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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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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

  第四章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節(jié)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九條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簡稱工作面預測)是預測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

  采掘工作面經(jīng)工作面預測后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采掘工作面,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六十條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jīng)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yè)。

  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質(zhì)構(gòu)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應當繪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圖。

  第六十一條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準確控制煤層層位,掌握煤層的賦存位置、形態(tài)。

  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鉆孔,并詳細記錄巖芯資料。當需要測定瓦斯壓力時,前探鉆孔可用作測定鉆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時,則測定鉆孔應布置在該區(qū)域各鉆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質(zhì)構(gòu)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qū)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shù)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zhì)構(gòu)造和瓦斯情況。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測煤層的層位、賦存形態(tài)和底(頂)板巖石致密性等情況。

  第六十二條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于揭煤作業(yè)。揭煤作業(yè)前應編制揭煤的專項防突設(shè)計,報煤礦企業(yè)技術(shù)負責人批準。

  揭煤作業(yè)應當具有相應技術(shù)能力的專業(yè)隊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業(yè)程序進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

  (二)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區(qū)域驗證);

  (三)工作面預測(或區(qū)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實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五)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后驗證;

  (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七)在巖石巷道與煤層連接處加強支護。

  第六十三條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m(地質(zhì)構(gòu)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qū)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在經(jīng)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后驗證。若經(jīng)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則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否則,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當工作面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經(jīng)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六十四條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面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鉆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面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如果巖石松軟、破碎,還應適當增加法向距離。

  第六十五條在揭煤工作面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zhí)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yè)全過程。

  第六十六條當石門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第六十七條突出煤層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應當編制工作面專項防突設(shè)計,報礦技術(shù)負責人批準。實施過程中當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或巷道設(shè)計發(fā)生變化時,還應當作出補充或修改設(shè)計。

  第六十八條在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預測指標為無突出危險,則只有當上一循環(huán)的預測指標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足夠的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yè);否則,仍要執(zhí)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第二節(jié)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六十九條對于各類工作面,除本規(guī)定載明應該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預測方法外,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試驗應當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zhì)的單位進行;在試驗前,應當由煤礦企業(yè)技術(shù)負責人批準。

  應針對各煤層發(fā)生煤與瓦斯突出的特點和條件試驗確定工作面預測的敏感指標和臨界值,并作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主要依據(jù)。試驗應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zhì)的單位進行,在試驗前和應用前應當由煤礦企業(yè)技術(shù)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條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標進行工作面預測的同時,可以根據(jù)實際條件測定一些輔助指標(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動態(tài)變化、聲發(fā)射、電磁輻射、鉆屑溫度、煤體溫度等),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探測前方地質(zhì)構(gòu)造,觀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質(zhì)構(gòu)造、采掘作業(yè)及鉆孔等發(fā)生的各種現(xiàn)象,實現(xiàn)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多元信息綜合預測和判斷。

  工作面地質(zhì)構(gòu)造、采掘作業(yè)及鉆孔等發(fā)生的各種現(xiàn)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煤層的構(gòu)造破壞帶,包括斷層、劇烈褶曲、火成巖侵入等;

  (二)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

  (三)采掘應力疊加;

  (四)工作面出現(xiàn)噴孔、頂鉆等動力現(xiàn)象;

  (五)工作面出現(xiàn)明顯的突出預兆。

  在突出煤層,當出現(xiàn)上述第(四)、(五)情況時,應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有上述第(一)、(二)、(三)情況時,除已經(jīng)實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應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并實施相關(guān)措施。

  第七十一條石門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綜合指標法、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jīng)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

  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按照石門揭煤工作面的各項要求和方法執(zhí)行。

  第七十二條采用綜合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應當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鉆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P。近距離煤層群的層間距小于5m或?qū)娱g巖石破碎時,應當測定各煤層的綜合瓦斯壓力。

  測壓鉆孔在每米煤孔采一個煤樣測定煤的堅固性系數(shù)f,把每個鉆孔中堅固性系數(shù)最小的煤樣混合后測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則此值及所有鉆孔中測定的最小堅固性系數(shù)f值作為軟分層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堅固性系數(shù)參數(shù)值。綜合指標D、K的計算公式為:

