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回自己操作失誤匯錯的錢
不當?shù)美?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jù),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jù)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jù)為己有等。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不當?shù)美南嚓P法律知識。
如何追回自己操作失誤匯錯的錢
案件背景:
2009年12月底,某貿易公司的財務主管黃某某,用網(wǎng)銀進行貨款支付時,將本應匯給“李勇”的錢款,誤轉給了另一個之前有過轉帳記錄的客戶“李海”,就這樣錯匯了八萬元錢款。而李海只是當事人很久之前有過一次生意交往的客戶,沒有留存其的聯(lián)系電話及住址,也不知道其具體的身份信息,無法聯(lián)系到本人。
當事人發(fā)現(xiàn)后去銀行交涉,要求立即凍結對方的帳戶,但銀行答復,只有司法等權力部門下達有關公函才可以凍結客戶的帳戶;當事人又立刻去報警,希望警方介入處理??删秸J為此類案件是當事人自己的過失導致匯錯款項,不屬于詐騙等刑事案件,認定為民事糾紛不予受理。
當事人在通過上述部門和途經救濟無果后,委托本律師代理本案,希望通過法律訴訟追回匯錯的錢款。(以上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當?shù)美讣?。如果不當?shù)美思幢景傅谋桓?,經權利人即本案的原告追討、索要后拒不退還錢款的,可能涉嫌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是刑事自訴案件,所以不論以民事的“不當?shù)美边€是以“侵占罪”追究被告的責任,均需要當事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
就本案來言,被告構成侵占罪的主觀惡意證據(jù)并不充分;再者,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挽回損失,而不是非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所以針對本案,應以民事不當?shù)美麨榘赣?,盡早立案,啟動法律程序并立即保全涉案帳戶。
本案難點:
第一, 被告的身份信息不詳,立案難。因本案原告只能提供錯轉帳戶人的姓名,除了姓名其他身份信息一概不知,而同名同姓人眾多,查證被告的身份是立案的關鍵。
第二,如何證明原告是因自己的失誤而轉錯了錢,與被告并不存在其他的債務或經濟交易。
第三,勝訴后如何能有效地執(zhí)行判決。訴訟案件過程時間較長,這期間被告很可能早已轉移了錢款和自己名下的財產。本案的被告就是在原告立案前取走了涉訴的匯款。這給將來的案件執(zhí)行帶來的不確定性和困難。
案件處置
第一,本代理律師積極查詢,收集各方線索和信息,利用律師調查權以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終獲得被告的身份信息,及時順利立案。
第二,本案是公告送達,被告也沒有當庭參加庭審,所以原告必需證明涉案款項是因失誤錯匯,并不存在其他的交易往來或債務關系。本代理律師在庭審中提供了一系列的證據(jù),能完全證明涉訴匯款為被告的不當?shù)美@一基本事實。適用法律及提出的法律依據(jù)、理由全面、準確,得到法院全部予以采納和認可。
第三、針對可能勝訴后難以執(zhí)行的問題,本律師代理案件時,積極地多渠道采取保全和其他措施。保證了在勝訴判決生效后,原告轉錯的八萬元匯款全部追回。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全部勝訴):被告退還原告錯匯款8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案件受理費全部由被告承擔。判決生效后,最后涉案款項全部執(zhí)行到位。
案件提示
如今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匯款、轉賬在日常生活和經營中極為尋常和頻繁。隨著付款、轉賬的手段越來越便捷,特別是銀行柜員機和網(wǎng)銀的普及運用,轉錯賬和匯錯款的情況更時有發(fā)生。
如果你不小心,將來應轉給張三的錢錯匯給了李四,請第一時間報警的同時,即刻委托律師介入。因此類案件是由當事人自己的錯誤操作所致,不屬于詐騙類刑事案件。報警后公安機關一般以民事糾紛的理由不予立案(但報警回執(zhí)可作為證據(jù));銀行如沒有公安及司法機關介入或相關手續(xù)下,也不會因當事人個人要求凍結對方的帳戶。這時應盡早委托律師,律師介入案件后,可以及時取得和固定相關證據(jù),越早啟動法律程序,采取保全措施。才能有效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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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fā)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等。占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占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占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當?shù)美?/p>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范圍或效力范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jù)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后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shù)美?。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shù)美?。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xiàn)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fā)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tài)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shù)美某闪ⅰ?/p>
對于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之爭。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于同一事實發(fā)生,如果是基于兩個不同的事實發(fā)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系,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系,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系。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現(xiàn)金,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jù)直接因果關系說,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于乙的偷竊行為,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因果關系。而依據(jù)非直接因果關系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系而具有了因果關系。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fā)揮不當?shù)美麑Σ还降呢敭a變動關系的調節(jié)作用,應采非直接因果關系的主張。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shù)美?,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jù)”。無法律上的根據(jù)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tǒng)一說與非統(tǒng)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tǒng)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tǒng)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shù)美樾蜗碌摹盁o法律上原因”應以統(tǒng)一標準厘定,如財產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反了共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在統(tǒng)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系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主張非統(tǒng)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類型的不當?shù)美衅浯嬖诘牟煌A,應區(qū)別不同類型的不當?shù)美謩e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tǒng)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加以說明不符合不當?shù)美嬖诘膶嶋H情形。非統(tǒng)一說通常區(qū)分給付型不當?shù)美c非給付型不當?shù)美f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如對于給付型不當?shù)美?,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而非給付型不當?shù)美?,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無法律上的權利。
關于中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的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jù)”的具體含義,多數(shù)學者主張采納非統(tǒng)一說來界定無合法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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