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條約主要內(nèi)容有哪些
煙臺條約主要內(nèi)容有哪些
《中英煙臺條約》,又稱《滇案條約》、《芝罘條約》,是1876年(即光緒二年)清廷在英政府外交壓力下與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為了簡化大家對煙臺條約的理解,下面學習啦小編就和大家分享煙臺條約主要內(nèi)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煙臺條約主要內(nèi)容
英法等國在打開中國沿海門戶及長江后,又想打開內(nèi)陸的“后門”,從19世紀60年代起,不斷探測從緬甸、越南進入云南的通路。1874年,英國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為首的探路隊,在近二百人的武裝士兵護送下,探查緬滇陸路交通。英國駐華公使派出翻譯馬嘉理南下迎接。1875年1月,馬嘉理到緬甸八莫與柏郎會合后,向云南邊境進發(fā)。2月21日,在云南騰越地區(qū)的蠻允附近與當?shù)氐纳贁?shù)民族發(fā)生沖突,馬嘉理與數(shù)名隨行人員被打死。這即是“馬嘉理事件”,或稱“滇案”。
英國立即抓住這一事件來擴大它對中國的侵略。1875年3月,英國公使威妥瑪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條要求:1.英國官員參與調(diào)查馬嘉理案;2.英屬印度政府認為必要時可再派探測隊前往云南;3.賠款15萬兩;4.立即商定辦法,以實現(xiàn)中英天津條約所規(guī)定的對外國公使的優(yōu)待;5.商定辦法,照約免除英商正稅及半稅以外的各種負擔;6.解決各地歷年來的未結案件。從這時起,他斷斷續(xù)續(xù)同清政府進行了一年半的交涉,不斷以撤使、斷交及武力相威脅,多方面訛詐,以求實現(xiàn)這些廣泛的侵略要求,并將各項要求擴大和具體化。1876年(光緒二年)8月21日,李鴻章與威妥瑪在煙臺正式開始談判,9月13日簽訂《中英煙臺條約》。
《中英煙臺條約》亦稱《滇案條約》,共分三大部分16款,并附有“另議專條”。第一部分主要內(nèi)容為:中國向英國償款銀20萬兩;中國派出使大臣帶國書前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惋惜”;云南當局應與英國所派官員商訂滇緬來往通商章程;自1877年起,以五年為限,英國派官員駐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英國仍保留由印度派員赴云南之權。第二部分實際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處理及官方交往兩方面,主要內(nèi)容為:衙門應“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請其會同該衙門就通商口岸的中外會審案件議定劃一章程;“凡遇內(nèi)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財產(chǎn)的案件,英使可派員前往“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中外交涉案件,被告為何國人,即向何國官員控告,由被告所屬國官員依本國法律審判。這些規(guī)定擴大了英國在華治外法權。第三部分為“通商事務”,主要內(nèi)容為: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準許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安慶、湖口、沙市等處停泊起卸貨物;各口租界免收洋貨厘金;新舊通商口岸尚未劃定租界者都要“劃定界址”。此外,《另議專條》中規(guī)定英國可派探路隊由北京經(jīng)甘肅、青海或四川等地進入西藏,或由印度來藏。
《中英煙臺條約》不僅按英國政府的意圖結束了滇案,而且英國由此實現(xiàn)了它十余年來企圖在華擴大通商特權的愿望,得到了入侵我國西南邊境(西藏和云南)的所謂“條約權利”。英國從《中英煙臺條約》中奪得的各項在華權益,很快就被其他列強“一體均沾”。
煙臺條約的另議專條
現(xiàn)因英國酌議,約在明年派員,由中國京師啟行,前往偏歷甘肅、青海一帶地方,或由內(nèi)地四川等處入藏,以抵印度,為探訪路程之意,所有應發(fā)護照,并知會各處地方大吏暨駐藏大臣公文,屆時當由衙門察酌情形,妥當辦給。倘若所派之員不由此路行走,另由印度與西藏交界地方派員前往,俟中國接準英國大臣知會后,即行文駐藏大臣,查度情形,派員妥為照料,并由衙門發(fā)給護照,以免阻礙。
光緒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降生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山東煙臺繕就華、英文各四份,蓋印畫押。
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李押
大英欽差駐華便宜行事大臣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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