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關于哺乳期勞動法最新規(guī)定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從勞動立法中高度抽象出來的帶有普遍意義的規(guī)律性和指導性的行為準則。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6關于哺乳期勞動法,希望你喜歡。
2016關于哺乳期勞動法
一、女職工哺乳期間,每天安排1小時休息或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哺乳期間計算勞動時間。哺乳期應至嬰兒滿一周歲止。
二、若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qū))以上醫(y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然,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三、女職工哺乳期間,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哺乳假,是否準許由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哺乳期間的工資按不低于生育津貼的60%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年度企業(yè)最低工資標準。,
文件第十五條規(guī)定:“女職工哺育嬰兒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根據《福建省企業(yè)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女職工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yōu)生優(yōu)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法定哺乳假的規(guī)定。湖北省哺乳假規(guī)定具體如下: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準。
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fā)(發(fā)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fā)。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fā)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fā),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fā)。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fā)。
5、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fā)給。
6、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yǎng)),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fā)。
7、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8、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10、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11、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感謝訪問本文,如下是最新吉林省哺乳假國家規(guī)定,暫定2016年繼續(xù)沿用這份說明。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準。
但從《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9條的規(guī)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可以推斷哺乳期是自嬰兒出后之日起算1年。
下面是與哺乳期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的條款:
《婦女權益保護法》
第25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26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56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 正,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的;……。”
《勞動法》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
第4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9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10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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