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網絡食品安全新規(guī)問題解讀(2)
2016網絡食品安全新規(guī)問題解讀
四、《辦法》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規(guī)定了哪些義務?
一是備案義務。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二是滿足相應的技術條件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四是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材料審查登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y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進行登記。五是建檔義務。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六是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五、《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怎樣劃分的?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h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六、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的管轄原則是什么?
《辦法》明確規(guī)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fā)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
七、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責:
(一)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jiān)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八、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如何進行網絡食品抽樣檢驗?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lián)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lián)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xié)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lián)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九、《辦法》規(guī)定了哪些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情形?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fā)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fā)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
(四)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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