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相關知識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下面給大家?guī)硪恍╆P于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2.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xù)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fā)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以及情節(jié)輕重,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與所判處的主刑輕重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于較輕的犯罪。
3.剝奪政治權利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zhí)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4.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機關
4.由監(jiān)獄管理機關執(zhí)行。
刑法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在判決生效后,即送往監(jiān)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zhí)行期間,監(jiān)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zhí)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zhí)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刑法規(guī)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zhí)行附加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監(jiān)獄在主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注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并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執(zhí)行完畢時應當宣布,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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