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諺語內涵
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法律諺語內涵,歡迎大家閱讀。
法律諺語內涵一
1.(美)休尼特法官說,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他強調的是正義的必然性:只要有權利就有救濟,有傷害就有補償,有罪惡就有懲罰。這其間都有必然的聯系,這是法的權威性所在的。凡行法所保護之行為者,法必保護其效果的實現;凡行法所禁止之行為者,法必懲罰之。 尼特法官的這兩句法諺并稱為“正義二論”。 休尼特還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人們可以看見的方式實現”。 有人把休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由于沒有全知全能的上帝,我們不可能發(fā)掘一切事實真相,我們只能在經過歷史發(fā)展起來的、現行有效的規(guī)則判斷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最大可能的發(fā)掘和推究,力求一個最合乎正義的結果。這其間必然有一些遺漏,但這是由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決定的,我們不能夠因為這種有限性就全盤否定正義的必然性,就妄自菲薄,不去探究事實真相;也不能妄自尊大,以為理性可能窮盡一切,苛求法律發(fā)現全部事實真相。
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由于理性的有限性,我們在歷史上建立了種種探求真理的方法方式,這就是程序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是歷史理性,是為了保證我們的先驗理性能夠始終在正當合理的溝渠里有效運轉而不至于泛濫成災的。
歷史理性(后天的/經驗的)和先驗理性(先天的/邏輯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說,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雖然程序正義是為實質正義服務的,但現行有效的程序正義對每一個司法者來說,就是正義的天律,是正義的必要條件,必須毫不猶豫的遵照執(zhí)行。
沒有正義的程序,是不可能導致實質的正義的,我們必須對此抱有深深的警惕。
法律諺語內涵二
19世紀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 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是一句非常有名的西方諺語,意思是沒能在有效期限得到恢復和補救的正義,即為非正義。
如何看待這句法諺呢?首先要明確什么是正義。古往今來人們的認識差異很大。正義作為人類一種價值理想和價值追求,它是個人、國家、社會的一種應然之則。那么正義的原則到底是什么呢?筆者認為,約翰?羅爾斯對正義主導原則的界定具有典型意義。羅爾斯的第一個正義原則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則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結果能給每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總之,羅爾斯正義原則的一個基本觀念就是:“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我們說,羅爾斯對正義原則的確定不是唯一的和最終的,現代社會中,除了羅爾斯確定的正義原則之外,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還有多個正義原則。但是,平等及其不平等的補償原則無疑是一個最重要的原則:“正義,它的實質就是平等。”
正義可以分為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實質正義是指從內容上追求一種結果公正的正義。形式正義是指不考慮結果只追求過程公平的正義。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的劃分,在司法領域有人又稱其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一般說,實體正義是指實體法和實體法律行為的公正,程序正義是程序法和司法程序過程本身的公正。根據實體正義,應更關注案件的處理結果是否
為各方所共同接受,案件的處理結果要使各方當事人和國家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到滿足。而根據程序正義原則,案件審理必須嚴格按照司法程序規(guī)則進行,只要按照規(guī)則程序辦案,無論判決結果如何,那么都是公正和正義的,否則,一個細小的程序紕漏,就可能導致整個案件審理被認為是非正義的,因而判決就是無效的。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強調的是正義的時效性,即正義的社會效果,強調被損害的權利必須及時得到救濟和補償,而不能讓權利人在遙遙無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輪的煎熬;罪惡必須及時地得到清算,而不能任由犯罪人在法外逍遙自在,這都是正義的必然要求,是正義的內涵之一。貝卡利亞在他的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就刑罰和犯罪之間的關系說到,“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罰與犯罪之間的期限如果過長,刑罰和犯罪之間的聯系給公眾的感覺就比較薄弱,刑罰的懲戒作用就比較小,而受害人的傷害就比較持久;同時,及時有效的審判也是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一種保護,讓有罪的人盡快得到審判,不致受拖延的審判之苦;及時有效的審判,也是保障不幸遭受審判的無辜之人不受拖延的審判之苦、盡快得到正義的審判的要求??梢哉f,“當代社會中,法律正義或公正內涵的確定,也需要借助于資源使用與配置的效益評價。