  D=0?0075Hf-3×(P-0?74)(1)

  K=△pf(2)

  式中D—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D綜合指標;

  K—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K綜合指標;

  H—煤層埋藏深度,m;

  P—煤層瓦斯壓力,取各個測壓鉆孔實測瓦斯壓力的最大值,MPa;

  △p—軟分層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f—軟分層煤的堅固性系數(shù)。

  各煤層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預測綜合指標D、K的臨界值應根據(jù)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3所列的臨界值進行預測。

  當測定的綜合指標D、K都小于臨界值,或者指標K小于臨界值且式(1)中兩括號內(nèi)的計算值都為負值時,若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該工作面即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表3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綜合指標D、K參考臨界值

  綜合指標D綜合指標K無煙煤其他煤種0.252015第七十三條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鉆孔,在鉆孔鉆進到煤層時每鉆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鉆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測定時,應考慮不同鉆進工藝條件下的排渣速度。

  各煤層石門揭煤工作面鉆屑瓦斯解吸指標的臨界值應根據(jù)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4中所列的指標臨界值預測突出危險性。

  表4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

  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煤樣Δh2指標臨界值(Pa)K1指標臨界值mL/g•min12干煤樣2000.5濕煤樣1600.4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七十四條可采用下列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一)鉆屑指標法;

  (二)復合指標法;

  (三)R值指標法;

  (四)其他經(jīng)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第七十五條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屑瓦斯解吸指標和鉆屑量。

  鉆孔應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cè)輪廓線外2~4m處。

  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每鉆進2m至少測定一次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各煤層采用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根據(jù)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5的臨界值確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

  表5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

  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鉆屑瓦斯解吸指標Δh2

  Pa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1

  mL/g•min12鉆屑量S(kg/m)(L/m)2000.565.4如果實測得到的S、K1或△h2的所有測定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七十六條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當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鉆屑量指標。

  鉆孔應當盡量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開孔口靠近巷道兩幫0.5m處,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cè)輪廓線外2~4m處。

  鉆孔每鉆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nèi)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各煤層采用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根據(jù)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6的臨界值進行預測。

  如果實測得到的指標q、S的所有測定值均小于臨界值,并且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則該工作面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表6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

  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

  (L/min)鉆屑量S(kg/m)(L/m)565.4第七十七條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面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鉆屑量指標。

  鉆孔應當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cè)輪廓線外2~4m處。

  鉆孔每鉆進1m收集并測定該1m段的全部鉆屑量S,并在暫停鉆進后2min內(nèi)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測定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

  根據(jù)每個鉆孔的最大鉆屑量Smax和最大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max按式(3)計算各孔的R值:

  R=(Smax-1.8)(qmax-4)(3)

  式中Smax—每個鉆孔沿孔長的最大鉆屑量,L/m;

  qmax—每個鉆孔的最大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L/min。

  判定各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臨界值應根據(jù)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以下指標進行預測:

  當所有鉆孔的R值有R﹤6且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時,該工作面可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否則,判定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第七十八條對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可參照本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所列的煤巷掘進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但應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個預測鉆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項操作等均與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相同。

  判定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各指標臨界值應根據(jù)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參照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臨界值。

  第三節(jié)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七十九條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針對經(jīng)工作面預測尚有突出危險的局部煤層實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圍一般僅限于當前工作面周圍的較小區(qū)域。

  第八十條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層的專項防突設(shè)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一)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地質(zhì)構(gòu)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shè)施的措施;

  (三)控制突出煤層層位、準確確定安全巖柱厚度的措施,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的鉆孔等工程布置、實施方案;

  (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預測及檢驗鉆孔布置等;

  (五)工作面防突措施;

  (六)安全防護措施及組織管理措施;

  (七)加強過煤層段巷道的支護及其他措施。

  第八十一條石門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預抽瓦斯、排放鉆孔、水力沖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或其他經(jīng)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

  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選用前款規(guī)定中除水力沖孔以外的各項措施。

  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應當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檢驗有效后方可在揭開煤層前實施。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應當參考石門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進行。

  對所實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須進行實際考察,得出符合本礦井實際條件的有關(guān)參數(shù)。

