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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情節(jié)較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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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情節(jié)較重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后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xiàn)的;

  (三)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yè)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tǒng)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重”:

  (一)多次實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經指出后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并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出租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三)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guī)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法》規(guī)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guī)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guī)定占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guī)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涂改戶口證件;不按規(guī)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guī)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主要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各種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

  首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一種違反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這是其區(qū)別于犯罪的一個特征。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各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來看,其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與刑法規(guī)定的相應的幾類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這幾個方面,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于刑法規(guī)定的這幾類犯罪行為,對相應的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要嚴重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guī)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相應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盜竊、搶奪、詐騙公私財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些行為在刑法中都有相應規(guī)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相應的這些行為,只是數額比較小的“小偷小摸”行為。

  其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并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幾類社會關系的行為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不是所有的違反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違法行為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比如民事侵權行為也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財產損失,但是在性質上屬于民事違法行為,而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而不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會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但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機關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個方面,其他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為,雖然屬于公安機關管理的事項,也會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造成損害,需要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只限于那些與社會治安秩序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

  第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

  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的利益為目的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違法行為一定的懲罰性后果,即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的實質性標準,有的行為雖然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但其實質可能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屬于違法行為。比如正當防衛(wèi)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表現(xiàn)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侵害,但分析行為的實質,正當防衛(wèi)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對違法的加害人實施的正當的反擊;緊急避險行為人則是為了保全一個更為重要的利益,雖然犧牲了他人較小的合法利益,但在總體上仍屬于有益社會的行為,因而不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侵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所保護的特定的利益,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個本質特征。另一方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程度上又是有一定限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是侵犯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所保護的利益,在性質上屬于一種違法行為,因而其社會危害性是有限度的,超過了這一限度,就會成為犯罪行為。

  第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

  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具體說就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拘留、罰款。如果行為情節(jié)非常輕微,不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么也就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行為情節(jié)嚴重,應當予以刑罰的處罰,那么就已經屬于犯罪行為,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上述三個特征是具有內在有機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體,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屬性,是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內在根據,也是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基礎;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xiàn),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則是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當然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違反治安管理主要行為有:

  1、擾亂公共秩序。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擾亂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確定的以及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準則,依法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主要有: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的行為;結伙斗毆和尋釁滋事的行為;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行為。

  (1)擾亂單位秩序行為。這里的“擾亂”既有暴力的,也包括非暴力的。暴行的擾亂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1、砸辦公用具、門窗等物品,毀壞文件材料等。2、糾纏有關工作人員等。非暴力的擾亂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1、起哄、鬧事、辱罵。2、擅自封閉出入通道。3、占據相關場所和空間。在認定“擾亂單位秩序”行為時,要注意區(qū)分單位職工因對內部利益分配、崗位調整等本單位內部問題的處理不滿而采取的過激行為。這些行為雖然帶有擾亂單位秩序的性質,但不足以影響單位工作正常進行,或者雖然有一定的影響,但由于事出有因,可以通過說服教育使當事人改正錯誤、停止過激行為,則屬于一般的錯誤行為,不應處罰。但如果屢犯不改,經常擾亂單位秩序的,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2)追逐或攔截他人行為。追逐或攔截他人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未經他人同意或許可,用追逐或攔截他人方式以達到個人特定目的,從而影響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限制他人人生自由,給社會正常生活與工作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不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務行為。具體表現(xiàn)在未經他人同意情況下,以威脅方式或故意損毀、占用他人財物,威脅到他人財產安全或造成財產損失,破壞正常經濟秩序。

  2、妨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妨害或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法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主要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行為;盜竊、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的行為;盜竊、損毀鐵路設施的行為。

  (1)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行為。

  “違反國家規(guī)定”既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也包括各部委發(fā)布的部門規(guī)章、通告等規(guī)定性文件的規(guī)定,如《傳染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安全使用規(guī)定》、《關于加強煙花爆竹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以及今年春節(jié)前國務院剛出臺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等;不管是在危險物質的哪個環(huán)節(jié),只要妨害了公共安全,給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危險,公安機關就有責任和義務予以處罰。

  (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行為。

  槍支:包括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如手槍、步槍等各種軍用槍支,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鋼珠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能發(fā)射金屬彈丸的氣槍等。

  管制刀具:根據公安部1983年發(fā)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guī)定》,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根據公安部1994年《關于管制刀具范圍的批復》,無彈簧但有自鎖裝置的單刃、雙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刀等,屬于管制刀具的范圍。但個人攜帶的水果刀、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在本地區(qū)佩帶的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

  (3)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行為。

  此種行為侵犯的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即國家的財產所有權和公共安全,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將此種違法行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為這一節(jié)。同樣,如果盜竊、損毀井蓋等公用設施,危害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不管其價值是否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都可以構成犯罪,即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山東省威海市的姜某、王某盜竊了一家醫(yī)院門口的3個窨井蓋。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將兩人抓獲后,經價格鑒定,3個窨井蓋價值1100元,達到了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依法對姜某和王某處以刑事拘留。移送起到檢察機關后,檢察院認為,姜某、王某明知盜竊道路上的窨井蓋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仍結伙多次實施盜竊行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fā)生,屬于間接故意。同時,姜某、王某偷盜窨井蓋的路段位于醫(yī)院門口,人員流動量很大,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更是顯而易見。姜某和王某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均已觸犯《刑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檢察院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另外,在蘇州、新疆等地,也均出現(xiàn)過這樣的案例。

