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精神賠償標準有哪些
2017-2018精神賠償標準有哪些
很多賠償中都會涉及一項賠償叫做精神損失賠償,對于計算問題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因此各地法院根據(jù)本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計算有不同的規(guī)定。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您整理的2017-2018精神賠償標準,供你參考。
2017-2018精神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jù)本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guī)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如下: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shù)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jīng)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shù)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shù)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jié)的,精神撫慰金的數(shù)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
二、山東省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
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復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jù)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特別嚴重侵權行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元-1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二)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三)特別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50000元-10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
四、江蘇省
《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五、北京市
關于印發(fā)《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jù)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金錢慰撫,給付數(shù)額可以根據(jù)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zhèn)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造成嚴重后果,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死者的近親屬以受害人死亡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死亡賠償金的,應予支持。賠償金數(shù)額可根據(jù)致害行為的性質、致害人的過錯程度、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與死者的關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我市城鎮(zhèn)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10倍。死者的近親屬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損害事故的發(fā)生,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根據(jù)其過錯的比例酌情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經(jīng)濟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guī)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qū),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guī)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于數(shù)額的確定只能依據(jù)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yè)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chǎn)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后果嚴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賠情況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