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借貸出借人應承擔什么舉證責任
出借人把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約定期限內(nèi)負責歸還同等數(shù)量的貨幣或同種類、品質(zhì)、數(shù)量的實物的合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借貸的相關法律知識。
存疑借貸出借人應承擔交付資金的舉證責任
【案情】
2011年9月7日,經(jīng)公某介紹,原告韓某(酒店打工月收入1000元左右)向素不相識的被告解某、被告許某出借30 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2012年9月27日,被告解某、被告許波再次向原告韓某出具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韓某現(xiàn)金30 000元,大寫叁萬元正”。2013年1月17日,原告韓某持上述兩張借據(jù)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許波、解某共同償還借款60 000元及利息。案件審理中,兩被告主張第二張借據(jù)并不是真實的借款,而是因未能及時償還借款而出具的利息憑據(jù)。并提供一段被告許波與原告韓某通話的錄音,錄音中韓某稱“如果你見到他(解某),跟他說若果年前給我4萬,我把8萬的條全給他,這就清了,我去法院撤了訴,如果什么的話過了年我一分不讓他”。 同時,還查明原告韓某主張于2012年8月4日向不相識的解某某(被告解某之父)出借現(xiàn)金20 000元,并已經(jīng)另案處理。
借貸
【分歧】
關于案涉借款本金的真實數(shù)額及舉證責任分配,存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條,即完成了借貸合同成立和交付資金的證明責任,被告主張第二張借條系高額利息憑條,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否則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預扣利息、就利息出具借條是典型的“高利貸”做法,本案中,通過電話錄音、雙方間關系、多次出具借條的行為、原告的資金來源綜合分析看,原告主張的60 000元借貸存有疑義,而且被告提出的證據(jù)充分質(zhì)疑了第二筆資金交付的真實性,故原告應進一步提供證據(jù)證實第二筆借款實際交付,否則就應承擔不利后果。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
借條是證明借貸行為的簡易憑證,通常情況下,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條,就完成了借貸合同成立和交付資金的證明責任。但是,涉及大額借款、被告否認實際交付資金的情形下,應結合雙方關系、原告資金來源、利息與還款期限的約定等對資金出借的真實性進行判斷。當發(fā)現(xiàn)借貸真實性存有重大疑問時,應該從當事人間的關系、交易的詳細過程(時間、地點、交付形式、在場人)、支付能力、交易憑證、借貸數(shù)額、交付形式、借貸用途、利息、期限等多方面認定。當某些借條本身存有異議,或者借款人提出其他合理抗辯時,并有相關證據(jù)支持時,原告一方就須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借貸事實(實際交付資金),否則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本案中,存有以下重大疑問:
一、原告韓某僅憑其打工收入積累,很難具備出借資金80 000元的能力;
二、原告韓某與借款人解某、許波之間既不存在親朋關系,亦無經(jīng)濟業(yè)務往來,其經(jīng)人介紹向陌生人出借資金而不要求支付利息不符合日常交易習慣;
三、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原告韓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借款人逾期還款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情形下,仍然向其不熟悉的同一借款人再次出借資金,而且該次借款不僅僅未約定利息,甚至連還款期限亦未約定,顯然不合情理;更加不合情理的是,在借款人解某逾期還款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情形下,原告韓某不僅再次向其出借資金,而且還向其父親解某某出借資金20 000元;
四、在庭審中,被告提出錄音證據(jù),原告韓某在與被告許波的通話中稱“解某如果年前給我4萬,我把8萬的條全給他,這就清了”。若雙方借貸數(shù)額真為80 000元,原告平白無故地何以放棄40 000元?
通過以上對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方面的分析,發(fā)現(xiàn)了諸多重大疑問,揭示了本案借貸數(shù)額上存有重大疑義,特別是第二筆借款的真實性值得懷疑。故應責令原告對重大疑問的借款的真實性進一步舉證,證明將相應借款資金實際交付給了被告,以便終劇性的解開借貸真實性的疑問,否則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在原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jù)的情況下,法院認可了原、被告間第一筆30 000元的借貸關系,并以原告雖提供第二張借條但未舉證證明將借條記載的款項實際交付給被告,結合其他證據(jù)及事實,不能認定雙方存在第二張借條所載的民間借貸關系。
相關閱讀:
借貸合同的特征
①屬于要物合同(實踐合同)。除當事人協(xié)議外,在出借人把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能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fā)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規(guī)定,企、事業(yè)單位的借款合同根據(jù)國家批準的借貸計劃和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自簽訂時起成立。
?、趯儆趩蝿蘸贤栀J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單方面承擔償還的義務。出借人則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權利,而不負對待給付的義務。但對于有償?shù)慕栀J,如標的物有瑕疵,出借人應另換無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一般認為,出借人對故意隱瞞實物的瑕疵所發(fā)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③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借貸合同的目的,在以貨幣或實物供對方消費或處分,使借用人通過借用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出借人必須是有權處分標的物的人。標的物亦限于貨幣和其他代替物,其風險亦由借用人承擔。因此它與借用合同以及租賃合同以特定物為標的,且不移轉所有權不同。
看過“存疑借貸出借人應承擔什么舉證責任”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