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chǎn)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chǎn)生的債務。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夫妻雙方的生活或者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說夫妻雙方已經(jīng)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的除外。”
具體說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yǎng)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二、擔保之債的性質(zhì)
債的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個人信用擔保,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是表明對其履行債務的懷疑,亦即表明對其個人信用的懷疑;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是表明對擔保人監(jiān)督或連帶履行債務能力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擔保人個人信用的肯定。債權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擔保,看中的是其作為保證人的信用度。一方面是債權人相信保證人的個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保證人有能力進行擔保,這完全是債權人與保證人兩人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夫或妻的個人信用無從得知,既不了解,也不掌握,更無任何信任可言。再者,夫妻雙方互為獨立的人格,其中一方以自己的信用為他人提供擔保,并不必然對另一方產(chǎn)生法律上的后果。
三、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于、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么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guī)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chǎn)關系的穩(wěn)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jīng)濟風險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圍內(nèi),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因此形成的擔保債務并非為夫妻共同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需要,夫妻雙方也未從該保證行為中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擔保行為,并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抑或夫妻雙方從擔保行為中共同獲益,則可以要求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來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