再生產,包括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一部分用于消費,包括公共消費和私人消費。對一個社會既有的經濟資源的支配也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社會中的成員私人支配,另一部分由社會作為整體共同支配。社會集體支配在許多社會一般是由國家機構或政府機構代表整個社會進行支配。對用于擴大再生產的經濟資源,政府機構支配除了通過國有企業(yè)直接從事經濟活動,還可能通過制定經濟活動的游戲規(guī)則、直接控制、減免稅收或其他優(yōu)惠補貼等方式對私人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干預;對消費品部分,政府主要以公共供應的方式提供公共消費品,在私人通過市場交換獲得私人消費品以外,政府還以公共供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私人消費品(或提供現金補貼)。
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曾提出并討論了這樣一個問題:當有價值的最終產品的分配,取決于人們在市場中進行的等價交換時,集體或國家有什么權利提出要分得一定的份額呢?國家機構的作用或用布坎南的原話,國家機構的生產力得到承認時,也就必須承認國家機構對產出的價值或經濟資源有取得一定份額的權利,如國家機構在維持社會經濟秩序方面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在沒有執(zhí)行和保護“我的和你的”的區(qū)別的環(huán)境里,個人在創(chuàng)造價值方面將做出較少的努力,而且人們還會把許多時間和精力用在爭奪和保護已經取得的成果上。因此,國家機構在保證秩序方面的作用具有生產性,國家機構也就有權利要求分得一定量的經濟資源。接下來的問題是國家有權利要求多大的份額呢?如果根據歸因理論,沒有國家機構維持必要的秩序,人們就無法進行正常的經濟活動,人們就不可能創(chuàng)造任何有價值的經濟資源,這樣看來,國家的“邊際產量”特別高。因此,國家就有可能要求得到總價值的絕大部分(布坎南,[1986]1989)。
從歷史事實來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經濟資源或說經濟財富,在各社會成員與國家機構之間的分配一般要取決于民間力量與掌握國家權力的官員之間的力量對比。當民間力量薄弱時,國家通過稅收或其他方式獲得的經濟財富的比例就會比較大,當民間力量強大時,國家獲得的份額就會相對少一些。此外還取決于人們的價值觀念、對國家的態(tài)度、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等多種因素。
20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復雜化,國家不僅承擔著維持秩序的責任,而且被賦予了對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資源占有狀況或分配狀況進行再分配的責任,和對經濟運行過程進行干預的權力。所以,總的趨勢是國家對社會創(chuàng)造的經濟資源所要求的份額是在不斷增加的。
在由市場機制配置經濟資源的同時,國家不僅承擔維持秩序的責任,而且被賦予了對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資源占有狀況進行再分配的責任,和對經濟運行過程進行干預的權力,其基本的理由是市場“失靈”。
認為在市場失靈的地方,政府也不一定是有效率的人,以及認為目前人們認定的某些市場失靈,仍然可以進一步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的人,一般會傾向于自由市場經濟,認為公共政策的作用范圍越小越好。認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糾正市場失靈和認為政府還應該推進公平分配、應該鼓勵有益的需求、限制有害的需求的人對公共政策作用的適當范圍的判斷也會有很大的差別。
在政府干預的多種方式中,其中之一是以公共供應的方式提供物品和服務。政府以公共供應的方式提供物品和服務的主要原因是物品或服務的提供具有外部效應。主要原因是對某種特定的商品的使用進行收費是不可能的,或是耗費極大的。換言之,就是要把沒有貢獻的人排除在外是不可能的或成本要遠遠高出收益。
但是,有時公共供應的理由與政府追求的目標有關?;蛘哒f與政府追求提供有益的需求有關。如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或縮小收入差距等。如果政府認為教育可以降低財富占有上的不均等,或將每個公民都要接受某種最低水平的教育本身就看作是應該追求的一個目標,政府就會把教育作為公共供應的物品。
在確定某種物品或服務是否采取公共供應的方式時,上述幾種理由可能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有的物品可能既是因為排除困難,也是因為需求無彈性和對新增加的消費者的供應不需要,或幾乎不需要增加成本,因而成為公共供應的物品;有的可能是因為某中的一、兩個原因,而成為公共供應的物品。
當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也可能是受到各種法規(guī)、習慣,政治家和管理者的自身偏好等的影響,或是為了競選成功,為了現存的官僚機構的利益等。
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的區(qū)別主要是如果“每個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并不會導致任何其他人消費的減少”的物品被稱為純公共物品。以純公共物品作為一端,另一端就是私人物品,其特點是一個人的消費增加一個單位,就使得他人的消費減少一個單位。在這兩個端點之間的一些物品往往是既可以由公共供應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通過市場交換獲得。這些物品如果以市場交換的方式獲得就屬于私人物品,如果以公共供應的方式提供就屬于準公共物品或公共供應的私人物品。政府以公共供應的方式提供準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從積極的方面考慮,大多是為了公平或提供有益需求。
