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名詞解釋_特征_處罰原則
犯罪未遂的名詞解釋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tài)。僅發(fā)生在故意犯罪中。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tǒng)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tǒng)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僦謱嵭蟹缸锏男袨橐呀浲苯涌腕w發(fā)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谥謱嵭蟹缸锏男袨槭强梢灾苯釉斐煞缸锏慕Y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壑謱嵭蟹缸锏男袨槭切谭ǚ謩t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guī)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fā)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過失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guī)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強奸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guī)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tài)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tài),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xù)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征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tài)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征,第三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征,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tǒng)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與處罰原則[2]。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征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tài)相區(qū)分的標志: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qū)別;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tài)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qū)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qū)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奸淫的目的??梢赃@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chuàng)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于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于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于實行階段。
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對: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后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于刑法規(guī)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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