  根據(jù)工作面巖層情況,實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時要求揭煤工作面與突出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為:預抽瓦斯、排放鉆孔及水力沖孔均為5m,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措施為2m。當井巷斷面較大、巖石破碎程度較高時,還應適當加大距離。

  第八十二條在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預抽瓦斯、排放鉆孔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石門揭煤工作面鉆孔的控制范圍是:石門的兩側(cè)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鉆孔控制范圍是:近水平、緩傾斜、傾斜煤層為井筒四周輪廓線外至少5m;急傾斜煤層沿走向兩側(cè)及沿傾斜上部輪廓線外至少5m,下部輪廓線外至少3m。鉆孔的孔底間距應根據(jù)實際考察情況確定。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鉆孔應當盡可能穿透煤層全厚。當不能一次打穿煤層全厚時,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實施的鉆孔穿煤長度不得小于15m,且進入煤層掘進時,必須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離(掘進到煤層頂或底板時不在此限)。

  預抽瓦斯和排放鉆孔在揭穿煤層之前應當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狀態(tài)。

  第八十三條水力沖孔措施一般適用于打鉆時具有自噴(噴煤、噴瓦斯)現(xiàn)象的煤層。石門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沖孔防突措施時,鉆孔應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輪廓線外3~5m的煤層,沖孔順序為先沖對角孔后沖邊上孔,最后沖中間孔。水壓視煤層的軟硬程度而定。石門全斷面沖出的總煤量(t)數(shù)值不得小于煤層厚度(m)乘以20。若有鉆孔沖出的煤量較少時,應在該孔周圍補孔。

  第八十四條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屬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門上部和兩側(cè)或立井周邊外0.5~1.0m范圍內(nèi)布置骨架孔。骨架鉆孔應穿過煤層并進入煤層頂(底)板至少0.5m,當鉆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于15m。鉆孔間距一般不大于0.3m,對于松軟煤層要架兩排金屬骨架,鉆孔間距應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選用8kg/m的鋼軌、型鋼或直徑不小于50mm鋼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屬框架支撐或砌入碹內(nèi)。插入骨架材料后,應向孔內(nèi)灌注水泥砂漿等不燃性固化材料。

  揭開煤層后,嚴禁拆除金屬骨架。

  第八十五條石門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體固化措施適用于松軟煤層,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圍煤體的強度。向煤體注入固化材料的鉆孔應施工至煤層頂板0.5m以上,一般鉆孔間距不大于0.5m,鉆孔位于巷道輪廓線外0.5~2.0m的范圍內(nèi),根據(jù)需要也可在巷道輪廓線外布置多排環(huán)狀鉆孔。當鉆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層頂板時,則進入煤層的深度不應小于10m。

  各鉆孔應當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內(nèi)注入固化材料??梢愿鶕?jù)注入壓力升高的情況或注入量決定是否停止注入。

  固化操作時,所有人員不得正對孔口。

  在巷道四周環(huán)狀固化鉆孔外側(cè)的煤體中,預抽或排放瓦斯鉆孔自固化作業(yè)到完成揭煤前應保持抽采或自然排放狀態(tài),否則,應打一定數(shù)量的排放瓦斯鉆孔。從固化完成到揭煤結(jié)束的時間超過5天時,必須重新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

  第八十六條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的專項防突設(shè)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煤層、瓦斯、地質(zhì)構(gòu)造及鄰近區(qū)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況;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及加強控制通風風流設(shè)施的措施;

  (三)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及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指標以及預測、效果檢驗鉆孔布置等;

  (四)防突措施的選取及施工設(shè)計;

  (五)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管理措施。

  礦井各煤層采用的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各種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參數(shù)等都要經(jīng)實際考察確定。

  第八十七條有突出危險的煤巷掘進工作面應當優(yōu)先選用超前鉆孔(包括超前預抽瓦斯鉆孔、超前排放鉆孔)防突措施。如果采用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時,必須經(jīng)試驗考察確認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前探支架措施應當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下山掘進時,不得選用水力沖孔、水力疏松措施。傾角8°以上的上山掘進工作面不得選用松動爆破、水力沖孔、水力疏松措施。

