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勞動者拖延簽合同還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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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田寶榮于今年2月1月應聘到某陽光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種原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6月25日,公司書面通知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想再過幾天,滿5個月時在正式簽訂合同,就拖延了五天時間,并于5個月界滿之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又過2個月后的8月下旬,田寶榮決定辭去工作,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所在公司。待正式解除勞動合同時,因5個月時間里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田寶榮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雙倍工資。公司以田寶榮拖延簽合同為由,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公司的做法對嗎?勞動者拖延簽合同,就不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分 析】
公司的做法沒有法律根據(jù),依法田寶榮應當?shù)玫?個月零22天的雙倍工資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結合本案,田寶榮所在公司是在田工作到4個月零24天時,提出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此前的時間內(nèi)未簽訂合同責任在公司;此后的責任在田寶榮。那么,公司向田寶榮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是田寶榮上班滿一個月的次日,即2011年3月2日,截止時間是6月24日。田寶榮應得雙倍工資補償?shù)臅r間為3個月零22天。
田寶榮于今年2月1月應聘到某陽光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種原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6月25日,公司書面通知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想再過幾天,滿5個月時在正式簽訂合同,就拖延了五天時間,并于5個月界滿之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又過2個月后的8月下旬,田寶榮決定辭去工作,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所在公司。待正式解除勞動合同時,因5個月時間里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田寶榮要求公司支付5個月的雙倍工資。公司以田寶榮拖延簽合同為由,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公司的做法對嗎?勞動者拖延簽合同,就不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分 析】
公司的做法沒有法律根據(jù),依法田寶榮應當?shù)玫?個月零22天的雙倍工資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結合本案,田寶榮所在公司是在田工作到4個月零24天時,提出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此前的時間內(nèi)未簽訂合同責任在公司;此后的責任在田寶榮。那么,公司向田寶榮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是田寶榮上班滿一個月的次日,即2011年3月2日,截止時間是6月24日。田寶榮應得雙倍工資補償?shù)臅r間為3個月零2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