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時什么意思
效力待定合同時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nèi)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效力待定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效力待定合同時什么意思?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fā)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jīng)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應導致合同撤銷,主要是因為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代訂合同的資格及處分能力所造成的。毫無疑問,由于存在著這些情況,合同本身是有瑕疵的,但這種瑕疵并非不可彌補。
一方面,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因為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如無代理權人代理他人訂立合同,經(jīng)本人承認可以生效。由于這種承認表明效力待定合同的訂立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經(jīng)過追認可以消除合同存在的瑕疵。
另一方面,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并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反,經(jīng)過追認而有效,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因為相對人與缺乏締約能力的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大都希望使合同有效,并通過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己獲得期待的利益。
因此,通過有權人的追認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簡單地宣告此類合同無效,是符合相對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于:此類合同須經(jīng)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所謂承認,是指權利人表示同意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有關合同。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相對人的認可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權利人的承認與否決定著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jīng)訂立,但并沒有實際生效。
所以,當事人雙方都不應作出履行,尤其是相對人如果知道對方不具有代訂合同的能力和處分權,則不應當作出履行,否則構成惡意,將導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財產(chǎn)。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qū)別??沙蜂N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為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yōu)闊o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權利人的承認使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也與無效合同的補正不同。
所謂無效合同的補正,是指當事人對于無效合同進行修正,消除其違法內(nèi)容,從而使合同變?yōu)橛行Ш贤?/p>
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并不涉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對此類合同效力的確認并不是通過當事人協(xié)商,而是通過有權人進行承認的方式進行的。所以,它與無效合同的補正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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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區(qū)別
1、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qū)別
表見代理是指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依據(jù)這種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訂立合同的行為。表見代理的過錯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它雖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其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見代理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見代理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二、相對人依據(jù)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jù)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行為人持單位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情況。
第三、相對人主觀為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為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具備有效合同的一般條件,本身不具有無效、被撤銷的內(nèi)容。否則,該合同應按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處理?!逗贤ā返?9條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就是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這與民法通則第66條“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規(guī)定有相通之外。
但與民法通則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代理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不同,后者指的是無權代理及其后果??梢姡硪姶淼臉嫵呻m然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過錯,而使相對人認為其有代理權而產(chǎn)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產(chǎn)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為人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而與相對人簽約,但行為對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認而構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
可撤銷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訂立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區(qū)別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3、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有瑕疵,當事人缺乏完全締約能力或者處分能力,需待追認權人的追認,因而效力待定。當有關條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變?yōu)橛行Ш贤?,對權利人產(chǎn)生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內(nèi)容不合法,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無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無條件認定其無效,采取的是絕對不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