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名詞解釋詳細解析(2)
法律責任的名詞解釋詳細解析
法律責任的分類
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 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1】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沒收財產”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3】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zhí)行。(2013年新增)
【解釋4】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得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25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2013年重大調整)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guī)定或因行政法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分為: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行政處罰兩種。其中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guī)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行為主體的名義,分為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
根據責任承擔的內容可以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法律責任的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或必須符合的標準,它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進行分析、判斷的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我們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于違法主體。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的界限行使權利以及侵權行為的總稱,一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對財產、對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5、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責任的歸責免責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簡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歸結、緩減以及免除的活動。
(一)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體現(xiàn)了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是責任立法的指導方針,也是指導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歸責一般必須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發(fā)生后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guī)定的性質、范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應當由法律規(guī)范預先規(guī)定。(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聯(lián)系原則。其含義包括:(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lián)系,有時這也是區(qū)分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因素。(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qū)分這種因果聯(lián)系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責任相稱原則。其含義包括:(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者損害相適應。(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還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其含義包括:(1)違法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證無責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
(二)免責 免責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責任,即不實際承擔法律責任。
免責的條件和方式可以分為:
1、時效免責。
2、不訴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
4、有效補救免責。即對于那些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采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
5、協(xié)議免責或意定免責。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協(xié)商所達成的免責,即所謂“私了”。
6、自助免責。自助免責是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
7、人道主義免責。在權利相對人沒有能力履行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或權利主體可以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責主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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