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務糾紛精選案例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各種矛盾糾紛頻繁發(fā)生,嚴重影響了旅游業(yè)的發(fā)展,更是我國旅游業(yè)走向國際化的絆腳石。如何處理旅游業(yè)發(fā)展中的各種矛盾,是關系到旅游業(yè)順利健康發(fā)展的重大問題,特別是旅游法的二個重要主體。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旅游糾紛經典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旅游糾紛經典案例篇1
因旅行社安排上存在瑕疵,導致因航班晚點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購買機票造成損失,旅行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閆作臣、李秋霞訴北京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和游客在平等自愿基礎上訂立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對交通標準、旅游費用等做了明確的約定,其中包括游客已經繳納的旅游費用包含了所有的機票交通費用。根據上述約定,游客另行支付機票費用的有權要求旅行社來承擔費用。旅行社在安排上存在瑕疵,導致因航班晚點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購買機票的損失發(fā)生,而該損失與旅行社的不當行為具有直接的關系,且違反了雙方訂立的旅游合同的約定內容。因此,旅行社應對游客支出的機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糾紛經典案例篇2
小李國慶長假期間報了某國內旅行社組織的“泰國七日游精品團”到泰國旅游,該旅行社安排乘坐的泰國航空公司飛機因為晚點到達,結果第一天行程安排中的夜間觀看人妖表演未能如期成行。小李單獨去觀看人妖表演后,地接社認為他是自費觀看,不予報銷。
在準備乘機返航回國時,當全團按時到達機場后,由于航空公司航班調整,全團預定的航班已經提前飛走,全團只得全部改簽第二天的飛機回國,當日晚上,地接社安排全團人員在機場附近住宿,并要求全團人員自行承擔該住宿費,但未獲同意,該地接社最終承擔了該筆住宿費。
回國后,小李因延誤一天上班耽誤了公司的重要會議,被公司按照公司規(guī)章扣罰了200元,小李找到該旅行社交涉未果。于是,小李將該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人妖表演的費用、延誤航班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該旅行社反訴要求小李承擔回國前在機場附近住宿的費用500元。
旅游糾紛經典案例篇3
袁小姐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旅游,由當地導游帶到商場,刷卡消費93000元購買了一塊玉佩。第二天,袁小姐向商場提出因價格太高,要求退貨的請求,但被商場拒絕。回來后,袁小姐向技術鑒定部門申請對玉器進行鑒定,經鑒定玉佩屬A貨,并非假冒偽劣商品,但93000元的價格是虛高了。袁小姐堅持因玉佩價格過高而向旅游質監(jiān)部門和組團社提出要求,請求支持其退貨,并跟進組團社的退貨處理。
經協(xié)調,由組團社先行賠償袁小姐購物款91100元(除1900元的刷卡費2%和匯款費),組團社再向云南地接社和商場索賠。經組團社所在地旅游質監(jiān)部門與云南旅游執(zhí)法部門協(xié)調,將袁小姐購買的玉器退還給商場,商場將購買玉器款額如數退還給了組團社。
旅游糾紛經典案例篇4
某國內旅行社組團到某著名景點旅游,旅游廣告稱組團標準有豪華A等、豪華B等、普通游等團隊。旅游者尹女士選擇了豪華B等旅游團,并交納了旅游團款。旅游合同約定,旅游團全程由豪華空調中巴接送,住二星級飯店。但實際旅游時,一個晚上住的飯店沒有星級,另一個晚上住的客房沒有窗戶,在景點旅游期間,尹女士乘坐的車輛均為當地景點提供的普通中巴車。
旅行社操作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違規(guī)和違約行為。首先,廣告用語必須規(guī)范、明確,但該廣告卻使用含糊不清、使人誤解的用語;其次,住宿的飯店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無從體現(xiàn)豪華游;再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交通同樣名不副實,“全程豪華中巴”的理解應當是,在旅游行程中,只要是旅游者參加的旅游活動,旅行社就必須安排豪華中巴,而不是乘坐景點中巴。經過協(xié)商,旅行社向尹女士補償300元。運用“豪華游”等詞藻的旅游廣告,至少會給旅行社帶來兩個不利后果:第一、沒有相關部門對“豪華”出具權威論證,意味著假如旅游者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旅行社無法舉證,存在敗訴的風險。第二、提高了旅游者的期望值,無形中降低了旅游者的滿意度。旅行社如此做廣告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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