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車輛進出道路,應當減速或者停車瞭望,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在允許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路段,機動車進出時不得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二條 車輛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先行;
(二)按順序依次行駛,不得頻繁變更機動車道;
(三)不得一次連續(xù)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從左右兩側車道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且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七十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九十公里。
第二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時不得有使用耳機、耳塞收聽廣播以及查閱通訊信息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裝置;按規(guī)定安裝行駛記錄儀的,不得更改、毀損行駛記錄儀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閑、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應當在規(guī)定時速內快速連續(xù)行駛,不得妨礙后車通行。
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仍在路口的,應當讓其先行。
會車時因相向車輛燈光照射引起視覺障礙,無法正確判明前方情況時,應當降低車速安全行駛。
機動車遇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避讓。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向燈。
機動車掉頭或者左轉彎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左轉彎地點一百五十米至五十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并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二)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故意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順行方向??浚嚿碛覀染嗟缆愤吘壊坏贸^三十厘米;
(二)夜間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
(三)在設有出租汽車??奎c的道路上,出租汽車應當在??奎c靠右側路邊按順序停車上下乘客,但不得待客;在沒有設置出租汽車??奎c的道路上,出租汽車應當遵守機動車臨時停車的規(guī)定;
(四)公共汽車進出??空緫斣谕?空疽粋劝错樞蛞来螁闻趴窟呁\?,暫時不能進入停靠站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不得在停靠站內待客。
第三節(jié) 非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距右側道路邊緣不超過一點五米的范圍內通行,其他非機動車在距道路邊緣不超過二點二米的范圍內通行,畜力車在距道路邊緣不超過二點六米的范圍內通行;
(二)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三)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
(六)制動器失效的,下車推行;
(七)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乘一名十二歲以下兒童,搭乘六歲以下兒童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九)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第四節(jié)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 行人在道路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沒有劃分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在距離道路邊緣線一米范圍內通行;
(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引營運車輛;
(四)不得在道路上發(fā)放商品廣告、兜售物品及進行其他推銷行為;
(五)不得在道路上以乞討、引路、提供食宿服務等為目的招引、攔截車輛;
(六)趕騎牲畜不得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機動車未停穩(wěn)時不得上下車;
(二)不得從車窗上下車;
(三)下車時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節(jié)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所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配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關閉高速公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相應條件執(zhí)行,確保所采取的措施科學、合理,并應當組織警力疏導交通,及時恢復交通秩序。
關閉高速公路的條件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從停車港灣駛入行車道時,應當先開啟左轉向燈,在路肩或者應急車道上將車速提高到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并不得妨礙行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
機動車發(fā)生故障后,駕駛人應當迅速將機動車移至右側路肩或者應急道內自行修理;不能移動的,應當迅速報警;事故車輛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提供修車服務。
禁止營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占用應急車道或者右側路肩超車、停車,本車道最末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事故車輛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第三十五條 在進行救援、清障作業(yè)時,作業(yè)單位應當自作業(yè)現(xiàn)場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起用反光錐筒等醒目警示標志劃定作業(yè)區(qū)域,并參照道路施工作業(yè)的相關標準采取安全措施。
道路施工作業(yè)完畢后,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xiàn)場,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經驗收合格后,逆車流方向拆除警示標志。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根據(jù)需要可以扣留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出具憑證;除依法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外,應當在十日內返還。
因處理交通事故需要檢驗、鑒定、評估,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職責的,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確需由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其費用由事故當事人按照過錯大小承擔。
第三十七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押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不能及時了結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或者事故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
(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
(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
(四)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以下;
(五)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賠償。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而造成損失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tài)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shù)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具體標準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者,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條 行人、乘車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
(三)駕駛摩托車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頭盔的;
(四)行車時車門、車廂未關好的;
(五)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故意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四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二)更改、毀損行駛記錄儀記錄資料的;
(三)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裝置的;
(四)不按規(guī)定在道路中間行駛的;
(五)違反分道行駛規(guī)定的;
(六)不按照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的;
(七)違反限制通行規(guī)定的;
(八)不按照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九)違反規(guī)定倒車的;
(十)違反規(guī)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違反交替通行規(guī)定的;
(十二)違反燈光使用規(guī)定的;
(十三)違反故障機動車牽引規(guī)定的;
(十四)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十五)違反規(guī)定使用喇叭的;
(十六)機動車發(fā)生故障,不按照規(guī)定報警的;
(十七)違反規(guī)定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十八)行經交叉路口、環(huán)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進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規(guī)定行車、停車或者讓行的;
(十九)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不減速讓行的;
(二十)通過無交通信號或者無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不減速或者不停車確認安全的;
(二十一)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按照規(guī)定避讓的。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摩托車、拖拉機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
(三)載客汽車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
(四)載物違反裝載要求的。
第四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影響安全駕駛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駕駛機動車的;
(四)安裝號牌違反規(guī)定的;
(五)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六)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七)客運車輛、重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放大牌號不清晰的;
(八)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放置臨時號牌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十)未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未取得臨時號牌以及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
第四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規(guī)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
(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
(五)違反規(guī)定超車的;
(六)違反規(guī)定變更車道的;
(七)違反規(guī)定會車的;
(八)違反規(guī)定掉頭的;
(九)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十)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貨運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附載作業(yè)人員的;
(十二)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guī)定行駛的;
(十三)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十四)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shù)罔F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
(十五)遇有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guī)定讓行的。
第四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
(二)使用耳機、耳塞收聽廣播,查閱通訊信息的;
(三)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四)連續(xù)駕駛超過四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五)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六)出租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道路上停車待客的;
(七)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停車上下乘客、違反規(guī)定駛入??空炯霸谕?空敬偷?。
第四十七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違反規(guī)定進入路口的;
(二)違反規(guī)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的;
(三)借道超車的;
(四)占用對面車道的;
(五)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第四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發(fā)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不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三)夜間不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四)機動車發(fā)生故障后尚能移動,不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第四十九條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未按照指定路線、時間進行或者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對教練員處二百元罰款。
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通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的機動車進入的;
(二)行駛速度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四)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未按照規(guī)定行駛的;
(五)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
(六)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七)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八)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或路肩行駛或停車的;
(九)營運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十)發(fā)生故障后不迅速報警的;
(十一)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二)貨運機動車車廂內載人的;
(十三)非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十四)救援車、清障車執(zhí)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五百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八百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被吊銷的人駕駛的,分別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罰款;經兩次以上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
(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毀損、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九)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在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排除妨礙的。
第五十四條 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機動車通道、機動車出入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單位將按照規(guī)劃建設的停車場(庫)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致使有關車輛停放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被處罰人逾期不交納罰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但是加處罰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本數(shù)。
第五十七條 公安、交通、建設等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fā)放牌證、許可證的;
(二)沒有按照規(guī)定實施安全檢查的;
(三)對違法行為只處罰不糾正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未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七)接到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報告后不及時出警,或者因處置不當、組織搶救不及時,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八)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或者故意隱瞞不報、拖延報告的;
(九)阻礙、干涉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十)其他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或者失職、瀆職的行為。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對上路行駛的拖拉機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條的規(guī)定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應職權,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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