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論對美中臺關系的影響大學形勢政治課論文
兩國論對美中臺關系的影響大學形勢政治課論文
李登輝于1999年7月9日在接受“德國之聲”記者采訪時,公然向世人宣稱臺灣當局已將海峽兩岸關系定位為“國家與國家的關系,至少是特殊的國家與國家的關系”。這種謬論即是“兩國論”。李登輝拋出的“兩國論”、“特殊兩國論”,公然挑釁舉世公認的一個中國原則,蓄意分裂中國的領土和主權,破壞兩岸關系的發(fā)展,阻礙中國的和平統(tǒng)一進程。它與歷史事實相悖,于法理不容,理所當然地受到了海內外中國人的同聲譴責,也激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批評。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大學形勢政治課論文:兩國論對美中臺關系的影響。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兩國論對美中臺關系的影響全文如下:
前言
現(xiàn)實主義學派的國際政治論點強調國家利益與權力政治,理想主義學派則著重道德價值與法律規(guī)范。國際政治基本上在這兩大主張交錯下前進,亦即在自然狀態(tài)或無政府狀態(tài)的國際社會,主要基于權力運作,但仍有其應遵循之原則法規(guī)。冷戰(zhàn)時期,兩極對立下的國際政治傾向現(xiàn)實主義的主張,后冷戰(zhàn)時期,單極多元相互依存的新秩序下,理想主義的主張如國際法的支持漸趨重要。在國際社會,大國可以做到強權就是公理,但仍多須顧及法律支持,小國無法做到強權就是公理,則更須要法律層面的支持。面對中共壓力的臺灣,國際法層面的較勁點是:臺北的「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與北京的「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主權國家」與「內政問題」之爭。李登輝總統(tǒng)七月九日之兩岸關系是「特殊國與國關系」,則是強化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之一種努力。主權國家與內政問題之差異
「主權國家」或一個主權國家的「內政問題」,在國際法上差異懸殊,「主權國家」是對內完全自主,對外完全獨立,且各國平等,國家安全受國際法保障。 1928 年巴黎非戰(zhàn)公約:「廢止戰(zhàn)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禁止以戰(zhàn)爭侵略其它國家,保障主權國家安全。 1945 年聯(lián)合國憲章 2 條 4 款規(guī)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lián)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包括非會員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也就是不得以戰(zhàn)爭去對付其它主權國家,不管這個國家是不是聯(lián)合國會員國。聯(lián)合國成立以來,僅有兩次以聯(lián)合國名義出兵的第一次, 1950 年之韓戰(zhàn),聯(lián)合國的對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聯(lián)合國想援助的大韓民國,當時均非聯(lián)合國會員國,但安全理事會仍決議出兵。
如果是「內政問題」則幾乎相反,基本上其它國家不得干涉內政。國際聯(lián)盟盟約 15 條 8 款 :「為國聯(lián)行政院所承認按諸國際公法純屬國內法權事件」,及聯(lián)合國憲章 2 條 7 款:「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國際組織無法介入,其它國家不得干涉。也就是一個「主權國家」享有各種國際法保障,一個「內政問題」基本上國際法難以插手。
二次大戰(zhàn)后,國際法的發(fā)展繼續(xù)顯示此趨勢, 1946 年 12 月 6 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與義務宣言」 ( Draft Declara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 規(guī)定:國家享有的權利及義務包括:獨立權、領土管轄權、不干涉義務、禁止鼓動內亂、平等、禁止差別、不威脅和平、和平解決爭端、戰(zhàn)爭禁止、不協(xié)助違反國家之義務、堅持領土不可侵犯之義務、自衛(wèi)權、履行國際法之義務及遵照國際法之原則等 14 項權利義務。
