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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點之中國憲法的發(fā)展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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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點之中國憲法的發(fā)展軌跡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中國憲法的發(fā)展歷史的相關司考考點。

司法考點之中國憲法的發(fā)展歷史(一)

司法考點之一

憲法發(fā)展的趨勢

近代意義憲法的產生及其發(fā)展歷史表明,憲法是人類文明高度發(fā)達的產物,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等條件綜合作用的結果,因此,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必然呈獻出特定的發(fā)展趨勢。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總的趨勢是朝著民主化方向發(fā)展。具體表現為:

①公民權利的擴大包括憲法有關公民權利義務的條文數量增加,關于公民自由權利限制的改變,關于公民權利內容的擴大。

②人權問題的普遍化、國際化,鑒于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的教訓,戰(zhàn)后人權問題成為各國憲法的中心問題之一,人權保障的范圍也逐步擴大。

③分權與制衡機制的變化,隨著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國家行政事務的日益繁重,政府在國家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從而導致國家行政權的不斷擴大和議會權力的下降,三權之間失去了固有的平衡。

④憲法與國際法的結合。進入20世紀以后,人類社會的范圍日益擴大,國際間的合作交流已成為必然趨勢。因此,許多國家的憲法中出現了同國際法接軌的內容。

⑤憲法保障制度的日趨完備。

司法考點之二

北洋軍閥時期的憲法

辛亥革命結束后不久,中國進入了軍閥統(tǒng)治時期。此間出現的憲法文件有四部:分別是《天壇憲草》、《中華民國約法》、《賄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1.天壇憲草:1913年10月31日由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三讀通過的《中華民國約法》(草案),簡稱,“天壇憲草”(因憲法起草活動在北京天壇祈年殿進行而得名),是北洋軍閥統(tǒng)治時期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草案,共分11章113條。它的具體內容反映了制憲過程中國會與袁世凱的權力爭奪。例如,在對總統(tǒng)制與內閣制的選擇上,袁世凱唆使其爪牙實行總統(tǒng)制。例如,在對總統(tǒng)制與內閣制的選擇上,袁世凱唆使其爪牙實行總統(tǒng)制。

例如,在對總統(tǒng)制與內閣制的選擇上,袁世凱唆使其爪牙實行總統(tǒng)制。例如,在對總統(tǒng)制與內閣制的選擇上,袁世凱唆使其爪牙主張實行總統(tǒng)制,國會以國民黨為多數黨,則堅持實行內閣制。最后,憲法起草委員會一致否決了總統(tǒng)制,確立采用內閣制。對此袁世凱大為惱火。1914年1月14日他正式下令解散國會,“天壇憲草”便成了死胎。

2、《中華民國論法》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凱正式拋出的《中華民國約法》,又稱“袁記約法”共10章68條,其基本特點是取消了責任內閣制和國會對總統(tǒng)行使權力的大部分限制,使總統(tǒng)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權于一身,成為國家至高無上的統(tǒng)治者。但袁世凱的野心并為因此而滿足,1915年12月12日他當上了中華帝國的皇帝,使辛亥革命僅存的碩果也付之東流。

1916年在全國一片討袁聲中,袁世凱的中華帝國覆滅了,對于《約法》,有學者認為“袁記約法”的出籠,徹底否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確認了封建軍閥專制,從而為袁世凱復辟帝制作了輿論準備。 有學者認為《約法》確認了大總統(tǒng)至高無上的權力、為袁世凱以后登基稱帝奠定了基礎。它雖然也規(guī)定人民有一定的權利和自由,但同時又規(guī)定將其嚴格限制在“法律范圍內”,使之成為空文。 有學者認為約法的頒布標志著袁世凱獨裁統(tǒng)治的建立,作為人民權利宣言書的憲法淪為袁世凱的專制工具,這部憲法從內容到實質文里行間都流露著封建反動氣息。

3.賄選憲法:賄選憲法是指袁世凱死后,中國進入軍閥混戰(zhàn)時期,直系頭目蘿錕以“恢復法統(tǒng)”為護身符,用軍隊包圍國會,以每票五千元大洋收買“豬仔議費”,既“選”出曹錕為總統(tǒng),又匆忙趕制一部憲法,這部憲法除前言外共13章141條,特點是在資產階級民主的偽裝下實行軍閥的獨載統(tǒng)治。一方面規(guī)定中華民國為統(tǒng)一的民主國家,并羅列出許多國民的權利和自由。但另一方面又給予總統(tǒng)很大的權力特別是規(guī)定大總統(tǒng)得停止會議院或參議院之會議,將國會的活動置于總統(tǒng)操縱之下。

該憲法的另一特別是設立《國權》和《地方制度》兩章,在中國憲法史上首次對中央與地方的職權作了比較明確的劃分,規(guī)定了地方政府的權力。對于該部憲法學者們做出了不同評價,有學者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憲法。這部憲法在形式上標榜,中華民國為統(tǒng)一的民主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但憲法賦予了總統(tǒng)極大的權力,所謂公民的權利也不過是一種擺記而已。 有學者認為,這是舊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正式憲法,該憲法是一部形式上以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作招牌,實際上確認反動軍閥專制獨裁統(tǒng)治的憲法。

