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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論文寫作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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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術論文寫作與投稿

  學術論文的投稿可以讓更多的朋友同事員工認識你,展現(xiàn)自己的才華,結交更多的朋友。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法律學術論文寫作與投稿的方法,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法律學術論文投稿

  1、選定一種期刊雜志作為自己的投稿對象。

  怎么選呢,首先要看自己的行業(yè)和單位評職稱需要什么級別的論文?,F(xiàn)在很多都要求必須是核心期刊。這個可以上網(wǎng)搜一下都有哪些。從這些期刊中選一個,打開它的網(wǎng)站。網(wǎng)站上都有它的介紹,要仔細看??纯词遣皇呛诵牡模€要看它分的哪些版塊,看自己的論文適合不適合

  2、選定要投稿的期刊后,接下來要做的就是看此期刊的論文投稿要求。論文格式根據(jù)投稿要求進行修改。

  不同的雜志社對論文的格式要求不一樣。

  3、察看此期刊的論文投稿流程,現(xiàn)在的期刊一般采用網(wǎng)上投稿。需要注冊。這個根據(jù)流程來就可以了。

  4、注冊以后,可以根據(jù)網(wǎng)站上的導航式投稿進行操作。

  5、投稿完了以后可以隨時登陸作者中心察看自己稿件的狀態(tài)。論文一般需要三審,會需要一定的時間,好的期刊時間更長。所以投稿要有一定的提前量。

  6、稿件如果被錄用,作者會收到雜志社的通知。繳納了版面F后就可以等著見刊了。繳費后雜志社會開FP,如果單位可以報銷的話一定要告訴雜志社準確的單位信息。

  關于法律的學術論文寫作

  法律\宗教與法律信仰

  摘要:“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法律與宗教從來都不是不無關聯(lián)的,其存在都需要人們某種程度上的內(nèi)心確認,宗教的魔力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已經(jīng)漸趨微弱,不過我們有必要從宗教為出發(fā)點,為研究素材來探討法律的信仰問題,我想是一種這樣的信仰――它超越了宗教,也超越了法律。

  一、法的合法性問題探討

  所謂合法性是指“某個政權、政權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個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種特性,這種特性不是來自正式的法律或發(fā)令,而是來自于有關規(guī)范所判定的、‘下屬’據(jù)以(或多或少)給予積極支持的社會認可(或認可的可能性)和‘適當性’”。

  法國政治學學者夸克(Jean-Marc Coicaud):“合法性即是對統(tǒng)治權力的承認”

  德沃金(R. Dworking)指出,“法律的見解必須解釋所謂的法律如何為國家強制力的行使提供一個總的正當?shù)睦碛?rdquo;。

  國內(nèi)有學者亦斷言,“法學史上每次能真正引人入勝的爭鳴,無不涉及到法律的正當性和目的性”

  上述理論將我們導向,人類為什么需要并信仰法律的問題。

  從經(jīng)驗上講,法律是社會演進過程中的歷史選擇。

  “合法性的社會學或經(jīng)驗主義解釋是從韋伯開始的,韋伯堅持經(jīng)驗科學的客觀性和價值中立原則對已存在的統(tǒng)治秩序作客觀的解釋。他從經(jīng)驗事實的視角出發(fā),認為合法性不過是對既定政治體系的穩(wěn)定性,亦即人們對享有權威者地位的確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凡是被大眾相信或贊同的、能保持大眾對它的忠實和支持的政治秩序;其自身就具有合法性。”

  從理念說,可以從人性角度與法律本身的功能進行解釋。

  顯而易見整個人類社會在任何時代都是處于物質資源稀缺或者說相對稀缺的狀態(tài),隨著人口數(shù)量不斷增加和人類需求不斷增大使得這種矛盾進一步激化。面對沖突我們可以從以下三種角度予以回應:首先是整個社會資源的增益,這是根本途徑,可以等同于物質基礎的原始累計,也只有在總量增加的基礎之上,才能進行資源分配,進而才可能要求合理分配;其次是人類德性的提升,這是精神方面的加強。人是趨利避害的動物,會選擇一種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社會活動。“任何一種真正的統(tǒng)治關系都包含著最低限度的服從愿望,即從服從中獲取(外在的和內(nèi)在的)利益。”因此,從內(nèi)心進行教化,引導他們對于善和愛的追求,對平等、公平、正義、效率和秩序的觀念的信仰,并引導他們對弱勢群體關注與保護,對不正當利益的舍棄;最后是通過制度的防范與矯治,法律這種制度出現(xiàn)的最初作用是定紛止爭,因此它應該具備的內(nèi)在道德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在有限資源的前提下,對各方利益的進行相對合理的分配;預設行為的結果,用鼓勵或者懲罰方式引導人類自覺活動;法律的良好運行后能夠促進社會整體資源的增益,能夠使生活其中的人類德性得以提升。

  二、現(xiàn)行法律的弊端

  我們過于迷信人類理性的存在與合理,自認為可以把法律設置成萬能的制度解決所有的問題,事實上,人類的理性與智慧是相對的,從語言的表達方面,從理解的萬能方面,從社會發(fā)展迅速方面,我們總能發(fā)現(xiàn)它的不確定性,不穩(wěn)定性和滯后性。除此外,法律僅僅調(diào)整人的外部行為,關于思想的、精神的、內(nèi)心的東西并不受調(diào)整和控制,而作為現(xiàn)實的人、社會的人,不可能僅僅存在客觀的行為,而法律對此之外的對象顯得無力回應。

