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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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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威海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有什么變化?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2017威海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希望對您有幫助。

  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規(guī)、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威海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各類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央、省及外地駐威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在職職工是指與前款規(guī)定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

  第四條 所有單位均應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開設公積金帳戶,按規(guī)定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職工個人所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市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領導和市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單位代表等三方面各占三分之一共同組成。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公積金運作實際情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和期限。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和運作的事業(yè)單位。管理中心在各市區(qū)、開發(fā)區(qū)設立分支機構。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

  第九條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職工和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收繳。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和核算。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和歸還。

  (五)審批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

  (六)審批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

  (八)承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開設公積金專戶并委托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規(guī)進行財務會計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按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增值收益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規(guī)定比例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

  (二)經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機構管理費用。

  (三)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shù)焦芾碇行霓k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單位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xù);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xù)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辦理。

  第十四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并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公積金轉移或封存手續(xù)。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管理中心應當向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證明。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查詢系統(tǒng),為職工提供對本人公積金賬戶的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在每個月發(fā)放職工工資后的5日內辦理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xù)。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自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自調入后第一次發(fā)放工資的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總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總額,一般不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原則上每年只調整一次,單位可根據(jù)實際每年在一月或七月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單位和職工分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最高不高于15%。

  一個繳存單位必須執(zhí)行同一繳存比例并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未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的,不得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暫時降低繳存比例:

  (一)企業(yè)因虧損造成欠繳公積金數(shù)額較大,且超過年應繳額3倍的。

  (二)職工工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且實發(fā)工資連續(xù)12個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資標準70%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在一定時期內辦理緩繳:

  (一)企業(yè)嚴重虧損,并且連續(xù)6個月以上欠發(fā)職工工資的。

  (二)企業(yè)因為不能清償債務,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封存其主要財產和賬戶,致使企業(yè)無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第二十四條 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xù)或者已辦理繳存手續(xù)但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補繳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補繳。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應當辦理補繳:

  (一)新增加職工或調入職工未按時繳存公積金的。

  (二)因故漏繳、少繳或錯提公積金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應進行補繳的。

  第二十五條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單位破產的,應當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yōu)先清償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變更手續(xù):

  (一)職工調入或調出。

  (二)職工離退休或出國出境定居。

  (三)職工在職期間死亡。

  (四)職工中斷或恢復工資關系。

  (五)單位合并、分立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故中斷工資關系時,繳交公積金關系隨之中斷,其結余的公積金本息仍保留在職工公積金賬戶內,作封存處理。待工資關系恢復時作啟封處理,繼續(xù)繳交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和啟封,單位均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職工調動工作的,調入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后,應向管理中心出具新賬戶證明及個人要求轉賬的申請,經原單位和管理中心核實后,辦理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xù);原賬戶已經封存的,可直接辦理轉移手續(xù)。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賬戶暫時封存。原工作單位不按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設立集中托管戶,職工辭職、下崗等與單位脫離勞動關系的,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入管理中心集中托管戶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部分或全部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zhèn)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30%以上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出國出境定居的。

  (七)在職期間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十二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由職工本人先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單位審核同意后,由職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提取人身份證、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xù)。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申請?zhí)崛r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及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本人的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完稅證明(契稅交納收據(j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guī)劃、房管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

  (三)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購房貸款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每年辦理一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需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總額。

  (四)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30%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0%的部分。申請?zhí)崛r,應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

  (五)職工離休、退休的,申請?zhí)崛r提供離休證、退休證。

  (六)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七)出國出境定居的,應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護照及出國有效簽證。

  (八)繼承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應提供合法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與死亡職工法定繼承關系的證明,遺囑繼承的還應當提供遺囑。

  (九)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應提供合法的死亡證明、死亡職工的遺囑。

  (十)遺贈撫養(yǎng)人提取被撫養(yǎng)人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應提供合法的死亡證明、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

  (十一)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應提供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非戶主的應提供戶口簿及復印件。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四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審批、受委托銀行發(fā)放和回收,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期限:現(xiàn)房和期房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二手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管理中心可根據(jù)市場變化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擬訂新的標準,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政策性優(yōu)惠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關檔次利率水平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方式分為按月等額本金償還和按月等額本息償還兩種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選定。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一次性還本付息方式。

  第三十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截止貸款時已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四)購買自住住房,且所購住房是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可上市交易的普通住房。辦公用房、網點房、商住兩用房不予貸款。

  (五)已足額交付所購住房首付款。

  (六)同意以所購住房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由專業(yè)擔保機構提供全程擔保。以所購住房作抵押擔保的,須符合建設部《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四十條 凡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應向管理中心直接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商品房購房合同。

  (四)首付購房款的發(fā)票等有效憑據(jù)原件及復印件。

  (五)有效的擔保證明。

  (六)管理中心需要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對借款人的貸款條件和應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對借款人填寫的《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申請表》進行嚴格審核,確保各種證件、材料真實、合法。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性貸款的條件。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yè)性貸款期限相同。

  管理中心與受委托銀行應通過合同約定各自按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性貸款的組合比例分擔相應的風險。

  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 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管理中心和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業(yè)務資料。

  第四十七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管理中心復核。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八條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管理中心依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拒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依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

2017年威海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有什么變化?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2017威海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希望對您有幫助。 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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