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部隊住房公積金規(guī)定
部隊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有多少?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2017-2018年部隊住房公積金規(guī)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7-2018年部隊住房公積金規(guī)定如下
(1)現役軍人享受的是軍隊體系住房補貼,而地方住房公積金貨幣補貼目前只對非農業(yè)戶口的地方從業(yè)人員,兩者沒有任何聯系,因此,現役軍人根本不可能申請任何地區(qū)的住房公積金補貼。
(2)由于現役軍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補貼,也就是沒有地方住房公積金帳戶,所以不可能申請到任何銀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部隊的住房公積金是獨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聯系,在轉業(yè)后也是一次性發(fā)放。所以要買房的話,使用公積金要等到你轉業(yè)之后。
另外,軍人住房的補貼標準:住房補貼主要依據補貼比例、個人基本工資、服役年限和士官職級補貼面積等四項因素計算。一名士官住房補貼,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補貼和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
一次算清的基本補貼其數額=〔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數〕+〔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士官職級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1999年12月31日以前選取的士官,才有該項補貼。
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其數額=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40.94%,計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
地區(qū)補貼:為照顧高房價地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軍人購買住房,而設置的一項補貼。不同地區(qū)有不同的補貼系數。
地區(qū)補貼額=基本補貼總額×地區(qū)補貼系數。
地區(qū)補貼,平時不計入個人住房補貼帳戶。在購買住房、轉業(yè)、復員或犧牲、病故后結清住房補貼時,另行計算。
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六級士官滿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滿26年的80平方米,五級士官70平方米,四級以下士官60平方米。
附:
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
〔2003〕后字第6號
總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軍隊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是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依據。
本規(guī)定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軍隊為在職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和軍隊供應的在各級人大、政協任職干部(以下簡稱軍隊人員)歸集的住房專項資金。
第三條 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專項用于軍隊人員購買、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房改領導小組決策,由后勤(聯勤)機關按照統一歸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總后勤部財務部負責全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軍兵種、軍區(qū)后勤(聯勤)部財務部負責本系統、本(戰(zhàn))
區(qū)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各級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承辦住房公積金的存儲、劃撥、結算、貸款和其他有關業(yè)務工作。
第七條 軍隊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統一在年度軍費總預算中安排,按月撥入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
第八條 各級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隊人員建立個人住房資金賬戶。
第九條 軍隊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分段計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確定的標準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職級,一次算清并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已購買非軍產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領取個人全部住房公積金的,從領取公積金的下月起計算住房公積金存儲年限。從2004年1月起,按照本規(guī)定確定的歸集標準,逐月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
2003年12月31日前轉業(yè)、復員人員,尚未領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單位按照批準轉業(yè)、復員時的職級和享受標準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準轉業(yè)、復員的,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1999年前批準轉業(yè)、復員的,設立住房公積金輔助賬,登記
個人住房公積金結存情況。
軍隊離退休人員,已領取個人全部住房公積金再計算;尚未領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應當享計算到2003年底。
第十條 軍隊人員轉業(yè)、復員、離休、退休或者犧 牲、病故后,從停發(fā)工資或者領取離退休費的當月起停止歸集住房公積金,封存?zhèn)€人住房資金賬戶;按照規(guī)定支取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全部余額后,注銷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軍隊人員被判刑、勞動教養(yǎng)的,從停發(fā)工資的當月起停止歸集住房公積金,凍結個人住房資金賬戶;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后,從軍隊計發(fā)工資的當月起重新參加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各級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向個人出具住房公積金結存情況對賬單,交本人核對。
第十三條 軍隊人員調動時,個人住房資金賬戶隨供給關系一并轉移,不劃轉資金。
第十四條 參加住房公積金歸集的軍隊人員,在職期間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騰退軍產住房
后,經批準可以領取個人的全部住房公積金,并繼續(xù)參加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第十五條 轉業(yè)、復員、離休、退休的人員,在騰退軍產住房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由本人所在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犧牲、病故的人員,配偶、子女騰退軍產住房后,由其所在單位將住房公積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合法繼承人。
第十六條 各級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及時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決算,并于年度終了40天內,逐級審核匯總上報至總后勤部財務部。
第十七條 參加住房公積金歸集的軍隊人員,可以通過國有商業(yè)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yè)務。軍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各級后勤(聯勤)機關財務、營房部門和各單位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軍隊機關和事業(yè)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管
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總后勤部發(fā)布的《軍隊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即行廢止。以往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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