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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的十個禁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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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所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一種活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律師會見的相關法律知識

律師會見的十個禁區(qū)

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簡稱“當事人”)近親屬委托后,首要的也是必須馬上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當事人有以下目的:

(1)確認委托關系,與當事人建立信任關系;

(2)通過與當事人的見面,進一步了解案件的情況,通過溝通和交流,為依法辯護做準備;

(3)表明律師已經(jīng)開始工作,鞏固與委托人的關系。

在律師會見當事人問題上,可能會遇到很多的法律風險與禁忌,這一點,辯護律師應有清醒的認識和心理準備。為了依法辦事,為了避免法律風險,為了維護當事人和律師自身的合法權益,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應注意避免進入常見的十大禁區(qū)。

一、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fā)犯罪的立功線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有律師因為當事人傳遞立功線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賄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強制措施進入審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__偉涉嫌販賣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為__偉涉嫌販賣毒品案,3個警察、兩個律師、1個線人,在“好處費”的誘惑下,聯(lián)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將一名販毒者“保下來”,不料東窗事發(fā),不僅虛假立功不予認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后,其中幾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兩位律師最終被判處徇私枉法罪,分別獲刑3年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歸案的消息。鑒于此,律師在會見時是不能從事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二、不能讓當事人使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當事人與外界通電話首先違反了看守所的相關規(guī)定,直接的后果將導致律師會見因違規(guī)而被終止,甚至看守所將此情況通報給司法局、律師協(xié)會,使律師遭受紀律懲戒;另一方面,更為嚴重的是,一旦當事人通話導致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材料的后果出現(xiàn),提供通訊工具的律師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

三、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

這里的各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與當事人交流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尤其在會見后,不能有意無意透露給當事人親友關于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將具體的證人、證言、證物等內(nèi)容透露給當事人親友(以免其親友救人心切,違法幫助其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律師因上述行為而涉嫌《刑法》第306條被追訴審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說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雖然在刑法上,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即“律師偽證罪”、《刑法》第306條)需要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但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在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師客觀上有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方面的后果,公安機關往往會以涉嫌犯罪為由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終以欠缺主觀故意為由判決律師無罪,但此時律師已被羈押一、兩年了,控方打擊懲罰律師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了。因此,作為辯護律師對此不能不謹慎。

四、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這里的非律師指的是執(zhí)業(yè)律師、實習律師之外的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非律師會見需要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因此,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當事人家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帶其會見極有可能引發(fā)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方面的刑事風險。

五、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jiān)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之間傳遞紙條、信件(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家屬關于其在看守所具體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內(nèi)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為看守所與監(jiān)獄是打擊犯罪的第二戰(zhàn)場)、食品、藥品等;不能為當事人在其他授權委托書、合同上簽字提供幫助(很有可能與涉案財物、證據(jù)有關而觸犯法律風險);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傳遞任何關于密碼、暗語信息等有可能妨礙偵查審判的行為。當事人有什么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因此,對當事人要求轉達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事項的時候,要明確告訴這不能轉告,如果當事人一再堅持,也必須注意分寸,該轉告的就轉告,不該轉告的堅決不能轉告。

六、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因《保密法》規(guī)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屬于國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guī)定的案件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由此可見,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要輕易將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親友復制、傳閱,不宜泄露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比如與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有關的信息),以免有觸犯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風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刑事判決書”,雖本案最終判決于萍律師無罪(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但于萍律師被關押了近一年半的時間)。另外,不將上述資料或信息泄露給被告人親友,以免其親友救人心切,違法幫助其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甚至導致打擊報復證人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