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曹錕倒臺后,段祺瑞當上了“中華民國臨時總執(zhí)政”。他一上臺就聲明,法統(tǒng)已壞,無可因襲,隨后下令撤銷曹錕的“賄選憲法”,并宣告《臨時約法》失效。1925年8月3日成立“國憲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案法。經過4個月的起草活動,炮制出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于12月11日三讀通過。由于段祺瑞政府在擁有“決議憲法權”的國民代表大會議召開之前便垮臺了,故這部憲法草案也就胎死腹中。

司法考點之考點三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憲法

北伐戰(zhàn)爭的勝利宣告了北洋軍閥幾幕制憲丑劇的終結。蔣介石在形式上統(tǒng)一全國后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實行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專政的反動統(tǒng)治,但卻打起三民主義的旗幟,先后制定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和《中華民國憲法》。

1.《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1年5月12日,國民黨一手操辦的“國民議會”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約法共8章計89條。第1章為《總綱》;第2章為《人民之權利》;第3章為《訓政綱要》;第4章為《國計民生》;第5章為《國民教育》;第6章為《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7章為《政府組織》包括《中央制度》與《地方制度》;第8章為《附則》。該約法是利用孫中山軍政、訓政、憲政之時期學說,以蔣介石“以黨治國”的方針為基礎,其主要內容是:

①確認國民黨一黨獨裁與蔣介石個人獨裁的政治制度。

②對于節(jié)制資本與平均地權的經濟政策,既無原則又無條文,只是確認官僚買辦的壟斷經濟權。

2、五五憲草:1931年全國掀起了抗日高潮,全國人民一致要求國民結束訓政,還政于民。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為了緩和國內矛盾,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史稱《五五憲草》。全文八章一百四十八條,對其內容,學者們一般歸納為:

①賦予總統(tǒng)無上的權力,如規(guī)定“總統(tǒng)為國家元首”、“統(tǒng)率全國陸??哲姟?、“公布法律、發(fā)布命令、宣戰(zhàn)、媾和、締約、戒嚴、赦免、任免官員以及對國家緊急事變的處置權”;

②確認并保障蔣宋孔陳四大家族壟斷集團的利益,如規(guī)定土地、礦物屬于國有與公營;

③規(guī)定人民享有權利的同時又做出法律上的種種限制。

3、《中華民國憲法》:抗戰(zhàn)勝利后,經過中國共產黨的倡議和努力,1946年1月在重慶召開了政治協(xié)商會議,通過了“政協(xié)關于憲草問題的決議”,確定了實行“國會制”、“內閣制”及“省自治”,保障人民權利自由及少數民族自治權等原則,但國民黨撕毀和談協(xié)議,向解放區(qū)發(fā)動全面進攻,非法召開了“國民大會”,并于40天后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共有14章175條,基本上是把“五五憲草”移植過來,加以改頭換面。它在中央政權組織形式上,名為實行國會制與責任內閣制,實則為總統(tǒng)獨裁制,總統(tǒng)擁有凌駕于一切機關之上的大權;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上,各為省縣地方自治,實則中央集權,唯蔣介石之命是從;名義上人民享有較廣泛的權利自由,但實際上要受到很多限制;它在保護的幌子下將國家資源財富確認為官僚資本所有;它還對五權分立機構的設置和權限及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qū)等基本國策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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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wěn)定性、長期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是在對建國前夕由全國政協(xié)制定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憲法以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作為國家的總任務,并把黨所創(chuàng)建的基本制度和黨所制定的基本方針和重要政策予以憲法化、條文化,為我國后來的民主建設與制度建設奠定了基礎。第一部憲法除序言外,包括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4章106條。 毛澤東在杭州主持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

1953年12月27日,毛澤東(附圖:毛澤東在杭州起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率領憲法起草小組到達杭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起草第一部憲法草案。他說:“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從黨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將來我不當國家主席了,誰當也要按照它做,這個規(guī)矩要立好。”

在杭州的3個多月時間里,憲法起草小組從起草憲法草案到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一共完成了4稿,并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修改。對于憲法草案的內容,毛澤東在《憲法草案初稿說明》中進行了總結:一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實施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二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保證發(fā)展國家的民主化;三是憲法草案從法律上加強各民族的團結;四是憲法草案是《共同綱領》的發(fā)展;五是憲法草案的結構和文字力求簡明,字數連序言不足1萬字。

1954年3月23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第一次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憲法草案的討論。在吸收各地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修正稿)》。6月11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一致同意將它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標志著憲法起草工作勝利結束。6月14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和《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決議》。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9]

第二部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誕生于““””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導下形成的,以“四個存在”、“階級斗爭必須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的“基本路線”以及“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學說”為理論指導,是一部在特殊時期產生的憲法。如把““””產物“四大”寫進憲法第十三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chuàng)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第二部憲法共4章30條。

第三部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憲法。這部憲法把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規(guī)定的全國人民在新時期的總任務“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xù)革命,在本世紀內把中國建設成為農業(yè)、工業(yè)、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的社會主義強國?!庇梅傻男问娇隙ㄏ聛?,記載在序言中。這部憲法比1975年憲法有了重大變化,但仍然存在許多缺陷,它肯定了““””的成果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的理論。第三部憲法共4章60條。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分別對這部憲法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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