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問題的學術論文(2)
南海問題的學術論文
南海問題的學術論文篇二
中越南海問題的國際法分析
摘要:國家的主權應在其疆界內行使,且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均重視邊界的明確性與穩(wěn)定性,從歷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適用原則對中越南海爭端中越南的利益訴求進行分析,可以發(fā)現越南的行為和依據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一、中國與越南在南海問題上的利益訴求
越南位于中南半島,東側與中國大陸僅有北部灣之隔,海岸線約3,000公里,就中越兩國而言,兩國南海爭端的范圍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島,就時間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紀50年代,越南政府對西沙群島的爭奪。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軍接替駐守在珊瑚島的法軍;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個連的海軍陸戰(zhàn)隊至永樂群島換防。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島繼續(xù)留下駐軍外,其余駐防在西沙群島的軍隊都全部撤出。在南沙群島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軍登陸南威島;同年10月22日,越南將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納入其福綏省的管轄范圍。進入20世紀70年代,中國與越南爆發(fā)了一場西沙群島的爭奪戰(zhàn)。1973年9月,越南政府對外宣稱正式將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之南威島等十個島嶼納入越南版圖,此舉,給中國和國際社會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1974年1月11日,中國發(fā)表聲明,宣稱對南沙群島的主權,并從1月11日至16日派軍轟炸西沙群島;在南沙雖然中越兩國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島發(fā)生過海戰(zhàn),并造成一定程度的傷亡。但是,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由于冷戰(zhàn)形勢造成的國際情勢復雜演變,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中越兩國的關系正常化。開始在各個領域迅速恢復關系正?;⑶抑性絻蓢僖矝]有發(fā)生過直接的軍事對抗。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馬來西亞、越南和我國相繼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有關海域的“外大陸架”權利主張,引起多方關注和廣泛爭議。由此可見,探討南海主權問題不僅是影響中越兩國安全關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
二、國際法上領土取得原則之分析
1、歷史上的占有與國家繼承原則
(1)歷史上的占有
前越南政府提出的證據是,早在1802年安南帝國時期,嘉隆帝曾派“黃沙隊(Doi Hoang Sa Society)”的人員前往西沙群島從事商業(yè)性的探查,且在1816,在西沙群島樹立安南國旗。此事件,中、越(安南國)雙方的官方文書均無正式的歷史記載。
而越南外交部白皮書談的最多的是,一位法國傳教士塔伯爾神父(Jean-Louis Taberd)于1837年所寫的一篇文章,標題是《交趾支那地理考釋(Note on theGeography of Cochinchina)》。塔伯爾在文中寫道:“帕拉賽爾或普拉塞爾是由小島、巖石和沙灘組成的迷宮,延伸到北緯11度和從巴黎算起的東經107度。一些航海家勇敢地越過部分沙洲,與其說是小心謹慎,不如說是僥幸成功,而另一些人的嘗試卻失敗了。交趾支那人稱這些島為Conuang。雖然這些群島除了巖石和深海之外別無他物,且惟有造成不便而無其他好處,然而嘉隆皇帝卻認為,增地雖小,但也擴大其領土。1816年,他莊嚴地在那里插上旗幟,并占有這些巖石,估計不會有任何人對之提出異議。此段的歷史記載,使越南始終堅持西沙群因“先占”而成為越南的領土了。另外,越南外交部白皮書還拋出一張《大南一統全圖》稱該圖所繪的黃沙、萬里長沙就是中國的西沙、南沙群島。換言之,越南從上述種種的歷史記錄來主張其對西沙和南沙的主權,聲稱西沙及南沙群島為其領土的一部分。其手段是卑劣的,沒有法理和事實依據。
(2)國際繼承方面
國家繼承方面,越南主張繼承法屬安南時期的領土,從而擁有西沙與南沙群島的主權。此外,越南堅持《中法界約》國際條約的約束力外,甚至引述在西沙群島海域所發(fā)生兩起的海難事件來支持其主張,因此,越南根據《中法續(xù)議界務專條》的簽訂而主張中國應受條約的約束,同時也引證海難事實表明中國已承認對西沙群島并不具有主權等法理依據而主張西沙群島應屬越南所有,并非中國所有。由于發(fā)現石油,20世紀70年代越南宣稱繼承法國的權利,并開始侵占南沙島礁。1975年4月,北越在即將攻占西貢前,派兵占領越南政府所占領的南沙群島部份島嶼,不久后,統一后的越南政府即發(fā)表一份官方白皮書,指稱西沙與南沙群島自古即屬于越南所有,同時修改國內地圖,將西沙與南沙群島標示于其所屬版圖內。
