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維特點
法律思維方法是職業(yè)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實踐法律這門善良和公正的藝術,分析解決法律問題和法律爭訟的思維方式、思維手段和思維工具,是法律人必備的職業(yè)技藝和職業(yè)技能。下面小編為你整理法律人的思維特點,希望能幫到你。
關于法律人思維的特點
首先,法律職業(yè)思維有一個基本要素。我們用這個要素來進行大腦活動。這個要素就是我們的行話,即“法言法語”?!胺ㄑ苑ㄕZ”有兩個主要來源:一是來自于法律的規(guī)定,如刑法中的術語:犯罪、過失、未遂、中止等。第二是當你在法庭上發(fā)現法定術語不夠用,不夠徹底深入地分析案情的時候會常引用的一些原理。
法律職業(yè)的第二個特征是程序優(yōu)先的思維原理。假如學校撥下來10萬元作為獎學金。我就要制定一個“品學兼優(yōu)”的評比規(guī)則。然而這個“品學兼優(yōu)”的實體規(guī)則是模糊而抽象的。于是,我通過自己的解釋,徇私舞弊地將10萬元給了我一個戰(zhàn)友的兒子和一個親戚的女兒。終于大家發(fā)現了。于是校長革去了我的職務,換上了劉向文老師(眾笑)。劉老師馬上宣布我的實體規(guī)則無效,又制定了一條程序規(guī)則:1、全班50名同學有平等申請獎學金的權利。2、第二周內班委公開討論,如有爭議,被爭議之人在全班公開討論表決通過。于是獎學金在第三周順利發(fā)放。雖然有一兩個同學說他應該得獎學金,但他們認可了這個程序,所以也就等于認可了結果的公正性。大家都知道我在講結果的正當性問題。支持法官審判結果正當性的依據主要有:1、法律事實。2、法律規(guī)則及其解釋。3、對說服當事人具有極其重要作用的程序。以上是法律思維的第二個特征:程序優(yōu)先原理。
第三個特征是:所有法律人的思維與大眾思維有很大的區(qū)別。即法律思維是向過去看的,而非向未來。向未來看是大眾思維的模式。例如股民炒股,行政市長拆除違規(guī)建筑,改善市容環(huán)境,甚至政治家提出的“一國兩制”政策等,都是預見未來的。而只有法律思維是向過去看的。原因有兩點:1、法律人手中的一切案件都是過去發(fā)生的。2、法律人辦案的法律依據即法律規(guī)范都是過去制定的。所以法律人不期望社會有過多的變革,法律人判案的思維基點是過去,他們的思維具有保守性。
第四個特征是法律職業(yè)思維時時出于兩種事物的矛盾之中:1、法律范疇中的邏輯。2、倫理道德范疇中的情理。即情與法的矛盾之中。這對矛盾困擾著法律人幾千年,而且也將繼續(xù)下去。法官處理這對矛盾時會首先考慮,優(yōu)先考慮法律邏輯,而在中國特殊的文化國情下,情與法矛盾的歷史和法官的苦惱相互伴隨了4500年的司法歷史。一個日本法學家總結說影響中國法律的三個重要因素是情理、情感、情節(jié)。我認為還應該在三個因素之上加上一個更中國化的因素:情面。情面即熟人社會中的人際關系。相對于美國、日本等法制發(fā)達的國家來說,我國正處于形式主義法治階段,也就是法治的初級階段。所以當情與法發(fā)生矛盾時,我國法官應首先考慮法律邏輯而非情感因素。到了西方后現代法治社會中,清理情感才被作為一種重要的因素加以考慮。在后現代法治已經頗為成熟的國家中,當邏輯與情理發(fā)生矛盾時,法官有很大的權力進行造法,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某一法律條文進行立法目的上的解釋,或者叫做社會學意義上的解釋。當法官有這么大的權力時,就可以說情理已經被融入到法律之中了。所以在形式主義法治階段,我們應該注重邏輯。一個階段應由其特有的特點和任務。所以我國進行的法官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司法改革是正確的。我們要正視發(fā)展階段的差異性,不能盲目地學習西方國家的法治平民化。當我們的發(fā)展超越了形式主義法治階段后,我們就可以去搞法治的平民化,從而把實體公平、實質正義兼顧在法治之中。
法律思維的第五個特征。法律人的思維目的是判決案件時追求“真”,追求真實、真理。但問題是我們法律人是否有條件像科學家一樣追求絕對真實呢?誰也不能完全恢復一秒鐘前作的某個動作,更何況是一個月、一年前發(fā)生的事件呢?比如三個月前,中原路發(fā)生了一起出租司機被殺案?,F場留下了一根頭發(fā),兩根火柴,三支煙頭,四個腳印,你能夠把證據全都收集到么?你能把現場完全恢復么?有時,證據是會滅失的,而且法律人的辦案時間有限,不像科學家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取證、調查。所以我們法律人只能追求相對的真實,即程序中構建的真實,而非絕對真實。當法院寫判決書時,判決書中所述事實就是本重構的事實,而非客觀世界中的事實,非絕對的真實、真相、真理。所以“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事實”應作新的解釋。