  第八十八條煤巷掘進工作面在地質(zhì)構(gòu)造破壞帶或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處不能按原措施設(shè)計要求實施時,必須打鉆孔查明煤層賦存條件,然后采用直徑為42~75mm的鉆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過煤層厚度的斷層,應按石門揭煤的措施執(zhí)行。

  第八十九條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超前鉆孔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兩側(cè)輪廓線外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近水平、緩傾斜煤層5m,傾斜、急傾斜煤層上幫7m、下幫3m。當煤層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時,在垂直煤層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層控制范圍不小于3m;

  (二)鉆孔在控制范圍內(nèi)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shù)。預抽鉆孔或超前排放鉆孔的孔數(shù)、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jù)鉆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徑確定;

  (三)鉆孔直徑應當根據(jù)煤層賦存條件、地質(zhì)構(gòu)造和瓦斯情況確定,一般為75~120mm,地質(zhì)條件變化劇烈地帶也可采用直徑42~75mm的鉆孔。若鉆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采用專門的鉆進設(shè)備和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層賦存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時,及時探明情況,再重新確定超前鉆孔的參數(shù);

  (五)鉆孔施工前,加強工作面支護,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第九十條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松動爆破防突措施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松動爆破鉆孔的孔徑一般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動爆破應至少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3m的范圍??讛?shù)根據(jù)松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確定。松動爆破的有效影響半徑通過實測確定;

  (二)松動爆破孔的裝藥長度為孔長減去5.5~6m;

  (三)松動爆破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zhí)行。

  第九十一條煤巷掘進工作面水力沖孔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厚度不超過4m的突出煤層,按扇形布置至少5個孔,在地質(zhì)構(gòu)造破壞帶或煤層較厚時,適當增加孔數(shù)。孔底間距控制在3m左右,孔深通常為20~25m,沖孔鉆孔超前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沖孔孔道沿軟分層前進;

  (二)沖孔前,掘進工作面必須架設(shè)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緊背牢,對沖孔地點的巷道支架必須檢查和加固。沖孔后或暫停沖孔時,退出鉆桿,并將導管內(nèi)的煤沖洗出來,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噴出傷人。

  第九十二條煤巷掘進工作面水力疏松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工作面間隔一定距離打淺孔,鉆孔與工作面推進方向一致,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鉆孔內(nèi)注入高壓水。注水參數(shù)應根據(jù)煤層性質(zhì)合理選擇。如未實測確定,可參考如下參數(shù):鉆孔間距4.0m,孔徑42~50mm,孔長6.0~10m,封孔2~4m,注水壓力13~15MPa,注水時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壓力下降30%后方可停止注水;

  (二)水力疏松后的允許推進度,一般不宜超過封孔深度,其孔間距不超過注水有效半徑的兩倍;

  (三)單孔注水時間不低于9min。若提前漏水,則在鄰近鉆孔2.0m左右處補打注水鉆孔。

  第九十三條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軟煤層的平巷工作面。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鉆孔,孔內(nèi)插入鋼管或鋼軌,其長度可按兩次掘進循環(huán)的長度再加0.5m,每掘進一次打一排鉆孔,形成兩排鉆孔交替前進,鉆孔間距為0.2~0.3m。

  第九十四條采煤工作面可采用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有超前排放鉆孔、預抽瓦斯、松動爆破、注水濕潤煤體或其他經(jīng)試驗證實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九十五條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鉆孔和預抽瓦斯作為工作面防突措施時,鉆孔直徑一般為75~120mm,鉆孔在控制范圍內(nèi)應當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可適當增加鉆孔數(shù);超前排放鉆孔和預抽鉆孔的孔數(shù)、孔底間距等應當根據(jù)鉆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徑確定。

  第九十六條采煤工作面的松動爆破防突措施適用于煤質(zhì)較硬、圍巖穩(wěn)定性較好的煤層。松動爆破孔間距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長度不得小于1m。應當適當控制裝藥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松動爆破時,應當按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采煤工作面淺孔注水濕潤煤體措施可用于煤質(zhì)較硬的突出煤層。注水孔間距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體注水壓力不得低于8MPa。當發(fā)現(xiàn)水由煤壁或相鄰注水鉆孔中流出時,即可停止注水。