1965 年 12 月 21 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關于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保護獨立與主權宣言」 ( Declaration on the Inadmissibility of Intervention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Independence and Sovereignty): 宣告任何國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jīng)濟、政治或任何其它措施脅迫他國。任何國家,不論為任何理由,均無權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它國家之內政外交。
1970 年 10 月 24 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友好關系原則宣言」( 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 )宣布下列原則:各國在其國際關系上應避免為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目的,或以與聯(lián)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及依憲章不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件之義務。雖然自 1648 年主權國家形成以來,上述主權與內政兩原則也受到不同之挑戰(zhàn)。 20 世紀之前,歐洲的西葡英法德義比荷等,一方面在本國鞏固主權國家,另方面卻在亞非拉各洲拓展海外殖民地,不接受建立主權國家。 1823 年美國以門羅主義將美洲劃為其勢力范圍, 19 世紀以前中國以與鄰國之冊封朝貢關系將東亞列為其勢力范圍、二次大戰(zhàn)后,蘇聯(lián)以與東歐國家之附庸關系將東歐列為其勢力范圍,均影響主權國家的發(fā)展。
關于主權國家之內政不得干涉之問題,二次大戰(zhàn)后,紐倫堡與東京大審,開始了殘害人群,違反人權不是單純內政問題,國際社會得以介入之例。 1948 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更確認此原則。同年聯(lián)合國大會續(xù)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1966 年通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其中的人權保障條款,強調人權是普世價值,人人得以享有,各國須加尊重,不只是內政問題,也是普遍性的國際問題。
80 年代以后,由于全球化風潮的興起,各國交往相互依存更為頻繁,主權國家保衛(wèi)戰(zhàn)在三方面受到挑戰(zhàn):政治范疇的人權問題,繼續(xù)受到更嚴厲的挑戰(zhàn),如卡特總統(tǒng)任內提倡的人權外交,現(xiàn)任美國副總統(tǒng)高爾支持被捕的前馬來西亞副首相安華、印尼與菲律賓領導人對馬來西亞處理安華的方式口誅筆伐,英國拘捕前智利總統(tǒng)皮諾契特,意大利拒絕土耳其引渡庫德族叛軍領袖之要求等。經(jīng)濟范疇的金融全球化、經(jīng)濟區(qū)域化如超國家大型的歐洲盟聯(lián)、北美自由貿易區(qū)、亞太經(jīng)濟合作會議,跨國較小型的自然經(jīng)濟區(qū)如中國山東與南韓、東北與日本南北韓、新疆與哈薩克、云南與越南、華南與臺灣等。軍事范疇如歐洲安全之北約、亞太區(qū)域安全之構想、美國對阿富汗及美英對伊拉克空襲行動之區(qū)域安全意義等,讓主權國家之范疇及讓內政不得干涉之原則愈來愈受到挑戰(zhàn)。確保主權之外交努力
為了宣示「主權國家」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之立場,我國在對外關系,包括多邊的國際組織與雙邊的兩國關系上,均致力維護及彰顯此立場。 1971 年代退出聯(lián)合國及聯(lián)合國專門機構后,積極保衛(wèi)原有國際組織會籍及致力參加新國際組織, 1986 年保住在亞洲開發(fā)銀行會籍, 1991 年加入亞太經(jīng)濟合作會議,接著世界貿易組織觀察員, 1993 年起,并嘗試參與聯(lián)合國,及功能性國際組織如世界衛(wèi)生組織、經(jīng)濟合作暨發(fā)展組織。迄今,參加之政府間國際組織計十六個,另外以觀察員名義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美洲開發(fā)銀行、及歐洲復興開發(fā)銀行。
