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在刑事偵查中的應用論文(2)
心理學在刑事偵查中的應用論文篇二
《犯罪心理學在刑事偵查中的應用》
[摘 要]文章以案例的方式引出刑事偵查中犯罪心理學的運用問題。首先論述了犯罪心理學的含義和發(fā)展概況;其次分別從心理分析學、不同接觸理論和異常人格理論論述了犯罪心理學在刑事偵查中的具體運用。
[關鍵詞]犯罪心理學;刑事偵查;案件
《沉默的證人》是我國首部心理懸疑電視劇:案情從一樁普通的謀殺案開始,在針對這起謀殺案的偵查中竟然發(fā)現(xiàn)了一樁歷時十年,手法單一的連續(xù)殺人案,最后警方運用犯罪心理學的視角終于將隱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兇抓獲。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大學心理學教授,母親是一名優(yōu)秀的科學工作者,妹妹是一名大學生,幼年時的屈辱和成年時的打擊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極度扭曲,從此便走上了以謀殺高學歷“墮落者”為發(fā)泄途徑的不歸路。
一、犯罪心理學的概念及發(fā)展概況
關于犯罪心理學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說法:狹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的一門學科。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以及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的一門學科。犯罪心理學或稱為罪犯側寫,起源于1940年代時,當時的美國戰(zhàn)略情報局要求精神病學家威廉·蘭格側寫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19世紀后期的歐洲,由于社會矛盾日趨尖銳,犯罪率急劇上升。
因此,具體提示犯罪原因、心理機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從而提供預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徑,就成了當時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心理學逐漸形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1872年,德國精神病學家K.埃賓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學綱要》,1889年,奧地利的檢察官和犯罪學家H·格羅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學》一書,這兩本專著的問世,標志著犯罪心理學的誕生。
二、刑事訊問中犯罪心理學的運用
在該案的刑事偵查中,主要運用的心理學理論有:
(一)精神分析學在刑事偵查中的用運
精神分析學的創(chuàng)始人S·弗洛伊德認為,性本能的沖動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識由本我、超我、自我三個部分組成。本我代表與生俱來的欲望沖動,按“快樂原則”活動;超我代表社會道德標準,按“至善原則”活動;自我則對本我和超我進行協(xié)調,按“現(xiàn)實原則”活動。
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是由于自我對超我的依從力減弱,而趨向于本我的結果。在該案例中,身為心理學教授的犯罪嫌疑人明確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社會道德和法律規(guī)范所不容許的,甚至他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心理扭曲所致,但想要復仇和發(fā)泄的原始欲望最終戰(zhàn)勝了超我的道德標準,并沖破了自我的最低底線,按自我的“快樂原則”在一次次的犯罪過程中得到心理的慰藉和滿足。佛洛伊德還認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兒時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沖動復活了起來。這正是查人員在偵破案件時花費大量時間調查犯罪嫌疑人童年時期的生活經歷,可以說其母親童年的裸體自殺已早在他的內心埋下了犯罪的種子。
(二)不同接觸理論在刑事偵查中的運用
美國犯罪學家E·H·薩瑟蘭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學原理》一書中提出了“不同接觸理論”。這一理論認為:(1)犯罪行為是由學習得來的。(2)犯罪行為是通過與他人交往的過程而學得的。(3)犯罪行為主要是在與個人關系密切的群體中學習得到的。(4)犯罪行為的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動機、態(tài)度、理由等。(5)在犯罪動機和內驅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從人際接觸中獲得錯誤觀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違法心理戰(zhàn)勝守法心理。(6)犯罪學習的結果隨接觸頻率、時間長短、順序、強度的不同而異。筆者看來,這一理論最大的用途在于尋找合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偵查中鎖定合理犯罪嫌疑人可以縮小偵查范圍,節(jié)約調查成本,提高破案效率。但事物的優(yōu)點也往往是其自身的缺點。正因為這種尋找合理懷疑的思維模式,使很多處于社會高階層的罪犯逃之于法網(wǎng)之外。
在該案例的偵破階段也突出體現(xiàn)出了這一思維模式的缺陷。偵查初始階段可以說根本沒有人去懷疑該教授,并特請他作為該專案組的心理顧問。因此,在刑事偵查中一方面要運用該理論迅速的確定合理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教條主義和思維僵化,而使罪犯逍遙法外。
(三)異常人格理論在刑事偵查中的運用
德國精神病學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質的人格》一書中,具體分析了各種異常人格與犯罪行為的聯(lián)系。他發(fā)現(xiàn)易于導致犯罪的異常人格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1)意志薄弱型;(2)情感缺乏型;(3)爆發(fā)型;(4)激奮型;(5)自我顯示型;(6)偏執(zhí)型;(7)情緒易變型;(8)軟弱型;(9)自卑型;(10)憂郁型。筆者認為,類型(1)屬于被唆使型犯罪類型,類型(2)屬于犯罪特質型犯罪(或犯罪傾向型),類型(3)、(4)、(5)、(7)屬于我們常聽說的沖動型犯罪;類型(6)屬于偏執(zhí)型犯罪;類型(8)、(9)、(10)屬于人格缺陷型犯罪。該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屬于最后一種類型,即人格缺陷型犯罪。
幼年的遭遇使他產生了深深的自卑 心理,但自身天賦的聰穎又使他的自負心理極度膨脹,這種極度自卑又極度自負的反復交織、反復碰撞,最終塑造了他濃郁的憂郁悲觀人格。這種人格就像炸彈一樣,因為長時間的壓抑使內心反抗的力量凝聚的越來越強烈,最后只需一根導火索(妹妹的死亡)便可以爆破出無限的能量。
三、結語
犯罪心 理學在我國來說還屬于一門新型的有待開發(fā)的交叉學科,但在眾多法律和心理 工作者的努力下已取得了很多進展。將來的犯罪心理學應當在借鑒國外先進理論的基礎之上,立足于我國實際情況,向系統(tǒng)化、科學化和可操作化 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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