  第四節(jié)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第九十八條在實施鉆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檢驗鉆孔應當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鉆孔密度相對較小、孔間距相對較大的位置,并遠離周圍的各防突措施鉆孔或盡可能與周圍各防突措施鉆孔保持等距離。在地質(zhì)構(gòu)造復雜地帶應根據(jù)情況適當增加檢驗鉆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必須包括以下兩部分內(nèi)容:

  (一)檢查所實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達到了設(shè)計要求和滿足有關(guān)的規(guī)章、標準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實施措施的相關(guān)情況、突出預兆等(包括噴孔、卡鉆等),作為措施效果檢驗報告的內(nèi)容之一,用于綜合分析、判斷;

  (二)各檢驗指標的測定情況及主要數(shù)據(jù)。

  第九十九條對石門和其他揭煤工作面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選擇本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所列的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jīng)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鉆孔方式檢驗的方法中檢驗孔數(shù)均不得少于5個,分別位于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cè)。

  如檢驗結(jié)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且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反之,判定為措施無效。

  第一百條煤巷掘進工作面執(zhí)行防突措施后,應當選擇本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所列的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

  檢驗孔應當不少于3個,深度應當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鉆孔。

  如果煤巷掘進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指標均小于指標臨界值,且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

  當檢驗結(jié)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向巷道掘進方向的投影長度(簡稱投影孔深)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規(guī)定第六十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掘進。當檢驗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至少2m檢驗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掘進作業(yè)。

  第一百零一條對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當參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方法和指標實施。但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個檢驗鉆孔,深度應當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鉆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檢驗指標均小于指標臨界值,且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判定為措施無效。

  當檢驗結(jié)果措施有效時,若檢驗孔與防突措施鉆孔深度相等,則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見本規(guī)定第六十條)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回采。當檢驗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鉆孔時,則應當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時保留有2m檢驗孔超前距的條件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實施回采作業(yè)。

  第五節(jié)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有突出煤層的采區(qū)必須設(shè)置采區(qū)避難所。避難所的位置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避難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難所設(shè)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隔離門設(shè)置標準按照反向風門標準安設(shè)。室內(nèi)凈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滿足擴散通風的要求,長度和寬度應根據(jù)可能同時避難的人數(shù)確定,但至少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0.5m2。避難所內(nèi)支護保持良好,并設(shè)有與礦(井)調(diào)度室直通的電話;

  (二)避難所內(nèi)放置足量的飲用水、安設(shè)供給空氣的設(shè)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壓縮空氣供風時,設(shè)有減壓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難所內(nèi)應根據(jù)設(shè)計的最多避難人數(shù)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第一百零三條在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cè),必須設(shè)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m。

  反向風門距工作面的距離和反向風門的組數(shù),應當根據(jù)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tǒng)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但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時應設(shè)置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反向風門墻垛可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巖石的深度可根據(jù)巖石的性質(zhì)確定,但不得小于0.2m;墻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構(gòu)筑反向風門時,風門墻體四周必須掏槽,掏槽深度見硬幫硬底后再進入實體煤不小于0.5m。通過反向風門墻垛的風筒、水溝、刮板輸送機道等,必須設(shè)有逆向隔斷裝置。

  人員進入工作面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面放炮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guān)閉。

  第一百零四條為降低放炮誘發(fā)突出的強度,可根據(jù)情況在炮掘工作面安設(shè)擋欄。擋欄可以用金屬、矸石或木垛等構(gòu)成。金屬擋欄一般是由槽鋼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鋼的間隔為0.4m,槽鋼彼此用卡環(huán)固定,使用時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鋪上金屬網(wǎng),然后用木支柱將框架撐成45°的斜面。一組擋攔通常由兩架組成,間距為6~8m。可根據(jù)預計的突出強度在設(shè)計中確定擋欄距工作面的距離。

  第一百零五條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突出煤層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須采取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制定包括放炮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范圍等的專項措施。

