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關法的立法目的
海關法(customs law ),是關于 海關管理進出口和征收關稅、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yè)務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海關法的立法目的:
首先,海關是國家產生和發(fā)展的產物,只有在國家建立之后,國內的商品生產發(fā)展,國與國之間形成了商品交換,進出國境的貨物、人員、運輸工具增多,這才有了設立海關的基本條件,或者說有了設立海關的需要。國家設立海關,基本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國的主權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利益,代表國家行使主權,執(zhí)行國家的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禁止侵害國家利益的貨物、物品進出境,保護國家的財政收入。在海關立法中,必須反映海關的這種基本性質,使國家設置海關這樣的國家機關的最基本目的,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并成為建立海關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首要目的。當然在海關法這部確立海關制度的基本法律中,明確地將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作為其所制定各項法律規(guī)范的總目的,也就是海關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制定海關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而要實現這個目的則是要通過海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且這種監(jiān)督管理是強有力的,不斷被加強的,要將這種加強監(jiān)督管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并保證有效實施,因而加強海關監(jiān)督管理成為海關法立法的重要指導原則,或者說也是立法的重要目的。
第三,國家設置海關,其目的和任務是由國家執(zhí)行的對外政策、對外方針決定的。我國實行的是擴大對外開放,發(fā)展開放型經濟的政策,推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積極發(fā)展對外貿易,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推進對外經濟合作和科學、文化交流。海關法是要反映這方面的政策方針和現實需要的,因而將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作為海關法的立法指導原則。
第四,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可以說既是海關法的立法目的,又是海關法的立法指導原則。因為海關的監(jiān)督管理,它的基本任務就是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為前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有效保障,不讓這項事業(yè)受到損害,同時盡力提供有利條件。海關法的各項規(guī)范是為海關監(jiān)管提供法律依據,確立行為規(guī)則,因其共同的原則是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是國家的根本利益,也是海關監(jiān)管的基本目的,從而也就成為確定各項規(guī)范的出發(fā)點。在這項原則指導下,制定海關法的條款和實施海關法,在立法中將海關監(jiān)管的具體行為與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個重大原則結合在一起,結合在海關法的法律條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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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基本簡介:
海關法(customs law ):關于 海關管理進出口和征收關稅、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yè)務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近現代海關法
近現代海關法產生于18世紀工業(yè)化時代。海關業(yè)務隨著 國際貿易的開展迅速發(fā)展,各主權國家為加強外貿管理,極重視海關法制定,以擴大出口,保護民族工業(yè)。如 美國于1789年通過《 關稅法》, 法國1791年頒布《海關法典》。
海關法內容
海關法一般包括:海關的任務和職責, 關稅制度,進出口監(jiān)管,對違章和走私行為的處罰,海關權利等。
中國海關法
中國現代史上第一部獨立自主的海關法,是195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通過,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共7章。主要內容有:①海關的任務是依法監(jiān)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yè)務。②進出國境貨運的監(jiān)管和 轉運貨物的監(jiān)管。規(guī)定貨物進出國境的驗放辦法,貨物承運人和保管人對海關應負的責任等。③進出口貨物的報驗、征稅、保管和放行,規(guī)定貨物的受、發(fā)貨人及其代理人報關、納稅以及貨物保管人的責任。④走私和違章案件及其處理。
海關法律體系
1987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走私行為和 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和處罰做了更詳細的規(guī)定。另外, 國務院1985年3月7日發(fā)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1989年8月28日批準《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等條例,使 中國海關法律體系日趨完善。
海關法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出的修改:
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海關在特殊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予以免驗,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報關企業(yè)辦理報關手續(xù),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不得從事報關業(yè)務。”
(二)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營境內客、貨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jiān)管要求。”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海關接受申報后,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但符合海關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四)將第八十六條第八項修改為:“(八)進出境運輸工具,不符合海關監(jiān)管要求或者未向海關辦理手續(xù),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五)刪去第八十八條中的“和未取得報關從業(yè)資格”。
(六)將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yè)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yè)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
“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yè)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七)將第九十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fā)貨人、報關企業(yè)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yè)。
“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