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20年被辭退賠償問題
工齡20年被辭退賠償問題
我國法律規(guī)定,若非滿足這些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員工,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賠償?shù)?。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工齡20年被辭退的賠償金問題,大家一起來了解下吧。
工齡20年被辭退賠償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無故被辭退勞動法怎么賠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guī)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guī)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guī)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辭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第一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放;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yī)療補助費(醫(y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放。
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 經濟性裁員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放。
6. 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金 = 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
7.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第二條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單位在以下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放。
第三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 =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1. 賠償金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 + 因獲取商業(yè)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2. 用人單位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賠償金總額×n(70%≤n≤1)
3. 勞動者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賠償金=賠償金總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份額
第五條 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無效勞動合同、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
1.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
2.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y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醫(yī)療費用×25%
3.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身體損害賠償金的計算
賠償金=醫(yī)療費用×25%
第六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 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第七條 競業(yè)禁止的補償
補償費標準國家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部分省市有地方性規(guī)定,一般為該員工離開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yè)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一定比例,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八條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和各類補貼?
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發(fā)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如果該計算結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九條 哪些違紀行為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shù)的范圍
1. 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 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 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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