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根據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夫妻除有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外,還有約定財產。很多人對于夫妻財產約定還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夫妻財產約定相關知識,一起看看。
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1、婚內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對外負債,第三方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來償還債務?
這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問題。對內效力是指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對外效力是對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內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于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財產償還。
2、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約定財產制產生對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權利的第三人知道該夫妻之間具有關于財產的約定,并明確知道與其權利有關的內容。而第三人對此情況“知道”與否,則需要該夫妻舉證證明。
夫妻財產約定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財產約定的類別
婚姻法規(guī)定約定財產為: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制的規(guī)定。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規(guī)定共同財產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規(guī)定個人特有財產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財產約定立法與公證
夫妻約定財產制,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xié)商就婚前財產所得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xié)議,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1夫妻財產約定包含婚前約定和婚后約定兩種情況。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個人財富的增長,離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問津的夫妻財產約定一時間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和人們追求的一種新時尚。然而筆者認為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證實務也有待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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