  在礦井尚未構(gòu)成全風壓通風的建井初期,在石門揭穿有突出危險煤層的全部作業(yè)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guān)的其他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在實施揭穿突出煤層的遠距離爆破時,井下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面,井下必須全部斷電,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圍內(nèi)或斜井口前方50m、兩側(cè)20m范圍內(nèi)嚴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放炮地點必須設(shè)在進風側(cè)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所內(nèi),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shù)負責人根據(jù)曾經(jīng)發(fā)生的最大突出強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到工作面的距離由礦技術(shù)負責人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小于100m。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tǒng)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由礦技術(shù)負責人根據(jù)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30min。

  第一百零六條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設(shè)置工作面避難所或壓風自救系統(tǒng)。應根據(jù)具體情況設(shè)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設(shè)置,但掘進距離超過500m的巷道內(nèi)必須設(shè)置工作面避難所。

  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設(shè)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縱放炮的地點。根據(jù)具體條件確定避難所的數(shù)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離。工作面避難所應當能夠滿足工作面最多作業(yè)人數(shù)時的避難要求,其他要求與采區(qū)避難所相同。

  壓風自救系統(tǒng)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在掘進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內(nèi)的壓縮空氣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個地點都應至少設(shè)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nèi)、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yè)處等。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增加設(shè)置;

  (三)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可供5~8個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壓縮空氣供給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五章防治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在礦井范圍內(nèi)發(fā)生過突出的巖層即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巖層(以下簡稱突出巖層)。

  在開拓、生產(chǎn)范圍內(nèi)有突出巖層的礦井即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巖石突出礦井)。

  煤礦企業(yè)應當對巖石突出礦井、突出巖層分別參照本規(guī)定對于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管理的各項要求,專門制定滿足安全生產(chǎn)需要的管理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yè)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gòu)備案。

  第一百零八條在突出巖層內(nèi)掘進巷道或揭穿該巖層時,必須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治巖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當預測有突出危險時,必須采取防治巖石突出措施。只有經(jīng)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掘進作業(yè)。

  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可以采用巖芯法或突出預兆法。措施效果檢驗應采用巖芯法。

  安全防護措施應當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防護措施實施。

  第一百零九條采用巖芯法預測工作面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在工作面前方巖體內(nèi)打直徑50~70mm、長度不小于10m的鉆孔,取出全部巖芯,并從孔深2m處起記錄巖芯中的圓片數(shù)。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判定方法為:

  (一)當取出的巖芯中大部分長度在150mm以上,且有裂縫圍繞,個別為小圓柱體或圓片時,預測為一般突出危險地帶;

  (二)取出的lm長的巖芯內(nèi),部分巖芯出現(xiàn)20~30個圓片,其余巖芯為長50~100mm的圓柱體并有環(huán)狀裂隙時,預測為中等突出危險地帶;

  (三)當lm長的巖芯內(nèi)具有20~40個凸凹狀圓片時,預測為嚴重突出危險地帶;

  (四)巖芯中沒有圓片和巖芯表面上沒有環(huán)狀裂縫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地帶。

  第一百一十條采用突出預兆法預測工作面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性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工作面:

  (一)巖石呈薄片狀或松軟碎屑狀的;

  (二)工作面爆破后,進尺超過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顯的火成巖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顯增大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在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險的巖層中掘進巷道時,可以采取鉆眼爆破工程參數(shù)優(yōu)化、超前鉆孔、松動爆破、開卸壓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設(shè)置擋欄等防治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險地帶,可以采用淺孔爆破措施或遠距離多段放炮法,以減少對巖體的震動強度、降低突出頻率和強度。遠距離多段放炮法的作法是,先在工作面打6個掏槽眼、6個輔助眼,呈橢圓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橢圓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邊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邊應大于0.6m,孔洞超前距不小于2m;

  (二)在嚴重突出危險地帶,可以采用超前鉆孔和松動爆破措施。超前鉆孔直徑不小于75mm,孔數(shù)根據(jù)巷道斷面大小、突出危險巖層賦存及單個排放鉆孔有效作用半徑考察確定,但不得少于3個,孔深應大于40m,鉆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5m。

  深孔松動爆破孔徑一般60~75mm,孔長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數(shù)4~5個,其中爆破孔1~2個,其他孔不裝藥,以提高松動效果。

10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