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紙人辱罵對方侵犯其名譽權嗎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名譽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貼紙人辱罵對方侵犯其名譽權嗎?
通過寫信件、貼紙人方式辱罵、詛咒對方,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呢?近日,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認為本案被告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損害,被告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案情介紹:
被告柳某與原告楊某原本是翁婿關系,2009年原告楊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后,雙方因原告妻子的遺產(chǎn)等問題產(chǎn)生糾紛。后來,被告柳某就多次寫信給原告楊某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單位;在信中,被告柳某指責原告楊某為了錢財、房屋等放棄對原告妻子的治療;辱罵原告謀財害命、蛇蝎心腸等內容,對原告進行了侮辱;同時,被告柳某還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夾帶小紙人詛咒楊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罵原告。而原告楊某也采取寫信、發(fā)短信和網(wǎng)絡QQ的方式用過激的言語回擊被告。后來,原告楊某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名譽的侵害并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元。
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名譽是人們對公民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質的社會綜合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被告捏造事實,多次向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單位寄發(fā)信件,抵毀、辱罵原告,其行為客觀上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應予以支持。鑒于原告也存在過激的言語回擊被告的行為,所以對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
首先,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受法律的保護。名譽侵權的形式主要有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其次,由于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后果與一般侵權后果的表現(xiàn)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在實踐中舉證也比較困難。侮辱和誹謗是典型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jù)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結合本案,被告柳某多次寫信給原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所在單位;捏造虛假事實,辱罵原告謀財害命、蛇蝎心腸等內容對原告進行了侮辱;同時,被告柳某還用迷信的方法在信中夾帶小紙人詛咒楊某,在多份信封背面辱罵原告。其行為客觀上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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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tài)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后端規(guī)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guī)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tài)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睹穹ㄍ▌t》第101條后段規(guī)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征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jié),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根據(jù)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三千元帶來的震蕩”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jīng)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后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分發(fā)本單位、本系統(tǒng)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單位根據(jù)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qū)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jīng)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fā)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fā)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消費者對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銷售者的產(chǎn)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銷售者的產(chǎn)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貼紙人辱罵對方侵犯其名譽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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