  現(xiàn)代法律是純世俗的,是用以貫徹特定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政策的工具。從工具論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作為人們?nèi)粘P袨樗袷氐臏蕜t,不過是社會統(tǒng)治的一種工具,那么作為主體的人是有權利自主選擇其本身所適用的工具。那么法律何以被選擇并適用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維持和平衡,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法的合法性問題。

  三、法律與宗教的結合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以前的幾個世紀里,宗教與法律(尤其是在美國)乃是我們關于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觀念――‘一種由[我們的]……文明促成的整體感’(艾利克森語)。”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規(guī)則,它是在進行立法、判決、執(zhí)法和立約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權利與義務,并據(jù)以解決糾紛,創(chuàng)造合作關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條和儀式;它是對人生的終極意義和目標表現(xiàn)出來共同關切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對各種超驗價值之共有的直覺與獻身。法律能夠為社會提供一種結構,一種完型,它需要維持內(nèi)部的聚合,它一貫與無政府狀態(tài)為敵。宗教能夠為社會提供它需要以面對未來的信仰;它總是像頹廢開戰(zhàn)。

  這是社會關系的――也是人性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處于對立之中:法律以其穩(wěn)定性制約著未來;宗教則以它的神圣觀念向所有既存社會結構挑戰(zhàn)。然而,它們同時又互相滲透。一個社會對于終極之超驗目的的信仰,當然會在它的社會秩序化過程中顯現(xiàn)出來,而這種社會秩序化的過程也同樣會在它的終極目的的意識里看到。”

  在所有的宗教,甚至最神秘的宗教里面,都有對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關切。愛被認為是神學的根本教義,愛之神學主張只有一條神圣的戒律,那就是愛上帝和愛人,這種愛強調(diào)的是一種普遍的無差別的愛,它對應于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同時這種愛在本質上也是自由的,不受道德法和政治法的制約,體現(xiàn)在法律所調(diào)整的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之上;愛的獨一無二,更是法律上具體權利義務的運用與實現(xiàn)。在愛的名義下,整個社會更加緊密的聯(lián)系與良性運行,催生出人類的法律情感――把法律所體現(xiàn)的正義理想視為生活終極意義之一部分的充滿激情的信仰。

  對于宗教的信仰實質上是對一種超自然的現(xiàn)象或者力量存在的崇拜,對于未知的世界,我們總是有美好的向往,相信在神的指引之下,走向最終的天堂。因此才有人們在朝圣路上的不畏艱險,竭力追求,全身心投入。而法律本身所應該包含的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秩序和效率的價值應該被神圣化,并為人矢志不渝的追求與維護。

  四、法律的新生

  世俗―合理模式忽略了法律中某些超出合理性之外的要素,尤其是那些為法律與宗教所共有的要素的重要性。這主要是視法律為規(guī)則實體的謬誤所致,它也與低估了規(guī)格賴以發(fā)揮其作用的環(huán)境有關。一旦把法律理解為積極的,活生生的人類進程,它也就包容了――正好比宗教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包括它的夢想,他的情感,他的終極關切。

  法律與超驗價值聯(lián)系和溝通的主要方式有四:首先通過儀式,亦即象征法律客觀性的程序形式程序;其次,經(jīng)由傳統(tǒng),即由過去沿襲下來的語言和習俗,它們標志著法律的衍續(xù)性;再次,依靠權威,也就是說,法律依賴的是某些成文的或口頭的淵源,這些東西正是人們看來是至善至真,必得服從的,正是它們賦予法律以約束力;最后是憑借普遍性,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見都需是普遍有效的,這體現(xiàn)法律與絕對真理之間的聯(lián)系。這四種要素――儀式、傳統(tǒng)、權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體系,一如它們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們提供了一種背景,而任何一個社會(雖然有的社會在程度上不及其他社會)的法律規(guī)則都是在此背景下產(chǎn)生其作用,并且都從這里取得它們的合法性。

  “歷史已經(jīng)證明,人民不會長期地、違心地擁護某種政治制度或經(jīng)濟制度,除非他們認為這種制度代表著真理,具有不可動搖性、具有神圣性,是他們發(fā)自心底的、真誠的信仰,與他們所認為的最高真理、價值觀是一致的。如果真是這樣,人們就可以自愿地為捍衛(wèi)這種真理、這種制度、這種信仰獻出生命。”;“換句話說,只有當法律與人們所信仰的理念發(fā)生了不可分割的關系時,只有當法律能夠產(chǎn)生出某種社會效果、符合人們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會正義的標準和價值時,它才能得到信任、繼而才能被信仰;它才能被稱為是正義的、公正的法。而評價法律公正性(正當性)的標準,不僅需要法律規(guī)則和正當程序,更需要來自法律之外的社會評價體系。這就是與終極真理、絕對真理聯(lián)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傳統(tǒng)。”

  讓愛的平等和謙讓注入利益分配的考量之中,自由和正義能指導人類行為的方向,平等與公平形成良好秩序,并促進效率的不斷提升,達到社會整體資源的增益,使人人在和諧美好的社會生活中德性提高。讓法律真正融入我們的生活成為我們矢志不渝的信仰。

  參考文獻:

  [1][英]戴維・米勒,韋農(nóng)・波格丹諾主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M].鄧正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美]哈羅德・J ・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出版發(fā)行,1991.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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