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保險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不過很多對于第一受益人的意思都不清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第一受益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
保險合同是比較典型的格式合同,但其中不乏非格式條款內容,常見的如特別約定條款等。格式條款的內容一般不會出現(xiàn)什么問題,但非格式條款內容出現(xiàn)問題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比如(案例一)某一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M女士,該車的第一受益人為甲租賃有限公司。其中“第一受益人”一詞,乍一看好像沒什么問題,但仔細一想,卻又會使人產生似懂非懂的感覺。問題的癥結在哪里呢?
通常,如果被保險車輛等標的物同時屬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時,作為出賣人的銷售公司會和買受人、保險人簽訂一份合同,約定車輛由買受人支付保費,但要以出賣人作為被保險人,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買受人不能直接領取保險賠付款,必須以出賣人的名義主張相應權利,以此方式來確保出賣人債權的順利實現(xiàn)。但將有關權利人約定為被保險人和“第一受益人”顯然做法不同,處理程序也不會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在保險合同關系中,涉及的主體稱謂除投保人、保險人之外,還有被保險人、受益人等。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由此可見,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xiàn)的主體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xiàn)的主體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所謂“第一受益人”之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尚不多見,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更是不應該出現(xiàn)。但是,隨著保險業(yè)的繁榮,它已經被大量地嫁接到財產保險合同中來。該案中,法院認為,既然已經引用過來并作為特別約定條款,從不得遺漏當事人的角度考慮,法院又不能視其為無物,只能根據其表面意義,將甲公司視作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告知其本案基本情況,通知其作出是否參加本案訴訟的決定。其后,甲公司書面答復:對該賠償款不主張權利,保險金應該用以彌補事故造成的損失。
由于甲公司放棄權利,該案對于所謂“第一受益人”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無須再作出結論。但筆者認為,作為一項研究課題,對所謂“第一受益人”的法律性質予以剖析還是很有必要的。從程序角度而言,因為涉及是否追加當事人的問題,此處的詞語嫁接不僅使審理時間延長,還衍生很多問題。如果甲公司表示參加本案訴訟,其訴訟地位、權利義務關系應如何界定?如果甲公司表示不參加本案訴訟,能否視為其放棄“第一受益人”的相關權利,從而使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順位取得合同項下相關權利呢?
法院從是否遺漏當事人的角度出發(fā),將甲公司視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向其發(fā)出通知,告知其本案基本情況,通知其做出是否參加本案訴訟意思表示的做法是符合民訴法規(guī)定的。若該公司表示參加訴訟,應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對待,由法院決定予以合并審理。對所謂“第一受益人”在合同條款中的含義,應通過開庭審理予以查清,對于“第一受益人”的處理、認定則應以庭審時當事人的一致陳述作為依據,不能因為其屬于詞語嫁接、不應出現(xiàn)在財產保險合同條款中就否定其作用。如果通過庭審,查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是想在主張保險合同權利的順位上設置一個先后順序,即甲公司享有在先主張的權利,被保險人享有第二順位主張的權利,雖然名稱不規(guī)范,但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民事權利意思自治原理,依然可以確認甲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即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此時,雖然M女士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判決保險人向甲公司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而不能向本案原告M女士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既然甲公司明確表示放棄“第一受益人”的相關權利,就應視為該特別約定條款已被當事人新的意思表示所變更,而不再具有影響案件結果的作用,由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求償權利即可。
此外,除部分銀行的貸款辦法曾使用“第一受益人”一詞,法律規(guī)定中鮮見該詞出現(xiàn),致使對于“第一受益人”的定性出現(xiàn)了見仁見智的看法。有人曾提出,不應主動追加“第一受益人”參加訴訟;若其主動申請參加訴訟,法院應告知其另案主張權利。另有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并非法律所規(guī)定的“受益人”,相應保險金請求權仍應由被保險人享有。凡此種種,莫衷一是,建議出臺法律或司法解釋予以澄清認識。
保險受益人的分類
1、法定受益人與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類,是根據在確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無明文規(guī)定。例如,依中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同時也是法定受益人,當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享有受益權。此外,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為法定受益人。這是因為被保險人生存,則被保險人對保險金有請求權,這種權利是因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的人身依附性決定的。但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而放棄。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據“有權指定者”的意旨所確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以成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后繼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
依據受益順序,可作如上分類。如同中國《繼承法》,沒有前一順序受益人,后一順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權。
3、為自然人的受益人與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中國《保險法》對受益人的范圍和資格未作限制?,F(xiàn)實生活中以受益人為自然人居多。
4、單一受益人與多數(shù)受益人
對受益人是單數(shù)還是多數(shù)所作的分類。如果是多數(shù)受益人,則有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問題。當同一順序有多個受益人,其中某一個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份額應當由誰來受讓?是由其他受益人均等受讓,抑或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重新指定?中國《保險法》未見具體規(guī)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與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于投保人為自己利益買保險,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屬于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買保險。
6、財產保險受益人與人身保險受益人
英國及中國臺灣允許在財產保險上設置受益人,可作此分類。中國僅人身保險有受益人。中國對財產保險設置受益人有無必要?事實上經濟生活的的飛速發(fā)展對此已提出了要求,作為社會意識關系的法律應當順應這種形勢的要求。當前銀行為房地產業(yè)融資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種較為普遍但不合法的做法。即,銀行與房地產開發(fā)商聯(lián)手推出銀行按揭業(yè)務,由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買房貸款,購房者將所購房屋抵押給銀行,購房者同時被要求購買房屋財產保險。爾后,銀行在保險公司簽發(fā)的“抵押住房保險保單”批注事項一欄里蓋章,并注明:“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某銀行某支行”。中國現(xiàn)行《保險法》對于財產保險并無“第一受益人”的說法。因此,銀行只不過寫了也白寫。
保險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1、受益人的權利
申請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此權利受《保險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需要說明的是,某些人壽保險條款的保險金請求權為被保險人本人,如疾病保險金、高殘保險金和養(yǎng)老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2、受益人的義務
1)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
2)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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