面對中共壓力,臺灣參與國際組織采彈性務實策略,與其它各國平等參與第一,名稱其次,在無法使用中華民國國名時,變通使用各種稱呼。但堅持不能有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意涵的字眼。 1981 年臺灣在非官方的國際奧委會,得到平等參與權,但無法爭得與北京對等名稱,后接受單方面名稱改變?yōu)椤钢腥A臺北」( Chinese Taipei )(IOC模式)。 1986 年中共加入亞洲開發(fā)銀行,臺灣維持平等會籍,但亞銀片面改中華民國為「中國臺北」( Taipei, China ),因「,」號有所有之意,有成「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臺北」之虞,臺灣采「不接受(改名)、不退出(亞銀)、不參加(年會)」之三不對策,拒絕出席 1986 在馬尼拉及 1987 在大阪之亞銀年會, 1988 年起以對名稱仍「在抗議中」恢復出席。 1991 年以「中華臺北」( Chinese Taipei )加入APEC, 1992 年以「臺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成為GATT觀察員。至于國際刑警組織,中共加入后,該組織不但將中華民國改為「中國臺灣」( Taiwan, China ),且地位與「中國香港」( Hong Kong, China )相同,受北京中央指揮,報告及電訊副本須送北京,又無表決權,臺灣當時亦采「不接受、不退出、不參加」之對策,但后來外交部已不認我仍有此組織之會籍。
在國際組織上,如「平等參與」及「不隸屬的名稱」兩者皆有,如APEC、WTO最佳。如少一個「不隸屬的名稱」如亞銀,我國以「抗議中」,不接受但參加。兩者接無,臺灣寧可放棄,如國際刑警組織。
在雙邊外交關系上,如何避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意涵之現(xiàn)象,是雙方外交戰(zhàn)之重點。 1970 年之前,中共與 46 國建交,當時交換的照會或建交公報中,從未提及臺灣之地位問題。 1970 年以后,情勢改變。與中共建交之 100 多個國家之建交公報,對臺灣之地位,則有不同之形式提及,包括: (1) 完全不提 (2)" 注意到 " ( take note of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如加拿大、意大利。 (3) " 認識到 " ( acknowledge ),如美國。 (4) " 充分理解和尊重 " ,如日本。 (5) " 承認 " ,多為亞非拉小國等五個方式。
使用模糊字眼者多為西方大國及亞太國家,其在臺海局勢上有較多切身關系。真正「承認」中共對臺主權或根本不提者,主要為第三世界國家,包括游走兩岸之間建交斷交者如賴索托、中非,對臺海局勢難有直接影響。
除了在國際組織會籍以及實務上,在質的方面致力「大國實質關系」外,也致力形式上,在量的方面的「小國外交關系」,雖然邦交國國力有限,但維持一定的邦交國數(shù)目,展現(xiàn)外交權,象征主權國家,以免愈來愈像香港模式的內政問題。去年連失四個邦交國之后,奪回馬紹爾群島、馬其頓,讓邦交國維持在 28 國上下之一定數(shù)目。由于主權國家仍為當今國際社會主體及最主要的行為者,主權國家仍受傳統(tǒng)國際法相當保障,一旦成為「內政問題」,國際社會則難介入。強化中華民國主權地位,包括對外關系的各種努力以及特殊國與國關系,乃是自國際法層面保障臺灣安全之方法之一。
注釋
注一:李明峻主編,當代國際法文獻選集,臺北:前衛(wèi)出版社, 1998.11. P。 35 ﹣ 36
注二:李明峻主編,當代國際法文獻選集,臺北:前衛(wèi)出版社, 1998.11. P。 37 ﹣ 38
注三:李明峻主編,當代國際法文獻選集,臺北:前衛(wèi)出版社, 1998.11. P。 40 ﹣ 45
注四:美國多次介入違反美國利益之美洲國家事務包括 1961 年古巴豬灣事件、 1962 年古巴危機、 1965 年多米尼加、 1973 年智利、 1970 年代末尼加拉瓜、薩爾瓦多、洪都拉斯, 1983 年格瑞那達、 1986 年巴拿馬、最近的海地等。
注五: 1950 年中國參加韓戰(zhàn)、 1950 年代支持越盟對抗法國, 1960 年代支持北越及越共對抗美國,部份原因來自中國的此種傳統(tǒng)主義。
注六: 1953 東德、 1956 匈牙利、 1968 捷克意圖擺脫蘇聯(lián)控制之自由化運動,蘇聯(lián)均毫不留情的予以鎮(zhèn)壓。
注七: 1948 年 12 月 9 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李明峻主編,當代國際法文獻選集,臺北:前衛(wèi)出版社, 1998.11. P。 97 ﹣ 100 。
注八: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 217 ( III ),李明峻主編,當代國際法文獻選集,臺北:前衛(wèi)出版社, 1998.11. P。 68 ﹣ 72 。
注九: 1966 年 12 月 16 日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 2200 ( XXI ),李明峻主編,當代國際法文獻選集,臺北:前衛(wèi)出版社, 1998.11. P。 79-92 。
注十: 1966 年 12 月 16 日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 2200 A( XXI ),李明峻主編,當代國際法文獻選集,臺北:前衛(wèi)出版社, 1998.11. P。 72 ﹣ 79 。。
注十一:翁松燃,臺灣加入國際組織的策略,國家政策研究資料中心編,國防外交白皮書,臺北:國家政策研究資料中心, 1990 ,P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