最后一個特征是思維的最終結果及最終的判斷結果是非此即彼的。司法活動是一種思維過程,是最重要形成一種判斷的過程。這種判斷是一種結論,這種結論應該是非此即彼的。即日本一個法學家所說的“一刀切”的思維。這種思維會導致被切的一方不滿,但是這是職業(yè)的特質,我們是沒有辦法的。有人會認為一些法官死腦筋,不懂得調解,但調解也需要一定的規(guī)范可循。在日本,司法活動中的調節(jié)制度要比我們的完善。我國調解制度的不完善在于沒有一套完整的系統的規(guī)范或規(guī)則。結果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搞“背靠背”式的調解。這種調解不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有雙方對立面的才叫“程序”,沒有的叫做“首序”,它是縱向的,自上而下的。“程序”是有對方對抗的,是橫向的。古代中國有一種“妙判”,考慮了情理的判決。我們應該把古代中國法官的妙判同現代中國的法律制度結合起來。如果在反思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同時吸收古代法官的妙判制度,即達到了孔夫子夸獎子路的“片言折獄”。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1、重權利思維
(1)耶林大師提出“為權利而斗爭”。認為爭取權利既是作為權利人的權利也是權利人作為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一種義務。
近年來有很多公益訴訟,如佛山律師狀告鐵道部春運提價、天津律師狀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訴訟,與其說是權利人主張權利不如說是對社會承擔了責任。
(2)煙臺大學法學院張平華教授在《私法視野里的權利限制》一文中認為在轉型期要強調“權利本位”,而不是國家社會本位,也不是權利本位兼顧社會本位。對權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隨意的,只有存在權利優(yōu)先的基礎限制才可以對另一種權利的行使進行限制。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譚某訴死者陳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遺產繼承案,針對原告譚某提出因其母親涉嫌與死者陳某同居生下原告,進而申請法院強制抽取被告(死者某與妻子的婚生子女)的體液,證明其是死者陳某的非婚生子女。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譚某為證明其為死者陳某與另一女子所生并有權繼承陳的巨額遺產,在陳某已經去世并無留下DNA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抽取婚生子女的體液勢必損害被告的身體健康權和人格權,建議法院駁回原告的申請?;葜菔兄性鹤罱K駁回原告的申請正是體現重權利思維。這里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體權、人格權的保護以及譚某的生存權和財產權保護的沖突問題。法院最終采信了生命權、人格權優(yōu)于財產權乃至生存權。
2、合法性思維
馬克思曾說:“法官的上級就是法律?!背缟蟹芍辽?,因此對任何爭議的評估首先考慮的是合法性評價。近年來,法學家對孫志剛案、對公路部門收取養(yǎng)路費養(yǎng)人不養(yǎng)路的質疑以及廣州市、珠海市關于禁止助力車上路聽證會等事件的關注,均是從合憲性(合法性)審查角度提出質疑的。
3、重程序思維
培根提出:一份錯誤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違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 我們學習的西方制衡理論,其中支撐制衡理論運行就有程序正義理論。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我們在程序內進行思考和判斷。通過兼聽則明的程序論證爭議并使之形成共識。 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經常一并提及,程序有其獨立價值,一項紛爭經歷了全部程序,則保障了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平等,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這樣的裁決結果通常可以為當事人所接受。
