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是怎么一回事
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是怎么一回事
一、案由釋義
1.釋義: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2.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子類,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4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律規(guī)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 最高院專委杜萬華對《規(guī)定》十大亮點的權(quán)威解讀
三、典型案例
(一)非法吸收存款與民間借貸的交織
【案例】 吳某某訴陳曉富、王克祥及德清縣中建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
【爭議焦點】 單個的借款行為是否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審判要旨】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是數(shù)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主觀上可能確實基于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并不等價,民間借貸合同并不必然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單個的借款行為并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雙方之間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二)民間借貸利息標準
【案例】 蔡錫滿訴蔡淡輝民間借貸糾紛案
【爭議焦點】 出借人出于獲利的目的借款給他人,且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只是雙方當事人在約定利息時未說明是月息還是年息,此種情形是否屬于約定利息不明確,是否應視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
【審判要旨】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由于出借人是出于獲利的目的與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且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表明雙方當事人有成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依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認定為對利息的約定屬于約定不明,視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根據(jù)《合同法》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真實意思之規(guī)定,可以得出按月息為計算標準更符合日常交易慣例的結(jié)論。綜上所述,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在約定利息時未說明是月息還是年息的情形,不宜認定為約定利息不明確,借款人應予按月息的計息標準支付利息。
(三)民間借貸與婚姻財產(chǎn)交織
【案例】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爭議焦點】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gòu)具有婚內(nèi)債務并單方認可債務,但出借人對借款關系無法舉證的,法院應如何處理?其自認是否具有效力?
【審判要旨】依據(jù)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jù)規(guī)則,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主張有效的借款關系的一方應該提供借款關系存在或借款交付的證據(jù)。在司法審判中,在合理的舉證期限內(nèi),出借人無法證明資金出借能力、符合常理的借款過程、借款的交付事實等情況的,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另,夫妻一方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gòu)具有婚內(nèi)債務并單方認可,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且損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的目的明顯,其自認沒有法律效力。
(四)民間借貸借款憑證
【案例】 陳震東持借條起訴但陳蘭抗辯未借款并報警及要求測謊民間借貸糾紛案
【爭議焦點】 債權(quán)人僅憑借條要求對方還款,但對方否認存在借款事實,并提出有力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認定借款事實是否存在?
【審判要旨】 借條,是表明債權(quán)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jīng)欠下債權(quán)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合同本質(zhì)上是實踐性合同,其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條件,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jù)。債權(quán)人僅憑借條要求對方還款,但對方否認存在借款事實,并提出有力抗辯的,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實時,應當綜合債權(quán)人的經(jīng)濟能力、借貸金額、現(xiàn)金交付的方式和債權(quán)人、債務人之間關系以及庭審中當事人的細節(jié)等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借款事實。
四、學術(shù)研究
1. 對“三無”借貸案應適用“三查”
【裁判要旨】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判實踐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著“三無”的情況,即無明確借款合同(借據(jù))、無明確借款人、無明確支付意思表示,如發(fā)生糾紛,如何判斷何為真正的借款人,進而最終確定還款責任,在理論和審判實務中均存在不同認識。本文基于一起改判案例認為,針對此類“三無”民間借貸案件,應當采用“三查”方式進行審理。即首先審查借款的實際用途;其次審查借款資金的實際流向;第三,結(jié)合當事人的陳述和案件事實,審查當事人在資金借貸和使用過程中的實際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進而確定真正的借款人和還款義務人,作出合乎邏輯的判決。
2. 四倍利率規(guī)則的司法實踐與重構(gòu)
【摘要】如何確立合理的民間借貸利率規(guī)則,是中國社會一直未能解決的法律、經(jīng)濟與政治問題,它困擾著中國法院對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裁判。對浙江省近年來的1421份判決書所進行的量化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我國目前適用的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這一規(guī)則同民間借貸的邏輯相悖,應當予以廢止。基于實證研究與已有文獻,立法者應當把大量判決書所展現(xiàn)的審判法官在裁定利率保護中的一些集體智慧納入到未來的規(guī)則重構(gòu)中去,設立一種新的分類管制的民間借貸利率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