如果我們把社會政策與政策以公共供應的方式提供準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相連系,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會政策是公共政策中更具有爭論性和更缺乏客觀標準的部分。這也是社會政策稱為一個單獨的研究領域,然而又與公共政策有著密切的聯系和難以劃清的界線的基本原因。也是使社會政策的定義和研究成為一個復雜的和難以有定論的領域的原因。
蒂特馬斯從社會服務與公共服務的聯系與區(qū)別的角度闡述了社會政策與公共政策的關系。他認為從理論上可以將有關的服務分成四類:
1、只為個人利益而設的服務——供給與否,和個人生活方式無關;也不論服務是否會給社會帶來好處。提供服務主要是基于需要。
2、既為個人利益也為社會利益而設的服務——例如對某些傳染病的防治,就是既有利于患者個人,也有利于公眾或社會利益。
3、著重社會利益多于個人利益的服務——例如感化服務,這既是社會服務中的個案服務,更有助于社會控制、社會利益。
4、對社會有益但其益處不能歸個人獨享的服務——例如城市規(guī)劃、公園建設、交通管理、法律秩序、公共衛(wèi)生、消防等。這類服務的待遇沒有差別,不能用成本與利益、使用者與非使用者等標準來作區(qū)分。即使有時我們能夠找到使用服務或造成損害的人,并向他們收費,但是收費的成本可能超過其獲得的利益。
蒂特馬斯認為對服務所作的上述四種分類,有助于區(qū)分“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區(qū)分“社會服務”和“公共服務”的最重要的標準是有差別、個人化的功能與無差別、非個人化的功能。
但是,他緊跟著就指出,在越來越復雜和專門化的社會里,要劃清這些功能的界線是相當困難的。現代社會里的各種力量:經濟的、科技的、社會的等,都在同時運作,從而使有差別、個人化的服務與無差別、非個人化的服務之間的界線越來越模糊不清。因為政府要提高服務就要通過稅收來籌集所需經費,而各種經濟的、科技的、社會的力量都能夠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和實際稅額產生影響。沒有任何一個社會群體會要求給自己加稅。當各種力量作用的結果使稅收減少時,有差別、個人化的服務就不得不減少。所以,“我們再一次認識到,社會政策完全是關于社會目的及其選擇的問題。”(Richard M.Titmuss,1974)
三、公民權利與社會政策的關系
馬歇爾較早地闡述了公民權利與社會政策的關系。他把公民權利分為三種類型:公民的、政治的、社會的。他認為,在西方國家公民權利有一個漸進的發(fā)展過程。首先得以實現的是公民權利,以18世紀末、19世紀初個人的言論自由、遷徙自由已經獲得了法律保障為標志,而且這種保障是以法律面前個人的充分平等為基礎的。以這種公民的自由權利為基礎,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投票權和政治參與為標志的公民的政治權力得以實現。雖然,最初只是少數有財產的男性公民得到了這種權利,但是,作為發(fā)展的開端,選舉權的范圍逐步擴大,最終成為公民普遍擁有的政治權利。以公民的權利和政治的權利為基礎,20世紀公民權利實現了其最終的形式,既公民的社會的權利。公民的社會權利的制度化是通過失業(yè)保險、教育和健康服務的提供等社會政策體現的。馬歇爾認為以公民的社會的權利為基礎的社會政策,可以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減少資本主義社會的階級制度產生的內在的社會不平等。(T.H.Marshall,1950)。
胡格曼在其《社會福利與社會價值》一書中比較系統地介紹了近年來對馬歇爾提出的公民權利與社會福利的關系的分析和批評。其中一種批評與各種特殊的身份認同群體的形成導致的明晰的社會分化相連系。這種社會分化與社會的階級分化不同,當然也可以包括階級分化。這種分化表現為婦女群體、黑人和少數民族群體、老年人群體、殘疾人群體、同性戀者群體、環(huán)保運動等。階級關系只是這整個圖景中的一部分。這些群體的存在表明社會不平等依然存在,但是,并不完全是階級制度造成的;表明馬歇爾的以公民的社會的權利為基礎的社會政策,可以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減少資本主義社會的階級制度產生的內在的社會不平等的看法并沒有實現。
針對著以特殊的身份認同形成的各種社會群體,這些群體從不同的方面提出各自的特殊的社會需求的情況,有人認為由于這種社會的分化已經不存在共同的社會政策的社會的公民權利的基礎,這些群體的運動可能導致新形式的社會排斥。也有人提出了“相對的環(huán)境中的絕對的需求的概念”或“界定基本的客觀的需求”的設想。其基本的含義是,首先要滿足公民的基本的或絕對的需求,如清潔的飲用水、充足的有營養(yǎng)的食品、安全的環(huán)境、有意義的初級社會關系、經濟保障等。同時還要考慮各種分化的社會群體的特殊需求,而對于各分化的社會群體的特殊需求的滿足,必須通過當事人的積極參與來實現(Richard Hugman,1998)。 2 結合馬歇爾的社會政策是以公民的社會權利為基礎的見解,以及社會結構的新的變化與各社會群體參與社會福利服務的相關性來看;再結合本文在前兩部分提及的社會供給和需求的多元化問題,以及用于社會福利服務的經濟資源在各社會成員之間及與國家機構之間的分配,一般要取決于民間力量與掌握國家權力的官員之間的力量對比的問題,我們更可以理解到社會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確實與公民權利有著密切的聯系。而且與社會的各個構成部分,或說各類社會群體維護自身的公民權利的努力也有著密切的? 叵怠?BR> 此外,將社會福利政策與公民權利相連系,也表明現代社會的福利服務,通過多元化的社會供給方式來滿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與恩賜、憐勉是完全不同的。這種不同之一就體現為公民的積極參與。通過參與既表達自己的需求、自己所屬群體的需求,也了解其他人的需求、其他群體的需求,通過這種參與和表達的過程,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對社會福利的過分依賴。
總之,既然“社會政策完全是關于社會目的及其選擇的問題”,如何選擇就需要以公民權利的行使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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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保障論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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