七、要注意交流說話方式,不能教導當事人怎么說

在與當事人交流過程中,要注意交流說話的方式,不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當事人說假話作偽證,也要注意因交流說話方式不當產(chǎn)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師李莊因在會見時對被告人眨眼產(chǎn)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爭議極大,李莊至今還在申訴無罪)。為了達到會見目的,律師可以采用全面客觀分析事實和證據(jù)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給當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識基礎,至于當事人如何選擇,那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與律師無關。在當事人不明白時,律師可以為其詳細釋法,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是律師會見中一個重要的職責,這不僅讓當事人知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保護自己,而且也能夠讓當事人能理性接受現(xiàn)在的處境,恢復自信。

在對當事人解釋法律時:一是要全面透徹,有利與不利的都應該告訴當事人,不能回避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二是要實體與程序并重,不僅應告訴當事人刑法上關于所涉嫌罪名的規(guī)定,而且要告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訴訟期限以及證據(jù)采納規(guī)則、證明標準等等。這種對法律規(guī)定全面的告知,可幫助當事人在進行自我選擇時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和認識,避免受到誤導而做出錯誤的選擇,也能夠用權利來對抗部分辦案人員的不法行為,依法學會自我保護。

八、禁止疏通關系和承諾案件結果

根據(jù)《律師法》、《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律師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專業(yè)人士;因此,律師在會見當事人中,不宜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更不能走“關系”之路;盡管絕大部分當事人及親友相信“關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師從事“關系化運作”,但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律師應當斷然拒絕,里面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廣東律師馬克東、甘肅律師王英文皆因“走關系”之路觸犯詐騙罪而深陷囹圄)。另外,“關系型”律師是站在辦案機關一邊的,辦案機關的底線就是有罪,無罪釋放意味著辦案機關辦錯案了,輕則有人丟掉飯碗,重則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里面的利害關系,當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過關系行賄反而會導致更大的不利。

九、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但預測案件前景時要慎重

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既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夠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實和證據(jù)的重要渠道。雖然當事人的陳述有可能避重就輕或者隱瞞事實,但只要律師善于客觀分析判斷和引導,是能夠獲得充足的信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當當事人要求律師對案件前景進行預測的時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聽了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很容易預測錯誤;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斷正確,也要避免導致對當事人過于樂觀或者關于悲觀,影響后續(xù)案件的處理。如果律師在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外,還能夠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導,這不僅有利于幫助當事人面對現(xiàn)實,理性看待自身處境,能更為有效的配合律師開展辯護工作;而且也能夠得到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親屬的感激,鞏固彼此之間的委托關系。

十、不宜直接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話題,有時候在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時,有些當事人比較猶豫,不太想說(害怕對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這方面的證據(jù)材料),作為辯護人雖然可以告知其會見過程是不被監(jiān)聽的,監(jiān)聽的證據(jù)材料提交到法庭是無效的,但也擔心律師會見(實際上是可以監(jiān)聽的)讓其透露實情,會讓偵查機關掌握內(nèi)情,進而搜集完善相關證據(jù)或者偵查機關將此內(nèi)情告知承辦檢察官、法官,即便在證據(jù)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為主堅定地判當事人有罪(法官認為反正沒有冤枉你)。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會見時追問當事人是否實施所指控行為在客觀上幫了控方的忙,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正確的做法是:不主張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問“你對認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據(jù)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礎上再采取不同對策和辯護方案??傊?,把問題限定在所謂“法律真實”范圍內(nèi)而不是“客觀真實”范圍內(nèi)。

綜上,在刑事會見過程中,律師經(jīng)常會面臨上述十大風險,一個專業(yè)的刑辯律師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護自己,又善于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專業(yè)人士。筆者認為,善于保護自己是基礎、是前提,試問一個連自身權益都無法妥善保護的律師,又怎能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上述風險,律師應當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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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的特征

1、這里的律師會見特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行使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如果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在從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會見當事人的,一般不稱“律師會見”而稱“會見當事人”。

2、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xiàn)其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于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tài),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了解其愿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是其實現(xiàn)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

3、律師會見的權利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委托關系而產(chǎn)生的授權,二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在于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關案件情況,以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是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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