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動遷新政策
2017動遷新政策
自中國開啟城鎮(zhèn)化大幕以來,動遷就成了很多城市發(fā)展的必經之路,因此在推進城鎮(zhèn)化的過程中,就形成了各種動遷安置社區(qū),大量的農民被安置到動遷安置社區(qū)。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動遷新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動遷新政策
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決定進行動拆遷?
答:目前,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市、級人民政府在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其主要情形有:為了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設施等相關的公共事業(yè)建設、安居房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舊區(qū)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為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建設項目。因此,關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政府主導,即建設項目的組織與實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實施都是由政府組織;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優(yōu)先;三是禁止為經濟利益集團、個人利益進行拆遷。
2 什么是“二輪征詢”?
答:第一次征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計劃。第二次征詢主要征求居民對改造方案的意見,與居民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在一定期限內,居民簽約戶數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協(xié)議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啟動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數磚頭+托底保障”?
答:“數磚頭+套型保底”,是上海舊區(qū)改造一種新機制,如果“數磚頭”也不能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就要進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說起碼要給居民確定一個居住面積底線。這在以前的動遷政策里是沒有的。所謂“套型保底”,指針對舊改地塊的房屋普遍不獨立成套的現狀,按照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以被拆除房屋為基本單位,套型面積補貼標準一般不超過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具體由動遷新政試點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滿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遷居民的居住現狀和生活水平。
4. 結果公開如何理解?
答:結果公開應當包括:(1)各種依據公開,包括拆除房屋的權證、建筑面積、評估價格、居住困難認定等。(2)操作過程公開,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權屬、人口調查,建筑面積、居住困難的認定,拆遷評估、簽約、裁決等各環(huán)節(jié)。(3)簽約內容公開,包括貨幣補償總額、安置房源(套數、地址、面積、價格)及其他補償費用。
5. 居住房屋的價值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答:依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舊區(qū)改造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以及《關于調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試點工作的意見》內容,居住房屋的價值補償為:
1、公房:評估價格×8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2、私房:評估價格×100%+套型面積補貼+價格補貼
評估價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評估均價的,按評估均價計算。
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補貼面積。
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系數×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
6. 居住困難戶的貨幣補貼如何計算?
答:居住困難戶的貨幣補貼計算公式: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應安置對象×22平方米/人-補償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積)
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以市屬配套商品房平均單價為基準,由各試點區(qū)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被拆遷戶的應安置對象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參照本市住房保障相關管理辦法明確的申請條件和審核辦法進行認定,并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對象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5日,有異議的,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和公布。
補償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積=被拆除居住房屋價值補償款÷異地配套商品房單價。
居住困難戶增加的貨幣補貼可與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價值補償款合并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異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難戶貨幣補貼后,該戶視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遷人應將相關情況報所在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7. 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主體是誰?
答:拆遷私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協(xié)議,被拆遷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確定,若只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則以國有土地使用者所載明的使用人確定。產權人已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由繼承人簽約。
拆遷公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協(xié)議,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承租人已故的,依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意見的通知(滬房地資〖2001〗673號)規(guī)定,由繼續(xù)承租該房屋的同住人簽約;同住人有多人的,應協(xié)商確定簽約代表;協(xié)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指定確認。
8. 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權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9. 何謂動遷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稱“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本市重大工程、重點舊區(qū)改造等建設項目被拆遷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 配套商品房的開發(fā)建設標準是怎樣的?
答:首先,配套房應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開發(fā)建設。其次,配套房的建設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規(guī)劃設計:(1)符合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guī)劃指標;(2)住宅以建筑面積70平方米左右2室1廳為主要房型,適當配置建筑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廳或者2室戶,少量配置建筑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廳。高層住宅房型設計的面積可適當放寬;(3)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建設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另外,市有關部門在審批市屬配套房建設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詢市房地資源局的意見;區(qū)縣有關部門在審批區(qū)縣屬配套房建設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時,應當征詢區(qū)縣房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11. 配套商品房在拆遷過程中應遵循怎樣的供應標準?
答:配套房應當優(yōu)先供應給以重大工程為主的城市建設動遷基地中的困難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請、審核條件、開具供應單、簽訂配套房預(銷)售合同的程序辦理。配套房的具體供應對象和供應程序,由區(qū)縣政府規(guī)定并公布。
2017年北京安置房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維護動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xiāng)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動遷房屋,并需要對被動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動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動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工作;區(qū)、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qū)、縣人民政府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動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動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動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動遷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動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動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yè)、經批準由外省市投*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f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動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動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 用地單位申請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動遷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
(二)規(guī)劃批準文件;
(三)動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動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并將動遷人、動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動遷人公告。
第十條征地動遷宅基地上房屋的,動遷實施方案由動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zhí)行。
占地動遷房屋的,動遷實施方案由動遷人擬訂,經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zhí)行;其中舊村改造的動遷實施方案在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動遷人應當在動遷范圍內公布動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 少于10日。
第十一條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應當就房屋動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沒有達成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動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動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屬于占地動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 動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動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qū)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動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動遷人應當向被動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qū)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guī)則和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動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動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動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動遷人實施動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動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動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動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動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guī)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動遷人動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動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動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動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動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動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動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動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屬于占地動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動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動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動遷人應當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助。但動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占地動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動遷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動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yè)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動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占地動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動遷人應當向被動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動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占地動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擅自實施動遷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動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因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化隔離地區(qū)建設、貧困山區(qū)農民搬遷以及因地質災害移民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fā)布動遷公告的,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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