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律師的核心期刊職稱論文發(fā)表(2)
關于律師的核心期刊職稱論文發(fā)表
關于律師的核心期刊職稱論文發(fā)表篇二
論中國律師的豁免權
摘 要 律師在刑事活動中發(fā)表和履行職責有關的言論而不受到國家刑事追究的權利就是律師的刑事豁免權。本文從律師刑事豁免權的內容談起,而后從人權保障、程序主體性、特殊行業(yè)保護、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四個方面論述了律師刑事豁免權的理論基礎,而后又針對其價值進行闡述,基于對律師豁免權的理解提出了構建我國律師刑事豁免權的建議。
關鍵詞 律師刑事豁免權 程序正義 司法公正
作者簡介:麥耀星,四川警察學院法學系,法學學士。
中圖分類號:D926.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7-025-02
一、律師刑事豁免權的含義
關于律師刑事豁免權的含義,國內學者對此研究的也比較多,筆者結合諸多學者的研究認為,律師豁免權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由于需要執(zhí)行其責任而其間發(fā)表的言論,不受刑事追究的權利。具體來說,律師刑事豁免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律師豁免權在刑事訴訟中擔當著辯護人的律師所擁有的權利。由于律師執(zhí)業(yè)的特殊性,從很多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律師一般都會擁有律師豁免權。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規(guī)定,除了律師、被告人及被告人監(jiān)護人、親人也可以成為辯護人和訴訟人的代理人,這樣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律師豁免權的價值。由于律師比較專業(yè),且自律性比較強,因此律師擁有刑事豁免權是比較合適的。
其次,律師在法庭上為履行其辯護職責,過程中發(fā)表的言論不受到任何團體、個人及機關的責任追究,除非國家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一些言行。針對律師在訴訟中的言論,很多國家和地區(qū)都會對其責任進行免除,對于訴訟有關或者其他職責中的事項,律師就不會受到法律的責任追究。律師為履行自己的職責,必須在變化中盡可能的為辯護人說有好處的話,律師的這種行為不應受到權力機關及法官的發(fā)對,盡管律師有時候的行為和語言不能是法官或權力機關滿意,但律師依然要遵照自己的義務行使自己的權利。舉個例子,假如在追溯既往效力完全錯誤的法律,由于情感或者政治等其他方面的原因,被告會受到很大的攻擊,也會連帶使被告人的律師不受大家的滿意,但律師處于自己的職責,有權對公眾的輿論表示藐視。結合本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我國的律師豁免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律師在接受委托責任時,不能挑三揀四,指控罪大惡極的被告人,律師也要為其辯護,權力機關不能以其違反法律紀律而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二是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公開發(fā)表的言論中即便會出現(xiàn)過失,但也不能以誹謗、包庇罪而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三是如果在辯護過程中,律師認為當時權力機關執(zhí)行的法律是過時的,律師有權對此進行爭辯及撤銷,并對現(xiàn)行法律的適用范圍進行討論。
再次,律師刑事豁免權不僅包括在法庭上所作出的言論辯護,還包括書面或口頭上即是發(fā)表的言論。聯(lián)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額基本原則》第20條規(guī)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發(fā)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xiàn)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fā)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或刑事的豁免權。”我國是在這項原則上簽字的國家,就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來看,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是和聯(lián)合國原則中提出的“行政當局或法律當局”相對應的權力機關。因此,遵照聯(lián)合國的這種原則規(guī)定,律師發(fā)表的口頭或書面言論,只要是出于律師指責而進行都應該免除其刑事責任。
最后,律師刑事豁免權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下行使。比如“律師不能把被告的口信捎出來,也不能把監(jiān)獄外面的消息告訴委托人,如果律師受到在押的委托人從監(jiān)獄寄給他的信件,由律師再轉交給信件的收信人,律師就違反了非法轉移資金和信件的罪過。”因此,詆毀憲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妨害司法等這些行為都不在豁免之列。
二、律師刑事豁免權的理論基礎
(一)人權保障理論
所謂人權指在人在其生存過程中按其本性應該享有的各種基本權利。刑事訴訟中人權主要體現(xiàn)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各項實體權利的總和。為了確保受害人、被告人等的人權,律師必須享有刑事豁免權,具體的原因有兩點:
1.律師是確保被告人、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沒有律師人權也就無從談起。說明白點就是說,律師是從法律的角度為被告人、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援助的,是從法律角度闡明被辯護人的責任相關的,在正當?shù)姆赊q護過程中,律師是同控訴方想對抗的,如果律師沒有刑事豁免權,律師的正當權利得不到保障,沒有那個律師愿意冒著風險去做正義的辯護,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律師辯護也就變的毫無意義可言。因為,律師和控訴方的權利不對等,根本維護不了被辯護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不僅是法律允許為法律提供服務的專業(yè)人員,也是刑事訴訟中的參與人,律師的可發(fā)權益應得到律師的保護,這也是相應人權保護的意思。當律師在執(zhí)行其職責時受到安全威脅時,當局應充分給予其保障。聯(lián)合國指定的《基本原則》中,第16條、17條都屬于各國政府保障律師正當執(zhí)業(yè)的一般原則。第20條則是從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角度出發(fā),對律師在正當執(zhí)業(yè)中應享有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化。
(二)程序主體性理論
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有著和審判機關一樣的程序主體地位,即為程序主體性理論。辯護律師在訴訟中,擁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職能,或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在某些國家,辯護律師承擔著一定的司法職責,比如日本的辯護律師被認為肩負有一定司法職責的“在野法曹”,這類司法人員具有民間性和社會性。辯護律師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國家權力不應對其職務進行追訴。
(三)特殊行業(yè)保護理論
人類為了追求全社會成員身心的健康發(fā)展,創(chuàng)立許多特定的職業(yè),比如醫(yī)生、律師等,這些是以從業(yè)者和其服務對象之間的信任和合作為基礎的。如果要求這些行業(yè)的從業(yè)者去充當犯罪的證人,那么這種合作和信任就會蕩然無存,這些行業(yè)也就失去了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律師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行業(yè),在律師為被辯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律師始終處在沖突一方的對立面,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風險可想而知,所以律師必須享有豁免權,以免因為辯護過程中的某些言論而被有關部門追求刑事責任。如果那樣的話,律師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可能再去承辦刑事案件。其實,律師刑事案件的豁免權就是出于對律師的保護,對律師行業(yè)的保護??赡苡腥藭f,律師的責任關鍵是發(fā)現(xiàn)事實真相,維護正義,這句話不錯,但是一旦律師都沒有了,或雖說律師存在但是沒有那個律師愿意承接刑事案件,那么正義真相又在那里呢。維護事實真相是必須的,但是律師豁免權不是為了它,而是處于行業(yè)長遠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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