2、禁止反言的適用
20世紀60年代以前,越南政府均承認中國對西沙及南沙群島的主權。1956年6月15日,當時的越南外交部副部長會見我國駐越南大使館臨時代辦時表示:“根據越南方面的資料,從歷史上來看,西沙、南沙群島應屬于中國領土”,當時在座的越外交部亞洲司代司長黎祿說,從歷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島早在宋朝時就已屬中國了。1975年后,這種立場產生相當大的變化,因為北越政府已取得對越南政府戰(zhàn)爭的勝利,在不需中國的協助后,完全改變其對南海主權的立場。
如上所述,前越南政府及現在的越南政府,兩者分別發(fā)表白皮書,宣稱擁有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主權,然而,現在的越南政府早已在公開聲明及文書中承認,中國擁有這些島嶼的主權,這也是越南主權論述最為薄弱之處。1988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備忘錄”中指出:“與中國的有效管轄情況相反,越南方面過去不僅從未在南沙群島存在過,而且直至1974年以前它所發(fā)表的政府聲明、正式照會和公開出版的地圖和教科書中,都一直承認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上述越南政府及其代表的聲明,就南海主權爭端而言,當然拘束越南政府。越南所提出的主權論述中最為薄弱之處即在于,早已承認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主張。對于此點,越南政府做了響應,認為當時承認中國政府的主權主張主要是基于兩國間的同盟情誼,在反抗美國干涉與入侵越南的戰(zhàn)爭中,為顧全大局,所以才做此反應。
這種理由在國際法上明顯欠缺合理性且太過牽強,因為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是相當敏感的議題,政府首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的談話應相當謹慎,不得任意改變所做承諾,國際法上關于領土的取得方式中,政治決定將產生法律效果,從而約束當事國。如果領土爭端發(fā)生后,有關國家即推翻其原有的承諾,國家間的疆界可能因此呈現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每個國家都有自身的特殊歷史發(fā)展經驗,筆者以為,除非相關國家以違反國際法強制規(guī)范的行為造成一種非法事實(例如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否則任何國家均不應片面推翻其所做的承諾。
3、領土取得與國家繼承問題
越南方面主張,根據歷史文獻,在法國人統治越南前,越南已在西沙群島行始主權,并且持續(xù)許久,認為就國家繼承的法理而言,1954年法國結束其在中南半島的殖民統治后,越南即繼承法國在西沙及南沙的控制權。中國雖 然最早發(fā)現西沙和南沙群島,但這僅限于發(fā)現,并不構成中國對該區(qū)主權的合法主張。必須指出的是,從中國的歷史而言,相關文獻并未有安南曾控制西沙群島的記載,事實上,越南所提出的歷史文獻存在許多錯誤,更重要的是,1930年代以前,法國殖民當局并未主張西沙群島為越南領土的一部份,甚至承認中國對這些島嶼的主權。就國際法上的國家繼承而言,當殖民國法國撤出越南時,即產生了越南內部國家繼承問題之爭,眾所周知的是越南內部同時有兩個政府。誠然,無論是當時的南越或北越政府,其所繼承的領土范圍是法國統治期間的越南領土,就國際法而言,這是一個國家內部政府的代表權之爭,這一點并未引起爭議。問題在于,即使在法國統治期間,其所主張的西沙與南沙群島的主權也是有所爭議的,當時的中國政府也不斷抗議法國侵占中國的領土,所以,當時的法國政府其主權范圍并不及于西沙與南沙群島,其強占領土的行為并未獲得包括中國在內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此外,法國以征服與兼并的方式占有南海島嶼,其行為也不符合當時的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的實踐,法國從未在這些小島上建立合法有效的領土主權,越南所說法國對南海島嶼的合法權利根本不存在,由此,越南又怎能以國家繼承作為擁有這些島嶼的主權依據,其合法性相當薄弱與牽強。
三、結語
就國際法而言,國家的主權應在其疆界內行使,且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均重視邊界的明確性與穩(wěn)定性,當發(fā)生國家繼承的問題時,有關于決定邊界的條約也須一并繼承,當然有些條約可以因為情勢變遷原則而加以解除,但這個原則并不適用于邊界條約。法國殖民越南時期,對南沙與西沙群島的占有行為從未取得合法承認。1974年后,越南即將重心轉移至南沙群島,盡管1988年中越雙方再度發(fā)生沖突,但迄今為止,南沙群島以越南所占據的島礁數量最多。1992年后,加速石油探勘與開采的工作,事實上,越南南海政策的重心集中在油氣開采方面,因此,強力搶占南沙群島西側對其有重要性的島礁,與西方大型石油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加速在這個區(qū)域從事探勘、開發(fā)、生產的工作。2010年越南政府的電視和電臺還多次聲明南沙群島是其領土,其策略是強化其現有的島嶼,并將外國公司引入爭議中的海域與島嶼,藉以合理化其占有行為,其行為和依據是法理所不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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