某些行為的正義或公正性,甚至可以用效率作為量度。”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強調正義是即時正義,若遲來了,就不是真正的完美正義,這是一種應然邏輯。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播過這樣一個案例:2008年3月的一天,一個老人向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公安局舉報一個發(fā)生在13年前的案件,1995年12月20日,老人的兒子因為勸架被同學用刀子刺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兇手投案后,一個月后被釋放,被宣布是過失殺人,并且不滿14周歲,撤銷案件。隨后,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老人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他根據自己的了解,堅信兇手戶籍資料中的年齡可能被修改過。之后的12年里,老人一直在尋找兇手真實出生日期的證據?,F在,老人終于帶著三份證明材料推開了公安機關的大門,公安機關決定重新立案偵查。后來在公安機關的努力下,確認兇手的戶籍資料被改動過,并且找到了兇手真實年齡的證據,確認兇手在案發(fā)時已滿14周歲,將兇手繩之以法。老人花了13年的時間,付出了極大的艱辛,終于等到了正確的處理結果。但是他并沒有獲得正義,因為他13年的精力付出和精神傷害很難得到補償。但在某些情況下,遲到的正義也是正義,這是一種現實主義的實然邏輯。就是說,若正義遲到了,但對于當事人的所有創(chuàng)傷還能完全彌補的話,就還是正義。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在沒有人身內容的情況下,只包含財產內容的時候。因為人身是無價的,一般是無法彌補損失的。在只有財產內容的情況下,遲到的正義什么情況下才是正義?我認為,主要應從客觀上來看,看當事人在客觀方面的損失是否得到全部補償,當然也要結合當事人的主觀方面,看當事人是否感到補償達到其要求。
有人認為,遲到的正義也是正義。理由如下: 第一,正義是永恒的。無論什么時候,正義就是正義,不會因為時間的延續(xù)而有所變化,不會因為時間的先后而有質的變化。第二,當事人訴訟的最大期望值就是正義。有時當事人歷盡艱辛,得到了遲到的正義,但是這種正義是當事人不惜代價所追求的正義,盡管它遲到了,但最終還是得到了。第三,社會對法院的最大期望值也是正義。不管這種公正是經過一審之后就得到的公正還是經過二審之后得到的公正,或者是經過再審而得到的公正,都會得到社會的承認,都會被認為是公正的實現。第四,法院審判案件的最大期望值也是公正。法院和法官的職責歸根到底是通過對案件的審判,來體現法律、法院和法官的公正。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只不過太絕對,因為在很多情況下,遲到的正義無法彌補錯誤,已經不是真正的正義了。
遲到的正義也是正義,這種說法受到眾多批評。有人認為,把“遲到的正義”看作是正義,是對冤假錯案的鼓勵,我認為這種觀點有點偏激,雖然遲到的正義也是正義的說法過于絕對。
法律諺語內涵三
當事人給法官事實,法官給當事人法律
1、法官地位是中立的,不主動調查事實,事實應當由當事人提供;
2、法官所探求的事實,不是客觀事實,只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加以還原;
3、法律是專業(yè)的技術,需要具有專業(yè)知識的法官具體應用到個案中,得出相應判決。
4. “任何人不得因為思想而受處罰”是古羅馬法諺。意思是思想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調整的只是行為。為了保護 人類的思想自由,國家對人的思想只能進行引導,而不能進行強制。更不能因為別人思想“復雜”,就視為“異端”,搞殘酷 斗爭,無情打擊。社會的價值觀是多元的,只有承認多元價值,并予以包容和尊重,才能有和諧社會。當然承認多元價值,并 不是否認主流價值。主流價值要靠教育和宣傳來引導人們自覺認同,不能動用強制手段來懲罰。
“腹誹罪”就是典型的因思想而受處罰的案例。漢朝的顏異為官廉潔正直,曾因直言進諫惹惱漢武帝。不久,有人告 發(fā)顏異,說顏異的一位客人,曾議論某項詔令初下時有不恰當的地方,顏異當時在場,不但沒有應聲反駁,反而嘴唇還微微地 撇了一下。有大臣說,顏異在心中誹謗皇上,應該定為?腹誹?罪。于是,顏異被處死。從此之后,歷史上便有了“腹誹”罪 的案例,“原心問罪”就成了古人的司法傳統(tǒng)。后人更上一層樓,就有了“存天理,滅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 律化。不管外在行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認定你心存惡念,就可定罪問刑,“腹誹罪”、“文字獄”、“思想犯”都打那里出 來。其根源無不在于對思想一元化的崇拜。
““””時期,許多人因為書寫日記而被指控、判定犯罪,并量刑懲處。作為公民人身權利隱私權的一部分,日記是 當事人對自己日常事務、個人際遇、見聞、感受逐日進行的私人記錄,除個別作家拿它發(fā)表外,絕大多數是秘而不宣的。日記 的秘密性,決定了它的不公開、無影響、無流毒、無不良后果,即使有偏激、錯誤也不危害社會秩序,不構成犯罪。但當時卻 成了許多人“反革命罪”的“鐵證”。
“意淫”就是一種典型的思想越軌行為。但法律也奈何不得。據說在一些性用品商店里面,就有許多用明星肖像做成 的面具,做愛的時候讓性伴侶戴在頭上,讓自己充分展開性幻想,享受意淫的樂趣。由于是不公開的,明星對自己的偶像也只 能任人擺布了。
“任何人不得因為思想而受處罰”,就是要尊重思想文化的獨立性,公權力不能橫加干預,更不能以政策、法律和命 令來取代人們的思想觀點。一個人,無論地位多大,學術威望多高,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別人的思想自由,壓制異己思想觀 點,打擊新思想的產生。相反,要鼓勵人們努力在生活中提出新的思想和觀點,豐富和發(fā)展人類對自然規(guī)律和社會規(guī)律的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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