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時不能違反的禁止性規(guī)定有哪些
律師會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從而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一種活動。對于律師會見嫌疑時,不能違反一些禁止性的規(guī)定。一起來學習律師會見時不能違反的禁止性規(guī)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吧。
律師會見時不能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
可以列舉一些主要規(guī)范:
(1)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案情線索,包括檢舉揭發(fā)犯罪的線索;
(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通電話;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心寫字等方式傳遞有串供嫌疑的信息;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參加會見;
(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送監(jiān)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會見之機逃離監(jiān)管場所。
律師會見應嬴得當事人信任
會見是律師的特權,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的機會。對于律師而言,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將案件交由律師辦理。
律師應平等對待當事人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委托關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據(jù)無罪推定原則,律師沒有必要對會見對象過于冷酷、嚴厲。既不必象偵查人員、公訴人員提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樣在座位上居高臨下,故意加大距離,也不必在態(tài)度上橫眉冷對,呵斥教訓。律師可以坐近當事人,可以與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樣了解其真實情況。
積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律師在會見時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督促其糾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或者受到lao頭獄霸毆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嚴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療,等等。
律師會見的保障
為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我國刑訴法和其他重要部門法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1、《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zhí)業(yè)活動: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jiān)。
5、《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律師會見嫌疑人的相關規(guī)定
為確保監(jiān)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guī)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jiān)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zhí)業(yè)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zhí)業(yè)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并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fā)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五、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準的文書。
六、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七、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八、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lián)絡的各種通信、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guī)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jié)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十、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辦理會見手續(xù)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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