  3、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民權利由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婚姻家庭權利等一系列權利組成。其中人身權利是最基本、最根本的權利。侵犯人身權利行為是指故意侵犯公民身體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譽,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本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猥褻他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強買強賣、強迫服務的行為。侵犯財產權利行為是指行為人侵犯了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行為。主要有: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各種手段攫取公私財物,使被害人事實上喪失對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使其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國家有義務保護每一公民的人身自由,未經國家法定機構批準,任何人沒有權利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如沒有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嚴重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我國對逮捕、拘留、拘傳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對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捆綁、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lián)系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情節(jié)輕微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為。非法侵入是指行為人未經住宅主人允許,沒有法律依據或正當理由,或雖有法律依據,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強行進入。實踐中應注意為了緊急避險進入他人住宅的,即使未經主人同意,也是合法正當的行為。如為了逃避違法犯罪分子的追擊、傷害等,在沒有得到住宅主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分為兩類:一是積極的作為形式,如不經住宅主人同意,不顧主人阻止,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二是消極的不作為形式,主要表現(xiàn)為進入時雖經主人同意,但當主人要求其退出時無理拒不退出。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為依法執(zhí)行搜查、逮捕、拘留等公務而進入他人住宅的或者依法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住所進行搜查、檢查而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

  (3)威脅人身安全行為。威脅的方法既包括寫恐嚇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子彈、匕首等恐嚇物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脅,也可以通過暗示的方法威脅;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的轉告來威脅;還有的行為人利用公開別人的隱私來威脅。不管用什么手段來威脅,不管有沒有后果發(fā)生,均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如果行為人通過威脅的手段獲取財物,則構成敲詐勒索行為。

  (4)公然侮辱行為。公然侮辱他人的特征是侵犯特定的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公然,指當著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第三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有侮辱行為時,被侮辱者是否在場,并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糞便涂人,強迫他人做有損人格尊嚴的動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小字報、漫畫等形式攻擊他人人格;還可以是口頭的,如對言語對他人進行嘲笑、辱罵等;對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構成本行為,如對他人的照片、畫像進行涂劃、玷污、踐踏等。

  (5)毆打他人行為、故意傷害行為。

  毆打他人行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一般采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故意傷害行為是指行為人以毆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如使用機械撞擊、電擊、針刺、放射性物質等方法實施傷害。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4、妨害社會管理。妨害社會管理行為是指妨害國家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本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主要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倒賣票證的行為;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制作、復制、出版、運輸、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的行為;不按規(guī)定進行住宿登記和房屋出租登記的行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賣淫、嫖娼的行為;賭博的行為;吸食毒品的行為。

  (1)阻礙執(zhí)行職務行為?!稐l例》為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的工作人員。注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依法執(zhí)行職務,即所進行了職務活動在他的職責權限范圍內,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2)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行為。阻礙的特種車輛包括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等。并且是正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

  (3)沖闖警戒帶、警戒區(qū)行為。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有關現(xiàn)場秩序可以設置警戒帶和警戒區(qū),如刑事案件的發(fā)案現(xiàn)場,交通事故現(xiàn)場,重大自然災害、火災、重大責任事故現(xiàn)場,需要隔離的傳染病發(fā)生、流行地,重大突發(fā)治安事件現(xiàn)場等等。此類行為中的行為人的動機并不一樣,如有的是出于好奇而進入現(xiàn)場,有的是企圖進入警戒區(qū)域取回自己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制造混亂等,行為人的動機并不影響定性,而可以作為處罰時考慮的情節(jié)。

  (4)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或證明文件行為。如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學生證、警官證、上崗證,或者使用偽造的某公司的工作證件等,均可以依照本項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案例二、《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用假證件購票將重罰

  用假證件購票將受重罰使用偽造和冒用他人證件購買火車票的將受重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規(guī)定,鐵路公安機關一旦發(fā)現(xiàn)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學生證、軍人傷殘證騙購車票的現(xiàn)象發(fā)生,即按照“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行為,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5)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行為。不遵守公安管理規(guī)定,為達到個人或其它特定目的,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公安或政府部門勸阻,給社會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響的,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參與人員刑事責任。

  案例三、上演“跳樓秀”要被治安處罰

  本網訊 近日,一名男子爬上南昌市一座42米高的高壓線鐵塔頂部,在聞訊趕來的武警消防官兵及好心群眾的勸說下,這名在鐵塔上呆了4個小時的男子最后自行爬了下來。當天,南昌市警方以擾亂社會治安為由對這名男子處以治安拘留15天。今后,凡在公共場所靜坐、下跪、呼口號、拉橫幅、舉遺像……乃至上演“跳樓秀”、“跳橋秀”等揚言自殺自殘的,將被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記者從南昌市公安局獲悉的。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發(fā)布《關于嚴禁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和阻塞道路交通的通告》稱,有下列六種情形的,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國家機關及周邊地區(qū)和公共場所靜坐、下跪、呼口號、拉橫幅,舉遺像、穿狀衣、展示和散發(fā)狀紙,聚眾鬧事的,或者在非信訪接待時間、非信訪接待地點要求信訪的;圍堵、沖擊國家機關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堵塞、阻斷交通、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的;在信訪接待等機關和公共場所揚言自殺自殘的;在公共場所揚言實施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爆炸、殺人、綁架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通過公共信息網絡等媒體或其他形式散布不實信息的。

  該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任何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權利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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