美國在紀念911大會上用半天時間宣讀死者的名字,引發(fā)《原來悼念可以這樣進行》的感嘆。
辛普森案主要就是因為警方未按程序收集證據導致證據失效,判決辛普森無罪,此案的判決結果美國民眾和被害人家屬的普遍認可和接受。但是中國版的辛普森案-“黃靜裸死案”在經歷五次鑒定和審理后,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無罪,但黃靜的親人和社會各界卻不能接受無罪判決的結果,最后只能由法學專家呼吁對于“特殊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犯罪已經嚴格程序審理,各方應當接受其法律效力。
這就要審視普通民眾“實事求是”的思維與法律人的程序正義沖突。程序下運轉的法律資源是有限的,科學和真理的探知是無時間限制的;法院作為審判組織如果與社會偏見或社會壓力接觸太近,與社會保持適當的距離,以科學家探知真理的精神審理案件,那么,將無法作出及時有效的判斷。民眾如不了解和接受程序爭議的理念將無法接受法院作出的裁決。
4、重邏輯思維
梁慧星教授在一篇文章《怎樣學習法律》就說,法律實際上是由概念、特征、規(guī)范等組成,它包含了三段論。不論是法官的裁判、律師的代理與辯論、檢察官的指控都離不開邏輯思維的運用。
(1)“ 少生快富”;“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好”;“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后人”,為什么應當清理?因為,這些口號缺乏生活經驗和邏輯規(guī)則支撐;
(2)
(3)林肯根據案發(fā)當時月光特征、證人與被告人之間的距離和各自的方位、被告人的面容變化等因素的邏輯聯系推翻原告證人的作證,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進一步印證了法律人的邏輯思維是法律人形成思維定勢。
5、重經驗法則思維
法律從來就不是純粹的邏輯規(guī)則,而是安身立命的經驗規(guī)則,來自人生社會經驗,要照顧人們的體驗和感受。因此,法律思維常常是向過去看齊,表現為穩(wěn)妥甚至保守。
(1)年輕法官在審理一對夫妻離婚案件中,為完成調解工作,疏導原被告要珍惜感情、珍愛家庭,說什么一夜夫妻百日恩,遭受到原被告的詰問。但是,坐在一旁的陪審員老大娘對女方說一句:“夫妻相扶一輩子不容易,姑娘,聽大娘的沒錯”,女方就撤訴了。這就是年輕法官缺乏人生經驗。
(2)案發(fā)在重慶市的從一棟大樓掉下的煙灰盅砸傷行人,行人將該棟大樓3樓以上的住戶均告上法庭并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最后法院在無法查清人煙灰盅具體從那一住戶家掉下,在排除事發(fā)當時不在大樓居住的住戶外,3樓以上的住戶均要對行人負責。連帶責任是社會公共安全一道保障,使人們根據生活經驗總結的結果,是一種社會秩序的安排,解決了被害人在無力舉證時期權利也能得到救濟。
6、利益衡量規(guī)則思維
有法學家主張法益學說,在糾紛中權衡各個法益的大小,擇其重者保護之。用流行政治話語就是在處理糾紛中要講法律效果,也要講社會效果。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往往由于合法但不合理、合情的事情常常發(fā)生,甚至處理的結果不為大眾所接受,因此,我們不能拘泥于合法性,經過權利、程序、邏輯思維后我們仍要權衡利益,使我們律師代理和法官裁判案件都達到較好的社會效果。很多證據規(guī)則是從利益衡量角度確定的。
(1)廣州市某法官因汽車行駛中按喇叭被交警罰款起訴交警,被判敗訴,就涉及交警的作證能力和處罰權沖突問題,最后處理本案法官認為同時賦予交警作證能力和處罰權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
(2)在首例國家司法考試試卷雷同行政訴訟案,原告孫振國訴司法部撤銷確認考試成績無效行為,就涉及雷同試卷的認定權和處罰權沖突。
上述兩宗案件中就涉及一個時間多個法益需要保護,需要裁判者進行衡量和取舍,并最終確定哪一利益最應保護,哪怕是犧牲某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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